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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前串讲讲义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前串讲讲义第一章 导 论  【考点复习】法律渊源  1.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具备最高法律效力。  2.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其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规范性文献,在地位和效力上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规范性文献,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5.部门规章。国务院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畴内制定规范性文献。  6.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审判经验基本上发布指引性文献和...

2021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前串讲讲义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前串讲讲义第一章 导 论  【考点复习】法律渊源  1.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具备最高法律效力。  2.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其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性文献,在地位和效力上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规范性文献,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5.部门规章。国务院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畴内制定规范性文献。  6.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审判经验基本上发布指引性文献和法律解释。  7.国际公约或协定。  【考点复习】法律关系基本构成  1.法律关系主体  (1)公民(自然人)。权利能力在出生时产生,到死亡时消灭。完全行为能力人①十八周岁以上公民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公民,以自己劳动收入为重要生活来源限制行为能力人①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①不满十周岁未成年人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精神病人  (2)法人和其她组织。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在成立时同步产生,到终结时同步消灭。  (3)国家。在特定状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种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2.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内容。  3.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所指向对象。涉及:(1)物。(2)行为。(3)人格利益。(4)智力成果。  【考点复习】法律关系变动因素——法律事实  1.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但可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客观状况。  (1)人出生与死亡。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3)时间通过。  2.人行为。指人故意识活动,涉及自然人和法人活动。  (1)法律行为。  (2)事实行为。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考点复习】民事法律行为生效  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达真实。HYPERLINK""更多会计实务精品:点击阅读>>>(3)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形式要件  行为人意思表达形式必要符合法律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  【考点复习】无效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特性有:  (1)自始无效。  (2)固然无效。  (3)绝对无效。  2.无效民事行为有所有无效和某些无效区别。  【考点复习】无效民事行为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行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人虽然不能独立实行民事行为,但是可以在法定代理人协助下完毕法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行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行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属于效力待定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即为有效。  3.受欺诈而为民事行为  (1)因欺诈而订立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欺诈而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属于无效合同。  (3)因欺诈而实行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为民事行为  (1)因胁迫而订立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胁迫而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属于无效合同。  (3)因胁迫而实行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所为单方民事行为  (1)因乘人之危订立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乘人之危实行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她人利益民事行为  当事人之间故意合谋实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行为。  7.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民事行为  【考点复习】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1.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较,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体现出如下特点  (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而无效民事行为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撤销,由撤销权人撤销,人民法院不积极干预。而对无效民事行为确认,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积极干预,宣布其无效。  (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而无效民事行为后果则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4)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其撤销权行使有时间限制,可撤销合同是自当事人懂得或者应当懂得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而在无效民事行为中,则不存在此种限制。HYPERLINK""更多会计资料下载:点击下载>>>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种类  (1)因重大误解而为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民事行为;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不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合同。  【考点复习】附条件和附期限法律行为  1.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条件,并且把该条件成就与否作为民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依照民事法律行为。  2.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指当事人设定一定期限,并将期限到来作为效力发生或消灭前提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复习】代理基本理论  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行法律行为,由此产生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一种法律制度。  2.代理种类委托代理(1)基于被代理人委托而发生代理。(2)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或其她方式,其中书面委托形式是授权委托书。(3)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法定代理普通合用于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状况。指定代理合用于被代理人既无委托代理人,又无法定代理人而又有特定事项需要代理人代理状况。  【考点复习】代理权滥用  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行为为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行为为双方代理。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考点复习】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情形普通涉及:  (1)没有代理权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结后裔理行为。  2.无权代理后果  (1)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结后行为,只有通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达,视为回绝追认。  (3)一旦本人回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就拟定地转化为无效民事行为,由各方当事人按照过错限度承担法律责任。  【考点复习】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主观上相信其有代理权状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效力。HYPERLINK""更多会计视频教程:点击观看>>>  【考点复习】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1.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  (1)诉讼时效期间通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  (2)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状况下,应驳回其诉讼祈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批准履行义务意思表达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对下列债权祈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祈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公司债券本息祈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缴付出资祈求权;  (4)其她依法不合用诉讼时效规定债权祈求权。  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区别合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合用于债权祈求权;除斥期间普通合用于形成权。可以援用主体不同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干审查。人民法院不能积极援用。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与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积极审查。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因素中断、中断或延长;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合用时效中断、中断和延长规定。  【考点复习】诉讼时效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祈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祈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规定补偿;  (2)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  (3)延付或拒付租金;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  3.