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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R7004-2013 《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监检规标准宣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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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R7004-2013 《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监检规标准宣贯TSGR7004-2013《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监检规标准宣贯**目录一、背景资料二、修订原则三、主要变化四、条文释义五、附件说明六、展望**一、背景资料1.压力容器的高参数、大型化的发展趋势和安全监察理念的变化,对压力容器的本质安全要求提高了,项目表的形式难以体现监检内容。——高强度材料使用对安全性能的影响;——新技术、新结构的使用。3.监检现状与责任追究的双重压力,取消过于刚性的要求,明确监检内容的呼声。——监检方式的讨论,驻厂吗?人员能力要求提高——现象分析,如假的材料质量证明书的讨论2.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

TSG R7004-2013 《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监检规标准宣贯
TSGR7004-2013《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监检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宣贯**目录一、背景资料二、修订原则三、主要变化四、条文释义五、附件说明六、展望**一、背景资料1.压力容器的高参数、大型化的发展趋势和安全监察理念的变化,对压力容器的本质安全要求提高了,项目表的形式难以体现监检内容。——高强度材料使用对安全性能的影响;——新技术、新结构的使用。3.监检现状与责任追究的双重压力,取消过于刚性的要求,明确监检内容的呼声。——监检方式的讨论,驻厂吗?人员能力要求提高——现象分析,如假的材料质量证明书的讨论2.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修改,对监检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安全技术规范对安全要求的提高(如安全系数降低带来的变化)——《固容规》要求对焊接工艺评定过程进行监检落地拨高**二、修订原则1.适应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安全技术规范的原则2.坚持监督检验属于法定检验的原则3.强调企业是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者原则4.基于产品质量计划(或检验计划)确定监检项目的原则5.提高监督检验有效性、可操作性原则6.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监控常态化原则8.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原则7.方便企业、服务企业发展的原则**分为两个层次,即:正文和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通用要求第三章:制造监检基本要求第四章:安装、改造和修理监检基本要求第五章:附则附件包括了非金属容器、医用氧舱、储气井、进口容器、批量制造、质量体系评价要求和表格。(简要说明为什么列这些附件)三、主要变化1.总体结构变化**—质量体系实施情况抽查方式的变化三、主要变化—引入符合性验证(评定)的理念,监检是符合性验证过程,职责讨论:交警与代驾—“A类、B类”两种监检方式修改为“A类、B类、C类”三种方式—采用在质量计划中确定监督检验项目的方法替代项目表2.理念变化**—增加了现场热处理的监检要求(第三十九条)三、主要变化—增加:压力容器安装、修理改造监督检验;—增加了“材料标记移植、组对与装配、焊接过程”等现场监督检验项目(B类)—增加了“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监督检验要求;(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3.适用范围及相应内容的增加—增加:地下储气井、进口压力容器、批量制造监督检验;**—修改“安全附件”的监督检验项目修改为“安全泄放装置”三、主要变化—修订将“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图样的审查”修改为“设计文件的审查”,并明确设计文件审查的监检内容;—修改了无损检测的监检要求4.调整或者细化明确部分监检要求—修改了焊接产品试件、热处理试件的监督检验要求,强调了对试件的现场检查;—修改焊接、外观及几何尺寸、耐压试验、泄漏试验和出厂资料审查的监检要求。—删除了过于刚性的监检要求,如直线度测量、超声波探伤的现场**四、条文释义——第1章总则本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原监检规条款第一条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保证监检工作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一条释义:本条是本规则的目的和法律依据。较原监检规的变化是:1.将监检依据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本规则仅适用于压力容器监检。删除了原监检规中的锅炉监检。3.本规则的目的是“规范监检行为”。**四、条文释义——第1章总则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规定了以下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修理的监督检验工作(以下简称监检)。(一)《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5);(三)《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1);(四)《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3);(五)《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2);(六)《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原监检规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管理办法》所列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监检。原监检规第五条 监检工作的依据是《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现行的相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文件等。原监检规第十一条 对实施监检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必须逐台进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第二条释义:本条为本规则的适用范围。主要变化是:1.修订或者增加了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名称。2.本规则是针对压力容器的监检,取消了有关锅炉的安全技术规范(如《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3.