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2023年新药注册申报流程[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2023年新药注册申报流程[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举报
开通vip

2023年新药注册申报流程[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2023年新药注册申报流程[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附件3: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第一部分治疗用生物制品一、注册分类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2.单克隆抗体。3.基因治疗、体细胞治疗及其制品。4.变态反应原制品。5.由人的、动物的组织或者体液提取的,或者通过发酵制备的具有生物活性的多组份制品。6.由已上市销售生物制品组成新的复方制品。7.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8.含未经批准菌种制备的微生态制品。9.与已上市销售制品结构不完全相同且国内外均未上市销售的制品(包括氨基酸...

2023年新药注册申报流程[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2023年新药注册申报流程[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附件3: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第一部分治疗用生物制品一、注册分类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2.单克隆抗体。3.基因治疗、体细胞治疗及其制品。4.变态反应原制品。5.由人的、动物的组织或者体液提取的,或者通过发酵制备的具有生物活性的多组份制品。6.由已上市销售生物制品组成新的复方制品。7.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8.含未经批准菌种制备的微生态制品。9.与已上市销售制品结构不完全相同且国内外均未上市销售的制品(包括氨基酸位点突变、缺失,因表达系统不同而产生、消退或者变更翻译后修饰,对产物进行化学修饰等)。10.与已上市销售制品制备方法不同的制品(例如采纳不同表达体系、宿主细胞等)。11.首次采纳DNA重组技术制备的制品(例如以重组技术替代合成技术、生物组织提取或者发酵技术等)。12.国内外尚未上市销售的由非注射途径改为注射途径给药,或者由局部用药改为全身给药的制品。13.变更已上市销售制品的剂型但不变更给药途径的生物制品。14.变更给药途径的生物制品(不包括上述12项)。15.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生物制品。二、申报资料项目(一)综述资料1.药品名称。2.证明性文件。3.立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目的与依据。4.探讨结果总结及评价。5.药品说明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样稿、起草说明及参考文献。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二)药学探讨资料7.药学探讨资料综述。8.生产用原材料探讨资料:(1)生产用动物、生物组织或细胞、原料血浆的来源、收集及质量限制等探讨资料;(2)生产用细胞的来源、构建(或筛选)过程及鉴定等探讨资料;(3)种子库的建立、检定、保存及传代稳定性资料;(4)生产用其它原材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9.原液或原料生产工艺的探讨资料,确定的理论和试验依据及验证资料。10.制剂处方及工艺的探讨资料,辅料的来源和质量标准,及有关文献资料。11.质量探讨资料及有关文献,包括参考品或者比照品的制备及标定,以及与国内外已上市销售的同类产品比较的资料。12.临床试验申请用样品的制造和检定记录。13.制造和检定规程草案,附起草说明及检定方法验证资料。14.初步稳定性探讨资料。15.干脆接触制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三)药理毒理探讨资料16.药理毒理探讨资料综述。17.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8.一般药理探讨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9.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20.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21.动物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22.遗传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23.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24.