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第一章 物权法概述

第一章 物权法概述

举报
开通vip

第一章 物权法概述第一章物权法概述重点知识1.物权法的调整对象2.物的归属和利用3.物权法定原则4.公示公信原则5.一物一权原则第一章物权法概述引读案例·乔某家的一只母羊领着三只小羊跑进薛某的地里。薛某以乔某的羊损坏了自己的庄稼为由,将该母羊牵回自己家中扣留。发生争执后,经村干部调解,薛某愿意将该羊送回,但主张须乔某先赔偿其损失。乔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薛某返还财产。问题与思考(1)乔某和薛某之间关于庄稼和羊的争议是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吗?(2)乔某对于羊、薛某对于庄稼,是人对于物的何种支配关系?(3)对这样的纠纷案件应当如何处理?第一节物...

第一章 物权法概述
第一章物权法概述重点知识1.物权法的调整对象2.物的归属和利用3.物权法定原则4.公示公信原则5.一物一权原则第一章物权法概述引读案例·乔某家的一只母羊领着三只小羊跑进薛某的地里。薛某以乔某的羊损坏了自己的庄稼为由,将该母羊牵回自己家中扣留。发生争执后,经村干部调解,薛某愿意将该羊送回,但主张须乔某先赔偿其损失。乔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薛某返还财产。问题与思考(1)乔某和薛某之间关于庄稼和羊的争议是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吗?(2)乔某对于羊、薛某对于庄稼,是人对于物的何种支配关系?(3)对这样的纠纷案件应当如何处理?第一节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物权法的概念(一)物权法概念的起源和发展物权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是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主要内容,也是大陆法系民法体系中的重要法律部门。大陆法系制定物权法,采用两种不同的模式大陆法系的两种不同的模式1.德国式的形式物权法模式德国式的物权法来源于罗马法的《学说汇编》,特点是民法典规定总则,其下分为物权编、债权编、亲属编和继承编,区分债权与物权的区别,区分财产法与身份法的区别。2.法国式的实质物权法模式法国法式的物权法模式也称之为罗马式,来源于罗马法《法学阶梯》。《法学阶梯》将民法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法国民法典》继承了这一形式,将民法典分为人法、财产法和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去掉了诉讼法的内容。(二)物权法概念的比较钱明星教授最早在物权法专题研究中提出物权法概念,对物权法做出了最初的界定。王利明教授将物权法分为广义的物权法和狭义的物权法。梁慧星教授的定义,也是区分广义的物权法和狭义的物权法,通常所说的物权法指狭义的物权法。(三)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狭义的物权法   指民法典关于物权的规定,在现实中,通常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现为民法典的物权编,以及没有明确称之为物权法编的有关物权关系的专门规定。广义的物权法   指调整物权关系即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学说:一是“支配关系说”二是“占有关系说”      三是“占有和归属关系说”三是“占有、利用和归属关系说”五是“静态财产关系说”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具体表现为人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首先,物权法所调整的对象,就是物权法律关系。其次,物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这种支配关系具体表现为人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第二节物权法的性质和特征第二节物权法的性质和特征一、物权法的性质物权法的私法性质是基于民法的性质产生的物权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然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二、物权法的基本特征物权法是财产法--物权法是强行法--物权法是普通法--物权法是固有法--本土法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典权1.物权法是财产法财产法--规范经济生活,保护财产秩序身份法--规范伦理生活,以保障身份秩序物权法以规范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民事关系为内容,属财产法。物权法只是财产法的一部分---债法、海商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也属于财产法。知识产权法、继承法---兼有财产法和人身性质2.物权法是强行法物权具有排他性,涉及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容当事人以合意加以改变或排除。如:<物权法>第42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中的任意性规定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一十五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一十六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第三节物权法的发展物权法的发展概观所有权的社会化物权的价值化物权类型逐渐增加物权法的国际化物权和债权的相对化第四节中国物权法的制定一、1949年以前的中国物权法中国古代诸法合体,刑民不分,没有如今态样的物权法,但不乏所有权等物权的具体规定。物权法的制定起自清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的第一次民律草案。该草案第三编为物权篇。民国十八年(1929年)立法院起草委员会拟定了第三次民律草案物权篇,同年11月30日公布。民国十九年5月5日施行。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宣布废除旧法统,包括物权编在内的中华民国民法在中国大陆不再有效,中华民国物权法仅仅在中国台湾地区施行二、1949年至1956年的中国物权立法这一时期,中国虽然没有颁行物权法典,但所有权及定限物权却存在于中央及地方立法中的民事法律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及司法部对一些物权问题所作的“批复”“解释”之中,并在人们的实际生活当中运用。