气瓶使用面大量广,安全性能的影响因素复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颁布了设计、型式试验等一系列气瓶的安全技术规范,并已颁布《气瓶监督检验规则》。故本规则不包括气瓶的监督检验,因此取消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4.本条既是适用的监检范围,也是监检依据。四、条文释义——第1章总则**四、条文释义——第1章总则本规则第三条制造监检适用于以下产品的制造:(一)整体或者分段(片)出厂的压力容器;(二)现场组焊(粘接)或者现场制造的压力容器;(三)压力容器封头;(四)单独出厂并且采用焊接方法相连的压力容器承压部件。第三条释义:本条是新增条款,为压力容器制造监检的适用范围。有关问题说明如下:1.制造监检不仅仅适用于整体或者分段(片)出厂的压力容器,也适用于现场组焊(粘接)、现场制造的压力容器。(现场组焊(粘接)、现场制造的内涵)2.保留了原监检规的封头监检要求。(取消制造 许可 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 ,为什么保留?)3.单独出厂并且采用焊接方法相连接的压力容器承压部件也必须监检。(说明)**四、条文释义——第1章总则本规则第四条安装监检仅适用于医用氧舱的安装。第四条释义:本条是新增条款。明确了安装监检适用范围。根据《条例》的要求,对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必须经监检合格方可使用,本规则中增加了压力容器安装监检。传统意义上的安装变化为现场组焊了!由于医用氧舱制造工序的特点,对于一些大型氧舱(如多人氧舱)的部分工序需要在使用单位安装现场完成,医用氧舱的监检分为制造过程监检和安装过程监检,医用氧舱的制造和安装过程监检的被监检对象为医用氧舱的制造企业。本规则规定安装监检仅限定于医用氧舱的安装。**四、条文释义——第1章总则本规则第五条改造与重大修理监检适用于以下情况:(一)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结构或者改变使用条件(运行参数、盛装介质、用途),并且需要进行耐压试验的改造;(二)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以及壳体对接接头的补焊,并且需要重新进行焊后热处理或者耐压试验的重大修理。第五条释义:本条是新增条款。明确了改造与重大维修监检的适用范围。《固容规》和《移动规》规定了改造与重大维修含义,明确要求压力容器改造、重大修理的施工过程,必须经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得投入使用。《特种设备法》第二十五条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本条款据此要求而提出。本条款第一条是改造,第二条为修理。(1)适用监检条件的说明,重温何时需要耐压试验和热处理;(2)与《固容规》、《移动规》的差异。**四、条文释义——第1章总则第六条释义:本条是新增条款。明确了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医用氧舱、地下储气井、进口压力容器、批量制造压力容器的监检特殊要求。并说明本规则第一章、第二章与附件A、附件B、附件C、附件D和附件E的关系。(说明进口压力容器的相关法规现状、检验现状)本规则第六条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的监检按照本规则附件A;医用氧舱的监检按照本规则附件B;地下储气井的监检按照本规则附件C;进口压力容器的监检按照本规则附件D;批量制造的压力容器的监检按照本规则附件E。本规则第一章、第二章的规定适用于前款压力容器的监检工作,附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条文释义——第1章总则本规则第七条压力容器的监检应当在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修理过程中进行。监检是在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的质量检验、检查与试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过程监督和满足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验证。监检工作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原监检规第四条接受监检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必须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者经过省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对试制产品的批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检工作应当在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监检是在受检企业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的监督验证。监检不能代替受检企业的自检,监检单位应当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境外企业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如未安排或因故不宜进行制造过程监检的,在设备到岸后,必须进行产品安全性能检验。**第七条释义:本条说明了监检性质、目的。由原监检规第四条修订而成。1.全世界范围内对承压设备监检的原因——安全可靠性要求高与重要工序实施过程的不确定性的综合要求。2.质量是制造出来的,而不是检验出来的。企业的主体质量责任3.引入了“符合性验证”的理念,认为监检是符合性验证活动。压力容器监检的性质是法定检验。属于“符合性验证”范畴,符合性验证已为发达国家广泛接受。根据“符合性验证”的叙述方式,将监检性质和目的表述为:在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的质量检验、检查与试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过程监督和满足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验证。上述表达较原监检规中“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的监督验证”更全面和严谨,理清了法律责任。四、条文释义——第1章总则**四、条文释义——第1章总则本规则第八条压力容器监检包括以下内容:(一)通过相关技术资料和影响基本安全要求工序的审查、检查与见证,对受检单位进行的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修理过程及其结果是否满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符合性验证;(二)对受检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检查与评价。原监检规第六条监检内容包括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企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1)监检的目的:验证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修理过程及其结果与安全技术规范的符合性;(2)验证的时机:在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过程中;(3)监检方法:审查、检查与见证。本规则的审查指对与产品相关的技术资料、检验与试验报告所进行的规定项目的核查,检查是在现场对实物进行的目视检验,或者对某个项目进行的核对或者要求受检单位对其进行的复核(又称事中检查、事后检查),见证是在现场监督其工序的实施;(4)监检内容:包括了影响安全质量的工序及其相关技术资料的审查,结果及对结果有影响的过程的确认;(5)合格评定准则是: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符合性。