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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农业合作社专题考察报告1 徐旭初2 一、德国农业合作社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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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农业合作社专题考察报告1 徐旭初2 一、德国农业合作社的基本情况德国农业合作社专题考察报告1 徐旭初2 一、德国农业合作社的基本情况 1 2徐旭初 作为世界合作社组织的发源地之一,自1864年莱弗森(Friedrich Wilhelm Raiffeisen)创立德国第一个合作社——黑德斯道夫信贷合作社以来,德国合作社发展已有140多年历史。 大致说来,德国合作社发展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十九世纪中叶,在德国迈向农业资本主义的普鲁士农业改革中,不仅不断出现粮食危机, 而且许多佃农沦为无产者。在此背景下,德国开始了合作社运动。德国合作社先驱们组建合 作社的目的在于:通过成员在...

德国农业合作社专题考察报告1 徐旭初2 一、德国农业合作社的基本情况
德国农业合作社专题考察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1 徐旭初2 一、德国农业合作社的基本情况 1 2徐旭初 作为世界合作社组织的发源地之一,自1864年莱弗森(Friedrich Wilhelm Raiffeisen)创立德国第一个合作社——黑德斯道夫信贷合作社以来,德国合作社发展已有140多年历史。 大致说来,德国合作社发展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十九世纪中叶,在德国迈向农业资本主义的普鲁士农业改革中,不仅不断出现粮食危机, 而且许多佃农沦为无产者。在此背景下,德国开始了合作社运动。德国合作社先驱们组建合 作社的目的在于:通过成员在组织上的联合,解决个人在力量和能力上难以胜任的问题。因 此,从本意上来说,合作社就是在社会、经济以及技术快速变化的时代消除个人所受到的威 胁的一种具有斗争性的组织。1845年在威尔布施建立面包合作社,1848年在费拉莫斯费尔德建立贫农救济合作社,1854年在黑德斯多夫建立福利合作社,后来发展成为信贷合作社, 即具有代表性的德国现代合作社的原型,并以创始人莱弗森(F.W.Raiffeisen)的名字命名为莱弗森信贷合作社。莱弗森合作社以农村为中心发展起来,首先是解决农民的信贷问题, 同时兼营销售、购买和其它服务业务。 在德国合作社初创时期,著名的合作社先驱除了莱弗森(F.W.Raiffeisen),还有德里奇(H.S.Delitzsch,)、哈斯(G.W.Haas)等。 在开始的近40年里(1850—1890年),德国农业合作社仅达到3000个,但是从1890—1912年,在22年中,农业合作社的数量就增长到26500个,是1890年的近9倍。其中,最能体现德国农业合作社重要性的在三个领域:信贷、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和农产品销售。 在此阶段,在合作社的信贷和购买业务得到较大发展以后,农业销售合作社也逐渐得以 普遍发展。这些销售合作社几乎都是中心合作社,其任务就是在较大的领域中从事销售业务, 并由此使农产品稳定地得到较好售价。而且,销售合作社社员也大多是信贷协会的成员。 当时,农业合作社销售机构的建立也得到了政府方面的重视。普鲁士政府于1896年和 1 2007年11月至12月间,笔者随“中国农业部赴德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指导 培训 焊锡培训资料ppt免费下载焊接培训教程 ppt 下载特设培训下载班长管理培训下载培训时间表下载 团”赴德国进行了 为期21天的培训和考察。其间,我们除了在德国吉森大学接受有关农业合作社建设和指导的培训,还应 邀与德国农业部、德国莱弗森合作社国家联盟、德国莱弗森农业合作社联盟、德国法兰克福莱弗森合作 社联盟、巴伐利亚州莱弗森合作社联盟等有关部门就农业合作社等情况进行了友好交流,详细了解了德 国农业合作社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并且深入到黑森州、巴伐利亚州的2家农业合作社进行了实地考察,详细了解了基层农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及其组织建设情况。 2 徐旭初,浙江大学CARD博士后,教授。 1897年对合作社谷物仓储设施的建设给予总计500万马克的资助,并将普鲁士中心合作社的原始资本提高到3000万马克,专门用于谷物仓储运作的费用开支。同时,其他德意志国 家也对合作社的仓储设施建设给予了不少财政支持。 其间,莱弗森组织也通过联盟和下层联盟的建立,向更广阔的领域拓展,同时,也出现 了一些问题和相应的调整,集权化的组织架构逐步为分权化的组织管理所代替。 第一次世界大战使德国农业合作社经受了严峻的考验,合作社数量先大为减少,后又在 战后超过战前。