长期诉讼时效  涉外货品买卖合同及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期限为4年。  4.最长诉讼时效  权利被侵害超过,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从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不合用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中断规定。  【考点复习】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普通状况诉讼时效从懂得或者应当懂得权利被侵害时起开始计算附条件或附期限债祈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定有履行期限债祈求权从清偿期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商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未定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确债祈求权可以拟定履行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拟定履行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规定债务人履行义务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达不履行义务,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达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因侵权行为而发生补偿祈求权从受害人懂得或者应当懂得其权利被侵害或者损害时起算。人身伤害损害补偿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祈求她人不作为债权祈求权自义务人违背不作为义务时起算。国家补偿诉讼时效起算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行为被依法确以为违法之日起算。可撤销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补偿损失祈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考点复习】诉讼时效中断  1.只有在诉讼时效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断事由,才干中断诉讼时效进行。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此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潮流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起中断时效期间,直至该障碍消除。  2.在诉讼时效中断状况下,中断事由发生前已经通过时效期限依然有效,等届时效中断因素消除后,先后期间合并计算。在民法规定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中断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考点复习】诉讼时效中断  1.诉讼时效中断法定事由  (1)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祈求;  (3)义务人批准履行义务。  2.下列情形也可以发生诉讼时效中断:连带债权债务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事由,应当认定对其她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普通合伙人)代位权诉讼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认定对债权人债权和债务人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告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达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3.诉讼时效中断法律效力为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中断可以多次进行,固然不得超过最长诉讼时效限制。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考点复习】物权法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即不得创设民法或其她法律所不承认物权;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内容。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亦称一物一权原则,基本含义是:物权只存在于拟定一物之上,相应地,每一行为亦只能处分一物。  3.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移转效力公示生效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原则上须经依法登记,才干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公示对抗公示效力只在于对抗第三人。物权推定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公信效力公示可以产生公信力。公信效力是善意获得必要条件。  【考点复习】动产物权变动公示方式——交付  《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1.现实交付  所谓现实交付,指是将物直接交由对方占有。  2.交付代替  (1)简易交付。《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批示交付。《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负有交付义务人可以通过转让祈求第三人返还原物权利代替交付。”  (3)占有改定。《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商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物权自该商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考点复习】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方式——登记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考点复习】共有  1.共同共有共同共有内部关系关于共有物管理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批准,但共有人之间另有商定除外。对共有物管理费用以及其她承担,有商定,按照商定,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共同共有人共同承担。关于共有物分割共有人商定不得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按照商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可以祈求分割;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基本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祈求分割。因分割对其她共有人导致损害,应当予以补偿。关于对外债权债务内部效力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商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外部关系普通原则须征得全体一致批准,共有人之另有商定,从其商定。共有人之一未征得其她共有人批准,擅将共有物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普通状况下,此转让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只要有任何一位共有人回绝追认,该无权处分行为即无效,受让人不能获得共有物所有权;若所有其她共同人均表达追认,则无权处分转化为有权处分,转让行为有效,受让人获得共有物所有权。共有人之一未征得其她共有人批准,擅将共有物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在其她共有人未表达与否追认之前,无权处分行为既非有效,亦非无效,处在效力待定状态。如果第三人构成善意,可依善意获得制度获得标物所有权。  2.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内部关系关于共有物管理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按份共有人批准,但共有人之间另有商定除外。同步,对共有物管理费用以及其她承担,有商定,按照商定,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承担。关于共有物分割《物权法》规定:“共有人商定不得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关于系,应当按照商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可以祈求分割;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祈求分割,因分割对其她共有人导致损害,应当予以补偿。对外债权债务内部效力除共有人另有商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相应地,当对外承担债务共有人所承担债务超过其应当承担份额时,有权向其她共有人追偿。按份共有外部关系关于共有物处分经占份额2/3以上按份共有人批准未满2/3份额却转让共有物者,亦构成无权处分,其解决 规则 编码规则下载淘宝规则下载天猫规则下载麻将竞赛规则pdf麻将竞赛规则pdf ,与共同共有情形中无权处分一致关于份额之处分按份共有人可自由转让其享有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但当按份共有人转让其共有份额时,其她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利  【考点复习】善意获得制度  1.《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受让人获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2)以合理价格转让;  (3)转让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善意获得制度对于动产与不动产均可合用。  【考点复习】动产所有权特殊获得方式  1.所谓先占,就是以所有权人意思占有无积极产。先占人基于先占行为获得无积极产所有权。  2.所谓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她人遗失之物而实行占有。  (1)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应当及时告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关于部门,关于部门收到遗失物,懂得权利人,应当及时告知其领取,不懂得,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示。  (2)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示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  (3)在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时,归还失物拾得人还享有悬赏广告所允诺报酬祈求权。  3.对于发现埋藏物并实行占有者,参照拾得遗失物关于规定合用。  【考点复习】建设用地使用权获得  1.创设获得免费划拨下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须,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都市基本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她用地。用于商业开发建设用地,不得以划拨方式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出让除上述可经划拨获得情形外,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获得。都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商定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依照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应当重新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  2.移转获得移转获得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合同。有效期限由当事人商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按照出让合同商定已经支付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②按照出让合同商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完毕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她建设用地条件;③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人民政府审批。让与禁止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①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但未符合《都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条件;②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她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③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④共有房地产,未经其她共有人书面批准;⑤权属有争议;⑥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其她情形。  