如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 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pdf信访条例下载信访条例下载问刑条例下载新准则、条例下载 》、《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三、1956年至1986年的中国物权立法1956年,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中国建立起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农村的土地私有制已经不复存在。地上权、地役权等不动产物权也随之消失。加上这一时期全盘接受苏联的民法理论,认为用益物权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关系的特殊产物,不再适应于中国,担保物权可以放置于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法中。对此,中国当时的立法予以接受。1957年以后,法律虚无主义盛行,物权制度在劫难逃。四、1986年至2007年的中国物权立法1981年12月13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但物权法的春天仍姗姗来迟。以至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尚不敢使用物权的概念,而是采用了“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表述,规定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国有企业的经营权、个人的财产所有权、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等物权。制定一部完善的物权法的呼声越高。原因:一是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二是制定物权法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三是制定物权法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四是制定物权法是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五是物权法是实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目标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起草工作开始于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对草案进行了六审。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五、《物权法》的主要内容与基本框架《物权法》坚持了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第1.3.4条),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第3条第3款、第4条),详尽地规定了国家所有权(第45条--54条),明确了集体所有权(第58--63条),肯定了私人所有权(第64--69条),规定了征收的条件和补偿(第42条、121、132条)及征用(第44条),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70条--83条)、相邻关系(第84--92条)、共有(第93条--105条)、各种其他物权(第117条以下)等。《物权法》共有5篇及附则第一编总则(物权的一般问题)1--38条;第二编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所有权的取得)39--116;第三编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117--169)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第四编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权)170--240条第五编占有241--245附则,共计两个条文第五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基本原则概述基本原则的含义基本原则的功能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在制定该部法律时贯穿始终的基本精神作为对法律条文理解和解释的基准执行法律时的一般拘束力二、平等保护原则概念和内容《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1.所有物权一律平等2.适用规则平等3.保护的平等平等保护原则的体现第56条--第五十六条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第63条--第六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66条---第六十六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为什么要规定平等保护的原则呢?第一,在《物权法》上规定平等保护,它的基本要求就是相同的物权具有同等的权利。第二,平等保护的基本要求,就是如果侵害物权,要承担相同的民事责任。第三,我们从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能看出来平等保护的重要性。二、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原则的价值对物权平等保护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对物权平等保护是主体平等的必然反映对物权平等保护是私人物权的正当诉求对物权平等保护是促进社会财富增长的客观需要平等保护原则的适用把平等保护原则作为物权法适用的一般指导思想在司法实践中,对物权规则出现争议时,应当依照平等保护原则进行解释违反平等保护原则的后果,准许当事人寻求法律救济三、物权法定原则概念《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物权类型强制如:《担保法》未设不动产质押权,因此约定不动产质押是无效的物权类型固定《担保法解释》第12条第1款: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为何当事人及登记机关不得约定、规定担保物权存续期间《担保法解释》第87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不转移占有的动产质押无效?