其间,重要的事件是1930年莱弗森和哈斯两个德国最大的农村合作社组织 联合建立了“德国莱弗森农业合作社联盟”,总计有26339个农村合作社,400万名社员,是当时世界上最大的合作社联盟。 ) 在希特勒统治时期及随后爆发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国合作社受到了灾难性破坏。在 纳粹强制性的“保持一致”的口号下,合作社的民主管理等基本原则不再适用或不受重视, 合作社及其行为也被引入了所谓的市场秩序和生产会战的框架内,信贷合作社也成为筹集战 争钱款的工具。 二战结束后,原西德按照战前模式、原东德按照前苏联模式,使合作社逐步得到恢复, 并在农产品加工和流通领域,及信贷、服务、工业、商业、建筑业、消费、旅游、文化、住 宅、渔业等多个领域都得到发展。1848年11月西德地区成立了“德国莱弗森合作社联盟”。 在此阶段,德国合作社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了一系列既符合国内情况又适应时代趋 势的实践和调整。 1949年,德国莱弗森合作社联盟获得了合作社的审计权,并且完成了多层级、分权式 的合作社联盟结构。为了加强合作社工作,莱弗森合作社联盟还在一些重要领域设立了一系 列专业委员会,如组织及联盟委员会,审计、法律及税收委员会,商品购销委员会,金融委 员会,牛奶、禽蛋水果及蔬菜加工委员会,葡萄酒委员会,畜产品委员会,劳动及社会权利 委员会等等,分别主管各方面工作。 其间,一则,随着德国经济发展,农业人口不断减少,合作社及其成员也不断减少,而 且不少社员并非来自农业,而是来自与农业相关的行业。二则,由于农业合作社的资金融通 通常通过信贷合作社进行,因此,信贷合作社在德国农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而且, 德国还有一定数量的所谓“兼营商品供销业务的信贷合作社”,它们都是带有莱弗森合作社 思想印记的综合性合作社,也是德国目前较多具有农村特点的信贷合作社。三则,与农业生 产领域的多样化相对应,德国农业合作社基本上都是农业各领域的专业合作社,如购销、牛 奶、水果、蔬菜、园艺、葡萄、牲畜、肉类等商品及经营合作社。 1971年12月,农业合作社莱弗森联盟与舒尔茨—德里奇手工业、商业合作社联盟实行 联合,成立了“德国莱弗森合作社国家联盟”(简称“DGRV”)是德国信贷合作社、农业合 作社和手工业合作社的最高机构。 1989年东西德统一时,给原东德地区的合作社带来冲击,消费合作社垮掉60%,存活的40%也处境困难;不过,近些年来,在政府引导下,原农业生产合作社主要转化和改造成了 现在的农业合作社和有限责任公司。至1999年,德国东部农业企业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 变化:约有2900家建立在私法基础上的法人实体,其中,1190家注册合作社、1579家有限责任公司和200家其他法律形式的法人实体。 而原西德地区的合作社虽然基本上没有受到 德国统一的影响,但面对市场竞争的挑战也不得不进行必要的调整改革。 目前,截至2006年12月31日,德国大约有5,400家合作社企业,主要分布在以下三大领域:(1)农业。3188个基层合作社和中心合作社、1个全国联盟(DRV),2006年销售总额约为3830万欧元。(2)银行业。1255个基层合作社和2个中心合作银行(DZ-BANK AG 和WGA-BANK AG)、一些专门的金融机构以及1个全国联盟(BVR)。(3)小规模工商业和服务以 及消费。1104个合作社和14个中心机构以及2个全国联盟(ZGV和ZdK)。这些各类合作社共计有1760万成员(在8000万居民中)。德国有8个地区审计协会和6个专门审计协会。德国莱弗森合作社国家联盟(DGRV)有若干地区级和全国级的培训中心。由此,德国的合作 社按商业活动分类,并形成一个有机的、独立的、具有三大层级(基层性、区域性和全国性) 的合作社联盟体系(参见表1、2、3、4、5)。 合作社资产负债总合作社成员数目 合作社类型 合作社数目 值(10亿欧元) (百万人) ?合作银行 1,255608 15.9 合作中心银行 2 291 (DZ-BANK,WGZ- BANK) 合作社销售额 合作社成员数 合作社数 (10亿欧元) (百万人) 商品和服务合作社及农业合作社?3,188 38.3 2.2 (包括中心合作社) 小规模工业品和服务合作社 1,003 95.0 0.2 (包括中心合作社) ?108 2消费和服务合作社 0.7 ?5,342 17.6总计 ?其中有214家合作银行从事商品业务,并拥有1.41(百万)会员。?取近似值。?包括具有双重会员资 格成员。 合作社分类 合作社数目 销售额(百万欧元) ?中心商品和服务合作社 7 10,804 购销合作社 392 5,918 商品合作社银行 214 1,310 ? 301 9,466 奶制品合作社?畜产合作社 121 5,390 蔬果和园艺合作社 102 2,172 ?农业生产合作社 925 1,771 ?葡萄酒酿造合作社 222 794 其他 904 684 总计 3,188 38,309 ?包括中心合作社(全国合作社中心)。 ?农业生产的原始材料(生产资料)。 