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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凯材料补充法律意见书关于上海飞凯光电材料首次公开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致:上海飞凯光电材料通力(以下“本所”)根据与上海飞凯光电材料(以下“人”)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指派、律师(以下“师”)作为人首次公开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本次”)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了《关于上海飞凯光电材料首次公开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法律意见书”)、《关于上海飞凯光电材料首次公开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律师工作报告”)(上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合称为“已出具法律意见”),现根据人及证...

飞凯材料补充法律意见书
关于上海飞凯光电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首次公开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致:上海飞凯光电材料通力(以下“本所”)根据与上海飞凯光电材料(以下“人”)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指派、律师(以下“师”)作为人首次公开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本次”)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了《关于上海飞凯光电材料首次公开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法律意见书”)、《关于上海飞凯光电材料首次公开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律师工作报告”)(上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合称为“已出具法律意见”),现根据人及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12681号《行政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反馈意见”)的要求,同时鉴于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已对人截止2011年12月31日的三年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天职沪ZH[2012]1019号《审计报告》,现就有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师已经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再次履行了审慎核查的义务,并对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提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所披露的事项以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1030016/SQ/lg/ewcm/D103-3-2-1第一部分关于反馈意见相关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答复一.人技术相关事宜(反馈意见重点问题1)(一)结合人的业务沿革、实际人及技术的工作经历等进一步说明并披露人技术的来源人的技术为实际人JINSHANZHANG和副总经理。所律师对JINSHANZHANG和的访谈,人自设立以来秉承为高科技提供优秀新材料的企业宗旨,一直专注于紫外固化材料等新材料的研究、生产和销售,通过不断调整发展战略,丰富和优化结构,逐步形成了以紫外固化材料为主的新材料研发生产体系,紫外固化光纤光缆涂覆材料的。所律师核查,JINSHANZHANG系华东师范大学化学系学士、科学院上海光学精密机械研究、密执安大学化学博士,对高分子材料及其性能具有深入的掌握和研究。1993-2000年JINSHANZHANG任职于摩托罗拉公司承担锂电池、封装用高分子材料的研发工作。2000-2002年JINSHANZHANG在硅谷DIGILENS公司从事光通讯元器件研发工作。通过上述学习以及工作经历,JINSHANZHANG积累了丰富的高分子材料技术及经验,谙熟高分子材料在和光通信行业的技术应用。21世纪初期,和光通信行业进入快速成长阶段,而国内与其配套的高分子材料技术尚处于落后阶段,因此,JINSHANZHANG决定回国创业,于2002年创办飞凯有限。所律师核查,曾于1986-1994年担任科技大学物理化学课程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胶体与界面化学,1994-1998年在东北大学取得材料工程博士学位。1998-1999年任上海血制品新品部经理,1999-2002年任上海联合利华研究所项目经理,从事洗涤剂、氧化钛等金属氧化物研究工作,2002-2005年任上海佰材料研发中心,从事稀土材料、无机氧化物以及汽车尾气净化剂等研究工作,并于2005年加入飞凯有限。所律师对JINSHANZHANG和的访谈并根据人的说明,飞凯1030016/SQ/lg/ewcm/D103-3-2-2有限设立后,JINSHANZHANG与其他研发技术通过大量反复的试验和配方调整于2003年研发了KG系列光纤光缆涂覆材料。由于客户不断改进光纤生产工艺,为满足客户的需求,公司需持续进行研发,调整配方、改进性能。2007年以后,随着光纤需求量的急速增长,国内光纤生产商开始采用更加先进的光纤技术,速度由800-1,000m/min提升至1,600—1,800m/min甚至更高,同时为节约生产过程中的换棒时间,提高产能,采用大棒,预制棒直径从原来的60mm提高至120-150mm。光纤生产工艺的改进对光纤涂覆材料的性能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其具有更高的固化速度、更性和均匀性、更少的挥发组分。JINSHANZHANG通过多年对紫外固化材料的研究,认为高速时,纤丝的冷却时间变短,涂覆时纤丝温度更高,对于涂覆材料的附着力和均匀性要求也更高,需要开发性能更佳的低聚物树脂和特种单体以适应下游客户工艺提升的要求。为此,人通过研发逐步形成了以分子量分布较窄的聚氨酯丙烯酸树脂(安庆飞凯已于2011年3月对该项技术申请了国内发明专利,并于2011年5月通过了初步审查,2011年10月进入实质审查,目前处于实质审查阶段)、高附着力的辐射固化活性单体(人已于2010年9月对该项技术申请了国内发明专利,并于2010年10月通过了初步审查,2011年8月进入实质审查,目前处于实质审查阶段)、基于分子量分布较窄的聚氨酯丙烯酸树脂和高附着力的辐射固化活性单体的配方技术为主的技术,上述核心技术成果均由人研发取得,且由人合法拥有。