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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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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 常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富民增收培植常州幸福树的实施意见》(常发〔2017〕23号)、市委办《关于印发的通知》(常办发〔2016〕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对象 (一)初次认定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大龄失业人员:是指本人达到一定年龄,且在本市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年以上,登记失业时间连续半年以上的人员。其中,女年满40周岁、不超过45周岁,男年满50周岁、不超过55...

常州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
常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富民增收培植常州幸福树的实施意见》(常发〔2017〕23号)、市委办《关于印发<全市扶贫开发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办发〔2016〕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对象 (一)初次认定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大龄失业人员:是指本人达到一定年龄,且在本市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年以上,登记失业时间连续半年以上的人员。其中,女年满40周岁、不超过45周岁,男年满50周岁、不超过55周岁的简称为“4050人员”;女年满45周岁、不超过50周岁,男年满55周岁、不超过60周岁的简称为“4555人员”。 2.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是指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在本市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年以上,且登记失业时间连续1年以上的人员。 3.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是指持有 “常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人员。 4.特困职工家庭成员:是指持有《特困职工证》的家庭成员。 5.残疾人员:是指持有《残疾人证》人员。 6.优抚对象家庭人员:优抚对象是指持有《江苏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本人等。优抚对象家庭人员包括优抚对象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 7.军队退役人员:是指持有《退役士兵(士官)证》或《军官证》的退役军人。 8.农村低收入家庭人员:是指经市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同时又不符合前7类认定条件的人员。 9.其他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再次认定 以下人员享受前轮就业援助政策期满退出后,经本人申请,可再次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大龄失业人员中的“4555人员”。 2.残疾人员。 残疾人员可在前轮政策享受期满前三个月重新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再次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仅被公益性岗位招录后,才可以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二、认定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行本人自愿申请,社区(村)核实,街道(镇)审核,辖市(区)认定的办法。 (一)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到户口所在地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或窗口(以下简称“人社服务站或窗口”)申请并填写《常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附件1)。申请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创业证》,以及有效期内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 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应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常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2.特困职工家庭成员应提供家庭成员所持县级以上工会组织核发的《特困职工证》; 3.残疾人员应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 4.优抚对象家庭人员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江苏省优扶对象抚恤补助证》; 5.军队退役人员应提供《退役士兵(士官)证》或《军官证》; 6.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应提供《扶贫手册》,没有《扶贫手册》的,应提供由辖市、区扶贫部门(经授权的镇、街道)出具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证明。 (二)社区(村)核实。社区(村)人社服务站或窗口在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由专人负责,上门了解情况。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常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街道(镇)人社服务中心(所)。 (三)街道(镇)审核。街道(镇)人社服务中心(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到社区(村)张榜公示48小时,公示无疑义后,在《常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辖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认定。 (四)辖市(区)认定。辖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在《常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认定意见,在申请人所持《就业创业证》相应栏目内进行“就业困难人员”类别、认定时间标注,加盖认定机构印章。 (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在核实、审核、认定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具体的原因或理由。 (六)《常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及相关申报材料由街道(镇)人社服务中心(所)保留存档,《就业创业证》由社区(村)人社服务站或窗口返给申请人。 (七)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凭本人所持的《就业创业证》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三、建立退出机制 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视作就业困难人员,各认定机构应及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退出标记,具体原因在相关台帐和数据库中应予以注明: 1.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且不符合再次认定条件的; 2.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或经推荐介绍就业3次以上但因本人原因造成不就业的; 3.所属街道(镇)人社服务中心(所)连续3个月无法与其取得联络的; 4.因其他原因暂无就业愿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5.户籍迁出本市、死亡注销的; 6.其他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符合第1类退出原因的,由系统直接对其进行退出标记;符合其他几种退出原因的,由社区(村)人社服务站或窗口进行公示,并及时通知当事人持其《就业创业证》前来办理退出手续。社区(村)按月上报需退出人员名单,街道(镇)审核后报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核定后,在信息管理系统中作退出标记。 对经公示30天后,仍不到社区(村)人社服务站或窗口办理手续的符合退出原因的人员,社区(村)应将其作为退出人员上报,并按工作流程办理退出手续。 四、加强动态管理 (一)加大宣传力度,完善基础工作 1.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要加强宣传,将认定办法、认定程序和相关扶持政策广泛告知于民,强化自行申报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 2.根据就业困难人员的技能特长和就业需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要结合全年就业困难人员援助目标任务,制订总体援助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 3.社区(村)人社服务站或窗口要建立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台帐,做好就业服务记录。 (二)强化跟踪服务,实施精准援助 1.街道(镇)人社服务中心(所)要定期走访就业困难人员,广泛开展“送岗位、送政策”活动,多措施帮扶就业困难人员。社区(村)人社服务站或窗口要发挥自身优势,按季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走访调查,及时了解其就业状态,做好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台帐,及时上报相关援助报表。要充分发挥人社基层平台功能,精准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已实现再就业的,要定期跟踪回访,及时了解就业情况;对未就业的,要制订个性化就业援助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及时提供政策宣传、岗位推荐、组织 培训 焊锡培训资料ppt免费下载焊接培训教程 ppt 下载特设培训下载班长管理培训下载培训时间表下载 等服务。对再次失业的,要继续提供援助,做到动态掌握、即时援助。 2. 切实强化“双零”(城镇零就业、农村零转移)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继续实行“一户一表一卡一册一档”制度,确保动态为零(不挑不拣,1个月内援助至少1名“双零”家庭成员就业)。 (三)加强监督管理,建立长效机制 1.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审核和管理,应严格按规定条件、程序和要求办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监督,不定期对认定情况进行走访调查。发现申报人员弄虚作假的,应立即撤销认定。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一经核实,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2、强化数据运用,优化办事流程。充分利用人社、民政、残联、公安等部门的数据资源,对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参保、就业等信息进行比对,动态跟踪就业困难人员状况,及时更新数据库信息,适时优化办事流程。 五、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常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编号: 年 月 日 申请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照片 文化程度 就业创业登记证号 职业技能 户籍所在地 区 街道(镇) 社区 号 现居住地 区 街道(镇) 社区 号 联系电话 联系人 申请次别 第 次申报 当前就业 状况 失业登记时间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数 月 失业下岗前所在单位 援助意向 □就业 □培训 □创业 拟申请认定困难类别 □4050人员,□4555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低保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家庭,□军队退役人员,□农村低收入家庭,□其他 申报低保家庭、特困职工家庭、优扶对象家庭、农村低收入家庭的请填写以下内容 低保证号 优抚证号 特困证号 扶贫手册号 家庭成员情况 户主姓名 户籍 编号 家庭成员数 人 身份证号 姓名 性别 文化程度 与申请人关系 就业失业登记证号 已认定情况 当前就业状况 本人自愿申请认定为_____________困难人员,并承诺所填报资料和提供材料属实,如有虚假,一切后果自负。 申请人签名: 社 区 (村) 核 实 意 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街道 (镇) 审核 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区就业管理机构认定 意见 (签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一份,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保留。 公 示 (样稿) 根据《常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下列失业人员被初步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现予以张榜公示,( 自__年__月__日__时至__年__月__日__时)。 对公示情况如有疑义,请告知本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联系电话:________ 附:符合“就业困难人员”申报条件的人员名单 XX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 年 月 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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