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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证券类信托资金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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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证券类信托资金保管合同中融-鼎诺秋实一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保管合同 受托人(以下简称甲方):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刘洋 保管人(以下简称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 负责人:张明辉 鉴于: 甲方为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国境内经营信托业务的法定金融机构,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乙方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保管业务。 甲方作为中融-鼎诺秋...

4-证券类信托资金保管合同
中融-鼎诺秋实一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保管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受托人(以下简称甲方):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刘洋 保管人(以下简称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 负责人:张明辉 鉴于: 甲方为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国境内经营信托业务的法定金融机构,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乙方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保管业务。 甲方作为中融-鼎诺秋实一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称“本集合资金信托”)的受托人,特委托乙方为信托资金的保管人,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为明确双方在信托资金保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银行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特签订本合同。 双方在此声明:甲、乙方均具有法定权利和充分的授权签署本合同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释义: 1、委托人:指中融-鼎诺秋实一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 2、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3、受益人:指中融-鼎诺秋实一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中的受益人。 4、保管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5、证券账户:以“甲方名称加信托产品名称”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深、沪股东账户。 6、信托专用资金账户:以证券账户为依据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信托专门开立的资金账户。 7、信托财产专户: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 8、划款指令书: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信托财产专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之间以及信托财产专户向受益人账户划付资金、从信托财产专户支付信托费用等的书面文件。 9、信托计划财产总值:指加入本信托计划的全部信托中信托资金以及对其集合管理、运用后形成财产的总和。 10、信托计划财产净值:指信托计划财产总值扣除信托计划财产负债后的价值。 11、证券经纪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本信托或本集合资金信托:指甲方设立的中融-鼎诺秋实一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 13、信托合同:指中融-鼎诺秋实一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14、本合同:指本保管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事项及期限 1.1甲方委托乙方按照信托合同的要求,提供如下保管服务,包括:信托财产专户内资金的保管,信托资金的划拨及会计核算,信托财产估值、信托费用的核算和扣划,信托收益计算和分配服务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保管职责。 1.2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从信托成立之日起开始,至本集合资金信托结束时终止。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2.1甲方的权利: 2.1.1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信托合同的授权,对信托财产行使管理权。 2.1.2甲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信托合同的规定从信托财产中收取信托报酬。 2.1.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保管行为。对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本合同、信托合同、信托合同附件规定的保管行为,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要求乙方予以纠正。 2.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它权利。 2.2甲方的义务: 2.2.1所有根据本合同由甲方向乙方发出的指令书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且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及加盖甲方公章。 2.2.2向乙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托财产财务状况。 2.2.3甲方应依据本合同规定的时限和方法,完整保存信托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保存期为15年。 2.2.4按本合同和信托合同的约定支付乙方保管费。 2.2.5因甲方过错导致信托资金被非法挪用、提取或用于质押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归还被挪用、提取或质押的信托资金,且支付按发生金额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违约金归入信托财产。如果对信托财产或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须承担赔偿责任。 2.2.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条 乙方权利及义务 3.1乙方的权利: 3.1.1按照本合同和信托合同的规定,对信托财产专户内信托资金行使保管、监督、清算、核算,对信托财产进行估值等保管职能。 