(二)师核查过程就人的技术来源问题,师会同保荐机构核查了人提供的技术研发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实验本,人采购的实验用仪器设备、原材料等研发相关之物品的财务支付凭证和,人专利申请材料等资料,现场查看了人的及实验用仪器,并就进行技术研发的、研发目标的确定、技术形成的思路、研发的时间及过程、所参考的主要文献、历史上或目前是否争议或潜在纠纷等问题对人技术JINSHANZHANG和分别进行了访谈。同时,人及其技术JINSHANZHANG、亦分别就人的技术来源1030016/SQ/lg/ewcm/D103-3-2-3及历史上或目前是否争议或潜在纠纷等问题出具了相关说明。(三)是否争议或潜在纠纷所律师核查并根据人及其技术JINSHANZHANG、出具的说明,人自成立以来未发生因技术对其他公司专利或技术构成而引起或纠纷的情形,未因专利或技术受到主管行政部门的处罚,历史上或目前不争议或潜在纠纷。基于上述核查,师认为,人的技术成果均来源于人研发,人未发生因技术对其他公司技术而引起或纠纷的情形,历史上或目前不争议或潜在纠纷。二.行业数据来源是否符合真实性、客观性和权威性的要求;人、安庆飞凯的具体业务情况说明以及人、安庆飞凯及相关是否具备从事业务所必需的资质、或认证相关事宜(反馈意见重点问题2)(一)人所处行业及相关;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有关行业数据的来源,是否符合真实性、客观性和权威性的要求所律师核查并根据人的说明,人的主营业务为高科技领域适用的紫外固化材料等新材料的研究、生产和销售,人所属行业为紫外固化材料行业,属于精细化工行业。根据2001年4月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指引》的相关规定,人所处行业属C4石油、化学、塑胶、塑料之C43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业。人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所披露的人所处行业的行业数据主要发布机构如下:机构名称机构简介工信部下设运行监测协调局,负责监测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工业、通信中民业日常运行,分析国内外工业、通信业形势,统计并发布工业和化部相关,进行预警和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工信部”)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承担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相关工作。1030016/SQ/lg/ewcm/D103-3-2-4感光学会辐由全国辐射固化科技工作者和企业家自愿组成的集学射固化专业委员术、教育、技术开发与技术交流为一体的辐射固化行业会自律组织。上海申银万国证创建于1992年,是申银万国证券的控股券研究所有限公子公司,是陆成立最早、规模最大、具有法司人资格的综合性证券研究咨询机构。iSuppli是全球领先的价值链研究和咨询服务提iSuppli供商,研究范围覆盖了元件、消费、显示、汽车处理等领域。资料来源:各机构以上机构均为权威数据发布机构,据此,师认为,人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所披露的行业数据来源于上述权威机构的,符合真实性、客观性和权威性的要求。(二)结合人、安庆飞凯的具体业务情况说明并披露人、安庆飞凯及相关是否具备从事业务所必须的资质、或认证1.人所律师核查,根据人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人的经营范围为研究、生产高性能涂料,销售自产,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和售后服务;上述同类商品及化工(品限证规定范围)的批发、进出口、佣金(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的配套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证管理商品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涉及经营的凭证经营)根据上述中所载的经营范围,人具有以下证:(1)人已于2011年6月2日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手续并取得00869587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2)人已于2004年3月15日办理自理报检企业备案手续且目前持1030016/SQ/lg/ewcm/D103-3-2-5有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2011年6月17日核发的备案登记号为3100713014的《自理报检企业备案登记证明书》,有效期为五年;(3)人已于2011年5月25日取得登记编码为3122232608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登记》,有效期至2012年12月13日;(4)人持有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1年7月29日核发的登记编号为沪安监管经(乙)字[2011]101567的《中民危险化学品经营证》,经营范围为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氧化剂;易燃液体:低闪点液体、中闪点液体、高闪点液体;腐蚀品:酸性腐蚀品、碱性腐蚀品(其中特定种类化学品有:高锰酸钾);以上不剧毒化学品。涉及特别凭经营。上述经营场所内存放化学品。该证的有效期至2014年7月28日。所律师核查,人相关已参加了化学品生产经营安全培训,并取得了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安全培训资格,具体情况如下:安全资格类型证号培训日期有效期限生产经营负责36042919651崔信华人安全培训资格证2009年9月3年001037732书安全生产管理3宋联新2009年9月3年安全培训资格920141641其他从业安全3凌丽玲2011年6月3年培训资格517104351其他从业安全32011年6月3年培训资格129036051其他从业安全32011年6月3年培训资格0168312512.安庆飞凯1030016/SQ/lg/ewcm/D103-3-2-6所律师核查,根据安庆飞凯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安庆飞凯的经营范围为高性能涂料的研究、生产,销售自产并提供相关的售后服务。(经营范围中不含须经专项审批的经营项目和限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项目)。根据上述中所载的经营范围,安庆飞凯具有以下证:(1)安庆飞凯已于2010年11月26日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手续并取得00702135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2)安庆飞凯持有安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2010年9月10日核发的备案登记号为3402600584的《自理报检备案登记证明书》,有效期为五年;(3)安庆飞凯已于2008年11月20日取得登记编码为3408960282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登记》,有效期至2014年11月26日。基于上述核查,师认为,人和安庆飞凯已经取得其目前经营活动所需的各项经营,相关已具备从事业务所必需的资质、或认证。