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25.免疫毒性和/或免疫原性探讨资料及文献资料。26.溶血性和局部刺激性探讨资料及文献资料。27.复方制剂中多种组份药效、毒性、药代动力学相互影响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28.依靠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四)临床试验资料29.国内外相关的临床试验资料综述。30.临床试验安排及探讨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草案。31.临床探讨者手册。32.知情同意书样稿及伦理委员会批准件。33.临床试验报告。(五)其他34.临床前探讨工作简要总结。35.临床试验期间进行的有关改进工艺、完善质量标准和药理毒理探讨等方面的 工作总结 关于社区教育工作总结关于年中工作总结关于校园安全工作总结关于校园安全工作总结关于意识形态工作总结 及试验探讨资料。36.对审定的制造和检定规程的修改内容及修改依据,以及修改后的制造及检定规程。37.稳定性试验探讨资料。38.连续3批试产品制造及检定记录。三、申报资料要求注:1.“+”指必需报送的资料;2.“-”指可以免报的资料;3.“±”指依据申报品种的详细状况要求或不要求。注:1.“+”指必需报送的资料;2.“-”指可以免报的资料;3.“±”指依据申报品种的详细状况要求或不要求。四、申报资料说明(一)申请临床试验报送资料项目1~31;完成临床试验后报送资料项目1~6、15和29~38。(二)对综述资料的说明1.资料项目1药品名称,包括:通用名、英文名、汉语拼音、分子量等。新制定的名称,应说明依据。2.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件包括:(1)申请人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变更记录页、《药品生产质量管理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认证证书复印件;(2)申请的生物制品或者运用的处方、工艺等专利状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3)申请新生物制品生产和/或新药证书时应当供应《药物临床探讨批件》复印件及临床试验用药的质量标准;(4)干脆接触制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或者《进口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3.资料项目3立题目的与依据,包括:国内外有关该制品探讨、上市销售现状及相关文献资料或者生产、运用状况的综述;对该品种的创新性、可行性等的分析资料。4.资料项目4探讨结果总结及评价,包括:探讨结果总结,平安、有效、质量可控以及风险/效益等方面的综合评价。5.资料项目5药品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参考文献,包括:根据有关规定起草的药品说明书样稿、说明书各项内容的起草说明,相关文献或者原发厂最新版的说明书原文及译文。(三)对药学探讨资料的说明1.生产用原材料涉及牛源性物质的,需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供应相应的资料。2.由人的、动物的组织或者体液提取的制品、单克隆抗体及真核细胞表达的重组制品,其生产工艺中应包含有效的病毒去除/灭活工艺步骤,并应供应病毒去除/灭活效果验证资料。3.生产过程中加入对人有潜在毒性的物质,应供应生产工艺去除效果的验证资料,制定产品中的限量标准并供应依据。4.资料项目11质量探讨资料中包括:制品的理化特性分析、结构确证、鉴别试验、纯度测定、含量测定和活性测定等资料,对纯化制品还应供应杂质分析的探讨资料。生产工艺确定以后,应依据测定方法验证结果及对多批试制产品的检定数据,用统计学方法分析确定质量标准,并结合制品平安有效性探讨结果及稳定性考察数据等分析评价拟定标准的合理性。5.按注册分类15申报的生物制品,原则上其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已上市同品种。6.申报生产时连续三批试产品的生产规模应与其设计生产实力相符,上市前后的生产规模应保持相对的一样性;如上市后的生产规模有较大幅度改变,则需根据补充申请重新申报。(四)对药理毒理探讨资料的说明1.鉴于生物制品的多样性和困难性,药理毒理方面的资料项目要求可能并不适用于全部的治疗用生物制品。注册申请人应基于制品的作用机制和自身特点,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科学、合理地进行药理毒理探讨。假如上述要求不适用于申报制品,注册申请人应在申报资料中予以说明,必要时应供应其他相关的探讨资料。2.原则上,应采纳相关动物进行生物制品的药理毒理探讨;探讨过程中应关注生物制品的免疫原性对动物试验的设计、结果和评价的影响;某些常规的探讨方法假如不适用于申报制品,注册申请人应在申报资料中予以说明,必要时应供应其他相关的探讨资料。3.常规的遗传毒性试验方法一般不适用于生物制品,因此通常不须要进行此项试验;但假如制品存在特别的平安性担忧,则应报送相关的探讨资料。4.对用于育龄人群的生物制品,注册申请人应结合其制品特点、临床适应症等因素对制品的生殖毒性风险进行评价,必要时应报送生殖毒性探讨资料。5.常规的致癌试验方法不适用于大部分生物制品,但注册申请人应结合制品的生物活性、临床用药时间、用药人群等因素对制品的致癌风险进行评价。假如制品可能存在致癌可能,应报送相关的探讨资料。6.