安全技术规范与标准关系的讨论:(1)基本要求与实施途径;(2)符合性声明,GB150-2011。四、条文释义——第1章总则释义:本条说明了监检基本内容。由原监检规第六条修订而成。本次修订的监检内容的叙述更全面、更严谨。其内涵是:**四、条文释义——第1章总则本规则第九条承担压力容器监检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应当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相应资质;承担压力容器监检工作的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员)应当持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第九条释义:本条是新增条款。规定了监检单位资质与监检人员资格要求。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颁布了TSGZ700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提出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项目的分类,并且要求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工作。据此,将原监检规中“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当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按上述要求进行了修改。TSGZ8002—2013《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规定了检验人员资格,并且要求承担监检工作的检验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特种设备检验人员应当经过考核,取得检验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工作。据此,按上述要求规定了检验人员的资格要求。**四、条文释义——第1章总则本规则第十条压力容器安装、改造与重大修理(以下简称施工)的监检由压力容器使用地的监检机构承担。现场制造(含分片出厂现场组装)压力容器的监检,由压力容器使用地的监检机构承担。已在工厂内完成大部分制造过程,采用分段运输到使用地完成最终制造过程的压力容器(现场组焊、粘接)的监检,由压力容器原制造地的监检机构或者使用地的监检机构承担。对应原监检规第三条境内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监检单位)承担;境外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承担。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当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第十条释义:本条由原监检规第三条修订。原监检规没有明确现场组焊(粘接)或现场制造压力容器的监检机构。1.关于原监检规中监检机构的授权问题。2.增加了压力容器安装、改造与重大修理的监检机构的要求。3.现场制造压力容器的监检机构。4.现场组焊(粘接)压力容器的监检机构。(说明目前的问题,原意?)四、条文释义——第1章总则**四、条文释义——第1章总则本规则第十一条受检单位应当持有相应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或者其许可申请已被受理),在监检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一)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且保持有效实施,对压力容器的制造、施工质量负责;(二)在压力容器的制造、施工前,向监检机构提出监检申请并且签订监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三)向监检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供与受检产品有关的真实、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技术资料、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等;(四)确定监检联络人员,需要监检员现场确认或者现场抽查的项目,提前通知监检员,使监检员能够按时到场;(五)对《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以下简称《监检联络单》,见附件H)和《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监检意见书》,见附件J),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且书面回复,如受检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并且书面回复,监检机构应当暂停对其监检;(六)应当监检但未经监检的压力容器及其部件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三、条文释义——第1章总则应原监检规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及二十三条原监检规第十九条:受检企业应当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制造质量负责,保证质量体系正常运转。未经监检单位出具《监检证书》并打监检钢印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大型锅炉可采取按部件、组件经监检合格,取得监检证书,并打监检钢印的方式出厂。受检企业在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前,应当向监检单位报检。境内制造企业向当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监检单位报检;境外制造企业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监检单位报检,监检单位应当通知设备使用地的或进口口岸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原监检规第二十条:受检企业应当向监检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与监检工作有关的下列文件、资料:(一)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各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二)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焊接的持证焊工名单(列出持证项目、有效期、钢印代号等)一览表。(三)从事锅炉压力容器质量检验的人员名单一览表。(四)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一览表。(五)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料,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六)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月生产计划。上述文件、资料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监检单位。原监检规第二十一条 受检企业对监检员发出的《监检工作联络单》或监检单位发出的《监检意见通知书》,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书面回复。  原监检规第二十二条 受检企业应当确定监检联络人员。需要监检员到场监检的项目,受检企业应当提前通知监检员,使监检员能按时到场。