三.PhiChemUSAInc.、Dublinchem,Inc.相关事宜(反馈意见重点问题3)(一)PhiChemUSAInc.(以下“飞凯”)和Dublinchem,Inc.的设立、历史沿革、具体业务情况,报告期内各年度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数据1.飞凯根据实际人JINSHANZHANG的说明,飞凯的设立系由于人生产经营所需部分化工原辅材料产自于,该部分原辅材料主要为LAMBENTTechnologies公司生产的硅氧烷添加剂、MeissnerFiltrationProducts,Inc.生产的过滤芯以及UNIVERSALINSTRUMENT公司生产的。由于双方直接跨国中的订单签署包装、交货、验货、付款、售后服务等及手续较为复杂,并且人对上述原辅材料的采购量较小,对积极性不高,为此,人实际1030016/SQ/lg/ewcm/D103-3-2-7人JINSHANZHANG于2006年5月6日设立飞凯,由飞凯在采购上述原辅材料,再销售给人。根据SteveCostello分别于2011年12月22日和2012年3月1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飞凯系依据加利福尼亚州公司法律于2006年5月6日在加利福尼亚州设立,并已于2010年4月9日正式注销,存续期间始终为JINSHANZHANG100%持股的公司。根据SteveCostello于2012年3月1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飞凯的主要经营活动为精细化学用品和相关的贸易。根据KENSUNCPA于2012年3月9日出具的审计报告,飞凯截至2009年12月31日和截至2010年12月31日的总资产、产,以及飞凯2009年度和2010年度的收入、净利润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截至2009年12月31日截至2010年12月31日总资产85,528.0012,167.00产11,031.00无飞凯2009年度2010年度收入1,312,948.001,008,350.00净利润686.001,136.002.Dublinchem,Inc.根据人董事YUANWANG的说明,Dublinchem,Inc.的设立系美国飞凯设立期间,由于JINSHANZHANG较长时间居住,飞凯的具体业务主要由YUANWANG负责(YUANWANG长期居住在,当时与JINSHANZHANG为夫妻,双方于2010年6月离婚)。2010年初,JINSHANZHANG与YUANWANG开始协商离婚事宜,由于飞凯的全部股权为JINSHANZHANG持有,而具体业务由YUANWANG负责,为此,双方决定由JINSHANZHANG注销飞凯,而由YUANWANG设立Dublinchem,Inc.承担相关业务。1030016/SQ/lg/ewcm/D103-3-2-8根据SteveCostello于2012年3月1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Dublinchem,Inc.系依据加利福尼亚州公司法律由YUANWANG于2010年4月28日在加利福尼亚州设立的公司,Dublinchem,Inc.设立时,YUANWANG持有Dublinchem,Inc.100%股权;2011年11月2日,YUANWANG将其持有的Dublinchem,Inc.100%股权转让给了YANFENGYANG,前述转让完成后,YANFENGYANG持有Dublinchem,Inc.100%的股权,Dublinchem,Inc.已于2011年12月27日正式注销。根据SteveCostello于2012年3月1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Dublinchem,Inc.的主要经营活动为精细化学用品和相关的贸易。根据KENSUNCPA于2012年3月9日出具的审计报告,Dublinchem,Inc.截至2010年12月31日和截至2011年12月31日的总资产、产,以及Dublinchem,Inc.2010年度和2011年度的收入、净利润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截至2010年12月31日截至2011年12月31日总资产2,325.00628.00产608.00--Dublinchem,2010年度2011年度Inc.收入117,130.00762,879.00净利润108.00-89.00(二)飞凯注销的、合法合规性、资产处置情况、是否争议或潜在纠纷;根据实际人JINSHANZHANG的说明,飞凯的注销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三(一)2部分之Dublinchem,Inc.的设立。根据SteveCostello于2012年3月1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飞凯注销时,JINSHANZHANG持有飞凯100%的股权,飞凯注销时的剩余资产已全部分配给飞凯注销时的股东,飞凯注销时无剩余未分配资产。1030016/SQ/lg/ewcm/D103-3-2-9根据SteveCostello于2012年3月1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飞凯注销合法合规,不争议或潜在纠纷。(三)YUANWANG转让Dublinchem,Inc.股权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YANFENGYANG的背景、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公允性及合理性,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情况,YANFENGYANG与人及其股东、实际人、董事、监事、、其他之间是否关联;1.YUANWANG转让Dublinchem,Inc.股权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为了降低成本,人不断通过研发进行配方优化以及工艺改进。针对价格较高的原辅材料品种,由人物流部根据开发部提出的性能指标要求在市场上寻求价格低但性能相近的材料并采购样品,开发部进行配方调整或工艺改进试验,试验合格后小批量生产并向客户推广试用,经过一段时间试用情况良好后,再进行全面替换。报告期内,人不断试用其他品牌材料对向关联方采购的原辅材料进行渐进式替换,其中,硅氧烷添加剂选用DowCorning(以下“道康宁公司”)替代LAMBENTTechnologies公司生产的,过滤芯由PaulCorporation(以下“颇尔公司”)替代MeissnerFiltrationProducts,Inc.生产的,衬四氟反应釜替代进行高纯化学品提纯。在经过客户较长时间的使用后,人的质量、性能以及可靠性得到市场的充分检验,2011年11月,人开始实行上述原辅材料的全面替换,而道康宁公司的硅氧烷添加剂、颇尔公司的过滤芯以及衬四氟反应釜市场均有销售,因此人不再通过Dublinchem,Inc.采购原辅材料。为此,YUANWANG决定不再经营Dublinchem,Inc.,恰逢YUANWANG的朋友YANFENGYANG有设立公司经营贸易业务的初步想法,因而YUANWANG将Dublinchem,Inc.的股权转让给YANFENGYANG。根据SteveCostello于2012年3月1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2011年11月2日,YUANWANG将其持有的Dublinchem,Inc.100%股权转让给YANFENGYANG,上述股权转让行为有效、真实、合法合规。