注射剂、栓剂、眼用制剂、喷雾剂以及外用的溶液剂、软膏剂、乳膏剂和凝胶剂应报送局部刺激性探讨资料。注射剂和可能引起溶血反应的生物制品应进行溶血性试验。7.对于存在药物依靠性担忧(如需反复运用、可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的制品,注册申请人应依据制品的作用机制评价其产生依靠性的可能,必要时应报送依靠性探讨资料。8.注册分类2的制品(单克隆抗体):(1)当抗原结合资料表明,灵长类为最相关种属时,应考虑采纳此类动物进行单克隆抗体的主要药效学和药代动力学探讨。(2)涉及毒理和药代动力学试验时,应当选择与人有相同靶抗原的动物模型进行试验。无合适的动物模型或无携带相关抗原的动物,且与人组织交叉反应性试验呈明显阴性,可免报毒理探讨资料,并需供应相关依据。(3)免疫毒性探讨应考察单克隆抗体与非靶组织结合的潜在毒性反应,如与人组织或者细胞的交叉反应性等。如有合适的模型,交叉反应试验除了体外试验,还应在动物体内进行。对具有溶细胞性的免疫结合物或者具有抗体依靠细胞介导的细胞毒性作用(ADCC)的抗体,还应考虑进行一种以上动物重复剂量的动物毒性试验,在毒性试验设计和结果评价中尤其应关注其与非靶组织结合的潜在毒性反应。9.注册分类3的制品(基因治疗制品)的药理毒理探讨应关注以下内容:(1)探讨应采纳相关动物进行。原则上,基因治疗制品的相关动物对基因表达产物的生物反应应与人体相关;假如制品采纳病毒载体,动物还应对野生型病毒易感。(2)常规的药代动力学探讨方法并不适用于基因治疗制品。此类制品的药动学探讨应重点考察导入基因的分布、消退,基因是否整合于宿主体细胞和生殖细胞基因组;基因表达产物的药代动力学行为;载体物质的分布和消退等。(3)应依据导入基因和基因表达产物的分布和消退数据,同时结合临床用药人群和用药时间等因素评价制品产生遗传毒性、致癌性和生殖毒性的可能,必要时应供应相关探讨资料。10.注册分类5中的人血液制品,如运用剂量不超过生理允许剂量范围,且未进行特别工艺的处理,未运用特别溶剂,在提出相关资料或证明后,可免报平安性探讨资料(资料项目19~28)。11.对注册分类7、10和15的生物制品,应首先从比较探讨角度分析评价其制备工艺、质量标准和生物学活性(必要时包括药代动力学特征)与已上市销售制品的一样性。在上述方面与已上市制品基本相同,且已上市制品具有准确的临床平安性和有效性的前提下,毒理方面一般仅需采纳一种相关动物进行试验探讨,长期毒性试验的期限可仅为一个月;主要药效学方面可仅供应1-2项主要动物药效学试验,也可结合质量标准中的活性检测来综合考虑。注册申请人若能充分确证其与已上市制品的一样性,也可提出理由申请减免相应的药理毒理探讨。12.对于注册分类8的制品,应考虑进行对正常菌群影响的探讨。13.对于注册分类13的制品,应当依据剂型变更的特点及可能涉及的有关药学和临床等方面的状况综合考虑,选择相应的试验项目。(1)对于不变更原剂型的临床运用方法和剂量的粉针剂、小水针剂之间的相互变更,一般仅需供应溶血性和局部刺激性试验;依据处方改变状况,必要时需供应其他相关毒性探讨资料;(2)脂质体等可能变更原制品药代动力学行为的特别制剂,应在新旧剂型动物药代动力学比较探讨数据的基础上,结合制品的性质、平安范围、临床适应症和用药人群等因素设计药理毒理探讨,并提交相关探讨资料。14.对于注册分类14的制品,假如有充分的试验和/或文献依据证明其与变更给药途径前的生物制品在体内代谢特征和平安性方面相像,则可提出减免该类制品的某些探讨项目。(五)其他1.体内诊断用生物制品按治疗用生物制品相应类别要求申报并供应相关技术资料。2.生物制品增加新适应症的,根据该药品相应的新药注册分类申报并供应相关资料。如药学方面无变更且临床用药剂量和周期未增加,可免报相应的药学、毒理和药代动力学探讨资料。五、关于临床试验的说明1.申请新药应当进行临床试验。2.临床试验的病例数应当符合统计学要求和最低病例数要求。3.临床试验的最低病例数(试验组)要求为:Ⅰ期:20例,Ⅱ期:100例,Ⅲ期:300例。4.注册分类1~12的制品应当按新药要求进行临床试验。5.注册分类13~15的制品一般仅需进行Ⅲ期临床试验。6.对创新的缓控释制剂,应进行人体药代动力学的对比探讨和临床试验。六、进口治疗用生物制品申报资料和要求(一)申报资料项目要求申报资料根据《注册申报资料项目》要求报送。申请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品,根据注册分类1的规定报送资料;申请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中国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根据注册分类7的规定报送资料;申请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根据注册分类15的规定报送资料。(二)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件的要求和说明1.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件包括以下资料:(1)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制品上市销售及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申请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销售的制品,本证明文件可于完成在中国进行的临床试验后,与临床试验报告一并报送。