【考点复习】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1.以免费划拨方式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有效期限限制。  2.以有偿出让方式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拟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她用地50年。  3.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  【考点复习】建设用地使用权终结  1.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因素而终结。  2.浮现下列情形之一,由关于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  (2)为实行都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节使用土地;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商定有效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因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  【考点复习】抵押财产范畴  1.普通规定  《物权法》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她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获得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送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其她财产。”  2.动产浮动抵押  经当事人书面合同,公司、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既有以及将有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商定实现抵押权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动产优先受偿。  《物权法》规定,浮动抵押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拟定: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布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商定实现抵押权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其她情形。  3.房地一体原则  (1)以建筑物抵押,该建筑物占用范畴内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该土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  (2)乡镇、村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公司厂房等建筑物抵押,其占用范畴内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4.禁止抵押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事业单位、社会团队教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她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其她财产。  【考点复习】抵押权设定  1.抵押权设定行为  (1)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关于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商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2.登记  (1)登记生效。以建筑物和其她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获得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正在建造建筑物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登记对抗。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送工具以及正在建造船舶、航空器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此外,浮动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获得抵押财产买受人。  【考点复习】抵押担保范畴  1.所担保债权范畴  担保物权担保范畴涉及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补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费用。当事人另有商定,按照商定。  2.抵押物范畴  原则上,抵押物范畴以双方当事人商定为准。如下特殊状况需要特别解决:  (1)抵押物登记记载内容与抵押合同商定内容不一致,以登记记载内容为准。  (2)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所有人,抵押权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共有人,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份额。  (3)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从物,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物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效力不及于抵押物从物。  (4)都市房地产抵押合同订立后,土地上新增房屋不属于抵押物。  (5)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3.抵押物物上代位  (1)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保险金、补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履行期未届满,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补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2)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抵押权效力及于补偿金。  【考点复习】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1.优先受偿方式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商定实现抵押权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合同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合同损害其她债权人利益,其她债权人可以在懂得或者应当懂得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祈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  2.流押合同之禁止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商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内容无效。该内容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她某些内容效力。  3.土地出让金优先于抵押权  拍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应先依法缴纳相称于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款额,抵押权人可主张剩余价款优先受偿权。  【考点复习】抵押物转让限制  1.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批准转让抵押财产,应当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某些归抵押人所有,局限性某些由债务人清偿。  2.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批准,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除外。  【考点复习】涤除权    原则上,抵押人若未经抵押权人批准而转让抵押财产,转让行为无效,但受让人若是通过代为清偿债务方式消灭抵押权,则转让行为有效。受让人以清偿债务方式涤除抵押权、以获得抵押物所有权权利,称涤除权。  【考点复习】抵押权顺位  同一抵押物上也许设立数项抵押权。  1.在先顺位优于在后顺位。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顺位,同步,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也可以合同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变更,未经其她抵押权人书面批准,不得对其她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2.同一债权存在数项担保时,若债务人以自己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其她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范畴内免除担保责任。  【考点复习】抵押权之保全  抵押人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抵押权人有权规定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抵押权人有权规定恢复抵押财产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应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价值也不提供担保,抵押权人有权规定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考点复习】抵押权人孳息收取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商定实现抵押权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告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除外。抵押权人所收取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费用。  【考点复习】抵押与租赁  1.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影响,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受让人继续有效。  2.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备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导致承租人损失承担补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抵押权实现导致承租人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考点复习】抵押权实现  1.普通状况下,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直接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价款若超过债权数额,剩余某些归抵押人所有,若局限性债权数额,债务人负继续清偿义务,只但是剩余债权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  2.以抵押物所得价款清偿债务时,须一方面支付实现抵押权费用,另一方面支付主债权利息,最后支付主债权。  3.若同一抵押财产为数项债权设定抵押,情形将较为复杂,特别是在抵押物拍卖或变卖金额局限性以清偿所有抵押债权时,抵押权如何实现,更将直接影响抵押权人利益。  (1)抵押权已登记,按照登记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似,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视为顺序相似。  (2)抵押权已登记先于未登记受偿。  (3)顺位在后抵押权所担保债权先到期,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过顺位在先抵押担保债权某些受偿。若顺位在后抵押权所担保债权先到期,该抵押权人自有权主张实现抵押权,从而变卖或拍卖抵押物。但抵押物拍卖或变卖后,必要在所得价款中剔除顺位在先抵押权所担保债权额,予以提存,剩余某些方可供顺位在后抵押权优先受偿。  (4)顺位在先抵押权所担保债权先到期,抵押权实现后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位在后抵押担保债权。顺位在先抵押权所担保债权一旦到期,无论其她债权与否到期,该抵押权人均可主张实现抵押权,并就所有拍卖或变卖所得优先受偿。若有剩余,顺位在后抵押权即存在于剩余价款之上,为保证债权到期后抵押权可以实现,债务人有义务将剩余价款提存;若所得价款局限性以清偿顺位在先之抵押权,则顺位在后抵押权消灭,其所担保债权转化为普通债权。  (5)抵押权均未登记,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此时,无论是设立在先抵押权,还是先到期债权,皆不得主张优先性。  【考点复习】最高额抵押  1.最高额抵押概念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合同,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持续发生债权作担保。  2.最高额抵押权从属性与不可分性  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拟定前,某些债权转让,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商定除外。  3.