原监检规第二十三条 受检企业发现监检单位或者监检员在监检工作中有违反规定的失职行为时,可向相应的安全监察机构反映。安全监察机构对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第十一条释义:本条按照权力和义务同等原则,规定了受检单位的职责。将原监检规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合并修改而成,调整了第十九条的文字,使其更加精炼,将进口压力容器的报检要求移至附件D中;保留了第二十二条的要求;对第二十三条中“可向相应安全监察机构反映”修改成“具有向相应安全监察机构反映的权利”,取消“安全监察机构对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因为上述规定超出了本规则的范围。对原监检规第二十条中关于受检单位应当提供的资料进行较大的修改,主要是:1.取消了原监检规中关于监检所需的文件清单。2.要求受检单位对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3.强调监检的实施需要受检单位的配合。4.增加受检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并书面回复《监检意见书》,监检机构应当暂停对其监检的要求。四、条文释义——第1章总则**四、条文释义——第1章总则本规则第十二条 监检机构应当持有相应的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资质,在监检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一)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且保持有效实施,对压力容器监检工作质量负责;(二)向受检单位告知监检工作程序以及监检员资格情况;(三)定期组织对受检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进行评价;(四)发现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或者压力容器安全性能存在严重问题(注1)时,发出《监检意见书》,同时报告所在地的质监部门;(五)对监检员加强管理,定期对监检员进行培训、考核,防止和及时纠正监检失当行为;(六)按照信息化工作和统计年报的要求,及时汇总、统计有关监检的数据。注1:严重问题是指:监检项目不合格并且不能纠正;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严重失控;对《监检联络单》提出的问题拒不整改;已不再具备制造或施工的许可条件;严重违反特种设备许可制度(如发生涂改、伪造、转让或出卖特种设备许可证的,向无特种设备许可证的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的);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等问题。**三、条文释义——第1章总则原监检规第十二条 监检单位应当向受检企业公告监检大纲、监检工作程序以及承担监检工作的监检人员(以下简称监检员)及其资格项目。原监检规第十三条 监检单位应当对监检员加强管理,定期对监检员进行培训、考核和检查监检工作情况,防止和及时纠正监检失职行为。原监检规第十六条 受检企业发生质量体系运转和产品安全性能违反有关规定的一般问题时,监检员应当向受检企业发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附3,以下简称《监检工作联络单》);发生违反有关规定的严重问题时,监检单位应当向受检企业签发《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附4,以下简称《监检意见通知书》)。对境内受检企业发出《监检意见通知书》时,监检单位应当报告所在地的地市级(或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对境外受检企业发出《监检意见通知书》时,监检单位应当报告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受检企业对提出的监检意见拒不接受的,监检单位应当及时向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反映。释义:本条按照权力和义务同等原则,规定了监检机构的职责。本次修订将监检单位与监检人员的职责分开描述,由原监检规第十二条、十三条和第十六条合并修改而成。修订后进一步明确监检机构的责任。主要变化是:**四、条文释义——第1章总则1.增加了监检机构应当持有相应的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资质的要求。2.增加了定期组织对受检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进行评价的要求。3.增加了及时汇总、统计有关监检的数据的要求。4.保留向受检单位发出《监检意见通知书》并同时报告所在地的质监部门的要求。——《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检验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向受检单位签发《监检意见通知书》并同时报告所在地的质监部门的做法已经实施了很多年,事实证明这种做法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起到了积极作用,本次修订保留了这种做法。5.保留定期对监检员进行培训、考核,防止和及时纠正监检失当行为的责任。——TSGZ8002—2013《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对监检员的能力、考核方式和考核内容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本次修订要求监检机构进一步加大力度对监检员培训,是适应本规则和TSGZ8002—2013《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要求的基础。**四、条文释义——第1章总则第十二条注1释义:新增条款。本次修订对“严重问题”给出了界定。原监检“一般问题”和“严重问题”缺乏定量的判据,进而导致《监检工作联络单》和《监检意见通知书》的界定含糊,出于种种考虑,监检单位很少下发《监检意见通知书》,但这并不表明不存在问题或者问题都很轻。经过调研并结合其他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将“严重问题”归纳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发现产品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前第1种、第3种和最后1种情况)第二类是失去了保证产品质量的能力,(如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严重失控)第三类是严重违反特种设备许可制度。**四、条文释义——第1章总则本规则第十三条 监检员在监检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对所进行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二)对受检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妥善保管,并且具有保密的义务;(三)发现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或者压力容器安全性能存在一般问题时,及时向受检单位发出《监检联络单》;(四)发现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或者压力容器安全性能出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严重问题时,及时停止监检并向监检机构报告;(五)及时在工作见证上签字(章)确认,填写监检记录;(六)对监检合格的压力容器,及时出具《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以下简称《监检证书》,见附件G),负责打监检钢印(制造监检时)。