(2)由境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供应《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境外制药厂商托付中国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当供应托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以及中国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请的制品或者运用的处方、工艺等专利状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2.说明(1)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制品上市销售及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及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认证;(2)在一地完成制剂生产由另一地完成包装的,应当供应制剂厂和包装厂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3)未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准上市销售的制品,可以供应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并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但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须由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主管机构出具。(三)其他资料项目的要求1.资料项目29应当报送该制品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为申请上市销售而进行的全部临床试验的资料。2.全部申报资料应当运用中文并附原文,且中文译文应当与原文内容一样。3.生物制品标准的中文本,必需符合中国国家药品标准的格式。(四)在中国进行临床试验的要求1.申请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应当根据注册分类1的规定申请临床试验。2.申请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中国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应当根据注册分类7的规定申请临床试验。3.申请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生物制品,应当根据注册分类15的规定申请临床试验。其次部分预防用生物制品一、注册分类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疫苗。2.DNA疫苗。3.已上市销售疫苗变更新的佐剂,偶合疫苗变更新的载体。4.由非纯化或全细胞(细菌、病毒等)疫苗改为纯化或者组份疫苗。5.采纳未经国内批准的菌毒种生产的疫苗(流感疫苗、钩端螺旋体疫苗等除外)。6.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疫苗。7.采纳国内已上市销售的疫苗制备的结合疫苗或者联合疫苗。8.与已上市销售疫苗爱护性抗原谱不同的重组疫苗。9.更换其他已批准表达体系或者已批准细胞基质生产的疫苗;采纳新工艺制备并且试验室探讨资料证明产品平安性和有效性明显提高的疫苗。10.变更灭活剂(方法)或者脱毒剂(方法)的疫苗。11.变更给药途径的疫苗。12.变更国内已上市销售疫苗的剂型,但不变更给药途径的疫苗。13.变更免疫剂量或者免疫程序的疫苗。14.扩大运用人群(增加年龄组)的疫苗。15.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疫苗。二、申报资料项目1.综述资料:(1)新制品名称;(2)证明性文件;(3)选题目的和依据;(4)药品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参考文献;(5)包装、标签设计样稿。2.探讨结果总结及评价资料。3.生产用菌(毒)种探讨资料:(1)菌(毒)种的来源、特性和鉴定资料;(2)种子批的建立和检定资料;(3)菌(毒)种传代稳定性探讨资料;(4)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对生产用工作种子批的检定报告。4.生产用细胞基质探讨资料:(1)细胞基质的来源、特性和鉴定资料;(2)细胞库的建立和检定资料;(3)细胞的传代稳定性探讨资料;(4)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对生产用细胞基质工作细胞库的检定报告;(5)培育液及添加成份的来源、质量标准等。5.生产工艺探讨资料:(1)疫苗原液生产工艺的探讨资料,确定的理论和试验依据及验证资料;(2)制剂的处方和工艺及其确定依据,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6.质量探讨资料,临床前有效性及平安性探讨资料:(1)质量探讨及注册标准探讨资料;(2)检定方法的探讨以及验证资料;(3)与同类制品比较探讨资料;(4)产品抗原性、免疫原性和动物试验爱护性的分析资料;(5)动物过敏试验探讨资料;(6)动物平安性评价资料。7.制造及检定规程草案,附起草说明和相关文献。8.临床试验申请用样品的制造检定记录。