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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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58—92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国建设部1992—06—09联合公布 1992-12—01实施 相关公布国家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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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通知建标[1992)354号 依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要求,由化工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修订《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已经相关部门会审。现同意《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原《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8—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化工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寰球化学工程企业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国建设部 一九九二年六月九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依据国家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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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计综[1986]250号文要求由化学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寰球化学工程企业会同相关单位,共同对《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8—83》修订而成。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规范实施以来经验,吸收了部分科研结果,广泛征求了全国相关单位意见,最终由我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定稿。 这次修订关键内容有: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火灾危险环境危险区域划分,危险区域范围,电气设备选型等。 本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如发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相关资料寄送中国寰球化学工程企业(北京市和平街北口,邮政编码100029),并抄送中国化学工业部,方便以后修订时参考。 化学工业部 一九九十二个月九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使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落实预防为主方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因地制宜地采取防范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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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到技术优异,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电力设计。 规范不适适用于下列环境: 一、矿井井下; 二、制造、使用或贮存火药、炸药和起爆药等环境; 三、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和生产
工艺
钢结构制作工艺流程车尿素生产工艺流程自动玻璃钢生产工艺2工艺纪律检查制度q345焊接工艺规程
过程直接关联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 四、蓄电池室; 五、使用强氧化剂和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物质环境; 六、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井平台。 第1.0.3条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二章 爆炸性气体环境 第2.1条 通常要求 第2.1.1条 对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电力设计: 一、在大气条件下,易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气或薄雾等易燃物质和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二、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可燃液体蒸气或薄雾和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三、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情况下,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其蒸气和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第2.1.2条 在爆炸气体环境中产生爆炸必需同时存在下列条件: 一、存在易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气或薄雾,其浓度在爆炸极限以内; 二、存在足以点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火花、电弧或高温。 第2.1.3条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应采取下列预防爆炸方法: 一、首先应使产生爆炸条件同时出现可能性减到最小程度。 二、工艺设计中应采取消除或降低易燃物质产生及积聚方法: 1.工艺步骤中宜采取较低压力和温度,将易燃物质限制在密闭容器内; 2.工艺部署应限制和缩小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并宜将不相同级爆炸危险区,或爆炸危险区和非爆炸危险区分隔在各自厂房或界区内; 3.在设备内可采取以氮气或其它惰性气体覆盖方法; 4.宜采取安全联锁或事故时加入聚合反应阻聚剂等化学药品方法。 三、预防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形成,或缩短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滞留时间,宜采取下列方法: 1.工艺装置宜采取露天或开敞式部署; 2.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3.在爆炸危险环境内设置正压室; 4.对区域内易形成和积聚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地点设置自动测量仪器装置,当气体或蒸气浓度靠近爆炸下限值50%时,应能可靠地发出信号或切断电源。 四、在区域内应采取消除或控制电气设备线路产生火花、电弧或高温方法。 第2.2条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第2.2.1条 爆炸性气体环境应依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频繁程度和连续时间,按下列要求进行分区: 一、0区:连续出现或长久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 二、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 三、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 注:正常运行是指正常开车、运转、停车,易燃物质产品装卸,密闭容器盖开闭,安全阀、排放阀和全部工厂设备全部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工作状态。 