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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问刑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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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问刑条例》十九、《问刑条例》 这个官商一体的利益集团在国家权力格局中占据主导地位,应该是从明孝宗朱佑樘时期开始的。 明孝宗弘治十三年,公元1500年,正好是公元十六世纪的第一年。 这一年,发生了一件不起眼的惊天大事:经皇帝批准,《问刑条例》正式颁布。 这个《问刑条例》实际上是对明王朝刑法典《大明律》的重大修订。因为朱元璋下过死命令,要求后世子孙“勿自作聪明,乱我已成之法,一字不可改易”。所以一百多年来,《大明律》从未没有正式修改过。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会时常遇到《大明律》里面没有规定清楚的案件,朝廷就会颁布一些法令作为判案依...

十九、《问刑条例》
十九、《问刑条例》 这个官商一体的利益集团在国家权力格局中占据主导地位,应该是从明孝宗朱佑樘时期开始的。 明孝宗弘治十三年,公元1500年,正好是公元十六世纪的第一年。 这一年,发生了一件不起眼的惊天大事:经皇帝批准,《问刑条例》正式颁布。 这个《问刑条例》实际上是对明王朝刑法典《大明律》的重大修订。因为朱元璋下过死命令,要求后世子孙“勿自作聪明,乱我已成之法,一字不可改易”。所以一百多年来,《大明律》从未没有正式修改过。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会时常遇到《大明律》里面没有规定清楚的案件,朝廷就会颁布一些法令作为判案依据。上百年积累下来,各种法令数量太多太杂。文官们就以此为理由,要求统一编订一部新的法令集,作为《大明律》的附件。实际上就是修订《大明律》。 这个要求合情合理。《问刑条例》共有两百多条,在很多方面改进了《大明律》,特别是对雇佣工人、商业债务等方面做了新的规定,更加符合商品经济发展的大趋势。但文官们也没少在里面夹带私货,在其中加进去了两条极为关键的规定: 首先,《问刑条例》废除了贪污罪的死刑。 《大明律》规定贪污八十贯就是死刑。虽然朱元璋死后这条法律实际上已经很少被执行,但它始终是悬在贪官污吏头上的一把刀。偶尔有清官主政,严格执行一下的情况也是有的。《问刑条例》终于彻底解决了这个问题,对于贪赃之罪,明确规定最高刑罚是“发附近卫所充军(弘治《问刑条例》单刻本239条)”。 其次,《问刑条例》把花钱赎罪的范围扩大了几乎不受限制的地步。 《问刑条例》规定:“凡军民诸色人役,及舍余审有力者,与文武官吏、监生、生员、冠带官、知印、承差、阴阳生、医生、老人、舍人,不分笞、杖、徒、流、杂犯死罪,俱令运炭、运砖、纳料、纳米等项赎罪。(弘治《问刑条例》单刻本第一条)” 这一条翻译成白话文就是: “不管什么人,除了犯谋反、谋逆等少数重罪(也就是所谓的‘真犯死罪’,相对于‘杂犯死罪’而言)必须处死的以外,其余罪行,不分笞、杖、徒、流、死罪,全都可以通过缴纳规定数量的炭、砖、米等财物来赎罪。” 这一规定几乎就是对朱元璋《大明律》的彻底颠覆。《大明律》对用钱物赎罪的范围规定的很窄,只有少数几种: 首先是“存留养亲”,就是独子犯了罪,为了让他可以照料父母,允许用财物赎罪; 其次是“老少废疾”,也就是老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可以赎罪; 第三是过失犯罪; 第四是妇女——作为底层出身的伟大人物,朱元璋比较重视保护女性权利,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给女性以赎罪的特权,避免女性遭受鞭笞和刑杖等羞辱性的处罚。“明朝普遍允许妇女以钱赎罪,其做法十分宽松和纵容”。 此外就是比较轻的罪行,只被判处鞭笞的罪可以花钱免打。其它的一概不许赎罪。 《问刑条例》这样一搞,就等于宣布大明朝成为了有钱人和有权人的天堂:只要你不造反,不杀父杀母,其它不管犯什么罪,都可以用钱来搞定。不管贪多少钱,最高刑罚就是充军,而且还可以用钱来赎,贪得越多越划算。 《问刑条例》是对朱元璋立国精神的背叛,是官商利益集团的巨大胜利。把悬在头上的“恶法”巧妙的废除之后,他们就可以更加放心大胆的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了。 ——所以,为什么明孝宗朱佑樘会被文官们吹捧为旷古圣君?因为朱佑樘对他们实在是很不错。 在明孝宗的英明领导下,户部尚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叶淇改革开中法,把食盐专营的好处输送给徽商利益集团,而导致了严重的边防废弛。文官们不断的进谏请求皇帝减免江南地区的钱粮,以宽民力,朱佑樘总是一再批准。他本人也带头勤俭节约,从不大修宫室,也不广招后妃宫女,专宠张皇后一人。但不管他怎么节约,国家财政却越来越紧张,老是入不敷出。 明朝中央政府开始出现长期的财政紧张,就是从明孝宗开始的,此后一直到明朝灭亡这个问题也没有得到解决。 朱佑樘对此大惑不解。在他执政的后期,专门找了他最信任的大臣刘大夏来问:“古人常说,天下的财富,不在官则在民。太宗皇帝的时候,又迁都又修长城,又下西洋、打越南,也没见匮乏。如今我们百般节俭,但军民却穷困不堪,钱财都到哪里去了?” 这些故事我们在第一卷里面都讲过了。对于朱佑樘这个问题,刘大夏毫不客气的把它归结于太监贪污,鼓动皇帝把各地的镇守太监撤回来。这个回答是相当胡扯的,太监们根本没有那么大本事把国家淘空。其实答案很简单,天下财富当时既不在政府手里,也不在普通老百姓手里,大都落到这个“官商一体”的利益集团手里去了。 嘉靖年间的大臣霍韬在写给皇帝的《天戒疏》里面对此点评的很清楚: “洪武三十年定《大明律》……有禄人受枉法赃八十贯绞。严为之禁。欲人难犯也。文官以其厉巳。遂托钦定事例,改从杂犯而许之赎。故得赃愈多赎罪愈易……赃官以法轻易犯。清议不公也。遂肆无忌惮。职催科则借法肆贪。赋入朝廷不一二。利归私家常八九矣。” 就是说: “《大明律》规定贪赃八十贯为绞刑,文官因此不敢随便贪污。但是后来官员们认为这样的规定过于严厉,遂颁布《问刑条例》,把贪赃从真犯死罪的名目中去掉,改为杂犯,而且允许赎罪。结果就是贪得越多越容易花钱赎罪。这样,赃枉法之事就越来越泛滥,贪官污吏越来越肆无忌惮。收税的时候,十分里面只有一二分上交朝廷,剩下的八九分则据为己有了。” 当时江南地区的工商业阶层已经十分富有,但是却很少交税,而且通过其在朝廷的政治代言人一再请求皇帝减税。但是在中原地区不断爆发黄河洪灾,在西北地区连续出现旱灾,国家财政被大量的用来救灾,入不敷出。税负被大量的加之以农业之上,主要是无权无势的普通农民头上,老百姓苦不堪言,一场大的动乱已经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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