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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民法-合同法考试试题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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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民法-合同法考试试题及解析 民法-合同法考试试题及解析 一、单选题(本大题17小题.每题1.0分,共17.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甲欲购买乙的汽车。经协商,甲同意3天后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先交1000元给乙,乙出具的收条上写明为“收到甲订金1000元。”3天后,甲了解到乙故意隐瞒了该车证照不齐的情况,故拒绝签订合同。下列哪一个说法是正确的? A 甲有权要求乙返还2000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B 甲有权要求乙返还1000元并赔...

2014年民法-合同法考试试题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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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双方没有续订合同,租赁关系消灭 B 次年1至3月,双方存在无偿合同关系 C 次年1月起,原合同应视为续订一年 D 次年1月起,该合同转变为不定租租赁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的考查点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合同法》第236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本题中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张某继续租赁房屋,出租人何某没有任何表示,所以该租赁合同变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应当选择D项。    请考生注意不定期租赁的情形主要有三种:    (1) 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赁期限。    (2) 依据《合同法》第215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将租赁期限约定为6个月以上,但未采取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又就租赁期限产生争议的,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3) 《合同法》第236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第3题 某手表厂为纪念千禧年特制纪念手表两千只,每只售价2万元。其广告宣传主要内容为:(1) 纪念表为金表;(2) 纪念表镶有进口钻石。后经证实,该纪念表为镀金表;进口钻石为进口人造钻石,每粒价格为1元。手表成本约1000元。为此,购买者与该手表厂发生纠纷。该纠纷应如何处理? A 按无效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 B 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 C 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重大误解 D 按有效合同处理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A项确定理由是欺诈为正确,但是本题中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不能因此认为欺诈行为无效(《合同法》第52条);C项判断理由不正确,重大误解的特征是两方都无故意,本题手表厂显然是知道虚假情况的。    总之,考生应注意欺诈是一种故意,而重大误解却不是。另外还需注意法律对欺诈损害个人利益与欺诈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同规定。 第4题 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是正确的? A 无效 B 有效 C 效力待定 D 得变更或撤销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甲以乙的名义转让电脑,对外构成一个代理行为,但是没有乙的授权,因此是无权代理。《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故C项正确。 第5题 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2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即被人告知实为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1年零6个月,未果。现甲欲以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A 不可以,因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1年期间 B 可以,因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 C 可以,因未过2年诉讼时效 D 可以,因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的考查点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注意除斥期间是法定的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延长。本案中,首饰店用人造钻石冒充天然钻石,是欺诈行为。受欺诈方甲享有撤销权。《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自其知道受欺诈之日起开始计算,为期1年。甲在超过除斥期间后要求行使撤销权,不能获得法院支持。 第6题 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乙。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甲乙的买卖行为法律效力如何? A 属于有效法律行为 B 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C 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 D 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考查超越经营范围民事行为的效力。依《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越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并不因为当事人越权而无效,但违反了以下经营范围而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1) 限制经营的;(2) 特许经营的;(3)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    本案中,装修公司超越经营范围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不违反禁止、限制、特许经营规定,应认定为有效,所以应该选择A。这反映出《合同法》鼓励交易的立法理念。 第7题 甲去外地做生意,向乙借款5万元,为表示信用,甲将一套三居室的住房交给乙方居住。双方言明:利息与房租冲抵,一旦借款返还,乙即退还房屋。乙对甲的房屋享有什么权利? A 抵押权 B 质押权 C 承租权 D 借用权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的考查点为租赁合同的定义。    《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注意题干中“利息与房租冲抵”这句话,借贷合同和租赁合同产生的利息与房租相互抵销,也即节省利息支出相当于收取租金。    