1030016/SQ/lg/ewcm/D103-3-2-102.YANFENGYANG的背景、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公允性及合理性,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情况根据师对YANFENGYANG的访谈,YANFENGYANG与YUANWANG系因共同在RocheMolecularDiagnostics工作而相识,目前系朋友,根据SteveCostello于2012年3月1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YANFENGYANG与YUANWANG不是关联方。所律师核查,并根据SteveCostello于2012年3月1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上述股权转让的转让价格为0。根据师对YANFENGYANG及YUANWANG分别进行的访谈,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三(三)1部分所述,YUANWANG决定不再经营Dublinchem,Inc.,考虑到截至2011年10月31日,Dublinchem,Inc.的产约600,数额较小,且办理Dublinchem,Inc.的注销手续尚需花费一定费用,恰逢YANFENGYANG有设立公司经营贸易的初步想法,因此,经与YANFENGYANG协商,YUANWANG决定将Dublinchem,Inc.100%股权无偿转让给YANFENGYANG。基于上述核查,师认为,YUANWANG向YANFENGYANG转让其持有的Dublinchem,Inc.100%股权的定价系参照Dublinchem,Inc.截至2011年10月31日的产并综合考虑注销产生的费用,经双方协商最终确定为无偿转让,股权转让定价具有公允性及合理性。3.YANFENGYANG与人及其股东、实际人、董事、监事、、其他之间是否关联所律师核查,根据YANFENGYANG人人股东飞凯、上海投资、汉和管理咨询公司、联科斯凯物流、江苏电信器材、如皋市博信企业管理服务、上海凯佳投资管理咨询、德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红成信拓管理咨询公司,人的实际人JINSHANZHANG,间接持有人的自然人YUANWANG、XIAOGANGCAO、LINGXU、RUZHANG、、、金鼎、云、、、、、、、、曹韻丽、1030016/SQ/lg/ewcm/D103-3-2-11、、、、和、人的董事、郭文氢和,人的监事和出具的《不关联及委托持股确认函》,YANFENGYANG与人及其股东、实际人、董事、监事、、其他之间不任何关联。(四)报告期飞凯和Dublinchem,Inc.(股权转让前后)与人之间的资产、业务、资金往来情况,飞凯和Dublinchem,Inc.是否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输送利益情形,是否违法行为;1.报告期飞凯和Dublinchem,Inc.(股权转让前后)与人之间存在的资产、业务、资金往来情况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于2012年2月16日出具的天职沪ZH[2012]1019号《审计报告》,人2009年度、2010年度以及2011年度与飞凯之间因关联采购而发生的金额如下表所示:2009年度2010年度2011年度金额(:元)8,557,924.407,912,246.35无所律师核查,同时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于2012年2月16日出具的天职沪ZH[2012]1019号《审计报告》,人2009年度、2010年度以及2011年度与Dublinchem,Inc.之间因关联采购而发生的交易金额如下表所示:2009年度2010年度2011年度金额(:元)无785,560.325,043,836.80根据KENSUNCPA于2012年3月9日出具的审计报告,YUANWANG将其持有的DublinchemInc.100%股权转让给YANFENGYANG后,发行人未与DublinchemInc.发生任何,根据SteveCostello于2012年3月1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DublinchemInc.已于2011年12月27日注1030016/SQ/lg/ewcm/D103-3-2-12销。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于2012年2月16日出具的天职沪ZH[2012]1019号《审计报告》,除上述情况,人2009年度、2010年度及2011年度与飞凯和Dublinchem,Inc.不其他资产、业务、资金往来情况。2.飞凯和Dublinchem,Inc.是否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输送利益情形根据KENSUNCPA于2012年3月9日出具的审计报告,飞凯和Dublinchem,Inc.2009年度、2010年度、2011年1月至10月销售收入、毛利以及净利润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2011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1月至10月销售收入1,312,9481,008,350--飞凯毛利170,288124,960--净利润6861,136--销售收入--117,130762,879Dublinchem,毛利--11,86888,445Inc.净利润--10826根据上表所示并根据人的说明,飞凯和DublinchemInc.通过与人的产生了一定的利润,该等利润是在正常商业行为中产生的合理利润,不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输送利益情形。基于上述核查,并根据KENSUNCPA于2012年3月9日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人的说明,师认为,飞凯和Dublinchem,Inc.不存在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输送利益的情形。3.飞凯和Dublinchem,Inc.是否违法行为根据SteveCostello于2012年3月1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飞凯和1030016/SQ/lg/ewcm/D103-3-2-13Dublinchem,Inc.自设立至注销期间不任何违法行为。据此,师认为,飞凯和Dublinchem,Inc.不任何违法行为。(五)人实际人、董事、监事、在飞凯和Dublinchem,Inc.的任职情况,是否竞业的行为根据SteveCostello于2012年3月1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飞凯存续期间,JINSHANZHANG担任飞凯的董事,YUANWANG担任飞凯经理。除JINSHANZHANG和YUANWANG以外,人的董事、监事、高管在飞凯无任职情况。根据SteveCostello于2012年3月1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YUANWANG自2010年4月至2011年10月期间担任Dublinchem,Inc.的董事、经理,Dublinchem,Inc.存续期间,除YUANWANG以外,人的董事、监事、高管在飞凯无任职情况。