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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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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中国民族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保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效率和质量,根据《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办向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报备省政府规章,备案审查长沙市政府规章和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备案审查和译审处应当切实履行备案审查管理和监督制度的具体组织实施职责,负责全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承办省本级规...

中国民族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
中国民族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保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效率和质量,根据《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办向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报备省政府规章,备案审查长沙市政府规章和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备案审查和译审处应当切实履行备案审查管理和监督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具体组织实施职责,负责全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承办省本级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具体事务。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人员应当按照分工,加强与所联系的市州、省政府部门、省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联系,督促其按照《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及时将所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报送本办备案,并指导其加强对下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本办其他处室应当支持配合备案审查和译审处的工作,共同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规章经省长签署公布后,有关立法处应当及时将规章草案及其审查说明17份、综合处应当及时将规章正式文本20份交备案审查和译审处。备案审查和译审处应当及时起草备案报告,经办领导审查签发后,按照规定的份数、格式,在该规章公布之日起的30日内分别报国务院法制办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第五条 备案审查和译审处应当于每年1月整理好上年度省政府发布的规章目录,报国务院法制办。第六条 长沙市政府规章、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部门、省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之日起的15日内报送本办备案。向本办报备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备案报告;(二)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三)制定说明。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前款顺序将材料装订成册,报送一式10份,同时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档1份。第七条 收到长沙市政府报送备案的规章,市州政府、省政府部门、省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译审处承办人应当按照分工,当即或者在3日内审查报送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报备格式、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报备,对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审查是否属于报备范围,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不属于应当报备的规范性文件的,当即或者在3日内告知制定机关;(二)材料不齐的,当即或者在3日内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制定机关限期补充缺少的材料;(三)不符合报备格式的,当即或者在3日内通知制定机关限期补正或者按照规定格式重报;(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报备的,建议本办给予批评或者通报。前款所称“限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第八条 经形式审查符合报备要求,或者制定机关按照要求补正、补报或者重报后符合报备要求的,承办人应当填写《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登记表》予以登记。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本办审查长沙市政府规章或者市州政府、省政府部门、省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建议,说明建议审查的理由并附具有关依据。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审查建议,备案审查和译审处应当填写《规章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登记表》予以登记,并按照分工,当即或者在3日内审查和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不属于本办管辖范围的,告知建议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建议审查;(二)建议审查的文件不是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告知建议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三)建议审查的文件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告知建议人依法 申请 关于撤销行政处分的申请关于工程延期监理费的申请报告关于减免管理费的申请关于减租申请书的范文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四)属于本办应予审查监督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予以受理。第十条 上级机关或者领导批示本办审查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译审处应当及时确定承办人负责办理。承办人应当及时填写《规章规范性文件批示审查登记表》予以登记,并审查是否属于本办管辖范围。属于本办管辖范围的,迅速收集资料,进行审查;不属于本办管辖范围的,提出转由有关单位办理或者作其他适当处理的建议,经处长审核后报办领导决定。第十一条 省委部门、省人大或者省政协专门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国务院部门转本办审查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译审处承办人应当填写《规章规范性文件转办审查登记表》予以登记。属于本办管辖范围的,收集资料,进行审查;不属于本办管辖范围的,提出转由有关单位办理或者作其他适当处理的建议,经处长审核后报办领导决定。第十二条 备案审查和译审处应当注意收集新闻媒体、网络、社会公众对属于本办监督范围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建议、批评,并及时填写《规章规范性文件舆论监督登记表》予以登记。反映规章、规范性文件违法、严重不当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公民利益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第十三条 对本办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承办人应当在3日内就以下事项进行审查:(一)有无违反法定权限的问题;(二)有无违反上位法规定的问题;(三)有无地区封锁、行业保护、行政垄断及与世贸规则相冲触等问题;(四)有无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税等问题;(五)有无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问题;(六)有无自我授权或者规避法定义务的问题;(七)所规定的管理措施是否适当;(八)市州政府规范性文件与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是否协调;(九)是否符合法定制定程序;(十)是否存在制定技术问题;(十一)实施时间是否符合法定时间规定。对依审查建议、领导批示、转办函、社会舆论启动审查程序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承办人应当在3日内就审查建议、领导批示、转办意见、舆论批评所指的问题进行审查。