3.1.2对甲方的投资运作及资金划拨行使监督权,发现甲方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或信托合同约定时,及时以电话、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督甲方改正不当之运作。甲方未按规定及时整改的,乙方有权对其相关指令不予执行并向监管部门报告,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3.1.3从甲方或证券经纪人处获得证券账户中证券的相关的数据和资金对账单。 3.1.4按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收取保管费。 3.1.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它权利。 3.2乙方的义务: 3.2.1按照本合同和信托合同的规定,办理信托财产专户内信托资金的保管,信托资金的划拨及会计核算,信托财产估值、信托费用的核算和扣划,信托收益计算和分配服务。 3.2.2确保所保管的信托财产和乙方自有资产、其他保管资产之间相互独立。 3.2.3乙方对保管资产不得转由第三人进行保管或擅自动用或处分本信托财产。 3.2.4监督和核查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投资运作监督事项表》(附件五)的约定,执行甲方符合法律法规和《投资运作监督事项表》约定的有效划款指令书。 3.2.5监督和核实信托公司报酬和费用的计提和支付。 3.2.6因乙方过错导致信托资金被非法提取、挪用或用于质押等,即视为乙方违约。被提取、挪用或用于质押的信托资金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归还,且支付按发生金额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违约金归入信托财产。如果对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乙方还须承担赔偿责任。 3.2.7乙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为信托财产单独设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和资产估值、资金清算,并定期复核甲方核算的信托单位净值。 3.2.8对信托资金管理定期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出具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每季度向甲方出具本集合资金信托保管报告(报告样本见附件六)。 3.2.9依据本合同规定的时限和方法,完整保存保管业务活动的各种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交易记录,保存期为15年。 3.2.10信托终止后,监督甲方立即开始按《中融-鼎诺秋实一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中第十条的规定进行清算,复核信托财产清算报告,核实信托利益分配方案并将信托财产分配给所有受益人。 3.2.1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条 信托财产的保管 4.1信托财产专户的开设与管理 4.1.1在本合同生效后一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在乙方指定的银行营业部为本集合资金信托开立信托财产专户,该账户为不可提现账户。 4.1.2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信托业务的需要。甲方、乙方均不得假借信托财产专户进行本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以外的活动。 4.1.3甲方在乙方以自身名义为信托财产开立的专户。账户名称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保管专户预留印鉴为甲方财务专用章(或甲方财务专用章加甲方授权人名章),另加乙方授权人名章。甲方保管财务专用章及甲方授权人名章,乙方保管乙方授权人名章及账户相关文件。 4.1.4 在信托存续期间,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撤销信托财产专户,亦不得更换预留银行印鉴,否则由此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4.1.5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规定。 4.2信托专用证券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甲方应以信托公司的名义申请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名称由“甲方加信托产品名称”组成。甲方应将证券账户卡交乙方保管。 4.3信托专用资金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甲方应在证券经纪人处开设信托专用资金账户,信托专用资金账户名称由“甲方名称加信托产品名称”组成。 甲方指定信托财产专户同时作为依据此信托专用资金账户开设的证券交易第三方存管账户。 4.4 甲乙双方以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另行签订《中融-鼎诺秋实一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证券经纪服务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将信托计划项下的证券资产及信托专用资金账户委托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证券经纪服务。 第五条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5.1乙方根据甲方出具的划款指令书划拨本集合资金信托的资金。 5.2划款指令书被授权人的指定与变更 5.2.1被授权人的指定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加盖甲方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的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的样本,并事先书面通知乙方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权限。 5.2.2被授权人的变更 甲方更换或终止被授权人时,使用加密传真方式向乙方发出由甲方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向乙方提供新的被授权人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变更通知须加盖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甲方向乙方发送传真并电话确认乙方已收妥并审核无误后次日开始生效。甲方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乙方,更换被授权人的变更通知正本内容应与加密传真内容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加密传真的内容为准,逾期未交付正本,亦以加密传真的内容为准。如乙方回函对授权文件提出异议,则该授权书自始不生效。 对于经本合同规定的授权程序授权后被授权人在授权权限内发出的有效指令,甲方、乙方不得否认其效力。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被授权人终止或更换书面通知生效之前,所接收的原被授权代表所签发的划款指令书及其它文件仍然完全有效。 5.3划款指令的发送和确认 5.3.1划款指令必须载明下列内容:收款人、开户行、账号、金额、划款方式、用途、预留印鉴、签字、日期和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5.3.2 甲方的划款指令以加密传真方式向乙方发出,乙方收到传真后应在当天通过电话或传真向甲方确认。甲方保留划款指令正本,乙方保留划款指令正本传真件。