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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房产律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撤销网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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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房产律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撤销网签纠纷一、原被告诉求原告柯大尚诉称,2012年5月2日,买方李大朴与柯大尚通过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某区666号,房子成交价为一百五十九万元,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想给买方避税,签阴阳合同,要把网签价做成八十五万元,为了避免交易风险和纠纷,柯大尚要求以成交价进行网签,结果买方就不买了,没有进行网签。在签房屋买卖合同前,买方的父亲李天奇在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的经营场所给了柯大尚五千元定金,在买方决定不买后,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让柯大尚将定金退给了买方的父亲李天奇。至此,双方买卖合同终止。在...

资深房产律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撤销网签纠纷
一、原被告诉求原告柯大尚诉称,2012年5月2日,买方李大朴与柯大尚通过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某区666号,房子成交价为一百五十九万元,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想给买方避税,签阴阳合同,要把网签价做成八十五万元,为了避免交易风险和纠纷,柯大尚要求以成交价进行网签,结果买方就不买了,没有进行网签。在签房屋买卖合同前,买方的父亲李天奇在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的经营场所给了柯大尚五千元定金,在买方决定不买后,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让柯大尚将定金退给了买方的父亲李天奇。至此,双方买卖合同终止。在买卖合同终止后,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应该及时主动地将柯大尚的房屋核验在建委网上进行撤销,但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不但没有撤销,并未经柯大尚同意一直将柯大尚的房屋在建委网上对外发布达二年时间。2014年4月,柯大尚再次进行房屋交易时,发现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仍将自己的房子处于房屋核验状态,造成柯大尚无法进行房屋交易。柯大尚找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说不给一万四千元就不给撤销房屋核验。柯大尚给北京市建委打电话咨询能否不通过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来撤销房屋核验,客服人员说可以本人拿房本和身份证到某区过户大厅撤销房屋核验,但某区过户大厅办事窗口说必须通过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撤销房屋核验,得到的答复说既然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不给撤销房屋核验,只能通过法院起诉解决。由于事情比较紧急,没有办法柯大尚就给了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一万四千元,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于2014年4月18日给柯大尚撤销了房屋核验。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向柯大尚收取撤销房屋核验费用是违反建委有关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的,其后,柯大尚到北京市建委进行信访,某区房屋管理部门找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进行调解,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只同意退还柯大尚七千,至此柯大尚还遭受七千损失。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非法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给柯大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故诉请法院判令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赔付柯大尚七千。被告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辩称,原告起诉书陈述的事实存在,但有些地方有异议,不是买方不买原告的房子,是原告不想卖了,并不是因为签订阴阳合同,不存在阴阳合同的事实,原告信访到建委,不是监管部门强迫我们退款的,是我们协商退款的,有协议可以提交,是原告委托我们办理房源核验,到现在为止我们也没收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如果要是买方不买了,原告不会退还定金,我们做的所有事都是经过原告授权的,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理查明柯大尚与李大朴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居间协议书,买卖合同约定:柯大尚将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某区666号房屋,以一百五十九万元出卖给李大朴,李大朴向柯大尚支付定金五千元。居间协议书约定:李大朴拟购买柯大尚的666号房屋,经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居间介绍,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作为买卖交易的居间方,负责为李大朴、柯大尚双方提供居间服务并促成买卖交易,居间服务报酬为两万五千元由李大朴负担。居间协议书甲方处李大朴未填写日期;乙方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盖章处填写的日期为2012年5月2H;丙方柯大尚处填写的日期为2012年5月6Ho2012年5月70,柯大尚委托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办理666号房屋的房源核验,柯大尚签字的存量房房源核验委托书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有:在房源核验撤销前,受托人有权发布委托人的房源信息和开展居间经纪活动;房屋所有权人可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原件到房屋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单方撤销房源核验。2012年5月170,柯大尚将收取的五千元定金退还给支付人。2014年4月18日,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收到柯大尚支付的一万四千元,同日,柯大尚填写存量房房源核验委托书,委托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办理存量房房源核验撤销相关手续,撤销原因填写为房屋不再出售。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提交的调解记录内容记载:调解时间2014年5月10日,调解地点某区房管局,调解经过,2014年5月9日,信访人柯大尚和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到房管局进行调解。双方就产生的合同纠纷进行协商,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退还信访人柯大尚七千整。调解结果,双方达成一致,双方互不再追究任何责任。2014年5月10日,柯大尚收到了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退还的七千。三、判决如下:驳回柯大尚的诉讼请求。四、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依据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柯大尚与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之间存在居间合同关系。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办理房源核验及撤销房源核验的行为基于柯大尚委托授权产生,不属违约行为。并且在柯大尚委托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办理房源核验的委托书上已经载明房屋所有权人可以自行办理澈销房源核验的提示,故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对柯大尚主张的因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没有撤销房源核验导致财产损失没有过错。柯大尚与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就合同纠纷已达成一致意见,并有互不追究任何责任的承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均应遵守。综上,柯大尚基于与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之间存在的居间合同关系要求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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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房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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