规则----三、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的理由确保物权的绝对性和支配性整理旧物权,防止封建物权的复活确认和巩固社会经济制度,维护社会秩序------物权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和结果。便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和迅速确保完全的契约自由理解:“反面”的意思就是:当事人自己创设的物权无效;当事人变更物权内容的约定无效。【案例1】老教授甲因小保姆乙乖巧听话,就和乙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乙对甲的某房屋享有20年的‘居住权’,乙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该房屋物权”。后老教授甲将该房屋出卖给小教授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乙、丙因此为该房屋的使用权发生争执。分析①甲、乙的约定违反物权种类法定,乙对该房屋不享有作为用益物权的“居住权”,乙无权占有、使用丙享有所有权的房屋。②甲、乙的约定是一个有效的合同,乙可对甲主张违约责任。案例2甲(因女儿出国留学)向乙借款60万元(无利息),约定以甲的某房屋为乙设立质权担保,甲向乙交付了房屋。此后,甲又向丙借款60万元(无利息),双方约定以甲的该房屋为丙设立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后,甲又向丁借款60万元(无利息),双方约定若甲不对丁履行还款义务,丁对房屋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后因甲到期不对乙、丙、丁履行还款义务,丙行使抵押权拍卖了该房屋得款90万元(甲此外无其他财产),对于变卖房屋得款90万元,乙主张质权、丙主张抵押权、丁主张优先受偿权。分析①甲、乙的约定违反物权内容法定(因房屋上不能设立质权),乙不享有质权,丁对90万元房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②甲、丙的约定没问题,丙享有抵押权,对90万元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③甲、丁的约定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因为,优先受偿权是物权性质的权利,查遍中国法律,找不到这样的优先受偿权),丁对90万元房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④对于90万元房款,丙优先受偿60万元。剩余的30万元由乙、丁平等受偿(参与分配制度),各分得15万元。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效果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法律特别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由设立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违反的部分无效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行为效力不影响其他法律行为的效力四、一物一权原则概念 指在一个物上仅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一个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物的部分不能成立独立的所有权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立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的理由明确权利的范围避免物权关系复杂化避免公示方法上的困难一物一权的确认物权一物一权,即一物不存二主,此处的“权”严格地讲是指所有权,而非限制物权所有权与其他物权之间是可以并存的:(1)所有权、所有权(X)(2)所有权、他物权(O)(3)担保物权、用益物权(O)(4)抵押权、抵押权(O)(5)抵押权、质押权(O)(6)质押权、质押权(X)(7)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之间(X)律师说案原告冯素洁与被告陈风雷原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04年5月17日登记结婚,2005年5月12日生育女儿陈小茜。婚后双方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因生活琐事吵闹,于2007年8月27日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原、被告于2007年8月27日签订的《离婚 协议书 婚内约定的财产协议书家庭养老协议书pdf意向性划转协议书商业银行关联方授信摔伤一次性补偿协议书 》载明:“二、子女抚养问题,婚生女儿陈小茜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700元人民币抚养费。三、财产处理问题(包括私有住房),双方共有的财产是位于府右街某新村X栋702号二居室商品房一套,双方为之付款766385元。双方离婚后,此房屋各得一半,南侧一间归男方,北侧一间归女方。变卖此屋,要经双方同意方可。婚前各方的财产,仍归其所有,婚后所购用品(包括双方的赠物)由双方协商处理,分析《物权法》规定了“一物一权”的基本原则,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权利人要实现这些权利,就要以国家公权力的保护为后盾。而国家公权力要实现对物权的保护,必须以确定物的范围和界域为前提。但是,一套房屋的范围和界域内只能确定一个所有权,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的统一登记制度中,不允许对同一套房屋登记两个以上的所有权。所以,不动产虽然可以由两个以上个人共有,但成套建造的单元楼房不能由两个以上个人分别拥有该套房屋内的不同房间。原、被告的离婚协议约定两居室房屋中南侧一间归被告所有、北侧一间归原告所有,违反了一物一权的基本原则,该约定无效。五、公示公信原则物权公示原则在物权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的安全。