所律师核查,并根据SteveCostello于2012年3月1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师认为,人的主营业务为高科技领域适用的紫外固化材料等新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而飞凯和Dublinchem,Inc.的主要经营活动为精细化学用品和相关的贸易,主要销售硅氧烷添加剂、过滤芯和,与人的主营业务不相同,因此JINSHANZHANG曾在飞凯的任职,以及YUANWANG曾在飞凯和Dublinchem,Inc.的任职不竞业的行为。(六)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已披露的企业之外,实际人及其亲属是否或参股其他企业及其经营情况。根据人的实际人及其近亲属出具的确认函,除JINSHANZHANG持有飞凯73.12%的股权,JINSHANZHANG的妹妹持有上海凯佳投资管理咨询68.7%的股权之外,人实际人及其近亲属不其他或参股的企业。所律师核查,飞凯和上海凯佳投资管理咨询目前均为人的股东,其中,飞凯现持有人43,038,000股,股本1030016/SQ/lg/ewcm/D103-3-2-14总额的71.73%,根据陈啟鴻律师行于2012年3月14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飞凯主要经营活动范围为投资控股。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于2012年3月3日出具的天职沪SJ[2012]1081号《飞凯控股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截至2011年12月31日,飞凯总资产为6,749,721.90港元,产为6,738,456.95港元,净利润为-533,854.05港元。上海凯佳投资管理咨询现持有人2,400,000股,股本总额的4%,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除经纪),市场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调查、调研、调查、测验)[企业经营涉及行政的,凭证件经营]。根据上海凯佳投资管理咨询截至2011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均审计),截至2011年12月31日,上海凯佳投资管理咨询总资产为2,813,522.35元,产为2,767,874.25元,净利润为-269,106.78元。四.人报告期内关联采购、及人与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事宜(反馈意见重点问题4)(一)报告期内与飞凯、Dublinchem,Inc.之间关联的合理性、必要性;比较第价格和毛利率情况,说明并披露关联的公允性1.与飞凯、Dublinchem,Inc.之间关联的合理性、必要性所律师核查,根据师对实际人JINSHANZHANG、董事YUANWANG的访谈以及人的说明,报告期内,人和飞凯、Dublinchem,Inc.之间采购货物的主要系向飞凯、Dublinchem,Inc.采购LAMBENTTechnologies公司生产的硅氧烷添加剂,MeissnerFiltrationProducts,Inc.生产的过滤芯以及UNIVERSALINSTRUMENT公司生产的,上述材料均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原辅材料。由于双方直接跨国中的订单签署、包装、交货、验货、付款、售后服务等及手续较为复杂,并且人对上述原辅材料的采购量较小,对积极性不高,为此,人通过实际人JINSHANZHANG投资的飞凯以及董事YUANWANG投资的Dublinchem,Inc.采购上述原辅材料。1030016/SQ/lg/ewcm/D103-3-2-15基于上述核查,师认为,报告期内,人与关联方飞凯、Dublinchem,Inc.之间的采购货物的系人向关联方采购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原辅材料,系为了人易于在采购原辅材料而形成的,该等关联系合理、必要的。2.比较第价格和毛利率情况,说明并披露关联的公允性所律师核查,同时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于2012年2月16日出具的天职沪ZH[2012]1019号《审计报告》,人2009年度、2010年度和2011年度与飞凯之间因购买商品而发生的关联金额如下表所示:2009年度2010年度2011年度金额(:元)8,557,924.407,912,246.35无所律师核查,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于2012年2月16日出具的编号为天职沪ZH[2012]1019号的《审计报告》,上述最近三年的关联采购的定价原则是以市场价或成本加成为基础确定。所律师核查,同时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于2012年2月16日出具的编号为天职沪ZH[2012]1019号的《审计报告》,人2009年度、2010年度和2011年度与Dublinchem,Inc.之间因购买商品而发生的关联金额如下表所示:2009年度2010年度2011年度金额(:元)无650,850.325,043,836.80所律师核查,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于2012年2月16日出具的编号为天职沪ZH[2012]1019号的《审计报告》,上述关联采购的定价原则是以市场价或成本加成为基础确定。所律师核查,根据师对实际人JINSHANZHANG、董事YUANWANG的访谈以及人出具的说明,报告期内,人和1030016/SQ/lg/ewcm/D103-3-2-16飞凯、Dublinchem,Inc.之间采购货物的主要系向飞凯、Dublinchem,Inc.采购LAMBENTTechnologies公司生产的硅氧烷添加剂,MeissnerFiltrationProducts,Inc.生产的过滤芯以及UNIVERSALINSTRUMENT公司生产的,向飞凯、Dublinchem,Inc.采购上述三种原辅材料的采购单价、关联方采购单价、二者之差异以及关联方销售毛利率具体情况如下:(1)硅氧烷添加剂:元/千克2011年2010年2009年向关联方采购单价155.53199.90205.01关联方采购单价138.24205.13214.85差异12.51%-2.55%-4.58%关联方销售毛利率11.12%12.92%13.41%注:差异=向关联方采购单价÷关联方采购单价-1从上表可以看出,人向关联方采购价格与关联方采购价格差异较小,关联方销售硅氧烷添加剂的毛利率为12%左右。根据人的说明,此项关联价格系参考同类市场价格定价,且关联销售毛利率保持在合理的水平,关联价格合理公允。(2)过滤芯根据人的说明和StandardsTechnicalServicesCo.,.的检测报告,MF滤芯的过滤效率为PF滤芯的2.21倍,即人生产相同数量的使用PF滤芯的数量是MF滤芯数量的2.21倍。因此,在比较MF滤芯采购单价与PF滤芯采购单价时,需考虑上述滤芯的过滤效率。:元/千克2011年2010年2009年1030016/SQ/lg/ewcm/D103-3-2-17向关联方MF滤芯单价1,083.801,228.421,229.69采购PF滤芯单价495.50521.37521.37关联按MF滤芯过方采购滤量PF滤芯折1,095.061,152.231,152.23算的单价差异-1.03%6.61%6.72%关联方销售毛利率13.04%13.61%13.29%注:①按MF滤芯过滤量PF滤芯折算的单价=PF滤芯单价×2.21②差异=MF滤芯单价÷按MF滤芯过滤量PF滤芯折算的单价-1从上表可以看出,考虑过滤芯的过滤效率,人向关联方采购价格与关联方采购价格差异较小,关联方销售过滤芯的毛利率为13%左右。