房屋抵押需登记,并且抵押权人无法使用抵押物,而本题中房屋交给乙居住,所以A错误;房屋为不动产,无法成为质押的标的,所以B错误;根据题意,乙居住房屋是需要支付一定房租的,而借用是无偿的,所以D也错误。 第8题 公民甲与房地产开发商乙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提出,为少缴纳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甲未表示反对。后发生纠纷,甲以所付装修费用远远高于装修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为由,请求法院对装修费用予以变更。该装修费用条款效力应如何认定? A 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效 B 显失公平,可变更 C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 D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的考查点是合同效力判断。本案具有合法的形式,是增加装修费,目的是在于逃税,符合《合同法》第52条第(3)项规定。叉因为逃税是违法行为’,它也符合第52条第(5)项的规定。但从表面上来看,并不能判断出有逃税行为,所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更合适。 第9题 甲向乙购进一批玉米,双方约定,合同履行地在乙所在城市S市。5月1日乙为甲代办托运运往M县。在运输过程中,5月3日甲与丙签订协议,将这批玉米转让给丙,在M县火车站交货。5月4日由于遇到山洪暴发,火车在运输途中出轨,玉米损失。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A 甲承担 B 乙承担 C 丙承担 D 甲与丙分担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的考查点为出卖在途标的物(简称在途买卖)的风险责任。    《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所以,从5月3日甲与丙签订协议起,在途运输的玉米,风险由丙承担。注意本案中甲与丙并无关于标的物风险责任的特别约定。另外,考生还需注意该第144条实际上是《合同法》第142条的一个例外规定,并请考生斟酌本题的出题意图。    A、D两项不符合该法第144条的规定,乙已完成向甲交付货物的义务(约定的交付地在乙所在城市S市,乙已经在此完成了托运手续,M县并不是约定的交付地),故B项也错误。 第10题 在一份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就合同所规定的“意外伤害”条款的含义产生了不同理解,投保人认为其所受伤害应属于赔付范围,保险公司则认为投保人所受伤害不属于赔付范围,两种理解各有其理。在此情形下,法官应当如何解释条款的含义? A 按照通常含义进行解释 B 按照公平原则进行解释 C 按照法理进行解释 D 按照对保险公司不利的原则进行解释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的考查点为格式合同的解释。    保险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这是解答本题的关键。《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在本题中显然是在通常理解出现两种解释的情况下才出现了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两种理解,因此应当作出对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选择D项。    考生注意:对格式条款或者格式合同的解释,可以采用法律解释的一般方法,即按照通常含义理解;同时还有其特殊方法,即作出对格式条款制定者不利的解释。 第11题 下列协议中哪个适用《合同法》? A 甲与乙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B 乙与丙签订的监护责任协议 C 丙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联产承包协议 D 丁与戊企业签订的企业承包协议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合同的含义。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合同,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归合同法调整,因此选项A、B错误。至于选项C,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政策的安排,双方之间的地位不平等,类似于一个行政指导合同,有兴趣者可以参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章的相关规定。 第12题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万公斤苹果,货款为4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甲因将苹果卖与丙而无法向乙交付苹果,乙提出的如下诉讼请求中,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A 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 B 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同时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C 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请求返还支付的定金4万元 D 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的考查点为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支付定金时的处理。    根据《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如适用定金罚则,乙可以得到4万元×2=8万元(其中4万元是乙先向甲支付的);如适用约定违约金,乙可以得到6万元。表面上来看,乙适用定金罚则得到的金额高于适用违约金,但定金罚则中的4万元是乙先行支付的,所以从最大限度保护乙的利益出发,则是选择违约金6万元。同时定金4万元由甲原价返还给乙。 第13题 张某为办养猪场向王某借款1万元,没有约定利息。2年后,养猪场获利。张某归还借款时,王某要求其支付1000元利息,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张某应否支付利息? A 张某不必支付利息 B 张某应按照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C 张某应按照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D 张某应在不超过银行存款利率4倍的范围内支付利息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考生应注意法律对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与自然人间借款利息的不同规定。依《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轻松得出A项正确。 第14题 某区政府工业主管部门作出决定,把所属的A公司的两个业务部分立出去再设B公司和C公司,并在决定中明确该公司以前所负的债务由新设的B公司承担。A公司原欠李某货款5万元,现李某要求偿还,你认为该债务应当如何处理? A 由B公司承担债务 B 由A、B、C 3个公司分别承担债务 C 由A公司承担债务 D 由A、B、C 3个公司连带承担债务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公司法》第177条也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债务人A公司进行了分立,分立后A、B、C公司都是债务的继受者,其在债务人内部进行了相应的债务承担的约定,而此种约定不是与外部的债权人达成的协议。这种约定本身是有效的,但仅是就当事人而言的,对于债权人而言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尽管债务人内部有约定,债权人还是可以要求分立以后的各个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选择D项,其他三项均不符合题意。 