债权之拟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抵押权人债权拟定:  (1)商定债权拟定期间届满;  (2)没有商定债权拟定期间或者商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祈求拟定债权;  (3)新债权不也许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布破产或者被撤销;  (6)法律规定债权拟定其她情形。  【考点复习】质权设定  1.质权设定行为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2.交付或登记生效  (1)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若当事人商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则质权不生效。  (2)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质权自关于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股权出质,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她股权出质,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财产权出质,质权自关于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5)以应收账款出质,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构。  【考点复习】质权效力  1.质押担保范畴  (1)所担保债权范畴。质权担保范畴涉及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补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质权费用。当事人另有商定,按照商定。  (2)出质物范畴。动产质权效力及于质物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送质权人占有,质权效力不及于从物。此外,以依法可以转让股份、股票出质,质权效力及于股份、股票法定孳息。  (3)出质物物上代位。担保期间,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质权人可以就获得保险金、补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履行期未届满,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补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2.质权人优先受偿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商定实现质权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合同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商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3.质权人孳息收取权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孳息,但合同另有商定除外。所收取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费用。  4.质权人义务  (1)保管义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财物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2)返还义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5.质权之保全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事由也许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质权人有权规定出质人提供相应担保;出质人不提供,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合同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6.质物处分限制  (1)对质权人限制。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批准,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导致损害,应当承担补偿责任。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批准转质,导致质押财产毁损、灭失,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补偿责任。  (2)对出质人限制。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批准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知识产权中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允许她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批准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允许她人使用出质知识产权中财产权所得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批准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考点复习】留置权成立  1.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物义务已届履行期,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除外。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  (1)债权人留置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公司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2)可以产生留置权法律关系不限于合同关系,但以合同关系为典型,如保管合同、运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考点复习】留置权效力  1.留置担保范畴  (1)所担保债权范畴。留置担保范畴涉及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补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费用。  (2)留置物范畴。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留置财产价值应当相称于债务金额。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所有行使留置权。  2.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权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合同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权人孳息收取权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孳息。所收取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费用。  4.留置权人保管义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5.留置权人告知义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商定,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拟定两个月以上期限,告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权人未按上述期限告知债务人履行义务,而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应当对此导致损失承担补偿责任。但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已在合同中商定宽限期,债权人可以不经告知,直接行使留置权。  6.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效力级别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考点复习】《合同法》合用范畴  平等主体之间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设立、变更、终结合同均在合同法调节范畴,但婚姻、收养、监护等关于身份关系合同,不合用《合同法》调节。  【考点复习】合同相对性  合同法律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与物权法律关系中物权绝对性相相应,合同法律关系具备相对性特性。主体相对性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祈求或提起诉讼。内容相对性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干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义务,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权利。责任相对性指合同责任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人不负违约责任。  【考点复习】要约  要约是指但愿和她人订立合批准思表达。要约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发出。依照《合同法》规定,该意思表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详细拟定。  (2)表白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达约束。  1.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但愿她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意思表达。  (1)寄送价目表、拍卖公示、招标公示、招股阐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为要约邀请。但如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如悬赏广告,则视为要约。    (2)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畴内房屋及有关设施所作阐明和允诺详细拟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以及房屋价格拟定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该阐明和允诺虽然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要约生效时间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①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间,视为到达时间;②未指定特定系统,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初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要约撤回与撤销  (1)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告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步到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已经生效,则属于要约撤销。  (2)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告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告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拟定了承诺期限;  ②要约人以其她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以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要约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要约失效:  (1)回绝要约告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考点复习】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批准要约意思表达。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并在要约拟定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1.承诺期限  (1)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自投寄该信件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2)要约以电话、传真等迅速通讯方式作出,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承诺生效时间  承诺自告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3.承诺撤回  承诺人发出承诺后反悔,可以撤回承诺,其条件是撤回承诺告知应当在承诺告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告知同步到达要约人,即在承诺生效前到达要约人。  4.承诺迟延与迟到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告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普通情形可以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她因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除要约人及时告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以外,该承诺有效。  