合作社分类 合作社数目 商品合作社银行 214 购销合作社银行 392 中心商品合作社 7 奶制品合作社 301 牲畜和肉类合作社 98 饲养合作社 23 蔬果合作社 72 花卉合作社 30 葡萄酒酿造合作社 222 农业生产合作社 925 电力合作社 52 酿造业合作社 138 水利合作社 168 渔业合作社 36 冷库厂合作社 17 干燥厂合作社 44 机械合作社 48 牧场合作社 68 葡萄种植合作社 10 其他商品和服务合作社 323 流动资产(百万欧元) 数据项 资产负债总值 607,590 合作银行数目 1,255 分支营业网点数目 12,510 分支银行数目 13,765 成员数目 15,921,502 从总体上看,德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合作社 的作用和贡献。在今天,整个德国的经济结构正在发生根本性变化,全球化趋势也日益加剧, 然而,在区域性合作社企业和全国性合作社企业以及整个合作社联盟体系的支持下,基层合 作社仍然是德国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如今,德国的农业合作社遍布德国农村地区,为农民提供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以及 信贷、农资供应、咨询等服务,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载体。德国80%的农场主参加了各类合作社,农业合作社的市场占有率在肉类、谷物类和蔬菜类以及奶制品类的交易 中分别达到了30%、50%和75%。农业合作社2006年的销售总额达到了383亿欧元。农业合作社不仅提高了农业生产和销售的组织化和产业化程度,有利于推进农业结构调整,而且在 促进德国农村和地区发展,提高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等方面发挥了个体农民 和国家都不可替代的作用。 基层合作社 合作社数目 销售额(百万欧元) 食品及相关零售业合作社(例如零售食品集团EDEKA和REWE?43 2,383 以及烟草公司) 非食品零售业合作社(例如家用电器业、鞋业、药业、化工业69 10,171 和纺织业) 食品加工业合作社(例如面包店、肉店) 117 2,927 非食品行业合作社(房屋工、油漆工、室内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师和木匠) 132 2,040 自由职业和其他职业团体合作社(例如私人医生、建筑工程师159 5,703 和税务咨询师) 生产和其他商业活动合作社(例如屠宰场) 186 594 总计 134 392 中心合作社 156 122 ?零售:2 批发:5 7 70,710 总计 1,003 95,042 ?EDEKA集团和REWE集团的数据记入中心合作社。 考察德国农业合作社140多年的发展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德国农业合作社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 3自1867年德国制定第一部《合作社法》以来,德国合作社(包括农业合作社)就一直 在明确的法律基础上发生、发展、变化和调整。德国合作社法作为与公司法同等重要的主体 法,是法律体系中一项不可缺少的基本法。德国合作社法是综合性的,不分行业地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调 整各种不同类型合作社组织的经济行为。最新的德国《德国经营及经济合作社法》对合作社 的法人地位、法律责任、社员出资、组织治理、盈余分配、法定审计、解散清算诸多问题做 出了详尽的规定。其主要内容为: (1)合作社是成员数量不限,以增进成员的收益和经营为目的,并通过共同的业务活 动来实现这一目的的团体。 (2)合作社适用商法典意义上的商人。换言之,德国将合作社定位为企业类型的一种, 成立时注册机关是地方基层法院。 (3)合作社仅以合作社资产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合作社在章程中应明确社员个人是否 应以私人财产来对合作社债务负责。 (4)社员数量至少3名。 (5)社员加入合作社要有一次性投入,具体金额及其使用及分配办法在合作社章程中 要有明确规定。 (6)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实行董事会、监事会和全员大会分权制。社员一人一票。 章程可为对合作社经营做出特殊贡献的社员设置多票权,最多可为三票。董事会和监事会至 少分别由2人和3人组成,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且只能由社员担任。超过1500名社员的合作 社可以在章程中规定组成社员代表大会。 (7)年度盈利或亏损均应向社员分配。通常按社员股金比例分配,也可由章程规定采 取其它分配方式。 (8)合作社成立前须经当地合作社审计协会审计通过,成立后必须加入所在地区的合 作社审计协会,并接受定期审计。至少每两年必须对合作社的设施、财产状况以及经营管理, 包括对社员名单的管理,进行审计。对资产负债表合计超过二百万欧元的合作社必须每年审 计。等等。 2 3 以后在1889年、1926年、1934年、1973年、1994年、2001年等做了多次的修改、补充和完善,最近一 次修改是2006年。 德国合作社的起源之一就是信贷合作社。