第2.2.2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一、没有释放源并不可能有易燃物质侵人区域; 二、易燃物质可能出现最高浓度不超出爆炸下限值10%; 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设备周围,或炽热部件表面温度超出区域内易燃物质引燃温度设备周围; 四、在生产装置区外,露天或开敞设置输送易燃物质架空管道地带,但其阀门处按具体情况定。 第2.2.3条 释放源应按易燃物质释放频繁程度和连续时间长短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连续级释放源:估计长久释放或短时频繁释放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可划为连续级释放源: 1.没有用惰性气体覆盖固定顶盖贮罐中易燃液体表面; 2.油、水分离器等直接和空间接触易燃液体表面; 3.常常或长久向空间释放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蒸气自由排气孔和其它孔口。 二、第一级释放源:估计正常运行时周期或偶然释放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可划为第一级释放源: 1.在正常运行时会释放易燃物质泵、压缩机和阀门等密封处; 2.在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安装在贮有易燃液体容器上排水系统; 3.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取样点。 三、第二级释放源:估计在正常运行下不会释放,即使释放也仅是偶然短时释放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可划为第二级释放源: 1.正常运行时不能出现释放易燃物质泵、压缩机和阀门密封处; 2.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易燃物质法兰、连接件和管道接头; 3.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安全阀、排气孔和其它孔口处; 4.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取样点。 四、多级释放源:由上述两种或三种等级释放源组成释放源。 第2.2.4条 爆炸危险区域内通风,其空气流量能使易燃物质很快稀释到爆炸下限25%以下时,可定为通风良好。 采取机械通风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计机械通风故障影响: 1.对封闭式或半封闭式建筑物应设置备用独立通风系统; 2.在通风设备发生故障时,设置自动报警或停止工艺步骤等确保能阻止易燃物质释放预防方法,或使电气设备断电预防方法。 第2.2.5条 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按释放源等级和通风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首先应按下列释放源等级划分区域: 1.存在连续级释放源区域可划为0区; 2.存在第一级释放源区域可划为1区; 3.存在第二级释放源区域可划为2区。 二、其次应依据通风条件调整区域划分: 1.当通风良好时,应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当通风不良时应提升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2.局部机械通风在降低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浓度方面比自然通风和通常机械通风更为有效时,可采取局部机械通风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3.在障碍物、凹坑和死角处,应局部提升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4.利用堤或墙等障碍物,限制比空气重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扩散,可缩小爆炸危险区域范围。 第2.3条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范围 第2.3.1条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范围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应依据释放源等级和位置、易燃物质性质、通风条件、障碍物及生产条件、运行经验,经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确定。 二、建筑物内部,宜以厂房为单位划定爆炸危险区域范围。但也应依据生产具体情况,当厂房内空间大,释放源释放易燃物质量少时,可按厂房内部分空间划定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厂房内含有比空气重易燃物质时,厂房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2次几,且换气不受阻碍;厂房地面上高度1m以内容积空气和释放至厂房内易燃物质所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 2.当厂房内含有比空气轻易燃物质时,厂房平屋顶平面以下1m高度内,或圆顶、斜顶最高点以下2m高度内容积空气和释放至于厂房内易燃物质所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 注:①释放至厂房内易燃物质最大量应按1h释放量3倍计算,但不包含因为灾难性事故引发破裂时释放量。 ②相对密度小于或等于0.75爆炸性气体要求为轻于空气气体;相对密度大于0.75爆炸性气体要求为重于空气气体。 三、当易燃物质可能大量释放并扩散到15m以外时,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应划分附加2区。 四、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情况下,可燃液体可能泄露时,其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可合适缩小。 第2.3.2条 确定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宜符合第2.3.3条~第2.3.17条中经典示例要求,并应依据易燃物质释放量、释放速度、拂点、温度;闪点、相对密度、爆炸下限、障碍等条件,结合实践经验确定。但油气田及其管道工程、石油库爆炸危险区域范围确实定除外。 第2.3.3条 对于易燃物质重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关键生产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要求(图2.3.3—1及图2.3.2—2): 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坑、沟划为1;区; 二、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地坪上高度为7.5m及半径为7.5m,顶部和释放源距离为7.5m范围内划为2区; 三、以释放源为中心,总半径为30m,地坪上高度为0.6m,且在2区以外范围内划为附加2区。 第2.3.4条 易燃物质重于空气,释放源在封闭建筑物内,通风不良且为第二级释放源关键生产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要求(图2.3.4): 一、封闭建筑物内和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坑、沟划为1区; 二、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高度为7.5m范围内划为2区,但封甲建筑物外墙和顶部距2区界限不得小于3m,如为无孔洞实体墙,则墙外为非危险区; 三、以释放源为中心,总半径为30m,地坪上高度为0.6m,且在2区以外范围内划为附加2区。 第2.3.5条 对于易燃物质重于空气贮罐,其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要求(图2.3.5-1及图2.3.5-2): 一、固定式贮罐,在罐体内部未充惰性气体液体表面以上空间划为0区,浮顶式贮罐在浮顶移动范围内空间划为1区; 二、以放空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坑、沟划为1区; 三、距离贮罐外壁和顶部3m范围内划为2个区; 四、当贮罐周围设围堤时,贮罐外壁至围堤,其高度为堤顶高度范围内划为2区。 