**三、条文释义——第1章总则对应原监检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原监检规第十四条 监检员应当持有省级或总局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相应检验项目的检验员(师)资格证书。原监检规第十五条 监检员必须履行职责,严守纪律,保证监检工作质量。对受检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当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原监检规第十六条 受检企业发生质量体系运转和产品安全性能违反有关规定的一般问题时,监检员应当向受检企业发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附3,以下简称《监检工作联络单》);发生违反有关规定的严重问题时,监检单位应当向受检企业签发《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附4,以下简称《监检意见通知书》)。对境内受检企业发出《监检意见通知书》时,监检单位应当报告所在地的地市级(或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对境外受检企业发出《监检意见通知书》时,监检单位应当报告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受检企业对提出的监检意见拒不接受的,监检单位应当及时向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反映。原监检规第十七条 监检员应当认真填写《监检项目表》(必要时附相应工作见证资料),《监检项目表》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第十三条释义:本条按照权力和义务同等原则,规定了监检员的职责。由原监检规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合并修改而成。相比于原监检规,主要变化是:1.明确要求监检员对监检工作质量负责。2.将填写项目表的要求修改为及时在工作见证上签字(章)确认,填写监检记录。3.根据监检工作中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不同,明确监检员的监检行为。四、条文释义——第1章总则**四、条文释义——第2章监检的通用要求本规则第十四条 压力容器监检的一般程序如下:(一)受检单位提出监检申请并且与监检单位签署监检工作协议;(二)监检员审查相关技术文件后,确定监检项目;(三)监检员根据确定的监检项目,对制造、施工过程进行监检,填写监检记录等工作见证;(四)制造监检合格后,打监检钢印;(五)出具《监检证书》。 **第十四条释义:本条是新增条款,规定了监检的一般程序。原监检规第十九条要求受检企业在制造压力容器产品前,应当向监检单位报检。“报检”目的是通知监检机构,便于安排监检人员。本规则修改为受检单位提出申请,申请的方式可以是受检单位的书面申请、生产计划、安装或重大修理改造的告知函,也可以是受检单位与监检单位签定的监检协议等多种形式。受检单位提出申请后,将制造、施工的相关技术资料提交给监检员审查。制造的相关技术资料包括:设计文件(设计图纸、强度计算书和/或应力分析报告以及三类容器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工艺文件、质量计划,施工的相关技术资料包括:施工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与修理改造压力容器有关的设计文件、质量证明书等。监检员审查制造、施工的相关技术资料后,确定监检项目并根据确定的监检项目,对制造、施工过程进行监检。由于安装、改造与重大修理的监检不需要打监检钢印,因此只规定制造监检合格后,监检员在产品铭牌上打监检钢印。四、条文释义——第2章监检的通用要求**本规则第十五条 监检员依据本规则、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设计总图规定的产品标准和制造技术条件、工艺文件,考虑所监检的压力容器制造、施工过程对安全性能的影响程度,结合受检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基于产品质量计划(或者检验计划,下同)确定监检项目。监检员确定的监检项目,不应当低于本规则第三章、第四章及其相关附件的要求。对应原监检规第八条及第十条原监检规第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项目和要求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大纲》(附1,以下简称《监检大纲》)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附2,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原监检规第十条《监检大纲》和《监检项目表》所列项目和要求是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的通用要求监检单位可以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品种、材质、结构和制造工艺等实际情况,对不适用的项目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四、条文释义——第2章监检的通用要求**第十五条释义:本条为本次修订的重要变化之一,在原监检规第八条、第十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成。规定了确定监检项目的原则。本条确定监检项目的原则包涵了5个方面:1.依据安全技术规范及其产品标准、设计总图的制造技术条件。2.基于产品质量计划确定监检项目。3.考虑压力容器制造或者施工工艺。4.基于受检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5.不低于本规则第三章、第四章及其相关附件的要求。分别说明之:四、条文释义——第2章监检的通用要求**1.依据安全技术规范及其产品标准、设计总图的制造技术条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产品标准提出的技术要求是压力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如《固容规》新材料的使用要求、简单压力容器的爆破试验——设计总图中规定的技术条件是产品检验与验收的依据。尤其是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无损检测比例提高、验收级别的提高、材料性能的提高等。2.基于产品质量计划确定监检项目。——解释质量计划的定义——GB150.1中规定:包括容器或元件的制造工艺控制点、检验项目和合格指标3.考虑压力容器制造或者施工工艺,目的是对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有影响的工序实施监检,进而提高压力容器本质安全。——材料种类、厚度、结构的复杂程度不同,其制造或者施工的难度不同。——说明冷、热加工时,选择监检项目,冷加工时,关注供货状态,热加工时,选择测厚监检。——应变强化容器的监检说明关键工序的影响。四、条文释义——第2章监检的通用要求**4.基于受检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从理论上分析,质量保证体系实施好,失效概率低。——人员素质、责任心等影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好坏,因此各制造单位间是不同的,同一单位的不同系统也存在差异。——监检员对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是了解的,根据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是可操作的。——基于受检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确定监检项目要求监检员要关注单位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使监检更为有效。