其后,在德国合作社特别是农业合作社发展过 程中,合作金融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今天,德国的合作金融组织已经形成遍布城乡的合 作金融组织网络和健全的合作金融管理体制。 就成员数(约1600万)和客户数(约3000万)而言,莱弗森合作银行(Volksbanen and Raiffeisenbanken,简称BVR)和1255家合作银行构成德国合作社运动中规模最大的银行集团。 4包括两家合作社中心银行在内,它们已经形成了一个具有13765家分支机构的银行网络。作为一个银行体系,它们向成员,同样也向一般客户提供高水平、全方位的银行服务。 德国合作银行体系是一个具有三级层次结构的分权型组织。首先,1225家合作银行及其分支机构(2006年的交易总量约为6080亿,其中成员上缴资金为93.4亿)构成了该体系坚实 5的基础层。该体系中还包括214个莱弗森商品供销合作社,一同在DGRV中参与银行业和商业活动。今天,合作银行体系的贷款业务和储蓄业务的市场份额分别占到了20%和25.5%。其次,合作银行体系的第二层级由一个区域性中心银行(WGZ BANK)和一个区域性银行业务中心(DZ BANK)组成。该层级的作用主要是保持基层合作银行的资产流动性平衡,推动资产流动和融 资,处理国际贸易业务。目前,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成员和客户的利益,也出于适应德国银行 业整体性变革的需要,该层级正处于将区域性银行和一些基层性合作银行逐渐合并的过程 中。在德国合作银行体系的顶端则是德国中央合作银行,基层性合作银行和区域性合作银行 都是其股东。当然,该层级还包括很多提供专门金融服务或其他专业服务的相关机构。德国 合作银行体系中的所有企业都是区域性合作社审计协会的成员,同时也是全国联盟(DGRV) 的成员。 100多年来,尽管德国的经济体制和银行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合作银行仍然坚持合 作制的组织结构和为社员服务的宗旨。合作银行的股东也就是合作银行的主要客户,合作银 行的业务紧紧围绕客户需要来开展,中央合作银行把推动合作体系的健康发展作为自己的主 要任务。不过,事实上,一方面,目前德国合作银行在金融业务上与其他商业银行并无多少 区别,在政策上也已无什么优惠,对股东服务与其他客户更无明显差异。另一方面,德国合 作银行依然具有一些隐约的合作制特点:其一,合作银行体系保持相互独立又联合发展的格 局。各级合作银行都是自主经营、自我管理的独立法人,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同时,各级 合作银行又通过自下而上的持股和自上而下的服务实现了经济上的联合,形成了强大的合作 银行体系,发挥了整体优势。其二,由于合作银行的网点(特别是基层性合作银行和那些商 品供销合作社)比其它商业银行更加接近农村和农民,因此,更能为农民(多为基层性合作 银行或商品供销合作社的股东成员)服务。 3 4 指“DZ BANK AG”和“WGZ BANK AG”两家银行。 5 即所谓“兼营商品供销业务的信贷合作社”,这是带有莱弗森合作社思想印记的综合合作社。现在,这种 综合合作社逐渐减少,不到农业合作社总数的10%,但仍然在一些农村地区发挥着为社区和农户提供便 捷服务的重要作用。不过,巴伐利亚州合作社联盟的专家明确表示,这种兼营信贷和商贸业务的综合合 作社会越来越少,新成立的合作社也不太可能是这种合作社类型。 对合作社进行法定审计的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是德国合作社运动及其实践中一个富有特点的做法。不同 于大多数国家对合作社相对宽松的规制和监管,德国在《合作社法》中明确规定了对于合作 社进行法定审计的制度。 (1)合作社在成立前应经过当地合作社审计协会的审计,并且在申请登记时提交审计 协会的鉴定意见。 (2)合作社应加入当地审计协会,定期接受该协会的审计。审计内容是全方位的,不 仅包括合作社的日常业务往来、资产状况,也包括合作社领导层(董事会)的管理方式和经 济效益。每个合作社至少两年审计一次,资产超过二百万欧元的合作社必须每年审计。 (3)合作社应准许审计人查阅合作社账目和文件,核查现金、有价证券及商品存量, 应向审计人提供审计所必需的全部材料和证明。 (4)审计协会应书面报告审计结果。合作社理事会和监事会应立即召开联席会议,审 议审计报告。审计协会和审计人有权出席会议,理事会有义务将会议召开时间通知审计协会。 审计结果应向全体社员大会报告,以便让社员了解合作社的经营情况,并对自己和合作社的 利益做出正确评估和选择。监事会应在全体社员大会上宣布重要的审计结论,或发表对审计 结论的不同意见。审计协会有权咨询性地参加全体社员大会;因审计协会申请或全体社员大 会决议,应全部或部分宣读审计报告;甚至有权由审计协会召集全体社员特别大会公布审计 报告。 (5)审计协会对合作社的审计是有偿的 6。 (6)合作社审计协会必须具有注册协会的法律形式,由主管地方当局授予审计资格证 书。等等。 实践证明,德国严格的对于合作社法定审计制度,既可支持缺乏经验的合作社领导的工 作,也可对合作社内部管理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 4 今天,经过长期的发展、调整和整合,德国已形成多层级、网络型、分权式的合作社联 盟体系。 