第15题 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旋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了交给董事长。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两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接受。后甲、乙公司未能缔约,双方缔约没能成功的原因是什么? A 要约已被撤回 B 要约已被撤销 C 甲公司对要约作了实质性改变 D 甲公司承诺超过了有效期间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中的四个选项都可以导致合同不成立,但要结合题干中的有效信息来解答。“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旋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该函件可视为“要约撤回”。根据《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约人。题中一个字“旋”,即马上发出撤回要约的函,可以推定出该函与要约同时到达,虽然受要约人的工作人员没将其交给董事长,但并不影响要约撤回的法律效力,在法定期间内,到达受要约人即发生效力,受要约人法定代表人是否知道,并不影响撤回要约的法律效力。既然要约已被撤回,B项的正确性被排除。    A、B两项比较接近,但题面上的有效信息都指向A项,而选B项的信息不充分。 第16题 甲商场向乙企业发出采购100台电冰箱的要约,乙于5月1日寄出承诺信件,5月8日信件寄至甲商场,时逢其总经理外出,5月9日总经理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5月10日电传告知乙收到承诺。该承诺何时生效? A 5月1日 B 5月8日 C 5月9日 D 5月10日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的考查点为承诺生效的时间。    我国对于非对话的、对特定人发出的承诺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采取到达主义,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就生效了,到达应当理解为承诺的意思表示到达要约人可支配的范围之内,而不管其“总经理”是否知悉。在本题中5月8日承诺的信件到达了要约人甲商场,所以承诺就生效了。所以应该选择B项(《合同法》第26条)。 第17题 甲企业因基建需要竹签,与乙厂签订了一供货合同,合同约定,乙供应甲竹签100捆,每根竹签单价1元,未约定总价。乙如约按惯例供应竹签100捆,每捆100根,甲企业以自己认为每捆竹签为10根,现每捆竹签为100根为由,主张变更合同,遭乙企业反对,双方发生纠纷。对此纠纷如何处理? A 按重大误解处理 B 按合同解释处理 C 或按无效合同处理,或按合同解释处理 D 按无效合同处理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重大误解一词关键在“误”,也就是说,限于重大误解的认识是显而易见的,与重大误解相对应的正确认识是明了的。因此,本题应按重大误解处理的依据不足。因为双方对于数量没约定,所以不存在错误认识,不构成重大误解。《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本案主要对“一捆”进行合同解释。    本题的答案还有一个理论背景——依民法原理,对合同条款理解的分歧,能够通过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解决的,不认定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二、多选题(本大题26小题.每题2.0分,共52.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甲、乙共同完成一项发明,就该项发明的专利申请权所作的下列判断中,哪些是正确的? A 如果甲不同意申请专利,乙可以自行申请 B 如果甲放弃其专利申请权,乙可以单独申请,但取得专利后,甲有免费使用的权利 C 如果甲准备转让其专利申请权,应签订书面合同 D 如果甲准备转让其专利申请权,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正确答案】:B,C,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合同法》第340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中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并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合同法》第342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知B、C、D项正确。由于该专利申请权属于甲、乙共有,如果甲不同意申请专利,乙也不能自行申请。所以A项错误。 第2题 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则主张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已经撤销。在甲公司可以提出的以下理由中,哪些可以被法院认定为乙公司撤销要约不能成立的根据? A 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 B 尽管乙公司在要约中未确定承诺期限,但甲公司接到要约后即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C 乙公司在要约中明确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复 D 甲公司发出承诺以后才收到乙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 【正确答案】:A,C,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的考查点为要约的撤销。    《合同法》第18条规定了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19条规定了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种情况:(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注意C项中的“等待甲公司的答复”即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项不符合该第19条第(2)项规定的“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所以虽然已经进行了履约的准备工作,但是仍然不能成为本题的选项。应当准确记忆法条的概括。 第3题 甲公司与某希望小学乙签订赠与合同,决定捐赠给该小学价值2万元的钢琴两台,后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换,不愿履行赠与合同。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 赠与合同属于单务法律行为,故甲公司可以反悔,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B 甲公司尚未交付设备,故可撤销赠与 C 乙小学业有权要求甲交付钢琴 D 若甲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乙小学不予赠与,则甲公司不再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A,B,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的考查点为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法》第186条、第188条规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该案中“希望小学”就意味着一种公益性质,所以甲公司不能随意撤销赠与。赠与乃公司法人代表的行为,岂能因为法定代表人更换而兴废焉。 第4题 合同规定甲公司应当在8月30日向乙公司交付一批货物。8月中旬,甲公司把货物运送到乙公司。