5.不低于本规则第三章、第四章及其相关附件的要求。——下料(材料准备)、封头成型、筒节成型、容器组装及焊接、无损检测、必要的热处理、外观及几何尺寸检验、耐压试验等基本过程,规则对此提出了基本要求。四、条文释义——第2章监检的通用要求**本规则第十六条 监检项目分为A类、B类和C类,其要求如下:(一)A类,是对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关键项目,在压力容器制造、施工到达该项目时,监检员现场监督该项目的实施,其结果得到监检员的现场确认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二)B类,是对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有较大影响的重点项目,监检员一般在现场监督该项目的实施,如不能及时到达现场,受检单位在自检合格后可以继续进行该项目的实施,监检员随后对该项目的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确认该项目是否符合要求;(三)C类,是对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有影响的检验项目,监检员通过审查受检单位相关的自检报告、记录,确认该项目是否符合要求。本规则监检项目设为C/B类时,监检员可以选择C类,当本规则相关条款规定需进行现场检查时,监检员此时应当选择B类。四、条文释义——第2章监检的通用要求原监检规第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监检项目分A类和B类。对A类项目,监检员必须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的见证文件(检验报告、记录表、卡等,下同)上签字确认;未经监检确认,不得流转至下一道工序。对B类项目,监检员可以到场进行监检,如不能到场监检,可在受检企业自检后,对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见证文件进行审查并签字确认。**第十六条释义:由原监检规第九条修订而来。本条为本次修订的重要变化之一。规定了监检项目的分类。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1.监检项目由A、B两类修改为A、B、C三类。——原监检规的两个极端,不良印象。——说明目视检查的重要性。注意B类一定要到现场的。2.确定A类、B类、C类监检项目的原则。——A类,影响压力容器强度、刚度的工序或检验项目。——B类,有可能提高了失效可能性的,如制造难度项目3.本规则的监检项目设置(A、B、C类)不同于受检单位质量控制点(停止点、控制点和资料审查点)的设置。四、条文释义——第2章监检的通用要求**本规则第十七条监检机构根据监检工作的需要,制定有关监检工作见证的要求。监检工作见证包括监检员签字(章)确认的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检验(检测)、试验报告和监检记录。监检记录应当能够表明监检过程的实施情况,并且具有可追溯性。除本规则明确要求的监检记录外,监检员还应当记录监检工作中的抽查情况以及发现问题的项目、内容。监检员完成监检项目后,及时填写相关监检工作见证。四、条文释义——第2章监检的通用要求**本规则要求的监检工作见证,包括:(1)签字(章)确认的受检单位的检验(检测)、试验报告;(2)记录监检过程中的抽查内容,如:记录已审查的工艺文件编号,记录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材料入库编号,记录需要对施焊过程进行现场检查的焊接接头编号,记录已审查的射线底片编号,记录现场抽查的焊接接头编号,采用批量制造监检方法时记录抽查产品的编号;(3)在监检过程中,监检员对发现问题的记录。如发现不符合设计图样、产品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的项目、需要向受检单位出具《监检联络单》或《监检意见书》时;(4)监检员认为需要的记录。如口头向受检单位提出需要整改或处理的问题。四、条文释义——第2章监检的通用要求第十七条释义:本条是新增条款。规定监检工作见证的要求。监检工作见证是考核监检工作质量的重要方面之一,对监检人员、监检机构和受检单位都是极其重要。要求监检机构根据监检机构自身的质量管理水平、人员能力、受检单位特点,制定合理、可操作的监检记录形式,能够表明监检过程的实施情况,并且具有可追溯性。**本规则第十八条 监检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对受检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进行评价:(一)进行压力容器制造监检(现场组焊、粘接和现场制造除外)时,对受检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价,评价内容和要求见附件F;(二)进行压力容器的现场组焊(粘接)、现场制造监检时,根据压力容器制造特点,参照附件F对受检单位现场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进行评价;(三)将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评价的结果及时向受检单位通报,当发现受检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存在严重问题时,还需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授权监检和颁发受检单位许可证的质监部门。四、条文释义——第2章监检的通用要求**第十八条释义:本条是新增条款。规定了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评价的要求。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的检查与评价是监检内容之一。原监检规中在监检项目表中有“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要求,这意味着监检时需对每台压力容器进行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抽查并记录抽查情况,监检员在实际监检过程中,通过监检项目的监检对受检单位在该项目实施过程的质量保证水平已经检查了,如射线底片的审查,如果受检单位的评片报告未按质量保证手册的批准程序实施批准,或者出现评定错误,监检员不可能签字确认该项目。但是对每台压力容器填写“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过于繁杂,难以实施。所以本次修订时将其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的检查,监检员通过具体产品相关监检项目的实施而完成,相当于在原监检规中在监检项目表中有“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抽查”要求的内涵。第二部分是由监检机构组织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的评价,侧重于那些难以结合具体产品进行检查的项目(如整体的文件管理、分包管理、培训管理、体系自身完善等要素),本条规定其实施要求。四、条文释义——第2章监检的通用要求**本规则第十九条 监检工作结束后,监检员应当及时出具《监检证书》并且将相关监检资料交监检机构存档。监检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监检证书》;(二)签字(章)确认的质量计划复印件、监检记录等有关的监检工作见证;(三)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四)《监检联络单》和《监检意见书》;(五)监检机构质量体系文件中规定存档的其他资料。四、条文释义——第2章监检的通用要求**第十九条释义:新增条款。明确应当存档的监检资料。监检资料的存档是便于安全监察机构对监检机构的质量考核,也是监检机构自身质量考核的需要。