9.初步稳定性试验资料。10.生产、探讨和检定用试验动物合格证明。11.临床试验安排、探讨方案及知情同意书草案。12.临床前探讨工作总结。13.国内外相关的临床试验综述资料。14.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包括临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样稿、伦理委员会批准件等。15.临床试验期间进行的有关改进工艺、完善质量标准等方面的工作总结及试验探讨资料。16.确定疫苗保存条件和有效期的稳定性探讨资料。17.对审定的制造和检定规程的修改内容及其修改依据,以及修改后的制造及检定规程。18.连续三批试产品的制造及检定记录。三、申报资料项目表注:1.“+”指必需报送的资料;2.“-”指毋须报送的资料;3.“±”指依据申报品种的详细状况要求或不要求。四、申报资料的说明1.申请临床试验报送资料项目1~11;完成临床试验后报送资料项目1、2和12~18。2.资料项目1:(1)新制品名称:包括通用名、英文名、汉语拼音、命名依据等,新制定的名称,应说明依据。(2)证明性文件包括:①申请人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变更记录页、《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②申请的生物制品或者运用的处方、工艺等专利状况及其权属状态的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③申请新生物制品生产时应当供应《药物临床探讨批件》复印件及临床试验用药的质量标准;④干脆接触制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或者《进口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3)立题目的与依据:包括国内外有关该制品探讨、上市销售现状及相关文献资料或者生产、接种运用状况的综述;对该品种的创新性、可行性等的分析资料。(4)药品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参考文献,包括:根据有关规定起草的药品说明书样稿、说明书各项内容的起草说明,相关文献或者原发厂最新版的说明书原文及译文。3.资料项目3:(1)菌(毒)种的来源、特性和鉴定资料包括:生产用菌(毒)种的来源、可用于生产的探讨资料或者证明文件、历史(包括分别、鉴定和减毒等),特性和型别、对细胞基质的适应性、感染性滴度、抗原性、免疫原性、毒力(或者毒性)及爱护力试验等探讨;(2)种子批的建立和检定资料包括:生产用菌(毒)种原始种子批、主代种子批、工作种子批建库的有关资料,包括各种子批的代次、制备、保存,对种子库进行全面检定,检定项目包括外源因子检测、鉴别试验、特性和型别、感染性滴度、抗原性、免疫原性等;主代种子批菌毒种还须进行基因序列测定;(3)菌(毒)种传代稳定性探讨资料包括:确定限定代次的探讨资料,检定项目参见种子批的检定项目。4.资料项目4:(1)细胞基质的来源、特性和鉴定资料包括:生产用细胞基质的来源、可用于生产的探讨资料或者证明文件、历史(包括建立细胞系、鉴定和传代等),生物学特性、核型分析、外源因子检查及致肿瘤试验等探讨;对于更换细胞基质生产的疫苗,原则上所用细胞基质的平安性风险不行高于已上市疫苗;(2)细胞库的建立和检定资料包括:生产用细胞基质原始细胞库、主代细胞库、工作细胞库建库的有关资料,包括各细胞库的代次、制备、保存,对细胞库进行全面检定,检定项目包括生物学特性、核型分析及外源因子检查等;(3)细胞的传代稳定性探讨资料包括:确定运用的限定代次,检定项目参照细胞库的检定项目,并增加致肿瘤试验;(4)培育液及添加成份中涉及牛源性物质的,需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供应相应的资料;(5)细菌疫苗一般可免报本项资料。5.资料项目5:(1)疫苗原液生产工艺的探讨资料包括:优化生产工艺的主要技术参数,细菌(或者病毒)的接种量、培育条件、发酵条件、灭活或者裂解工艺的条件、活性物质的提取和纯化、对人体有潜在毒性物质的去除及去除效果验证、偶合疫苗中抗原与载体的活化、偶合和纯化工艺、联合疫苗中各活性成份的配比和抗原相容性探讨资料等,供应投料量、各中间体以及终产品的收获量与质量等相关的探讨资料;检验分析和验证在该生产工艺条件下产品的质量状况;(2)生产过程中加入对人有潜在毒性的物质,应供应生产工艺去除效果的验证资料,制定产品中的限量标准并供应依据。6.资料项目6(1):(1)对于纯化疫苗等,质量探讨一般包括抗原组份、含量、分子量、纯度、特异性鉴别等的检测,同时应进行非有效成份含量(或者有害杂质残留量)分析并制定相应的限量标准;(2)联合疫苗、偶合疫苗和多价疫苗中各单组份的质量探讨和检定结果;(3)生产工艺确定以后,应依据多批试制产品的检定结果,用统计学方法分析确定产品的注册标准;(4)按注册分类15申报的疫苗,原则上其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已上市同品种;(5)采纳DNA重组技术生产的疫苗,应参照治疗用生物制品要求供应相应资料。7.资料项目6(3):如已有同类疫苗上市,需与已上市疫苗进行比较探讨;如在已上市疫苗的基础上进行相应变更,需与原疫苗进行质量比较探讨;对于联合疫苗,需与各单独疫苗进行质量比较探讨。8.资料项目6(6):(1)对类毒素疫苗或者类毒素作为载体的疫苗应供应毒性逆转试验探讨资料;(2)依据疫苗的运用人群、疫苗特点、免疫剂量、免疫程序等,供应有关的毒性试验探讨资料。9.资料项目9和16:疫苗的稳定性试验一般需将三批以上样品放置拟定贮存条件下,每隔肯定时间检测效力/活性等指标,分析改变状况,在重要时间点需进行全面检测。