依据经营范围来划分,德国的合作社大致分为信贷、农业、工商业、消费和住房合作社 五大类。合作社自下而上为三级组织结构:基层合作社;区域性合作社联盟,区域性专业协 会;全国性合作社联盟,全国性行业协会。一般情况是,社员在自愿、民主的基础上组织基 层合作社,各基层合作社按区域组建区域性合作社联盟,各区域性合作社联盟再组建全国性 的合作社组织。在区域性合作社联盟一级,还有各专业的合作社组织,它们也是由基层合作 社组成的,既是同级区域性合作社联盟的成员,也是全国性专业合作社组织的成员。 除了为数不多的商品供销合作社之外,德国的基层合作社基本上都是专业性的,一个基 层社常常就是一个企业。社员可同时加入几个合作社,同时各个合作社之间也有竞争,从而 6 据巴伐利亚州合作社联盟介绍,审计费以前以天计费,现在以小时收费,大约75欧元/小时?人。 保证为社员提供更多的服务。 合作社联盟则是多元化、综合性的。联盟自身不从事具体的业务经营活动,而是扎扎实 实地为基层社办实事。合作社联盟的主要职能有五个方面:(1)对合作社进行审计,分析合作社的经济和财务状况,提出改进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法律规定,德国所有合 作社都必须接受审计,而德国莱弗森合作社国家联盟(DGRV)和各区域性合作社联盟被授予这项法定审计的权力。(2)向合作社提供市场信息和咨询服务,解决经济纠纷,处理法律事 务。(3)对合作社领导人及其成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决策水平和经营能力。(4)为合作社提供低息贷款担保,或者为银行对合作社进行信用评级。(5)代表合作社向政府游说,表明利益诉求,争取优惠政策78。各级合作社联盟和专业性协会的经费既来源于合作社上交的会费, 也来源于联盟的服务收费和一些经营获利。 在全国一级,全国性合作社组织下设全国性的合作社行业协会,对全国的合作社进行分 类指导。属于国家级合作社联盟的组织机构有代表信贷合作社的德国莱费森合作银行联盟 (BVR)、代表农业合作社的德国莱费森农业合作社联盟(DRV)、代表工商业合作社的工商业 合作社联盟中央联合会(ZGV)、代表消费合作社的德国消费合作社联盟(BdK)以及代表住 房合作社的住房合作社经营总会(GdW)。在这五类合作社中,信贷、农业和工商业合作社发 展较好,与农业的关系较为密切,它们进一步联合起来,组成德国莱弗森合作社国家联盟 (DGRV),成为一支重要的社会经济力量。 5 经典的合作社理论认为,合作社是同时兼有企业和共同体两种性质的特殊经济组织,不 以营利为目的。但是,与世界各国合作社发展现状相类似,德国合作社(当然包括农业合作 社)的情况也越来越不同于经典理论。 除了为数不多的商品供销合作社之外,德国基层合作社基本上都是专业合作社。虽然根 据德国合作社法,合作社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即“服务于增进合作社成员的收益或经 营,或者服务于合作社的公益意向”。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近些 年来,德国合作社迫于市场竞争压力,越来越呈现规模化组织、专业化经营、企业化运作的 趋势,换言之,德国农业合作社出现了向营利企业转化的显著趋势。这主要表现为: (1)合作社旨趣由社员需求导向向市场需求导向转变,合作社日益关注市场需求及其 变化,追求有效的营销策略以及品牌建设,而不再像以前那样注重社员的具体需求。譬如, 具有鲜明的社员需求导向的莱弗森商品供销合作社逐渐减少,已不到农业合作社总数的 10%。 7 据德国农业合作社联盟介绍,他们目前正在密切关注的议题主要有:(1)欧盟减少农业补贴的趋势;(2) 生物能源政策;(3)转基因政策等。 8 据法兰克福合作社联盟介绍,其成员年费根据合作社经营规模为250—15万欧元不等。又据巴伐利亚州合作社联盟介绍,其成员年费为合作社经营收入的0.09%。 (2)社员异质性日益增强,社员在是否专业经营、生产经营规模以及年龄等方面差异 逐渐突显,导致合作社及其社员越来越倾向于股份化持股、差别化投票以及按股分配,在传 统合作基础上引入灵活的资本联合形式。 (3)合作社通过联合和合并,进行规模化整合,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德 国合作社由小到大,打破地域限制,跨区域整合的趋势不断加剧。近些年整个德国合作社数 量不断减少,单个合作社规模明显扩大。1950年联邦德国有23842家农业合作社,到1998 年有4221家,到2006年底有3188家。 (4)随着合作社经营规模及业务量的不断扩大、非社员业务的增加以及向新的经营领 域的拓展,合作社聘请专职管理人员也就不可避免,合作社民主管理逐渐为专家管理所代替, 全体社员大会逐渐为代表大会所代替。当然,监事会成员依然是荣誉职务,负责监督专职经 理的工作。 (5)出于市场竞争的需要,合作社的非社员业务不断增长,社员与合作社的关系日渐 疏远。 (6)在德国,由非营利的合作社转化为以营利为目标的股份公司早已不是个别现象, 而且,这种情况目前在农业合作社中也有所出现。 应该说,合作社企业化运作的效率和效益是显著的,但是,这确实使得人们有时难免以 疑虑的眼光看待合作社。当然,无论在大多数德国政府官员、学者或是一般德国人心目中, 合作社就是一种企业形式,与其他企业形式并无什么差异,其企业化运作的做法更是顺理成 章。 