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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人的识别,法律地位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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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人的识别,法律地位及责任2005年7月,总第一卷,第2期(月刊)中国律师和法学家JournalofChinaLawyerandJurist,ISSN1548-7695,USA货运代理人的识别、法律地位及责任——兼评一起国际货运代理赔偿纠纷案上海市四维律师事务所张嘉生*摘要:随着国际货运代理角色的转换,有关货运代理的经济纠纷也在迅速增长,因此,如何识别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确定其法律责任,已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笔者办理的一起比较典型的案件入手,从理论和司法实践角度,对货运代理人的地位和法律责任的范围进行了深入分析,以期为我国货运代理业的健康...

货运代理人的识别,法律地位及责任
2005年7月,总第一卷,第2期(月刊)中国律师和法学家JournalofChinaLawyerandJurist,ISSN1548-7695,USA货运代理人的识别、法律地位及责任——兼评一起国际货运代理赔偿纠纷案上海市四维律师事务所张嘉生*摘要:随着国际货运代理角色的转换,有关货运代理的经济纠纷也在迅速增长,因此,如何识别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确定其法律责任,已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笔者办理的一起比较典型的案件入手,从理论和司法实践角度,对货运代理人的地位和法律责任的范围进行了深入分析,以期为我国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建议。关键词:货运代理人法律责任识别地位一、案情介绍2003年10月16日,上海某国际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向上海某国际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出具了一份出口货物委托书,委托B公司代为办理一批货物从上海至香港的海运事宜。委托书载明出运日期为2003年10月19日,运费预付。B公司接受委托后,于当日出具了进仓通知,并向A公司出示了2003年10月19日的抬头为某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的已装船电放提单复印件。2003年10月22日,B公司向A公司出具了盖有C公司上海办事处印章的情况说明,告知A公司10月19日船的货物被漏装,只能改装10月26日的船。由于涉案货物的货主认为该延期将使其遭受重大损失,A公司遂按货主要求对涉案的部分货物安排了空运,发生空运费人民币46,010.10元,故A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赔偿因代理过错延误船期而造成的空运费损失。二、审判情况在一审中,法院认为:B公司接受A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涉案货物的出运事宜,双方的海上货运代理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关系成立。B公司已按委托书的要求,取得了2003年10月19日出运涉案货物的已装船提单,视为完成了委托事项。货物因漏装而不能及时出运系承运人的过错,由此引起的损失应由承运人承担。但B公司在货物被漏装的情况下,未向A公司披露实际承运人的真实情况,也未能向法院举证证明实际承运人C公司的存在及其在上海的办事处系合法成立,故B公司应对其代理过失承担责任,遂判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空运费损失。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A公司要求B公司赔偿空运费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同时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撤销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A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在改判的理由中认为,本案系货运代理合同赔偿纠纷,A公司和B公司均属于本案的适格当事人,A公司与B公司就订舱事宜建立了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对于代理人而言,B公司向可靠的*张嘉生(1954-),法律学专业、律师学专业毕业。1988年开始从事海事海商律师工作,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律师协会海事海商法律研究会副主任,上海市四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海事海商法律部主任。通讯地址:上海市黄浦路53号海湾大厦1403室上海市四维律师事务所,邮编:200080;电话:021-53930066-112,传真:021-53930077;E-mail:zjs@siwayseaway.com.51货运代理人的识别、法律地位及责任——兼评一起国际货运代理赔偿纠纷案承运人订妥舱位,即视为履行了代理职责。根据货运代理合同的法律特点和实务惯例,除非委托人对代理人所选择的承运人提出异议,否则代理人不主动承担对承运人身份进行证明的责任。本案中,B公司已按委托书要求取得了已装船提单,A公司在向B公司交付提单时,对签发提单的承运人C公司的身份并未提出异议,视为已接受了C公司的提单,B公司至此已完成了委托事项。且A公司在接受B公司交付的提单时,已知晓签发提单的承运人为C公司,故亦不存在对承运人未予批露的情况。三、评析(一)一、二审判决差异之关键1.货运代理人B公司法律地位的确定。2.货运代理人B公司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二)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与识别国际货运代理,英文命名为FORWARDER,指处于货主与承运人之间,接受货主委托,代办订舱、仓储、报关、报验、保险、集装箱、拆箱、签发提单、结算运杂费等。FIATA(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对货运代理人的定义是:“国际货运代理人是指根据客户的指示,并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运输的人,其本身并不是承运人。国际货运代理人也可以依这些条件,从事与运送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货(也含寄存)、报关、验收、收款”1。联合国亚太经社会的解释是“国际货运代理代表其客户取得运输,而本人并不起承运人的作用。”21.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早在公元十世纪就已建立,初期为报关行,后来随着贸易的发展而逐渐形成了一个专门的行业。作为一个拥有数百年历史的行业,货运代理人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且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一般说来,在普通法系国家,是以代理的概念为基础的;在大陆法系国家,货运代理人通常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业务,但承担的法律责任因国家而不同,如在法国,货运代理人除了对货运代理行为负责外,还应对 运输合同 关于水泥运输合同范本公路运输合同样本下载承包运输合同下载关于物流运输合同范本运输合同免费下载 的适当履行负责,实际上被视为承运人;但在德国,货运代理人只有在自己履行运输合同的情况下,才对运输合同的履行承担责任。