此时乙公司有权如何处理? A 拒绝接收货物 B 不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C 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D 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支付增加的费用 【正确答案】:A,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涉及提前履行的问题。    《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提前履行给债权人增加费用的,由债务人负担。本题题干的案情中命题人有意不交待甲提前履行对乙是利是弊,据此,选项A、D都正确。    但要明确的是,提前履行合同并非违约形态,本题中甲的行为不属于违约,无需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所以B、C项是错误的。 第5题 甲曾表示将赠与乙5000元,且已实际交付乙2000元,后乙在与甲之子丙的一次纠纷中,将丙殴成重伤。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甲可以撤销对乙的赠与 B 丙可以要求撤销其父对乙的赠与 C 丙应在被殴伤6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D 甲有权要求乙返还已赠与的2000元 【正确答案】:A,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的考查点为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    《合同法》第192条规定了赠与人可以法定撤销赠与的情况:(1)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本题中,因为受赠人将赠与人的儿子打成重伤,符合第一种情况,所以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选A项。考生应注意撤销赠与的时间限制和条件,另外法条中的“严重”二字不可忽略。《合同法》第194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本题中赠与人甲已经支付了2000元赠与,在符合法定撤销赠与的情况下,甲当然可以要求就已经交付的赠与进行返还,所以选D项。又根据《合同法》第192条、第193条的规定,在赠与人还正常活着的情况下,要由其亲自行使撤销权,本题情形下轮不到赠与人的近亲属来行使撤销权,所以B、C项错。参见《合同法》第193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第6题 甲与乙签订销售空调100台的合同,但当甲向乙交付时,乙以空调市场疲软为由,拒绝受领,要求甲返还货款。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甲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存这批空调 B 空调在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后,因遇火灾,烧毁5台,其损失应由甲承担 C 提存费用应由乙支付 D 若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乙不领取空调,则归甲所有 【正确答案】:A,C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的考查点为提存及其效力。    《合同法》第101条规定了提存事由,本题中债权人乙没有正当理由(空调市场疲软不构成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货物,所以债务人甲可以提存空调。A项是正确的答案。《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 债权人下落不明;(3)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合同法》第10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空调在公证机关的灭失风险应当由乙承担,B项是错误的。    C项关于提存费用支付的判断是正确的。    依据《合同法》第104条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由此可见,D项认为所有权归甲,而不是归国家,错误。 第7题 甲企业与乙企业就彩电购销协议进行洽谈,其间乙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市场开发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被甲得知。甲遂推迟与乙签约,开始有针对性地吸引乙的潜在客户,导致乙的市场份额锐减。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 甲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竞争行为 B 甲的行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C 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商业秘密 D 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正确答案】:B,C,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的考查点为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三种经常表现形态:    (1)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果在缔约过程中有上述行为的,非诚信方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8题 甲购买一辆汽车,在开回的路上,因刹车失灵而翻车受伤。在此情形下,他可以请求谁承担何种责任? A 请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 B 请求厂家同时承担违约和侵权责任 C 请求厂家承担侵权责任 D 请求厂家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请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A,C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本案涉及侵权法上的产品责任与合同法上的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竞合及承担问题。甲从商家购得一辆汽车,甲与商家有买卖合同。本题中商家出售的车刹车不灵,是质量问题,违反了产品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应负违约责任。又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关于侵权法上的产品责任的规定,厂家、商家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据此选择A、C项。    换言之,商家作为产品销售者可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承担侵权责任;厂家作为生产者只承担侵权责任。但是,需要明确的是,甲所受的损害只有一项,所以不可以要求得到双份赔偿,无论依据哪一项请求权,也不论向谁提出赔偿请求,受害人甲只能得到一份赔偿。据此,B项中请求厂家同时承担违约和侵权责任、D项中同时要求不同主体承担两项责任,都会使受害人得到双份赔偿,于理不合,于法无据。 第9题 A市甲厂与B市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供应乙厂钢材10吨,乙厂支付货款3万元。但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未约定,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应为: A 付款地点为A市 B 交货地点为A市 C 付款地点在B市 D 交货地点在B市 【正确答案】:A,B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依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在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按照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法律作出相应的推定,以鼓励交易达成:如果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据此,本题中接受货币的是甲厂,所以应当在甲方所在地履行,应当在A市。