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visedbyBLUEontheafternoonofDecember12,2020.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 (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现就人民法院法槌使用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案件时使用法槌。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由审判长使用法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由独任审判员使用法槌。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使用法槌: (一)宣布开庭、继续开庭; (二)宣布休庭、闭庭; (三)宣布判决、裁定。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法槌: (一)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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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审判活动,扰乱法庭秩序的; (二)诉讼参与人的陈述与本案无关或者重复陈述的; (三)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使用法槌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法槌应当放置在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法台前方。 第五条审判长、独任审判员使用法槌的程序如下: (一)宣布开庭、继续开庭时,先敲击法槌,后宣布开庭、继续开庭; (二)宣布休庭、闭庭时,先宣布休庭、闭庭,后敲击法槌; (三)宣布判决、裁定时,先宣布判决、裁定,后敲击法槌; (四)其他情形使用法槌时,应当先敲击法槌,后对庭审进程作出指令。 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在使用法槌时,一般敲击一次。 第六条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在听到槌声后,应当立即停止发言和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仍继续其行为的,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可以分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法槌由最高人民法院监制。 第八条本规定(试行)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