根据人的说明,此项关联价格系参考同类的市场价格,并综合考虑过滤芯性能定价,且关联方的销售毛利率保持在合理的水平,关联价格合理公允。(3)根据人的说明,2009年至2011年,人向关联方采购期间,人未向其他第采购,人与关联方约定以成本加成的方式对此项关联定价,即根据关联方采购成本加上一定比例利润确定价格。人向关联方采购期间,关联方采购的单价约为4,500,而销售给发行人的单价约为5,000,根据KENSUNCPA于2012年3月9日出具的飞凯和Dublinchem,Inc.的审计报告,上述关联方2009年、2010年和2011年销售的毛利率分别为9.88%、9.90%和9.52%。此项关联定价系人与关联方约定以成本加成的方式定价,价格合理。基于上述核查,并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于2012年2月16日出具的编号为天职沪ZH[2012]1019号的《审计报告》以及人的说明,本所律师认为,人向关联方采购货物定价原则为,在有第同类商1030016/SQ/lg/ewcm/D103-3-2-18品市场价格的情况下,参考同类商品市场价格并综合考虑性能定价;在没有第同类商品市场价格的情况下,以成本加成方式定价;关联交易合理、公允。(二)分年度披露人和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发生时间、发生金额、用途、还款时间、还款资金来源、履行的决策程序、对人经营业绩的影响、是否利益输送的情形1.分年度披露人和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发生时间、发生金额、用途、还款时间、还款资金来源(1)人向实际人JINSHANZHANG出借资金所律师核查,根据人的说明,2009年度,人向实际控制人JINSHANZHANG出借资金情况如下表所示::万元用途期初余额本期累计发生额本期归还金额期末余额备用金18.0040.0058.000.00往来款208.000.0030.00178.00合计226.0040.0088.00178.00所律师核查,根据人的说明,2010年度,人向实际控制人JINSHANZHANG出借资金情况如下表所示::万元用途期初余额本期累计发生额本期归还金额期末余额备用金0.0070.1870.180.00往来款178.000.00178.000.00合计178.0070.18248.180.00根据人的说明,2009年、2010年,上述人向实际人JINSHANZHANG出借的资金系用于JINSHANZHANG的出差备用金以及暂借款。所律师核查,根据JINSHANZHANG出具的说明,JINSHANZHANG已逐步以其出差费用报销以及自有资金归1030016/SQ/lg/ewcm/D103-3-2-19还上述暂借款,并已于2010年10月全部结清,此后人未再向JINSHANZHANG出借资金。(2)人向实际人JINSHANZHANG借入资金所律师核查,根据人的说明,报告期内,人向实际控制人JINSHANZHANG借入资金情况如下表所示::万元年度期初占用金额当期新增借款当期归还借款期末余额2009年105.4710.00100.0015.472010年15.473.4518.92-2011年----根据人的说明,报告期内,人向实际人JINSHANZHANG借入资金系JINSHANZHANG提供的暂借款,主要用于人资金周转。所律师核查,根据人的说明,人已逐步以其自有资金归还上述暂借款,并已于2010年11月全部结清,此后人未再向JINSHANZHANG借入资金。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于2012年2月16日出具的天职沪ZH[2012]1019号的《审计报告》,截至2010年12月31日及2011年12月31日,无关联方其他应收应付款项。2.上述资金占用行为履行的决策程序所律师核查,人与JINSHANZHANG之间的上述资金占用行为发生时,人当时规章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并未对资金使用等方面的决策程序进行规定,人已于2011年11月1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并于2011年12月3日召开201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上述资金占用行为予以确认,同时,董事亦就上述资金占用行为发表了意见。3.对人经营业绩的影响、是否利益输送的情形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于2012年2月1030016/SQ/lg/ewcm/D103-3-2-2016日出具的天职沪ZH[2012]1019号的《审计报告》,以及人和JINSHANZHANG的说明,师认为,报告期内,人与实际人JINSHANZHANG的资金往来各期期初、期末余额以及期间发生额较小,且部分资金为JINSHANZHANG正常出差的备用金,因此对人经营业绩影响较小,不利益输送的情形。基于上述核查,师认为,报告期内人与实际人JINSHANZHANG发生资金占用行为时,人当时规章制度并未对资金使用等方面的决策程序进行规定,故未对资金占用进行审批,且人与实际人JINSHANZHANG已于2010年11月将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结清,之后未再发生资金往来。此外,人改制为后,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已对上述资金占用行为予以确认,同时,董事亦就上述资金占用行为发表了意见。综上,师认为,上述资金占用情况对人经营业绩影响较小,不利益输送的情形,不本次的。(三)对人是否、业绩是否真实反映公司经营情况、内度是否有效、公司治理是否完善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人自设立以来,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董事、董事会等工作制度,人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拟定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工作制度》以及监事会拟定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已由人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人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工作细则》、《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经核查,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资金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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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对外担保制度》、《关联决策制度》,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审议通过了《内部制度》人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该等人的内部制度对人资金使用、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关联的决1030016/SQ/lg/ewcm/D103-3-2-21策权限、审批权限等事项进行了规定,符合有关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能有效防范控股股东、关联方及其他方占用人资金行为。