对钢材的交付,甲厂负有履行义务,则交货地点也应该在甲厂所在地A市。应当选择A、B。 第10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欲向其出售一批货物。要约发出后,甲公司因进货渠道发生困难而欲撤回要约。甲公司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何时到达乙公司? A 在要约到达乙公司之前到达乙公司 B 在乙公司发出承诺之前到达乙公司 C 与要约同时到达乙公司 D 在乙公司发出承诺的同时到达乙公司 【正确答案】:A,C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的考查点为要约的撤回。    《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B、D两项违反了该条的规定,应予排除。注意要约的撤回和要约的撤销的区别。 第11题 甲乙签订水果购销合同,约定由甲方送货,甲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如期发运价值10万元的水果一车。丙送货途中,因洪水冲垮公路,被迫绕道,迟延到达,导致水果有轻微的腐烂现象。乙方以逾期交货和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收货物且拒付货款。丙多次与乙交涉无果,发现水果腐烂迅速扩大,当即决定以6万元价格将水果就地处理。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 水果价值减少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B 水果价值减少的损失应由丙承担 C 丙为就地处理水果的费用应向乙要求偿付 D 丙为就地处理水果的费用应向甲方要求偿付 【正确答案】:A,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A项考查点为出卖人逾期交货的标的物风险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42条规定,通常情况下,货物风险随着货物交付而发生转移。在本题中,约定甲方送货,则在货物运到目的地之前,甲方都没有交付行为,则货物风险应当由甲方承担。所以,A项正确。    本题中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况,根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丙在运送货物过程中遇到洪水,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可以免除其运输合同的违约责任,由此造成水果的损失也不应该由丙承担。所以排除B项。    根据《合同法》第148条规定,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根本违约,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本案中,乙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拒收,标的物风险责任仍由出卖人承担。而且丙就地处理水果的行为属于为了甲的利益而采取的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行为,就地处理水果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所以应当选择D项,而排除C项。 第12题 公民甲与乙书面约定甲向乙借款5万元,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借款合同自乙向甲提供借款时生效 B 乙有权随时要求甲返还借款 C 乙可以要求甲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D 经乙催告,甲仍不还款,乙有权主张逾期利息 【正确答案】:A,B,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的考查点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所以自然人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故A项正确。    《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双方都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只是贷款人要求时应当给对方合理的期限。故B项正确。    依《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C项错误。    《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以及《民法通则意见》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本题中甲逾期没有还款,并经过债权人乙催告仍不还款,所以甲应当支付逾期利息。故D项正确。 第13题 甲将自己的一块手表委托乙寄卖行以200元价格出卖。乙经与丙协商,最后以250元成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甲只能取得200元的利益 B 甲可以取得250元的利益 C 乙的行为属于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D 乙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正确答案】:B,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行纪合同相关知识点。    《合同法》第418条规定: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本题中乙作为行纪人按照高于约定的价格出卖手表,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所以D项是正确的。但是根据行纪合同的概念,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所以行纪人获得的利益应当归委托人,B项也是正确的答案。 第14题 下列哪些合同的转让是不合法的? A 甲公司与韩国乙公司举办中外合资企业,合资合同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后,甲公司未经乙方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 B 甲教授曾答应为乙校讲课,但因讲课当天临时有急事,便让自己的博士生代为授课 C 债权人李某因急需用钱便将债务人杨某欠自己的2万元债权以1万5千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柳某,李某将此事打电话通知了杨某 D 丁对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为替好友从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将该抵押权转让给了银行 【正确答案】:A,B,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合营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A项没经合营方同意,转让无效。A项当选。    依据《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人不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B项是教授与乙校的讲课合同,基于对教授的人身信任与特殊技能而订立的合同,它有很强的人身专属性,是按照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所以博士生代为授课的合同转让行为不合法,当选。    C项,《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李某有权转让金钱债权,并将转让债权事实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行为合法。    