必要时也可以对该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查。第十四条 承办人初审后,应当填写《呈批件》;初审发现问题的,还应当起草处理建议稿,具体描述所发现的问题,写明上位法或者政策依据,并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的要求提出明确、具体、可执行的处理意见,连同所审查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材料报处长复核。承办人对初审意见负责。第十五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第(九)项所列问题之一或者有其他违法问题的,应当提出由本办建议制定机关停止执行并自行纠正的处理意见。前款所称“纠正”,是指修改或者废止,根据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的具体情况确定。第十六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的问题的,应当提出由本办协调的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应当提出明确、具体的协调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第十七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制定技术问题的,应当提出由本办通知制定机关自行处理的意见。第十八条 实施时间不符合法定时间规定的,应当提出由本办要求制定机关纠正或者作出书面说明的意见。第十九条 处长接到承办人报送的《呈批件》、处理建议稿及有关材料后,就承办人的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对该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处长对复核意见负责。第二十条 处长复核时,可以要求承办人就其初审意见作出说明。问题描述不清,或者提出的意见不明确的,应当要求承办人重新研究和呈报。存在重大、复杂、疑难问题的,处长应当组织全处人员集体讨论进行复核。第二十一条 复核完成后,处长在《呈批件》上签署复核意见。经复核认为存在问题的,呈请分管办领导审查;经复核认为没有问题的,退回承办人存档,承办人应当填写完整有关登记表。第二十二条 审查规章、规范性文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一)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含义不清的,要求制定机关予以解释、说明;(二)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制度、措施依据不清楚的,要求制定机关提供相关依据;(三)承办人审查时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提请处长组织本处人员集体讨论;(四)需要本办其他处帮助审查的,提请有关处帮助审查;(五)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权限的,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审查函要求其协助审查;(六)问题复杂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经办领导批准,邀请专家进行论证,或者举行听证。备案审查和译审处应当加强与省人大、省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争取其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帮助和支持。第二十三条 分管办领导审查后作出决定的,备案审查和译审应当按照决定执行。分管办领导签署提请办主要领导审定的,备案审查和译审处应当及时呈报办主要领导审定,并按照办主要领导作出的决定执行。分管办领导和办主要领导(以下统称办领导)对备案审查和译审处呈报审查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要求备案审查和译审处解释、说明的,备案审查和译审处应当作出清楚、明白、具体的解释说明。第二十四条 办领导审查确认没有问题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退回备案审查和译审处存档。承办人应当填写完整有关登记表,将所审查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连同有关材料存档。第二十五条 办领导作出建议制定机关处理的决定的,承办人应当及时联系综合处,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将处理建议印发制定机关。制定机关应当在接到处理建议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处理,并向本办书面报告处理结果。制定机关逾期未报告处理结果的,承办人应当及时起草文稿,经处长审核后报办领导决定予以通报。通报后制定机关仍不作出处理的,承办人应当及时起草文稿,经处长审核后报办领导审定,提请省政府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或者提请省政府授权本办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第二十六条 办领导决定由本办协调的,备案审查和译审处应当按照办领导的决定及时组织协调;必要时由办领导出面协调。第二十七条 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承办人应当完整填写有关登记表,并将经办领导签署的《呈批件》、所审查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处理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存档。第二十八条 经本办审查处理完毕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除由本办备案的外,备案审查和译审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回复:(一)依建议启动审查程序的,书面回复建议人;(二)依批示启动审查程序的,书面报告批示机关;(三)其他机关转本办审查且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书面告知来文机关;(三)因新闻媒体提出意见、建议、批评启动审查程序的,书面告知原新闻媒体;(四)因网络或者其他舆论渠道提出意见、建议、批评启动审查程序的,在原网络或者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处理结果。第二十九条 本办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承办人应当及时录入我办网站备案审查网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承办人应当经常登录该网页,对网民提出的意见、建议、批评予以收集、登记,并据此启动审查程序。第三十条 本办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本办《政府法制工作》、本办网站、《湖南政报》定期公布目录。备案审查和译审处应当于每月初将上月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送省政府法制研究中心《政府法制工作》,每年1月初将上年度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录入本办网站备案审查网页并送《湖南政报》社。第三十一条 经本办备案的省政府部门、省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规范性文件,在《湖南政报》刊登,向社会公布。备案审查和译审处应当及时将已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文本送《湖南政报》社。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执行,对管理相对人不具有约束力。第三十二条 备案审查和译审处应当随时收集、整理、研究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发现的典型案例,形成书面材料,报办党组和国务院法制办,并用以指导各级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制度建设工作。具有重大典型意义的案例,经办领导批准,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领导参阅。第三十三条 备案审查和译审处应当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统计通报制度,对各市州政府、省政府部门、省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报备、审查、纠错等情况每季度统计、通报一次。发现特殊、典型情况,应当及时建议由本办提请省政府予以通报。第三十四条 备案审查和译审处应当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档案管理工作。市州政府、省政府部门、省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报送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材料,本办审查、处理形成的文件、材料,承办人均应当收集齐全,妥善保管,并按照“一事一卷”的要求及时建档。备案审查和译审处应当于每年初将已经处理完毕的上年度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档案材料集中归档,统一保管。本办档案室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档案管理有要求的,按照档案室的要求办理。第三十五条 市州、县市区政府法制办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发布部门:湖南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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