综上,师认为,人已完善了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治理健全有效。同时,人实际人JINSHANZHANG亦出具了《避免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承诺函》,承诺其在作实际人期间,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借款、代偿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人的资金或资产,或要求人为其提供担保,利用其个人地位影响人的财务。其将严格遵守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与人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保证人得以规范运行。基于上述核查,师认为,报告期内上述资金往来合法合规,人,业绩真实反映公司经营状况,人内部制度有效,公司治理完善。五.2011年1月至9月57.11万元税金滞纳金相关事宜(反馈意见重点问题5)所律师核查,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于2012年2月16日出具的天职沪ZH[2012]1019号《审计报告》,人2011年营业外支出中滞纳金571,092.81元。根据人的说明及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于2011年11月11日出具的编号为沪浦二十三处[2011]253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该571,092.81人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的检查要求补缴的实物折扣额部分(实物折扣额根据客户的购买量,向客户赠送一定比例数量的同类的价值额)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而产生的滞纳金,具体情况如下:所律师核查,2011年6月24日至2011年8月1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主管税务所对人2009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认定人根据预先签订的销售合同,当购货方购买达到一定数量时,另返一定比例的给购货方,返给客户的均未开具,也未申报纳税;根据当时平均以及返给客户的数量,2009年6月至2009年12月,人少缴增值税90.53万元,2010年1月至2010年12月,发行人少缴增值税148.31万元,2011年1月至2011年5月,人少缴增值税83.82万元。据此,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于2011年11月11日出具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沪浦二十三处[2011]253号),认定人应补缴增值税1030016/SQ/lg/ewcm/D103-3-2-223,226,642.27元,加收增值税滞纳金565,034.29元;补缴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32,266.42元,加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滞纳金5,650.35元;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910.57元,加收城建税滞纳金408.17元;补缴教育费附加26,731.71元;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16,764.21元。上述滞纳金合计为571,092.81元。根据人的说明,造成上述补税行为的系由于人对税法理解偏差,尤其不了解税务发[1993]154号《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而片面认为,实物折扣系人给客户的让利,系一种变相的降价行为,实物折扣额并未增加人的收入,从而人未将实物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上注明,同时也未对实物折扣额进行纳税申报。人已在《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构全额缴纳了上述各项及滞纳金共计3,882,407.99元,并已进行了相应的,按照正确的税务处理进行操作。根据《中民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010年1月1日实施)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作出的是税务处理决定,而非税务处罚决定,不属于税务行政处罚行为,故人根据该税务处理决定进行补税及缴纳滞纳金的行为亦不属于承担税务行政处罚责任的行为;同时,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于2011年12月6日出具《关于对上海飞凯光电材料税务处理的复函》:“我局主管税务所发现上海飞凯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在实际经营中,当购货方购买达到一定数量时,该公司另返一定比例的给购货方,而这部分未视同销售缴纳税收。据此,我局主管税务所于今年11月对该公司补缴相关税费及滞纳金共计3,882,407.99元。由于该公司此部分少缴的税收不属于故意偷逃税,故不予行政处罚。”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于2011年12月5日出具《税务证明》,“上海飞凯光电材料(前名:上海飞凯光电材料有限公司)系我局所管辖的企业,已依法在我局办理了税务登记,在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期间,暂未发现有欠税、偷税之税收管理法规的情形。”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另于2012年2月20日1030016/SQ/lg/ewcm/D103-3-2-23出具《税务证明》,“上海飞凯光电材料系我局所管辖的企业,已依法在我局办理了税务登记,在2011年1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能按税法的规定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暂未发现有欠税、偷逃和税收管理法规的情形。”根据上述核查,师认为,人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进行的补税行为系由于对不理解,导致未能按期申报而发生的,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的复函,人上述未按期纳税的行为不属于故意偷逃税,不予行政处罚,且人已经于2011年11月11日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要求全额缴纳了各项及滞纳金;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也分别出具了人依法纳税的证明文件,因此,师认为,人纳税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上述滞纳金的缴纳不违法行为,人不处罚的风险。