本次修订考虑到《监检证书》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反映了所监检压力容器的基本参数、《监检联络单》和《监检意见书》及确认的质量计划反映了受检单位的压力容器制造情况,所以规定必须存档。监检记录等有关的工作见证资料的存档要求由监检机构在质量保证体系中确定。要提出的是:本规则没有要求监检机构保存签字(章)确认的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检验(检测)、试验报告。四、条文释义——第2章监检的通用要求**四、条文释义——第3章制造监检的基本要求第一节设计文件与工艺文件本规则第二十条 受检单位在制造投料前将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质量计划、焊接工艺规程(WPS)和热处理工艺等相关工艺文件提交监检员审查。监检员逐台审查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质量计划和相关工艺文件。如果监检的压力容器为定型产品(注3)时,监检员可以按照型号进行审查;适用批量监检时,监检员可以按批进行审查。注3:定型产品是相同的设计文件、相同的工艺文件、相同的质量计划(检验计划)的压力容器产品。**第二十条释义:本条是新增条款。明确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质量计划、焊接工艺规程(WPS)和热处理工艺等相关工艺文件审查的时机。现说明如下:1.在制造投料前对设计文件、相关工艺文件进行监检。(说明形成过程,表明是可行的)2.增加设计文件的审查。(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内容?)3.增加质量计划的审查。4.增加焊接工艺规程(WPS)的审查要求。(保证焊接质量的2方面,规程的规定?)5.增加热处理工艺文件的审查。(热处理种类划分?)6.逐台审查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和工艺文件。(对注3的说明)四、条文释义——第3章制造监检的基本要求第一节设计文件与工艺文件**本规则第二十一条压力容器设计文件审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设计单位的资质、设计总图的批准手续是否符合要求;(二)外来图样是否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规定进行工艺审图;(三)强度计算书或者应力分析报告、设计总图及其制造技术条件、必要的风险评估报告等设计文件是否齐全;(四)设计变更(含材料代用)手续是否符合要求;(五)设计采用的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的标准是否为有效版本;当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标准设计时是否有设计文件与我国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申明;(六)当设计方法采用规则设计方法或者分析设计方法之外的方法时,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了技术评审并且履行了相应的批准手续;采用试验方法设计时,监检员现场确认试验过程(注4)(由受检单位以外的机构进行试验时,审查相关见证资料),并且在试验报告上签字(章)确认;(七)蓄能器、移动式压力容器、简单压力容器等需要进行型式试验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证书)是否符合要求;(八)设计总图上注明的无损检测要求、热处理要求、耐压试验和泄漏试验要求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的规定。监检员完成上述监检项目后,记录设计总图图号。注4:现场确认试验过程的方法与要求可参照耐压试验过程的监检。四、条文释义——第3章制造监检的基本要求第一节设计文件与工艺文件**原“监检大纲”(三)监检项目和方法1、图样资料(1)检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印章,确认资格有效。(2)审查压力容器制造和检验标准的有效性。(3)审查设计变更(含材料代用)手续。三、条文释义——第3章制造监检的基本要求第一节设计文件与工艺文件第二十一条释义:本条明确了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与工作见证。通过设计文件的审查,使监检员了解该压力容器的材料种类、结构复杂程度、技术要求等,关注其本质安全,合理确定监检项目。原监检规的相关内容是针对设计图样的审查,过于单薄或笼统,难以起到监检效果。具体变化说明如下:**1.增加了设计文件有效性和齐全性的审查内容。——审查的目的不同于设计单位,不是正确性审查。——有效性,不仅是盖章,还包括审批手续。——外来图样审查是有效性的体现。——设计文件的齐全性,如固容规的3.4条要求。——设计图样内容的齐全性也要注意。2.规定对设计采用的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标准是否为有效版本进行审查。——由原监检规中“审查压力容器制造和检验标准的有效性”修改而成的。(为什么?多而杂不现实也不是职责)四、条文释义——第3章制造监检的基本要求第一节设计文件与工艺文件**第二十一条释义:3.当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标准设计时,增加了审查设计文件与我国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申明。——《固容规》的要求。4.增加了当采用规则设计方法和分析设计法以外的设计方法时,审查技术评审及相应批准手续的要求。——设计准则、安全技术规范允许采用的方法说明——GB150.1涉及的设计方法,附录C中以验证性爆破试验确定容器设计压力,附录D对比经验设计方法,附录E局部结构应力分析和评定。——设计方法的完善程度不同,必须实现监检。——提醒注意:移动容器只允许采用规则设计方法和分析设计法。GB150.1附录C和附录D的使用条件。——如何审查设计方法,强度计算书中明确提出。四、条文释义——第3章制造监检的基本要求第一节设计文件与工艺文件**5.增加当采用试验方法设计时,监检员现场确认试验过程的监检要求。——根据GB150.1的要求、《简单压力容器规程》的要求6.增加了型式试验报告的审查要求。——型式试验的内涵。——压力容器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7.增加审查设计总图上注明的无损检测、热处理、耐压试验和泄漏试验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的要求。(分别说明如何审查,如无损检测)——根据容器类别、设计温度和介质特性确定对无损检测的要求——根据材料厚度和种类确定对无损检测的要求——根据容器的结构特点确定无损检测要求——是否需要组合检测的审查——根据材料种类和结构特点确定表面无损检测要求四、条文释义——第3章制造监检的基本要求第一节设计文件与工艺文件**8.关于审查主要受压元件材料使用范围的讨论。——压力容器用材料的验收标准确定材料是否合格,但材料能否使用或在什么条件下允许使用,是由设计文件依据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确定的。——本规则没有对此提出明确要求,但实际上对于安全技术有明确限制条件的,监检员应当注意。如:注意各类材料的使用温度的上、下限,GB150.2的要求,如GB8163管的使用注意材料供货状态的使用要求,如Q345在36mm上的正火供货。注意材料使用厚度的要求,如球罐不超过50mm厚度。注意非压力容器专用钢板(Q235系列钢)的使用限制,如Q235B为20℃~300℃不大于16mm注意材料使用时的附加要求,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如Q370的复验高温性能。注意锻件验收级别的规定。9.本条款明确监检工作见证是记录审查的设计总图的图号。当设计文件中有特殊的技术条件时,应当记录并在审查质量计划时审查是否得到了体现。四、条文释义——第3章制造监检的基本要求第一节设计文件与工艺文件**本规则第二十二条压力容器工艺文件审查。