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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秽、色情、低俗相关淫秽、色情、低俗相关法律标准与界定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王松2010-4-30关于查禁淫秽色情出版物的相关规定《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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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秽、色情、低俗相关法律标准与界定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王松2010-4-30关于查禁淫秽色情出版物的相关规定《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关于查禁淫秽色情出版物的相关规定《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以未成年人为对像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关于查禁淫秽色情出版物的相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二)利用互联网损坏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关于查禁淫秽色情出版物的相关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关于查禁淫秽色情出版物的相关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02)第十七条互联网出版不得载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关于查禁淫秽色情出版物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2条走私淫秽物品罪第363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关于查禁淫秽色情出版物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淫秽色情出版物的分类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淫秽色情出版物分为以下四个类型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夹杂淫秽内容的出版物淫秽出版物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淫秽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这些出版物的类型有以下七种:⒈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⒉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⒊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⒋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⒌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⒍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⒎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写。淫秽出版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7条: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色情出版物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色情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第二条⒈至⒎项规定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而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夹杂淫秽内容的出版物《关于部分应取缔出版物认定标准的暂行规定》一、“夹杂淫秽色情内容、低级庸俗、有害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出版物(简称“夹杂淫秽内容的出版物”),是指尚不能定性为淫秽、色情出版物,但具有下列内容之一,低级庸俗,妨害社会公德,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公开展示或阅读会对普通人特别是青少年身心健康产生危害,甚至诱发青少年犯罪的出版物:  1.描写性行为、性心理,着力表现生殖器官,会使青少年产生不健康意识的;  2.宣传性开放、性自由观念的;  3.具体描写腐化堕落行为,足以导致青少年仿效的;  4.具体描写诱奸、通奸、淫乱、卖淫的细节的;  5.具体描写与性行为有关的疾病,如梅毒、淋病、爱滋病等,令普通人厌恶的;  6.其他刊载的猥亵情节,令普通人厌恶或难以容忍的。淫秽出版物的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7条: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互联网低俗内容1、直接暴露和描写人体性部位的内容;  2、表现或隐晦表现性行为、具有挑逗性或者侮辱性的内容;  3、以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的语言描述性行为、性过程、性方式的内容;  4、全身或者隐私部位未着衣物,仅用肢体掩盖隐私部位的内容;  5、带有侵犯个人隐私性质的走光、偷拍、漏点等内容;  6、以庸俗和挑逗性标题吸引点击的内容;  7、相关部门禁止传播的色情和有伤社会风化的文字、音视频内容,包括一些电影的删节片段;  8、传播一夜情、换妻、性虐待等的有害信息;  9、情色动漫;  10、宣扬暴力、恶意谩骂、侮辱他人等的内容;  11、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等相关内容;  12、恶意传播侵害他人隐私的内容;  13、推介淫秽色情网站和网上低俗信息的链接、图片、文字等内容。如何区分淫秽色情与“性”相关从整体上评价作品的属性时间、地点、场合和方式作品载体和传播特性作品内在关联性以普通人的眼光为依据传播淫秽色情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治安处罚刑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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