此外,尚需进行加速稳定性探讨。10.资料项目18:申报生产时连续三批试产品的生产规模应与其设计生产实力相符,上市前后的生产规模应保持相对的一样性;如上市后的生产规模有较大幅度改变,则需根据补充申请重新申报。五、关于临床试验的说明1.临床试验的受试者(病例)数应符合统计学要求和最低受试者(病例)数的要求。2.临床试验的最低受试者(病例)数(试验组)要求:Ⅰ期:20例,Ⅱ期:300例,Ⅲ期:500例。3.注册分类1~9和14的疫苗按新药要求进行临床试验。4.注册分类10的疫苗,供应证明其灭活或者脱毒后的平安性和有效性未发生改变的探讨资料,可免做临床试验。5.注册分类11的疫苗,一般应按新药要求进行临床试验,但由注射途径给药改为非注射途径的疫苗可免做Ⅰ期临床试验。6.注册分类12和15的疫苗,一般仅需进行Ⅲ期临床试验。7.注册分类13中变更免疫程序的疫苗,可免做Ⅰ期临床试验。8.应用于婴幼儿的预防类制品,其I期临床试验应当根据先成人、后儿童、最终婴幼儿的原则进行。9.每期的临床试验应当在设定的免疫程序完成后进行下一期的临床试验。10.对于首次申请在中国上市的疫苗,应进行流行病学的爱护力试验。六、进口预防用生物制品申报资料和要求(一)申报资料项目要求申报资料根据《注册申报资料项目》要求报送。申请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疫苗,根据注册分类1的规定报送资料;申请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中国上市销售的疫苗,根据注册分类6规定报送资料;申请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疫苗,根据注册分类15的规定报送资料。(二)资料项目1.(2)证明性文件的要求和说明1.资料项目1.(2)证明性文件包括以下资料:(1)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疫苗上市销售及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申请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疫苗,本证明文件可于完成在中国进行的临床试验后,与临床试验报告一并报送。(2)由境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供应《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境外制药厂商托付中国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当供应托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以及中国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请的生物制品或者运用的处方、工艺等专利状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2.说明(1)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疫苗上市销售及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及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认证;(2)在一地完成制剂生产由另一地完成包装的,应当供应制剂厂和包装厂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3)未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准上市销售的,可以供应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并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须由生产国或者地区药品主管机构出具。(三)其他资料项目的要求1.资料项目13应当报送该制品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为申请上市销售而进行的全部临床试验的资料。2.全部申报资料应当译成中文并附原文,其中文译文应当与原文内容一样。3.疫苗标准的中文本,必需符合中国国家药品标准的格式。(四)在中国进行临床试验的要求1.申请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疫苗,应当根据注册分类1的规定申请临床试验。2.申请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中国上市销售的疫苗,应当根据注册分类6的规定申请临床试验。对于首次申请在中国上市的疫苗,应进行流行病学的爱护力试验。3.申请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疫苗,应当根据注册分类15的规定申请临床试验。
本文档为【2023年新药注册申报流程[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个人认证用户
@资料共享
希望能分享很多有用的资料给大家
格式:doc
大小:22KB
软件:Word
页数:24
分类:
上传时间:2023-05-21
浏览量: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