物权公信原则公信原则的内容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只能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即使他不是真正的权利人,法律也认为他是权利人。任何人因为相信登记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从事了移转该权利的交易,该项交易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即使公示有瑕疵,善意受让人也不负返还义务。这就是公信原则的重中之重的着重点。张某与周某财产权属纠纷上诉案为小客车办理购买、办理交纳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增容费、车船使用税、建勤费、养路费、换发证件工本费、过户技鉴费、保险费等手续的凭证原件均为周某所掌握,该车亦一直由周某占有、使用。能认定小客车归周某所有?张某与粤E•44315小客车登记权利人周某某是夫妻关系,周某某于2002年10月7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张某与周某对小客车的权属有争议,周某起诉至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该车属于周某的个人财产。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对于一般动产而言,以占有作为公示方法,具有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效力,推定占有人具有该动产的所有权;但就车辆这种特殊的动产而言,仅仅通过占有还不能完成公示要求,还必须到有关机关进行登记才能完成公示要求,一旦登记,在法律上就推定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为真正的权利人。但这种推定权利人的公信原则只能适用于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对于产权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来说,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包括登记记载的权利人的继承人)不能仅仅以其是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为由进行对抗,而必须就实质性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正确举证。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及交易规则,购买一样物品或过户受让一样物品,其原始凭证应为该财产的所有人所掌握,结合粤E•44315小客车办理购买、过户、交纳车辆购置附加费、税金、保险费等手续的凭证原件均为周某掌握,该车一直由周某占有、使用的事实来看,可推定周某是粤E•44315小客车的实际权利人。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所有人是指拥有机动车所有权的个人或者单位。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第27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就是指在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入户注册登记的单位或个人。本案讼争的粤E•44315小客车登记的车主是周某某,故在通常情况下应当认定周某某就是粤E•44315小客车的所有人。周某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周某某只是登记的车主,其才是真正的所有权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依据该规定,周某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足够证据,其持有粤E•44315小客车的各种费税单据原件及一直占有、使用粤E•44315小客车的事实,只能证明其是粤E•44315小客车的使用人,而不足以证明其就是该车所有权人。问题与思考在本案中,乔某是母羊的所有权人,薛某是地里庄稼的所有权人,当他们对母羊和庄稼行使所有权的时候,就形成了他是权利人,而其他所有的人都是他们的义务人的这种法律关系:基于对母羊的所有权,乔某是权利人,乔某之外的其他任何人包括薛某都是乔某的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害其所有权的义务,构成了所有权法律关系;同样,薛某是庄稼的所有权人,其他任何人包括乔某都是薛某的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从这两个所有权关系可以看出,物权关系不是人对物的关系,而是基于物而发生的人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羊与庄稼的物权关系上,体现的是物的归属关系。《物权法》第2条规定,物权法律关系调整的是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那么,本案关于羊和庄稼的所有权关系属于支配关系,当然就是物权法的调整对象。乔某的羊吃了薛某的庄稼,显然不对,是侵害了薛某的所有权。对于一个侵害所有权的行为应当依法解决,对此,《物权法》第32条有明确规定。但薛某却采用了强行扣押乔某所有的羊的方法,这当然也是违法行为,侵害了乔某的所有权。乔某的羊吃了薛某的庄稼,是一个疏忽行为,是他违反了对他人的所有权不得侵害的义务,具有过失。而薛某的行为却属于恶意,是故意违反对他人的所有权不得侵害的义务。尽管都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但性质有所不同。处理本案纠纷,应当按照《物权法》第34条和第37条规定,薛某应当返还原物、赔偿损失,而乔某也应当对于薛某的损失予以赔偿。重点问题(1)物权法的概念应当如何界定?(2)物权法的性质是什么?具有哪些法律特征?(3)物权法定的内容是什么?物权法定的理由和缓和的理由是什么?(4)为什么要实行一物一权原则?(5)物权公示方法是什么?什么是物权公示的公信力?3.司考题物权法定原则4.考研题(1)物权法定原则的意义(2)物权法定缓和的意义(3)物权公示公信原则(4)试论未经公示的物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文档为【第一章 物权法概述】,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个人认证用户
慢慢老师
暂无简介~
格式:ppt
大小:442KB
软件:PowerPoint
页数:0
分类:其他高等教育
上传时间:2021-10-07
浏览量: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