六.人近两年董事、高级管理的变化相关事宜(反馈意见重点问题6)(一)所律师核查,人现任董事会成员为JINSHANZHANG、金鼎、YUANWANG、曹韻丽、、氢以及,JINSHANZHANG董事长,金鼎副董事长,氢和为董事。所律师核查,JINSHANZHANG总经理,、曹韻丽、文、和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人上述董事和高级管理的任职符合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人的总经理、副总经务总监、董事会等高级管理均未在人实际人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以外的职务,符合的有关规定。(二)所律师核查,人最近两年董事和高级管理的变化如下:1.人最近两年董事的变化如下: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7月21日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公司1030016/SQ/lg/ewcm/D103-3-2-24之前,飞凯有限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为JINSHANZHANG。2010年7月21日,飞凯有限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公司,设立董事会,飞凯有限股东飞凯委派JINSHANZHANG和曹韻丽为飞凯有限董事;飞凯有限股东联物流委派金鼎为飞凯有限董事。JINSHANZHANG、曹韻丽和金鼎组成飞凯有限董事会。2011年3月15日,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JINSHANZHANG、金鼎、YUANWANG、曹韻丽、、、硕、氢以及等9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组成人第一届董事会。其中,、氢和为董事。2011年3月15日,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JINSHANZHANG为人董事长,金鼎副董事长。除上述情况外,人的董事均未发生任何其他变化。所律师核查,飞凯有限2010年7月董事发生变化系因为2010年股权转让完成后,飞凯类型由外商独资企业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公司,股东数量由原来的1名股东增至9名股东,为充分保护持股比例较小的股东的权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并符合《中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治理结构的要求,公司设立董事会,并由JINSHANZHANG、曹韻丽和金鼎组成飞凯有限董事会。其中,JINSHANZHANG原为飞凯有限执行董事,曹韻丽原为飞凯有限总经理,金鼎原任飞凯董事,飞凯有限2010年7月董事变化对人决策未造成影响。所律师核查,人2011年3月增加的6名董事中、氢和为董事,YUANWANG和为间接持有人的自然人,其中,YUANWANG持有飞凯23.7%的股权,持有德乐管理咨询100%的股权,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人2011年3月董事发生变化系飞凯有限进行制改制,根据《中民公司法》关于董事人数的规定以及企业上市的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对人决策未造成影响。1030016/SQ/lg/ewcm/D103-3-2-252.人最近两年高级管理的变化如下: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7月21日,飞凯有限总经理为JINSHANZHANG,曹韻丽、、、、为飞凯有限副总经理,曹韻丽为飞凯有限财务。2009年7月22日,飞凯有限作出执行董事决定,同意聘任曹韻丽为飞凯有限总经理。2010年8月6日,飞凯有限召开董事会,同意聘任JINSHANZHANG为飞凯有限总经理。2011年3月15日,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JINSHANZHANG总经理,聘任、曹韻丽、、和生副总经理,聘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除上述情况外,人的高级管理及任职均未发生任何其他变化。所律师核查,飞凯有限2009年7月总经理发生变更系JINSHANZHANG因家庭,经常往返于和,为便利飞凯有限相关文件的签署,执行董事同意聘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曹韻丽担经理,JINSHANZHANG作为执行董事仍然实际参与飞凯有限的日常运营管理和决策。自2010年8月,JINSHANZHANG长期居住,飞凯有限董事会聘任JINSHANZHANG担经理。所律师核查,人2011年3月高级管理新增财务总监兼董事会。曾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具有丰富的财务管理经验,有利于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完善财务管理体系,并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进一步完善企业的规范。所律师核查,人上述董事和高级管理近两年的任职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符合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1030016/SQ/lg/ewcm/D103-3-2-26基于上述核查,师认为,人董事和高级管理近两年内未发生变化,在人关键管理未发生变化、管理层的同时,上述相关变化主要系因公司类型变更为适应法律要求、人规范和业务发展需要而进行的适当调整,且均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不法律。七.人历史沿革中增资及股权转让相关事宜(反馈意见重点问题6)(一)飞凯有限设立时的股东背景、股东间的以及设立飞凯受让飞凯有限股权的人的前身飞凯有限系由JINSHANZHANG、JIBINGLIN和XIAOQICHEN于2002年4月26日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所律师核查,并根据飞凯有限设立时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本所律师对人实际人JINS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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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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