划款指令正本应与加密传真件内容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加密传真件的内容为准。 5.3.3对于来自甲方的划款指令,乙方应对其表面一致性进行审核,若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应按照划款指令的要求及时执行,不得延误。 5.3.4甲方应为乙方执行划款指令留出必要时间,因甲方未留足够时间造成乙方未能执行划款指令,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4乙方执行划款指令的责任 5.4.1若因乙方在执行划款指令时未按5.3.3要求对划款指令进行审核致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害,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5.4.2乙方不得在划款指令授权范围外从事相关资金划转活动,如乙方超越授权范围对保管资金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归信托财产所有。 第六条 会计核算、资产估值和审计 6.1甲方或证券经纪人应在发生交易业务的工作日的次日9:30前,将上一日电子交易数据和对账单通过加密数据设备发送到乙方,并电话确认乙方已接收数据。如遇特殊情况出现数据发送延迟等情况,甲方确保上一日电子交易数据和对账单传输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甲方及证券经纪人应确保所发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及时性,如数据不完整、不真实或不及时,由甲方及证券经纪人连带承担全部责任。 6.2乙方根据《招商银行信托资金会计核算实施细则》及与甲方协商一致后达成的具体书面要求,以甲方名义对本信托财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出具月度、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本信托财产会计核算与账册保管。 6.3甲乙双方根据信托合同的有关规定每日分别对信托财产进行估值,每周进行估值核对。 6.3.1估值方法: 信托资产的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封闭式投资基金,以估值日其所在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可流通暂未上市的股票:属于送股、转增股、配股或增发的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3)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方法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现金类资产每日计提利息,实际到账的款项以银行入账金额为准。 (5)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增值额为零。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信托计划财产公允价值的,甲、乙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按最能反映信托计划财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6.3.2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和乙方如采用6.3.1款规定的方法对信托资产进行估值,均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6.3.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3.4估值程序:信托资产的日常估值由甲方进行,由乙方进行复核。用于公开披露的信托单位净值由甲方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乙方,乙方进行复核并于收到甲方估值结果当日在上述文件上加盖预留印鉴确认传真给甲方。乙方如对甲方的估值结果有异议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甲方对估值结果最终确认并予以公布。由于估值错误给委托人或信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6.4 账务核对 账务核对有误的应及时告知对方,双方共同查明原因,及时调整账务。如涉及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的,由甲方负责对委托人和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并确定调整方案。 6.5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及合同终止前,双方均应允许对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正常工作时间对本信托财产进行监督、检查与审计。各方应为上述人员开展工作提供方便。 6.6甲方为本信托的会计责任人。 第七条、信托费用 7.1 因管理本信托所产生的以下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从信托财产中支付。 7.1.1 受托人的管理费 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务,收取信托管理费,信托管理费包括2个部分,合计为1.5%/年,具体内容包括:一是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收取的信托报酬,该部分报酬为0.5%/年的费率(该部分第一年的管理费用前端收取,即在本信托成立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收取);二是投资顾问按投资顾问合同提供服务,收取投资顾问报酬,该部分报酬为1%/年的费率。 信托管理费计算方法: 1)第一信托年度: 信托报酬以信托成立日的信托财产总值为基础,按照0.5%/年的费率,在本信托成立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收取第一年的信托报酬。 投资顾问报酬以估值基准日的信托财产总值为基础,按照1%/年的费率,计算该月应计提的投资顾问报酬,按信托月计提,按信托季支付。 2)以后信托年度: 以估值基准日的信托财产总值为基础,按照1.5%/年的费率,计算该月应计提的信托管理费,信托管理费按信托月计提,按信托季支付。 H=E×1.5%÷12 H为受托人当月应计提的信托管理费。 E为估值基准日的信托财产总值。 支付方式:每个信托季度末的估值基准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以上计提的信托管理费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并向受托人指定账户划拨。 7.1.2 保管费: 保管费计算方法:以估值基准日的信托财产总值为基础,按照0.2%/年的费率,计算该月应计提的保管费。保管费按信托月计提,按信托季支付。 H=E×0.2%÷12 H为保管人当月应计提的保管费。 E为估值基准日的信托财产总值。 支付方式:每个信托季度末的估值基准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以上计提的保管费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收,并支付给保管人。 7.1.3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 含信托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信息披露费用;账户开设费;银行结算和账户管理费;保管人的资金划付费;邮寄费;信托计划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证券交易佣金、开放式基金申购及赎回手续费;以及受托人为履行受托职责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应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的划款指令直接从信托财产专户中划付,受托人无垫付费用的义务。