由于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的复杂化,货运代理人在实际办理货物运输时往往不局限于纯粹代理人这一种身份,其角色日趋多元化。以UCP500为代表的国际商业惯例对货运代理人同时作为承运人的签单代理的这种双重代理关系是承认的,这可见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UCP500)第三十条之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授权,银行仅接受运输行签发的在表面上具有下列注明的运输单据:I.注明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运输行名称,并由运输行的签字或以其他方式证实,其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或II.注明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并由运输行签字或以其他方式证实。”3在我国,为了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和管理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国务院和有关部委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和规定并付诸实践。在1995年,外经贸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二条界定了国际货运代理人的纯粹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41998年外经贸部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 细则 测试细则下载防尘监理实施细则免费下载免费下载地暖施工监理细则公路隧道通风设计细则下载静压桩监理实施细则下载 》对国际货运代理人的业1转引自杨志刚主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指南》,人民交通出版社1997年版,第6页。2转引自杨志刚主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指南》,人民交通出版社1997年版,第5页。3《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第三十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二条。52货运代理人的识别、法律地位及责任——兼评一起国际货运代理赔偿纠纷案务范围给予扩大,除代理人外,还可成为独立经营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行为。”5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是我国加入WTO后颁布的一部重要的航运法规,其明确提出了无船承运人的概念:“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6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详细规定了无船承运人的业务范围包括:(1)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订立国际货物运输合同;(2)以承运人身份接收货物、交付货物;(3)签发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4)收取运费及其他服务报酬;(5)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或者其他运输方式经营者为所承运的货物订舱和办理托运;(6)支付港到港运费或者其他运输费用;(7)集装箱拆箱、集拼箱业务;(8)其他相关的业务。7根据上述规定,货运代理人在我国的国际运输业务中可以存在双重的法律地位,既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作为“独立经营人”。货运代理也成为了委托代理中的一种特殊的商务代理,如货运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委托人提供代办有关运输手续的服务并收取佣金或手续费,货运代理人仅对自己是否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履行其代理职责而对委托人负责,这时货运代理人处于《民法通则》中的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但当货运代理人向托运人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和服务费时,货运代理人对包括使用多种运输方式的不同区段的全程运输中享有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其法律地位处于《合同法》或其他运输法规中的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位置。2.货运代理人的识别由于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范围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即是否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为“独立经营人”的身份在实践中并不容易区分。虽然我国有关货运代理业的管理法规对规范和发展货运代理行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无论是《海商法》还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均未明确规定二者的区别、责任限制、保险以及是否享有对货物的留置权等。即便是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之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对货运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的识别也缺乏明确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法律规定方面的不明确,加上国际货运代理本身的复杂性,使得国际货运代理的识别成为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缺乏确定的标准,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往往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来对个案进行考察。根据不同国家的立法及商业实践,大体上有以下几个参考标准:(1)运输单证。在FIATA标准规则的第7.1部分中规定了货运代理人作为承运人的责任:“货运代理人⋯⋯当其签发自己的运输单证,或以其他方式明示或默示地表示承担承运人的责任(缔约承运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在提到无船承运业务时,指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8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货运代理人如签发货代提单后,又以托运人的身份与承运人签订一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此时货代提单与海运提单构成两个相互独立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该货运代理人具有了无船承运人的身份。在识别时,一旦发生格式提单上印制的抬头人与提单的签发人不一致,如提单签发人以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七条之第二款。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之第四项。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七条第二款。