6 尽管德国的合作社与政府并没有直接的行政关系,也不依赖政府,表现出较强的独立性。 然而,长期以来,政府通过立法和提供一些优惠政策,保障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促进合作社 的健康发展。 德国基本法明确规定:“促进合作制”、“支持合作自助”,并把这种“促进和支持”作为 “优先目标”。 德国政府为支持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对合作社用税后利润进行投资的部分免征所得税。 农业企业、合作社还可获得免交营业税、机动车辆税的待遇。为农业企业提供咨询、农机出 租等服务的合作社免交法人税等。 德国政府鼓励农民走联合发展之路,并为农业合作社提供财政支持。在德国合作社发展 初期,普鲁士政府于1896年和1897年对合作社谷物仓储设施的建设给予总计500万百万马 克的资助,并将普鲁士中心合作社的原始资本提高到3000万马克,专门用于谷物仓储运作 的费用开支。同时,其他德意志国家也对合作社的仓储设施建设给予了不少财政支持。现在, 新成立的农业合作社5年内可享受创业资助,包括人工费用、办公设备和咨询费,最初资助 比例为60%,然后逐年减少;7年内可享受投资资助,如采购、加工、销售、仓储、包装等 经营性投资成本,资助额最高为投资总额的35%,但不超过其销售收入3%。 另外,德国政府还对农业企业实施特殊性的信贷管理政策,支持信贷合作社的发展,向 农民提供低息贷款。从1954年开始,德国联邦政府对农村信贷实行利息补贴。 东西德统一后,政府对原东德地区农业合作社的重组给予了一定的财政支持,帮助他们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重新运转,并按欧盟的规定进行生产。财政补贴范围较广,主要包括中小 型企业的增资扩股、内陆水域治理、互助组织、牛奶加工作坊、土地归整、促进新企业的诞 生、新农民的培育等。其方式包括限制农村贷款特别是农村种养企业贷款的最高利率上限、 降低贷款利息率、由政府政策性金融机构直接安排低息贷款。 1969年,联邦德国成立了德国农业及食品行业销售促进基金,统一规划西德农业与食 品业的营销。会员企业按所加工原料的数量,交纳一定会费,如制糖厂为每吨甜菜0.16欧 元、牛奶场每吨牛奶1.22欧元。基金通过两个执行机构开展工作:一是德国农业中央营销 有限公司(CMA)负责营销与宣传,主要任务为促进销售及协调公共关系,树立在国内外市 场的整体形象;组织参加各类博览会,协助建立业务联系;举办销售技术、产品信息和企业 经营管理培训及咨询。二是中央市场与价格通报处(ZMP),负责研究农产品市场发展,每周出版数期市场报告和大量的分析、预测及背景报告,协助企业判断市场变化,进行自我定位。 除定期刊物外,还发布专题报告和年度报告。 当然,随着德国社会经济以及合作社的发展,德国现在将合作社视同于一般的商事法人, 越来越将合作社与农业企业一并作为政策对象,少有专门的支持政策。不过,事实上,由于 农业合作社在德国农业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他们还是获得了相当比重的针对所有营农主体 的政策性支持。 1 目前,我国正处于农业发展实现新跨越、农业生产方式加快战略转型、农业综合竞争力 全面提升的至关重要的时期。为此,积极推进农业组织化进程,努力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 已成为全面提高农业整体素质和效益,增强农业市场竞争能力,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尽快 形成中国特色现代农业道路的主要内容和重要途径之一。 国内外大量理论和实践表明,只有农业生产中最基本的特点——生产的生物性、地域的分散性以及规模的不均匀性存在,农业合作就有存在的必然性。就整体而言,农业特有的产 业特性和分散经营的特点,既决定了农民生产的家庭经营制是必然的长期的制度选择,同时 也决定了农业和农民必然需要通过提高组织化程度来克服先天劣势,提高竞争能力,增加利 益所得。这在发展中国家如此,在发达国家也如此。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无疑是提高农 业组织化程度最为重要的途径和手段,农民专业合作社无疑是在市场化、国际化农业中最为 有效的合作形式。 如前所述,德国的农业合作社遍布德国农村地区,为农民提供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 以及信贷、农资供应、咨询等服务,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载体,在德国的社会经 济中发挥重要作用。德国80%的农场主参加了各类合作社,农业合作社的市场占有率在肉类、谷物类和蔬菜类以及奶制品类的交易中分别达到了30%、50%和75%,农业合作社2006 年的销售总额达到了383亿欧元。 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与发展面临着新的良好机遇。