D项,抵押权的转让,《担保法》第50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而丁在转移抵押权时,并没有将主债权转让给银行,因此违背了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的行为,当选。 第15题 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 A 保管合同 B 委托合同 C 借款合同 D 互易合同 【正确答案】:A,B,C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本案涉及合同的分类。既包括有偿合同又包括无偿合同的种类有:《合同法》第366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合同法》第406条规定了有偿委托合同与无偿委托合同赔偿损失的归责原则。《合同法》第211条规定了自然人的借款可似是无偿的,而银行贷款是有偿的。综上所述,保管、委托、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所以A、B、C应当选择。    互易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互相转移金钱以外物的财产权,从而成立的契约。根据该定义,互易合同是有偿合同,D被排除。 第16题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如果甲父死亡,则甲将房屋租给乙居住。这一合同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A 既未成立,也未生效 B 已成立,但未生效 C 是附条件的合同 D 是附期限的合同 【正确答案】:B,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双方就合同的生效附加了一个期限而非条件,因为人终有一死,必然发生。 第17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措施? A 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偿还20万元 B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 C 乙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可向甲方主张 D 乙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甲放弃债权2年内行使权利 【正确答案】:B,C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依《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债务人甲公司放弃到期债权,侵害乙公司债权实现,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A项认为是行使代位权,错误。D项中应是1年,参见《合同法》第74条,因此D项错误。 第18题 甲于1999年10月30日表示将赠与乙5000元,且已实际支付乙2000元,同年12月1日,乙在与甲之子丙的一次纠纷中,将丙打成重伤,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 A 甲可以撤销对乙的赠与 B 丙有权撤销其父对乙的赠与 C 若甲行使撤销后,应在2000年10月30日之前行使 D 甲可以要求乙返还已赠与的2000元 【正确答案】:A,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合同法》第192条规定了赠与人可以法定撤销赠与的情况:(1)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题中乙在与甲之子丙的一次纠纷中,将丙打成重伤的情节符合上述第(1) 种情况,故对于实际支付乙2000元的部分,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行使法定撤销权的后果就是追回已经交付的赠与钱物。D项正确。    而对于尚未支付的3000元部分,赠与人可以随时行使该法第186条所规定的任意撤销权予以撤销。所以,本题的最大妙处是不动声色地考查了赠与人的两个撤销权。A项正确。    《合同法》第193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据此,在赠与人还正常活着的情况下,要由其亲自行使撤销权,且赠与人法定撤销赠与的时间限制是其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所以应是2000年12月1日之前,B、C项也就错了 第19题 下列关于保险合同性质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 射幸合同 B 格式合同 C 双务合同 D 诺成合同 【正确答案】:A,B,C,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和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不难作出选择。需要补充的知识点是,所谓射幸合同,又称机会合同,是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并不确定,而是要取决于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偶然事件的合同。保险合同中保险金的给付取决于保险事故发生与否,因此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A项当选。    格式合同,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于缔约时不容对方协商的合同。保险合同重复使用率高,加之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因此保险人提供的合同往往都是格式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相承担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保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据此C项正确。    诺成合同,是指以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充分成立条件的合同,即一旦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只要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保险合同即告成立。所以选项D正确。 第20题 甲擅自将乙借给他的一块手表出让给丙,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 甲以自己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B 甲以乙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的行为 C 丙因善意取得而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D 丙只能因乙的追认才能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A,B,C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的考查点为无权代理、效力未定合同和善意取得制度。根据《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甲以乙的名义转让手表,对外构成一个代理行为,但是没有乙的授权,因此是无权代理。所以,B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A项正确。注意,A项与B项并不互相排斥,均符合题意和法律的规定。依善意取得制度,只要受让人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动产的所有权,因此C正确。D项与善意取得制度相违背。如果丙是善意的,无需乙追认也能取得手表所有权;或者如果甲事后通过一定方式取得手表的处分权,则甲丙合同有效,丙也可以取得手表所有权。 第21题 王某买票乘坐某运输公司的长途车,开车司机为钱某。长途车行驶中与朱某驾驶的车辆相撞,致王某受伤。