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记入当期费用,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计划财产中优先划付。因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而发生的受托人垫支款将于每个估值基准日后,与受托人信托管理费一起向受托人支付。具体支付方式为: 每个估值基准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该笔资金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并向受托人指定账户划拨。 7.1.4其他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律师费、审计费等其他相关服务机构的费用由受托人根据行业收费标准及业务实际情况,向保管人出具划款指令,从信托专用账户中扣划。 7.2 受托人业绩报酬 指受托人因投资顾问业务贡献,使得信托财产实现增值,而从信托财产增值部分提取的奖励费。 受托人在每年末的估值基准日计提信托业绩报酬,且仅在满足本次估值日的信托单位值大于信托成立以来各计提信托绩效费之估值日信托单位净值中的最大值时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信托业绩报酬=某估值日 (T-MAX(T0,T1,T2,…,Ti-1))×信托单位份数×20% T为估值日信托单位值。 T0,T1,T2,…,Ti-1分别为以前各计提信托绩效费之估值日信托单位净值(其中T0指信托成立时信托单位初始值1元)。 如果 (T-MAX(T0,T1,T2,…,Ti-1))> 0,则计提信托绩效费。 如果 (T-MAX(T0,T1,T2,…,Ti-1))≤ 0,不计提信托绩效费。 信托绩效费的核算期是指一个信托年度。 T为各信托年度最后一个估值日信托单位值。 信托绩效费的支付方式:每个信托年度末的估值基准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该笔资金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并向受托人指定账户划拨。 上述费用组成及其支付方式均以信托合同为准。 7.3 信托税费 受益人和受托人应就其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另行依法纳税。应当以信托财产承担的其它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信托利益分配 8.1 信托计划项下的全部信托财产,扣除按本信托计划书与信托合同规定应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负债后,于信托计划终止后,按照下列规定以人民币货币资金形式处置: 信托计划终止时,受益人按照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享有信托利益。 信托利益=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信托终止时信托单位净值 8.2 信托计划清算日应收利息与保管账户销户日实际到账利息存在尾差时,采取追加或扣减受托管理费的方式解决。 8.3 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 信托利益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获得认可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本信托计划项下各信托之受益人进行分配,受托人也可以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分配部分信托利益。 第九条 信息披露 甲方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本集合资金信托的信息披露。 第十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在此承诺:对于依据本合同所获得的所有关于对方资产状况、公司经营状况、信托财产运作明细、保管运作明细等内容严格保密,并责成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悉上述机密的人员以及其他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机密的人员保守秘密。未经一方书面事先同意,另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上述机密。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的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均将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信托财产和协议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但甲、乙双方仅依据信托文件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而不因信托文件和保管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对方或其他当事人一起对外承担任何责任。 11.2从信托成立到终止并清算完毕的整个过程,因甲方违反第2.2款规定或其他条款规定,而使信托财产和受益人遭受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1.3从信托成立到终止并清算完毕的整个过程,因乙方违反第3.2款规定或其他条款规定,而使信托财产和受益人遭受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1.4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予以免责 11.4.1 不可抗力; 11.4.2甲方及乙方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国家监管部门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11.4.3 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甲方由于按照信托计划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 11.4.4在乙方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乙方享有本保管合同项下的权利、履行本报管合同项下的义务对信托财产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和终止 12.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2.2 在合同有效期内,除非依据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约定,否则任何一方不得单方终止本合同。 12.3 本合同随本集合资金信托终止而终止,但合同的终止或解除不影响守约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亦不影响本合同关于争议解决机制和保密义务的规定。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不可抗力及其他 13.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该争议在发生后60天内未能得到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并根据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13.2 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甲方或者乙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以及通讯、网络、电力事故等。