审查相关工艺文件是否符合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批准程序,下列内容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产品标准和设计总图的规定:(一)是否依据相应的焊接工艺评定编制焊接工艺规程(WPS)或者焊接作业指导书(WWI);(二)当压力容器需要进行焊后热处理时,其要求是否与相应的焊接工艺评定或者焊接工艺规程(WPS)中的焊后热处理要求相符;(三)当采用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无损检测方法、消除焊接残余应力方法、改善材料性能方法、泄漏试验方法等新工艺时,新工艺是否进行了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评审及履行了相应的审批手续。监检员完成相关工艺文件审查后,记录已审查的工艺文件编号。四、条文释义——第3章制造监检的基本要求第一节设计文件与工艺文件原监检规附件(1)二、压力容器(三)监检项目和方法3.焊接(1)审查焊接工艺评定及记录,确认产品施焊所采用的焊接工艺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第二十二条释义:规定工艺文件的审查要求。增加了焊接作业指导书(WWI)、焊后热处理工艺和新工艺的审查要求。1.审查相关工艺文件是否符合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批准程序。审查相关工艺文件是否符合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批准程序的目的是监督受检单位工艺质量保证体系的正常实施,减少工艺文件编制的人因失误,提高压力容器本质安全。本规则“相关工艺文件”是指监检员需要审查的焊接作业指导书(WWI)、热处理工艺和采用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新工艺。四、条文释义——第3章制造监检的基本要求第一节设计文件与工艺文件**2.审查是否依据经过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编制了焊接工艺规程(WPS)或者焊接作业指导书(WWI)。——PQR、WPS、WWI,目前的WWI误区——WPS或者WWI审查的原则是PQR支持。主要是:焊接方法、母材、焊材、壁厚、预热和层间温度、焊接参数、焊后热处理(叙述NB47014的范围要点)3.当压力容器需要进行焊后热处理时,审查是否与相应的焊接工艺评定或者焊接工艺规程(WPS)中的焊后热处理要求相符。其内涵是要求监检员在审查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保温温度:热处理温度是否与焊接工艺评定一致;——保温时间:对于进行低于下转变温度的焊后热处理,焊接工艺评定的热处理保温时间不应低于WWI的热处理累计保温时间的80%;——升温和降温速度:在高于400℃以上时,升温和降温速度是否符合NB/T47015的规定。四、条文释义——第3章制造监检的基本要求第一节设计文件与工艺文件**4.关于“恢复力学性能热处理”和“改善力学性能热处理”工艺文件审查讨论。——“恢复力学性能热处理”工艺文件审查,审查其批准程序,监督受检单位工艺人员认真编制工艺文件,减少编制过程中的人为失误。(说明原因)——“改善力学性能热处理”工艺文件审查,监检员除审查其工艺的批准程序外,还应当审查其采用的热处理种类是否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设计总图的规定。(说明原因)5.增加审查新工艺的监检要求。新工艺定义为:无损检测方法、消除焊接残余应力方法、改善材料性能方法、泄漏试验方法等。据此,本规则要求审查新工艺是否通过了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评审并获得批准的监检要求。6.监检工作见证:记录已审查的工艺文件编号。当有特殊工艺要求时,也应当记录,并审查在质量计划中是否得到体现。四、条文释义——第3章制造监检的基本要求第一节设计文件与工艺文件**第二十三条本规则条款压力容器质量计划审查。审查质量计划是否符合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批准程序,下列内容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设计总图的规定:(一)主要受压元件材料验收;(二)产品焊接试件、热处理试件检验与试验;(三)对接焊接接头的无损检测;(四)焊后热处理;(五)外观与几何尺寸检验;(六)耐压试验和泄漏试验;(七)设计总图中规定的特殊技术要求;(八)采用新材料、新工艺的质量控制要求。监检员完成质量计划审查后,根据本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在质量计划中明确监检项目并且签字(章)确认。三、条文释义——第3章制造监检的基本要求第一节设计文件与工艺文件**第二十三条释义:本条是新增条款。明确了审查质量计划的内容。它是本次修订的重要变化之一。编制质量计划是产品实现的基本技术准备。通过质量计划体现设计图样的技术要求,体现压力容器制造的技术路线,质量控制要求。质量计划涉及到压力容器的全部检验与验收,监检员不可能也不应当关注所有的检验与验收项目,本规则要求审查质量计划的目的是2个。——是监检员要关注的基本监检项目的检验与试验要求,——是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在质量计划中确定监检项目并且加以标注。三、条文释义——第3章制造监检的基本要求第一节设计文件与工艺文件1.审查质量计划的批准程序。审查其批准程序手续是否符合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规定,起到了监督受检单位实施质量保证体系的目的,体现了受检单位是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原则。**2.主要受压元件材料验收。——主要审查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的验收标准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和设计总图的规定——是否规定了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的入库检验、验收——确定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的监检时机。注意:——材料需要复验的情况时,复验项目和验收指标?——锻件选用级别与检验、验收项目是否符合规定?——对材料冲击试验的特殊要求,如GB713中的冲击试验温度与使用要求间的差异——对板材超声波检测的特殊要求,如设计压力、介质要求——一些钢板在特殊场合下使用时,特殊材料(如高强度钢、大厚度钢板、特殊用途)需要进行补充性检验(高温拉伸性能)三、条文释义——第3章制造监检的基本要求第一节设计文件与工艺文件**3.产品焊接试件和热处理试件的检验与试验。——当需要进行产品焊接试件和热处理试件的检验与试验时,审查是否在质量计划中明确提出了要求——审查力学性能检验与试验的时机、验收要求举例:封头拼缝试板——冷成形时,变形量?母材热处理试板。先拼后压,焊接接头经过恢复性能热处理,焊接试板,同时进行。先压后拼,根据设计条件。——热成形时,供货状态?母材热处理试板。先拼后压,焊接接头经过恢复性能热处理,焊接试板,同时进行。先压后拼,根据设计条件。——需要焊后热处理,焊接试板?——母材热处理+需要焊后热处理,审查内容?四、条文释义——第3章制造监检的基本要求第一节设计文件与工艺文件**4.对接焊接接头的无损检测。——审查采用的无损检测方法?(叙述固容规要求)——审查无损检测的时机?(叙述延迟裂纹、再热裂纹、高强度材料)——审查无损检测的比例?(注意:100%RT的表面探伤的比例,组合检测要求问答?)——审查无损检测的验收与评定指标?(关注图样要求、组合检测中的20%的验收要求)5.焊后热处理。——热处理条件(受压元件按材料和焊接接头厚度、图样注明有应力腐蚀的容器、用于盛装毒性为极度或高度危害介质)——热处理厚度的定义及典型结构分析四、条文释义——第3章制造监检的基本要求第一节设计文件与工艺文件**6.外观与几何尺寸检验。——压力容器的外观与几何尺寸检验分为工序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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