经认定,朱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王某可以向朱某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B 王某可以向运输公司请求违约损害赔偿 C 王某可以向钱某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D 王某可以向运输公司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正确答案】:A,B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的考查点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构成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该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王某与运输公司之间是运输合同,由于不存在免责事由,运输公司应当对运输过程中王某的伤害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因此B项是正确的。王某的损害是朱某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因此A项是正确的。至于钱某乃运输公司的工作人员,并不是合同当事人,也不是侵权人,因此不承担责任。C项错误。    关键是运输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可见,即使是责任竞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还得看其他法律的规定。    本题中,有人认为运输公司构成侵权,依据只能牵强为《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运输公司负高危作业的特别债权责任。所以,本题选择D项是牵强的。《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还有人认为可以援用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关于经营者的安保义务责任来认定运输公司承担对乘客的侵权责任。这一说法更是牵强。因为经营者的安保义务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而非无过错责任,而本题中明明交代“经认定,朱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这说明运输公司并无任何过错。    最后必须指出的是:朱某与运输公司对于王某的损害并不构成连带责任,而是不真正连带责任,运输公司若对王某赔偿后,可以对朱某行使追偿权,即此时运输公司承担的是一种替代责任。虽然王某可要求运输公司与朱某任何一个主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显然不能要求二者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第22题 甲、乙签订一份试用买卖合同,但没有约定试用期。之后,双方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没有达成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试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应适用法律规定的6个月试用期 B 试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如果不能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加以确定,应由出卖人确定 C 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D 试用期间,买受人没有对质量提出异议的,则应当购买标的物 【正确答案】:B,C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的考查点为试用买卖合同的成立。    《合同法》第170条规定了试用买卖中的试用期间方法:首先,当事人约定试用期间;其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依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试用期间;再次,由出卖人确定试用期间。B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合同法》第17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C项正确。对于A项,法律没有推定6个月的试用期,这种说法于法无据;对于D项试用期间买受人仍然享有合同自由,并不能够强制买受人接受没有质量异议的试用物,而必须尊重买受人的意思。 第23题 在以下哪种情况下,出卖人应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A 合同约定卖方代办托运,出卖人已将标的物发运,即将到达约定的交付地点 B 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 C 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而拒收货物 D 合同约定在标的物所在地交货,约定时间已过,买受人仍未前往提货 【正确答案】:A,C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考查买卖合同的风险责任承担。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在买卖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还有互易、赠与、借款、供用水电气等合同)中,无论动产还是不动产,风险负担原则上均采交付主义。A项虽有卖方“代办托运”,即风险从货交第一承运人起转移,但还要更加注意“即将到达约定的交付地点”这几个字。根据《合同法》第145条的规定,代办托运的风险由货交第一承运人转移,它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在本选项中,交付地点明确,不能适用第145条的规定,应按《合同法》第141条第1款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因为出卖人还没有完成在约定地点的交付,所以风险仍由卖方负担。    根据《合同法》第148条的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而导致根本违约时,买受人可以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C项买受人因货物质量不合格拒收货物,则风险应当由出卖人承担。依据《合同法》第103条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失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债权人在买卖合同中即买方,故排除B项。《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故排除D项。 第24题 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幢房屋卖与乙。双方同时约定,一方违约应支付购房款35%的违约金。但在交房前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该房卖与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 乙可以自己与甲签订的合同在先,主张甲与丙签订的合同无效 B 乙有权要求甲收回房屋,实际履行合同 C 乙不能要求甲实际交付该房屋,但可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D 若乙要求甲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甲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正确答案】:C,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本案考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与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产权变动以登记为准。因为甲与丙有买卖房屋合同,又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所以房屋所有权归丙所有,甲无权主张丙返还房屋。但甲违反了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甲应负担违约责任,所以C项正确。    