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健全,各 地正在加快法律实施办法的立法进程,法制保障更加有力;政策支持保护体系逐步完善,中 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不断加大,扶持措施更加具体,宏观环境愈益宽松;各级党 委政府高度重视,组织领导力度不断加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对外合 作交流逐步展开。我们要牢牢把握机遇,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思路和重点 任务,大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现更好更快发展,进而实现从自然农户向法人农户的转 变,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构建适应现代化发展要求的新的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 经营体系。 2 在推进我国农业组织化及农民组织化进程中,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我国农业组织化及农民 组织化的国情基础和时代特征。首先,我国农业组织化应是基于我国区域差异显著、发展阶 段各异、产业领域广泛的农业发展现实国情的农业组织化。必须充分认识我国农业组织化进 程的阶段性、区域性和长期性,不盲目照搬国外农业组织化经验,不盲目推广国内某地农业 组织化经验,要大力提倡因时因地制宜地推进各地农业组织化进程。其次,我国农业组织化 应是以农民组织化为核心、以合作制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利益机制为纽带、以产业化 经营为基本形式的农业组织化。再次,我国农业组织化应是基于大农业观念的农业组织化。 所谓大农业就是现代涉农产业(Agribusiness),所谓农业组织化应在这样的大农业领域来加 以推进。 要充分认识到农业组织化进程的阶段性、差异性和长期性,因时因地制宜,鼓励多种形 式发展。应该看到,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及其利益联结机制而言,凡是存在的就有一定 的生命力,就对农民有一定的好处。只要能够解决农民的实际困难,改善农民的境况,提高 农业的竞争能力和整体素质,就让其自由发展,而不必看重形式、手段、路径等,不宜过分 强调什么或反对什么。切忌搞运动,下指标,操之过急,一哄而上。 要充分尊重农民、企业和基层的自主性和创造性,坚持民办性质,减少政府干预。政府 在农业组织化进程中正确的角色定位和恰当的作用发挥,是我国农业组织化进程是否顺利、 有效的关键所在。在引导、扶持、推动农业组织化进程时,政府必须对自身角色正确定位, 恰当地选择政策手段,即要推动而不强迫、扶持而不干预、参与而不包办。 要围绕各地有区域比较优势的主导产业发展,着力构建“专业农户?专业合作社?专业 加工企业?专业行业协会”的以专业合作为主线的“四位一体”农业组织化体系。 3 如前所述,德国合作社发展的主要经验之一就是合作社(包括农业合作社)一直是在明 确的法律基础上发生、发展、变化和调整。 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经颁布实施,因此,要尽快推动出台法律规定的农 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税收优惠政策、信贷支持政策等配套法规制度。考虑到我国各 地情况差异,各地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地方立法进程,抓紧研究制定《农民专业合作 社法》实施办法,将一些行之有效的扶持政策法规化。 4 国内外经验表明,农民合作社作为弱势产业从业者的互助合作组织,需要得到政府支持, 尤其在合作社发展的初始阶段。如前所述,德国合作社发展的主要经验之一就是适度的政府 支持。尽管德国的合作社与政府并没有直接的行政关系,也不依赖政府,表现出较强的独立 性,然而,长期以来,德国政府通过立法和提供一些优惠政策(这些政策涉及财政、金融、 服务等多方面),保障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尤其是在合作社发展初 期和东西德统一后。 从总体上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现在正处于初始发展阶段,依然势单力薄,亟需政府 及社会加以大力扶持。在这一点上,我们绝不能简单地照搬一些已处于合作社成熟发展阶段 的国外发达国家将合作社只是视为一般营农主体的做法,相反地,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农民 专业合作社的初始的发展阶段和严峻的市场环境,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视为特殊的营农主体, 进一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力度。 具体地说,(1)要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财政支持农业的重点之一,逐年增加扶持 资金和贴息扶持,重点资助一些有产业基础、受群众欢迎、带动性较强、市场潜力大的农民 专业合作社。