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注册资金.doc
抽逃注册资金 犹如解衣包火
“解衣包火,自惹其灾”。一个人把自己的衣服解下来去包住燃烧的火燃,其结果是可以想见的。这样的人和事在生活中还真不少见。比如注册公司之后就把注册资本金抽出来,结果这个公司变成了一个空壳子。空壳公司开展的公司活动,哪里还有在商海中承担风险的能力。前不久就接到来自山东一个公司的电话咨询,先是咨询公司要破产,后来又说起注册资本金抽出的情况。作为律师,凭着曾经长期从事过企业工作的经验,一下子就听出该公司老总的意思。既要通过破产免除一些债务,又想掩盖抽逃注册资本金的事实。如意算盘打得真好,一不丢西瓜,二不舍芝麻。鱼和熊掌兼得。
天下哪有这样的好事~回答当然是明确的。破产依照破产法进行;抽逃资金麻烦大了。
所说麻烦是说,抽逃资金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都要负担。
资本是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经营活动的物质保证,资本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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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公司制度的灵魂。我国公司法采实缴资本制,在资本的管理运行中强调“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原则,发起人、股东缴纳的出资是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实力和信用的象征。抽逃出资行为使公司资本虚置,非法地减少了公司实有资产,削弱了公司的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影响到交易相对人的正确判断和交易安全,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条及其他相关法律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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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抽逃出资具有隐蔽性、欺诈性。在司法实践中,目前抽逃出资的方式主要有:
1.公司验资注册后,将货币出资用于偿还股东个人债务或他人个人债务,这常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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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发起人或股东用借款或贷款作为注册资本,一旦公司设立后,就将借来的出资抽回,归还原主。
2.公司验资注册后,非因经营或正常业务开支又没有正当理由抽走货币出资。
3.把他人的实物“借”来出资,公司一经注册,再将它归还原来的权利人。
4.公司验资注册后,将已办产权转移手续的实物、工业产权、专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再无偿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他人。
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
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股东出资是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抽逃出资行为侵犯了公司财产权,公司依法享有返还财产请求权,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公司承担返还所抽逃出资,并支付按其抽逃出资的数额和时间计付利息的侵权责任。如果抽逃出资的行为直接造成了公司其他损失,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已足额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违约责任。公司设立协议或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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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发起人或股东之间的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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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股东具有按时足额向公司缴纳出资的合同义务,抽逃出资影响了合同的适当履行,违反了合同义务,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依法享有请求违约行为人向公司返还出资及其利息的合同权利。
3.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抽逃出资行为非法减少了公司资产,削弱了公司的偿债能力,如果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因此不能实现,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为抽逃出资提供帮助或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股东、董事、经理的连带责任。抽逃出资提供帮助或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股东、董事、经理与抽逃出资股东共同承担的两种连带责任:一是对公司承担的返还所抽逃出资及其利息的责任,二是在公司不能清偿的情况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在抽逃出资的数额及利息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抽逃资金的刑事责任
刑法159条规定:抽逃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抽逃资金额的2%以上10%以下罚金。
虚报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交付货币、物资或者没有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虚假出资或者按规定出资后,待公司成立后,又以各种方式抽回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出资,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发起成立公司时依《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确认的个人应出的资本,出资人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货币和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按规定的比例出资,出资人一旦认可出资额,就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足额缴纳认出的资金。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一旦缴纳所认出资额,便不可撤回。
虚报出资、抽逃出资,正是出资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致公司不能成立或因资金不足致公司遭受严重损失。
本罪应具备以下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秩序;
本罪在客观上的表现为:
1、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发起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时没有缴纳出资、实物、办理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转移手续;
2、发起人成立公司后,又以各种手段、形式,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抽回出资;
3、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具备了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身份的人才能构成本罪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比较复杂,虚报出资罪,故意或者过失均可构成,抽逃出资罪只能是明知的故意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犯罪,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行为之一,便可构成“虚报出资罪”或者“抽逃出资罪”,如果两个行为都具备,构成本罪。
虚报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规定:
一是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额2%以上10%以下的罚金;
二是单位犯本罪,处罚金,并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抽逃资金的行政责任
《公司法》209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61条都做了规定,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抽逃注册资本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应当注意的现象是,公司注册之后马上抽逃注册资金的情况不是个别的,甚至可以说是相当普遍的。好多在成立公司之际,为了能通过验资而达到注册的目的,东挪西借,一旦注册成功,马上将注册资金抽回。虽然他们大都寄希望于公司经营带来利润充实空壳公司,但是商海的风浪往往不给他们便利。资不抵债的情况一经出现,当初的“抽回”资金的行为,就成为债权人手中的小辫子。
这里的要害是侥幸心理。侥幸让人解下衣服包火,但是包火的结果往往是引火烧身,自找倒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