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等级
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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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布部分)
各类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等级对照表(已发布部分)
岗 位 名 称 专业对应国家
技术专业技术 会计,审计,、 小学,幼儿高校教师科研 图书资料 、档案 工程技术 、实验技术 出版编辑 卫生技术 中学教师 等级岗位等级 经济、统计 园,教师
特级主任医(药、护、教授一级 研究员一级 研究馆员一级 编审一级 一级 技,师
主任医(药、护、技,教授二级 研究员二级 研究馆员二级 编审二级 二级 正 师一级
高 主任医(药、护、技,级 教授三级研究员三级 研究馆员三级 编审三级 三级 师二级
主任医(药、护、技,教授四级 研究员四级 研究馆员四级 编审四级 四级 师三级
副主任医(药、护、技,高级会计,审计、经济、中学高级教师副教授一级副研究员一级 副研究馆员一级 高级 工程,实验,师一级副编审一级 五级 师一级 统计,师一级 一级 副 副主任医(药、护、技,高级会计,审计、经济、中学高级教师副教授二级 副研究员二级 副研究馆员二级 高级 工程,实验,师二级 副编审二级 六级 高 师二级 统计,师二级二级 级 副主任医(药、护、技,高级会计,审计,师三中学高级教师副教授三级副研究员三级 副研究馆员三级 高级工程,实验 ,师三级 副编审三级 七级 师三级 级 三级
助理研究员一主治,主管,医(药、会计,审计、经济、统中学一级教师小,幼,高级教讲师一级 馆员一级工程, 实验,师一级 编辑一级 八级 级 护、技,师一级 计,师一级 一级 师一级
助理研究员二主治,主管,医(药、会计,审计、经济、统中学一级教师小,幼,高级教中 讲师二级 馆员二级 工程,实验,师二级编辑二级 九级 级 护、技,师二级 计,师二级 二级 师二级 级
助理研究员三主治,主管,医(药、会计,审计、经济、统中学一级教师小,幼,高级教讲师三级 馆员三级工程, 实验,师三级编辑三级 十级 级 护、技,师三级 计,师三级 三级师三级
研究实习员一助理编辑一医(药、护、技,师一助理会计,审计、经济、中学二级教师小,幼,一级教助教一级 助理馆员一级 助理 工程,实验,师一级 十一级 级 级级 统计,师一级 一级 师一级
研究实习员二助理编辑二医(药、护、技,师二助理会计,审计、经济、中学二级教师小,幼,一级教初 助教二级 助理馆员二级 助理工程,实验,师二级 十二级 级 级 级 统计,师二级 二级 师二级 级
会计,审计、经济、统中学二级教师小,幼,二级、 管理员 工程,实验,员 医(药、护、技,士 十三级 计,员 三级 三级教师
相关文件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
一、人事部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中规定:
高等学校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高校工程实验、出版编辑、图书档案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参照上述标准)
二、人事部 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中规定:
义务教育学校中学教师岗位共划分为9个等级。
其中高级岗位分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七级;
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级、九级、十级;
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小学教师岗位暂按6个等级划分。
现行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级、九级、十级;
小学一级教师职务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
小学二级、三级教师职务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三级。
小学中评聘了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按现行规定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七级。
三、人事部 卫生部 《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中规定:
卫生事业单位中,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特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
岗位、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
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中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
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医(药、护、技)师岗位和医(药、护、技)士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