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对方损失的扩大和信托财产的完整。 13.3除非一方以书面申明放弃某项权利,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行使或及时行使部分或全部权利或补救权不构成该方放弃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13.4本合同非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修改。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影响或限制本合同履行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甲方、乙方应对本合同进行协商和修改。 13.5本合同构成信托计划及信托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任何有关信托计划保管事宜的规定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13.6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甲方报监管部门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融-鼎诺秋实一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保管合同之签署页) 甲方(盖章):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盖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合同签订地:哈尔滨市 合同签订日期:2009年 月 日 附件一 授权通知书 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资产托管部: 根据《中融-鼎诺秋实一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合同》,我单位授权以下人员向你行发送保管合同项下相关业务通知和指令。现将指令发送用章样本及有关人员签字样本及相应权限留给你行,请在使用时核验。上述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向你行发送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由我单位负全部责任。 姓名 权限 签字样本 印章样本 指 令 发 送 用 章 (用章样本) 备注: 1、指令发送用章须与个人签字或个人印章同时出具,方为有效。 2、权限类型:经办、复核、审批。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 “中融-鼎诺秋实一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划款指令(样本) 年 月 日 编 号: 付款方名称: 付款方账号: 页 数: 第 页 ,共 页 请于 年 月 日 时前支付下列款项(共 笔): 金额大写: 金额小写: 收款方名称: 收款帐号: 开户银行: 对方银行电子联行号(非必填项): 资金用途(限15个字以内): 管理人备注: 附件____张 □ 加急 预留印鉴: 经办: 复核: 审批: 保管银行核算经办: 保管银行核算复核: 备注 保管银行清算经办: 保管银行清算复核: 保管银行室经理 : 保管银行审批人: 传真标识:已传真 □ 附件三 “中融-鼎诺秋实一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第三方存管划款指令(样本) 年 月 日 编号: 信托专户户名: 信托专户账号: 证券资金账户账号: 页 数: 第 页 ,共 页 请于 年 月 日 时前支付下列款项(共 笔): 金额大写: 金额小写: 资金用途: □ 活期转保证金(转出) □ 保证金转活期(转入) 管理人备注: 附件____张 □ 加急 预留印鉴: 经办: 复核: 审批: 保管银行核算经办: 保管银行核算复核: 备注 保管银行清算经办: 保管银行清算复核: 保管银行室经理 : 保管银行审批人: 传真标识:已传真 □ (此格式专门用于银行结算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 台账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台账纪检监察工作台账设备维修台账加油站进油台账物业收费台账表 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附件四 “中融-鼎诺秋实一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存款利率确认书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中融-鼎诺秋实一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财产专户适用的存款利率为:______%/年,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适用;信托专用资金账户适用的存款利率为:______%/年,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适用。以上利率如有调整,我司将通过传真方式向贵部发出存款利率变更通知,同时出具新的存款利率确认书。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200 年 月 日 附件五 投资运作监督事项表 投资监督依据 甲方经与乙方协商后向乙方提供《投资运作监督事项表》,乙方根据事项表对甲方的投资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在法律或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则发生变化时,甲方可以对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进行调整,并将调整事项以书面传真的方式告知乙方。 运作监督事项 一、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附件六 中融-鼎诺秋实一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保管报告 (报告期间200 年 月 日—200 年 月 日) 编号:招银保管信托字[2009]第   号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受托人): 我们作为中融-鼎诺秋实一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现金类财产保管人,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和保管合同约定,出具本报告。 一、保管人的声明 在××××年××月××日至××××年××月××日(以下简称“报告期”)内,我们在对本信托计划现金类财产的保管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保管合同的规定,不存在任何损害委托人、受益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保管人应尽的义务。 二、保管意见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受托人的相关业务不存在损害本信托计划委托人、受益人利益的行为,遵守了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信托文件和保管合同有关规定进行。 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资产托管部 报告经理 ×××  ××× 中国深圳 ××××年××月× PAGE 第20页 _1270243525.unknown _1270247300.unknown _1270247370.unknown _1270243576.unknown _1270243507.unknown _1270243524.unknown _1270243480.unkno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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