(2)要重点鼓励、引导和支持一批优质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油料专业合作社、 棉花专业合作社、生猪专业合作社、奶牛专业合作社等相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设和发展。 要大力支持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特色农业,开发有地方特色的名特优农产品。(3)要尽 快依法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机械、排灌、植保、 家畜配种和疾病防治、培训等方面服务,给予尽可能的税收、信贷等方面优惠。(4)要将国 家农业综合开发建设、农产品优势区域建设、优势产业带建设、扶贫开发建设等工程项目, 以及农、林、牧、渔,农产品加工重点工程项目,优先委托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5)要集中一定财力,通过适当途径,着力打造我省以及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公共服务 平台(主要是公共物流平台、公共营销平台)。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参与现代商业业 态提供政策性扶持和补贴。 5 如前所述,德国各级合作社联盟及基层合作社都十分重视培训工作。这是一条重要经验。 同样,这也许是我国目前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最迫切的事情。要由政府建立培训基地(可考虑在全国建立合作教育学院),对各级农业部门主管干部、合作组织的负责人,从每个合 作组织选取的一定比例的社员骨干,分期分批进行有计划的培训,以培养一大批有合作思想、 懂得如何指导合作组织发展的领导干部,和一大批具体管理合作组织的负责人和参与合作组 织的社员骨干。此外,要充分利用政府的农村社会化服务网络体系,结合农业技术普及推广 工作,对广大农民开展合作教育。值得特别指出的是,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工作纳入政6 府预算,,成为一项有要求、有经费、有考核的日常工作。 如前所述,经过长期的发展、调整和整合,德国已形成多层级、网络型、分权式的合作社联盟体系。这已成为德国合作社的一大特点。 我们应该全面地看待德国这方面的经验。首先,农民合作社之间的联合是农民合作的题中之意,应该给予支持和鼓励。其次,应该清醒地看到,德国今天十分完善的合作社联盟体 系,是经过了长达百年的发展历程才得以形成的。显然,我国尚处于发展初期的农民专业合 作社现在就将注意力过多地放到农协或合作社联盟建设上,则不免是生搬硬套,南辕北辙, 徒生后患。再次,针对我国复杂多样的农业农村发展情况,应允许、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基层 提高合作社开放性,探索形式多样的合作社形式。要鼓励合作社跨区域发展,扩大组织规模 和覆盖面。要鼓励开展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和联合,探索组建区域性合作社联社、联合会或联 盟。要大力发展以龙头企业、合作社和专业农户为主体的农产品行业协会。要积极探索农民 信用合作组织、农地合作组织等新合作形式。 要适时地、顺势地建构具有我国特色的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础的合作经济体系。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我们不否认有些地区完全可以探索农民合作组织的联合或联盟,但很难说有 必要在任何地方都搞农协或合作社联盟。应该明确指出,就我国大多数地区而言,现在应是 大力宣传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积极发展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流形式的各种农民专 业合作组织,并使之健康发展,为将来构建农民合作体系打好基础的时候,而不是搞各种农 协,更不能做秀,为搞而搞。即使在一些地区探索农民合作组织的联合或联盟,也应注重农 协或联合会的组织基础建设,即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农民合作组织的联合或联盟是产权清 晰,权责独立的多个农民合作组织的自愿联合或联盟,而不是对这些农民合作组织的“收编” 或“管理”。此外,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也许构建市、县(区)级联合或联盟比较现实,没 有必要着力构建全国农民合作组织的联合或联盟。我们更期待出现更具民间基础、更有实质 功能、更重民主治理的农民合作组织的联合或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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