53货运代理人的识别、法律地位及责任——兼评一起国际货运代理赔偿纠纷案自己的名义在提单上签章(ASCARRIER),该提单签发人即可判断为承运人。如签发章下注明ASAGENT或AUTHORIZED等字样,提单签发人应举证提单上记载的承运人在提单签发时依法存在,且签发提单的行为得到该承运人的授权,否则应认定提单签发人为承运人。可见,运输单证及其内容是我国司法实践中识别货运代理人及无船承运人的主要标准。(2)参与运输的实际行为。FIATA标准规则的第7.1部分中关于货运代理人作为承运人出现的责任规定:“当货运代理人运用其自己的运输工具实际从事运输时,货运代理人作为运输合同当事人而承担责任”。又如德国运输法(HGB)规定:“货运代理人进行组织集中不同来源的货物以同一运输工具进行运输时应被认定为承运人”。在实践中,有时通过运输单据无法明确识别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借鉴FIATA标准规则或德国运输法之规定,考查货运代理人对货物运输过程的实际参与程度,以明确其是否应承担货物灭失、损害以及迟延的责任。(3)收取费用的内容。国际货运代理一般根据其按委托人的要求、办理有关业务所需的总费用收取佣金或代理费,如果托运人与货运代理之间约定一个总的费用,继而由货运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则该货运代理可能被视为充当无船承运人。如德国运输法规定:收取固定费用的货运代理人,就其权利义务而言,将被作为承运人对待。但在我国司法实践的判例中似乎并不认可,如货运代理人预收包干费已经形成惯例,但并不因此而改变货运代理人的地位。综上,由于代理人或独立经营人之间的业务范围往往存在交叉与重复,因此也产生了大量的纠纷。通过货运代理人的识别,以明确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是解决国际货运代理纠纷的基本前提,关系到货运代理人法律责任的确定和最终承担。本案作为货运代理合同赔偿纠纷,关键也在于通过识别,在确定货运代理人B公司法律地位的前提下,才能进一步判定货运代理人B公司的法律责任。(三)货运代理人的法律责任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业这个特殊的领域,货运代理人在实践中可能具有纯粹代理人和独立经营人(包括无船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双重身份,其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在大陆法系国家,根据代理人是否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商事活动,把代理划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在直接代理中,货运代理人以托运人的名义与承运人签订海上货运合同,承运人直接签发货主为托运人的提单,一旦发生运输纠纷,托运人和承运人可以直接进行诉讼。但在间接代理中,货运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运合同,货运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给托运人签发货运代理人提单,一旦发生运输纠纷,只能在托运人与货运代理人之间和货运代理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相互行使诉权。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货运代理人作为纯粹代理人,为委托人(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业务,以委托人的名义向承运人订舱,由承运人签发提单,提单注明以货运代理人的委托人为托运人,由货运代理人将提单转交委托人,作为客户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的证明。在这种情况下,货运代理人仅就承运人的选任向客户承担责任,其根据与委托方订立的协议或根据委托方指示进行业务活动,以通常的责任完成委托,如实汇报一切重要事项,向委托方提供真实的资料,对货运代理过程中所得到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等。货运代理人作为“独立经营人”进行相应的法律活动时,其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限于代理人的法律责任,还需要对其作为运输单证的签发人以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进行的相关法律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货运代理人有可能因为提单中对于签发人的规定不明确而被认定为承运人,此时,货运代理人将对货物的灭失、损害和迟延承担责任,同时,作为无船承运人,也有权对违约或侵权提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抗辩。(四)评析在本案中,由于A公司起诉要求B公司承担因代理过错延误船期造成的损失,一审就有必要对货运代理人B公司的法律地位进行识别,同时,应区分A公司追究B公司的代理过错责任,还是作为无船承运人的责任,这关系到本案的实体处理。但一审在没有对货运代理人B公司的法律地位识别的前提下,界定B公司的法律责任。一审在认定双方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成立后,认为虽然货物因漏装而不能及时出54货运代理人的识别、法律地位及责任——兼评一起国际货运代理赔偿纠纷案运系承运人的过错,由此引起的损失应由承运人承担。但货运代理人B公司在货物被漏装的情况下,未向A公司披露实际承运人的真实情况,也未能向法院举证证明实际承运人C公司的存在以及其在上海的办事处系合法成立,故判决货运代理人B公司应对其代理过失承担责任。而在二审中,法官对货运代理人B公司的法律地位进行了识别,明确货运代理人B公司在本案的货运代理合同中是代理人的身份,在此基础上,根据A公司的诉请来界定B公司的代理职责,认为B公司向可靠的承运人订妥舱位,即视为履行了代理职责。A公司在向B公司交付提单时,对签发提单的承运人C公司的身份并未提出异议,视为已接受了C公司的提单,B公司已完成了委托事项。对于货物的漏装,没有证据证明是B公司的代理过错所致,故B公司对于货物由海运改为空运不存在过错。并指出,根据货运代理合同的法律特点和实务惯例,除非委托人对代理人所选择的承运人提出异议,否则代理人不主动承担对承运人身份进行证明的责任。加上A公司起诉要求B公司承担因代理过错延误船期造成的损失,根据A公司诉请的内容,B公司不承担对承运人身份进行举证的责任,其举证应围绕船期延误是否货运代理人履行货运代理职责的过错所致来进行。再者,A公司在接受B公司交付的提单时,已知晓签发提单的承运人为C公司,故也不存在对承运人未予批露的情况。从本案的争议和处理中,结合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的日趋多元化和复杂化,特别是第三方物流理念的兴起,一些实力较强的国际货运代理开始逐渐向第三方物流供应商转型,他们的业务范围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进出口货运,而将最大限度地根据客户要求承担一切所能提供的服务。货运代理作为一个国际性的行业,已渗透到运输领域的各个角落,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国际货运代理角色的转换,有关货运代理的经济纠纷也在迅速增长,为促进国际货运代理业持续健康发展,识别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确定其法律责任,已显得尤为重要。参考文献(从略)(责任编辑:晁丽静、周静、彭先伟、舒章勇)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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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交通与物流
上传时间:202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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