第2.3.6条 易燃液体、液化气、压缩气体、低温度液体装载槽车及槽车注送口处,其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要求(图2.3.6): 注:易燃液体力非密闭注送时采取括号内数值 一、以槽车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空间或以非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3m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坑、沟划为1区; 二、以槽车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4.5m空间或以非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7.5m空间和至地坪以上范围内划为2区。 第2.3.7条 对于易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关键生产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要求(图2.3.7): 当释放源距地坪高度不超出4.5m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顶部和释放源距离为7.5m,及释放源至地坪以上范围内划为2区。 注:释放源距地坪高度超出4.5m时,应依据实践经验确定。 第2.3.8条 对于易燃物质轻于空气,下部无侧墙,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压缩机厂房,其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要求(图2.3.8): 注:释放源距地坪高度超出4.5m时,应依据实践经验确定。 一、当释放源距地坪高度不超出4.5m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地坪以上至封闭区底部’空间和封闭区内部范围内划为2区; 二、屋顶上方百页窗边外,半径为4.5m,百页窗顶部以上高度为7.5m范围内划为2区。 第2.3.9条 对于易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不良且为第二级释放源压缩机厂房,其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要求(图2.3.9): 一、封闭区内部划分为1区; 二、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地坪以上至封闭区底部空间和距离封闭区外壁3m,顶部垂直高度为4.5m范围内划为2区。 注:释放源距地坪高度超出4。5m时,应依据实践经验确定。 第2.3.10条 对于开顶贮罐或池单元分离器、预分离器和分离器液体表面为连续级释放源,其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要求(图2.3.10): 一、单元分离器和预分离器池壁外,半径为7.5m,地坪上高度为7.5m,及至液体表面以上范围内划为1区; 二、分离器池壁外,半径为3m,地坪上高度为3m,及至液体表面以上范围内划为1区; 三、1区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垂直上方3m,水平距离半径为7.5m,地坪上高度为3m和1区外水平距离半径为22.5m,地坪上高度为0.6m范围内划为2区。 第2.3,11条 对于开顶贮罐或池溶解气游离装置(溶气浮选装置)液体表面为连续级释源,其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要求(图2.3.11): 一、液体表面至地坪范围划为1区; 二、1区外及池壁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地坪上高度为3m范围内划为2区。 第2.3.12条 对于开顶贮罐或池生物氧化装置,液体表面处为连续级释放源,其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要求(图2.3.12): 开顶贮罐或池壁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液体表面上方至地坪上高度为3m范围内划为2区。 第2.3.13条 对寸:处现生产装置用冷却水机械通风冷却塔,当划分为爆炸危险区域时,其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要求(图2.3.13): 一、以回水管顶部烃放空管管门为中心,半径为1.5m,地坪下泵、坑和冷却塔及其上方高度为3m范围内划为2区; 二、当冷却塔风扇反转时,冷却塔侧壁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高度为冷却塔高度范围内划为附加2区。 第2.3.14条 无释放源生产装置区和通风不良、且有第二级释放源爆炸性气体环境相邻,并用非燃烧体实体墙隔开,其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要求(图2.3.14): 一、通风不良、有第二级释放源房间范围内划为1区; 二、当易燃物质重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范围内划为2区; 三、当易燃物质轻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范围内划分为2区。 第2.3.15条 无释放源生产装置区和有顶无墙建筑物且有第二级释放源爆炸性气体环境相邻,并用非燃烧体实体墙隔开,其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要求(图2.3.15—1及图2.3.15—2): 一、当易燃物质重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范围内划为2区; 二、当易燃物质轻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范围内划为2区; 三、和爆炸危险区域相邻,用非燃烧体实体墙隔开无释放源生产装置区,门窗在爆炸危险区域内时划为2区,门窗在爆炸危险区域外时划为非危险区。 第2.3.16条 无释放源生产装置区和通风不良且有第一级释放源爆炸性气体环境相邻,并用非燃烧体实体墙隔开,其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要求(图2.3.16): 一、第一级释放源上方排风罩内范围划为1区; 二、当易燃物质重于空气时,1区外半径为15m范围内划为2区; 三、当易燃物质轻于空气时,1区外半径为4.5m范围内划为2区。 第2.3.17条 对工艺设备容积小于95m3、压力小于3.5MPa、流量小于38L/s生产装置,且为第二级释放源,根据生产实践经验,其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要求(图2.3.17): 一、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坑、沟划为1区; 二、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至地坪以上范围内划为2区。 第2.3.18条 爆炸性气体环境内车间采取正压或连续通风释放方法后,车间可降为非爆炸危险环境。 通风引入气源应安全可靠,且必需是没有易燃物质、腐蚀介质及机械杂质。对重于空气易燃物质,进气口应设在高出所划爆炸危险区范围1.5m以上处。 图2.3.17 易燃液体、液化易燃气体、压缩易燃气体及低温液体释放源在户外地坪上方 第2.3.19条 爆炸性气体环境电力装置设计应有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对于简单或小型厂房,可采取文字说明表示。 爆炸危险区域划分举例见附录二。 第2.4条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分级、分组 第2.4.1条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应按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或最小点燃电流(MIC)分级,并应符合表2.4.1要求。 表2.4.1 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或最小点燃电流(MIC)分级等级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mm)最小点燃电流比(MICR)ⅡA≥0.9>0.8ⅡB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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