5.承诺内容  承诺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  (1)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为新要约。  (2)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除要约人及时表达反对或者要约表白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内容以承诺内容为准。  【考点复习】合同成立时间与地点  1.合同成立时间  (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大某些合同成立时间原则。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如双方当事人未同步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可以规定在合同成立之前订立确认书。合同在订立确认书时成立。  如果当事人未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商定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重要义务,对方接受,合同依然成立。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具备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法律效力。  2.合同成立地点  (1)承诺生效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这是大某些合同成立地点原则。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点;没有主营业地,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点。当事人另有商定,按照其商定。  (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如双方当事人未在同一地点签字或盖章,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4)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商定订立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商定订立地为合同订立地;合同没有商定订立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最后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为合同订立地。  【考点复习】格式条款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阐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2)格式条款具备《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重要权利,该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应当按照普通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考点复习】免责条款  1.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免责条款,特别是事后订立免责条款,法律原则上不加干涉。  2.合同中商定对下列状况免责条款无效:  (1)导致对方人身伤害;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错导致对方财产损失。  【考点复习】缔约过错责任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导致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补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关于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状况;  (3)当事人泄露或不合法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商业秘密;  (4)有其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  2.缔约过错责任与违约责任存在区别:产生时间不同缔约过错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而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合用范畴不同缔约过错责任合用于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等状况;违约责任合用于生效合同补偿范畴不同缔约过错补偿是信赖利益损失;而违约责任补偿是可期待利益损失。可期待利益损失要不不大于或者等于信赖利益损失  【考点复习】合同生效  1.合同生效,是指已依法成立合同,发生相应法律效力。合同生效不同于合同成立。  2.依照不同类型合同,生效时间重要有:普通状况依法成立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国家有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附条件附生效(或解除)条件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或失效)。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本地制止(或促成)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或不成就)。附期限附生效(或终结)期限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或失效)。  【考点复习】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才干生效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种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达,视为回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利。撤销应当以告知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结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种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达,视为回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利。撤销应当以告知方式作出。  3.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  无处分权人处分她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获得处分权,该合同有效。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出卖人就同一标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情形,如果合同均不具备合同法规定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商定获得标物所有权,可以祈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考点复习】商定不明时合同内容拟定规则  1.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可以合同补充;不能达到补充合同,按照合同关于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拟定。依照上述履行原则仍不能拟定,合用《合同法》下列规定:质量规定不明确按照国标、行业原则履行;没有国标、行业原则,按照普通原则或者符合合同目特定原则履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按照订立合同步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引价,按照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她标,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规定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方式不明确按照有助于实现合同目方式履行。费用承担不明确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  2.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考点复习】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  1.当事人商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商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商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商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考点复习】中断履行、提前履行与某些履行  1.中断履行。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告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债务人可以中断履行或将标物提存。  2.提前履行。债权人可以回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长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3.债权人可以回绝债务人某些履行债务,但某些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除外。债务人某些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长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考点复习】履行抗辩权  1.同步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当事人应同步履行义务,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或履行不符合商定),有回绝对方祈求自己履行合同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或履行不符合商定),对方当事人有回绝对方祈求履行权利。  3.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也许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断履行合同权利。  应当先履行债务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中断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也许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其她情形。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断履行,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对方提供恰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断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恰当担保,中断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断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考点复习】代位权  1.代位权行使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  (3)债务人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债权。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给付祈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顿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补偿祈求权等权利。  2.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债权人胜诉,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且从实现债权中优先支付。其她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3.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考点复习】撤销权  1.撤销权成立要件  (1)债权人须以自己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债务人实行了减少财产处分行为。其中债务人减少财产处分行为有:  ①放弃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  ②免费转让财产,对债权人导致损害;  ③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高价收购她人财产,对债权人导致损害,并且受让人懂得该情形。对于“明显不合理”价格判断原则,普通以为,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指引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普通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本地指引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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