甲的违约行为,乙可以按照合同规定要求甲支付购房款35%的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所以D项中,甲方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是合法的。    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甲与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都是债权合同,按债权平等的原则,两个合同都是有效的,任何一方不得以合同成立在先主张另一个合同无效。所以A项错误。    关于实际履行,《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丙对房屋已享有所有权,按照“一物一权”的物权原理,甲对房屋的所有权已消灭,所以乙要求甲收回房屋,实际履行合同属于法律上不能履行,B项错误。 第25题 2000年5月4日易某将自家的耕牛租与刘某使用两个星期,5月10日刘某提出要买下此耕牛,易某表示同意。双方商定价格为1000元,并约定1个月后交付款项。但5月12日该耕牛被雷劈死。关于此案,以下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 该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是5月10日 B 该买卖合同中耕牛的交付时间是5月10日 C 该耕牛意外灭失的风险由易某承担 D 该耕牛意外灭失风险由刘某承担 【正确答案】:A,B,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的考查点为合同生效时间、标的物的交付及风险责任承担,题虽小,很具综合性。    本案涉及简易交付问题。所谓简易交付,是指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的,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时间交付的方式。据此,本案合同生效时间为5月10日,标的物交付时间也是5月10日。所以A、B项正确。依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风险自交付时转移。因此,在本题中,耕牛是5月10日交付的,则风险在10日发生转移。而牛是12日遭遇的风险所以应当由买受人刘某承担风险。所以D项正确,C项错误。 第26题 某甲将私房3间出租给某乙,租期为2年,在租期内,某甲又与某丙签订了私房3间的买卖合同。下列论述中正确的是: A 某甲与某丙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因为某甲未取得某乙的同意 B 某甲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某乙房屋将要出售 C 某乙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于某丙购买房屋 D 如某丙购得了房屋,则其有权决定原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执行 【正确答案】:B,C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本条文中的“合理期限”,结合《民法通则意见》第118条的规定是3个月。所以应选B、C项。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所有权转移不破租赁”。D项错误。    今天来看,本题的难点在于A项。《民法通则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对于这一规定,前半部分是对的,但对于后半句“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实在缺乏法理依据。原因在于这一规定对于第三人(买受人)非常不公平。所以,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7月30日刚刚颁布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据这一司法解释的意思,显然废止了《民法通则意见》第118条的后半句。结合本案,旧题新作A项显然就是错误的。 none、三(共案例分析小题,4共分)8.0 第1题 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双方口头约定租金为每年5万元,乙可以一直承租该房屋,直至乙去世。房屋出租后的第二年,乙为了经营酒店,经甲同意,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共花费6万元。一天晚上,一失控的汽车撞到该房屋,致使其临街的玻璃墙毁损,肇事司机驾车逃逸,乙要求甲维修,甲拒绝,乙便自行花费1万元予以维修。现甲、乙发生纠纷,均欲解除合同,但就如何解除意见不一。请回答以下列问题: 该租赁合同的性质如何? A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B 附延缓条件的合同 C 附始期的合同 D 附终期的合同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双方约定“乙可以一直承租该房屋,直至乙去世”,表明这是一个附期限的合同。始期与终期的区别在于期限到来之时是合同发生效力还是效力终止。本题中是期限到来效力终止,因此是附终期的合同。    这里补充一个理论知识:在实务中,同一件事实,究竟应认定为期限,还是应认定为条件,须基于必成事实抑或偶成事实。在长期的司法实务和学说理论中,积淀了不少区分方法:(1) 条件是不确定的偶然性事实,期限是确定的必然性事实。①时期确定,到来不确定,为条件。②时期不确定,到来也不确定,为条件。(2) 条件之事实成就与否是不确定的,期限是肯定会到来的。①时期确定,事实的发生也确定,是期限。②时期不确定,到来确定,为期限。 第2题 对于乙对房屋的装修费用,若甲乙达不成协商一致,应如何处理? A 由乙无条件拆除,费用由乙自理 B 装修物归甲所有,且甲无须支付费用 C 装修物归甲所有,且甲应当支付全部装修费用 D 若装修物可以拆除则拆除,不能拆除的,可折价后归甲所有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民法通则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由此条即可得出答案。 第3题 对于乙对玻璃墙的维修及其费用应如何处理? A 由甲承担维修费用 B 由乙承担维修费用 C 由甲乙分担维修费用 D 由甲承担大部分维修费用,乙承担小部分维修费用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题中,玻璃墙受损害的直接原因是肇事司机引起的,甲、乙双方都没有过错,但由于肇事司机逃逸,因此该损失应当由出租人承担,由出租人承担维修的义务。    《合同法》第221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由此可见A项是正确答案。 第4题 若本案中双方未约定租赁期限,甲、乙双方又无法就租赁期限协议补充,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 甲无权随时解除合同 B 甲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乙 C 乙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D 若合同解除,乙仍应支付解除之前实际租赁期限的租金 【正确答案】:B,C,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由此可见,B、C项是正确的答案,同时A项是错误的。    《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由此可见,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重要义务,合同解除并不影响租金的支付,乙方仍然需要按照其实际租赁房屋的期限支付租金。 跟多试卷请访问《做题室》www.zuotish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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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教师资格考试
上传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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