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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材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ppt课件职业卫生知识讲座(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徽喜丰收农业科技职业卫生法律体系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以国家主席令发布)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以国务院令发布)--地方性法规(省级或者较大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以部门令发布)--政府规章(省级或者较大城市政府制定,以政府令发布)标准--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AQ)--地方标准(DB)规范性文件(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以文件形式发布)几个基本概念职业卫生:是一门研究劳动作业环境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或危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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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知识讲座(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徽喜丰收农业科技职业卫生法律体系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以国家主席令发布)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以国务院令发布)--地方性法规(省级或者较大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以部门令发布)--政府规章(省级或者较大城市政府制定,以政府令发布)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AQ)--地方标准(DB)规范性文件(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以文件形式发布)几个基本概念职业卫生:是一门研究劳动作业环境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或危害程度,从而提出如何改善劳动作业环境、防止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侵袭,预防发生职业病的学科。工作场所:是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全部地点和空间。职业病危害是指可能导致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发生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过程中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危害劳动者健康的有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它有害因素。)职业禁忌:职业禁忌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病症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在职业活动中因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急、慢性职业病及死亡的事件。职业病防护设施:是以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影响,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装置、设备和器材等,如通风、排毒、除尘、屏蔽、隔离等设施。广义职业病:劳动者在工作或其它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防治法)法定职业病:是指由国家确认并经法定程序公布的。2002年4月18日由卫生部、劳动部、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职业病名单中共规定了10大类115种职业病。构成职业病的条件患病主体必须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必须是因接触粉尘等有毒、有害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我国现行职业病名单十类115种一、尘肺13种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三、职业中毒56种四、物理因素致职业病5种五、生物因素致职业病3种六、职业性皮肤病8种七、职业性眼病3种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九、职业性肿瘤8种十、其它职业病5种工作场所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来源分为三大类:生产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1)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包括化学因素,如粉尘、各种毒物;物理因素,如高温、低温、高气压、低气压、噪声、振动、高频、微波、红外线、紫外线、激光、放射线等;某些生物性致病因素。(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如劳动强度过大,劳动时间过长,精神或视力过度紧张等。(3)与一般卫生条件和卫生技术措施不良有关的有害因素,如厂房矮小狭窄,采光照明不足,通风不良,烈日下室外作业,有毒作业与无毒作业安排在一个车间内等。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1、粉尘类2、放射性物质类3、化学物质类4、物理因素5、生物因素6、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7、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8、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9、导致职业性肿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10、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卫生监督概念:职业卫生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依据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职业卫生管理相对人实施监督,掌握和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的具体卫生行政行为。职业卫生监督的目的: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及其相关合法权益;适用的依据:职业卫生法律规范;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相对人:包括用人单位及其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主管人员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主管人员和医务人员、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成员。特征:职业卫生监督是国家行政监督的特殊性专业类别之一,是国家行政权的组成部分,它除了卫生监督的主体特殊性、职权法定性、行为主动性和国家强制性等卫生监督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它独自的特征:1、特殊目的性:保护劳动者,促进经济发展;2、综合科学性:以职业卫生科学为基础、结合法律、经济等社会科学的综合性行政行为;3、操作技术性:有很强的专业和技术的特殊要求,技术要求高,监督难度大;4、部门协调性:是一个需要全社会参与的系统工程;5、运作整体性:既有科学分工与各负其责,又有相互配合,互相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1987]105号发布,1987年12月3日实施)《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52 号,二○○二年五月十二日发布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620号文《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3月18日卫生部令第23号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文)《职业病目录》(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卫法监发【2002】108号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0号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4号公布)《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5号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4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2012年4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4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4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文)职业卫生监督职责卫生部:㈠负责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㈡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㈢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㈣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㈤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㈥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㈦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安全监管总局:㈠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组织拟订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㈡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㈢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㈣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㈤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㈥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㈠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㈡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全国总工会: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在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框架下,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职业卫生监督预防性职业卫生监督经常性职业卫生监督预防性职业卫生监督是指职业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国家在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对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续建及技术改进、技术改造)的全过程进行卫生学审查与评价的监督管理活动。预防性职业卫生监督程序:设计审查施工监督竣工验收三同时的定义:职业病防治法第16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包括试运行)或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指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评价机构,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依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预测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危害程度,对泥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预期效果进行评价,对存在的职业卫生问题提出有效的防护对策,并提出科学、客观、公正的预评价结论。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导则》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公正、客观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评价报告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是指在建设项目验收前,对建设项目存在的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的浓度、强度进行测定,对除尘、排毒、通风、照明、采光等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辅助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职业卫生管理进行评价的行为。评价的结论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经常性职业卫生监督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遵守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监督检查劳动过程和生产环境的监督检查对防护措施的监督检查对健康检查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职业病报告的监督检查劳动者的权利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利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没有防护措施进行作业的权利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创造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卫生要求用人单位为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而采取的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配备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优先采用有利于劳动者职业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组织安排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卫生培训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承担职业病危害的责任接受职业卫生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工作场所的基本要求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工作场所的化学性、生物性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物理因素和其他职业有害因素的强度应当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②、生产布局:布局要合理,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必须分开。③、职业病防护设施:尽可能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和密闭化生产工艺,避免直接操作,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措施。④、危害告知: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⑤、一般卫生设施:更衣间、洗浴间、食堂等。工作场所的日常监管1、检测和定期评价(1)日常监测: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系统,配备相应的监测设备,对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处理职业病危害隐患。(2)定期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3)检测、评价结论定期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存档、上报、公布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三项义务。2、防护设施管理:使用、维修、管理3、落实个人职业病防护措施: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职业健康监护,也称职业医学监护,它是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对劳动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有针对性的医学健康检查,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健康发展状况,并结合其他健康相关资料,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之间关系的系统活动。目的:保护劳动者依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颁布2007年重新修订内容: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和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按照管理相对人的性质,可将职业健康监护分为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对用人单位的监督:主要侧重于检查用人单位履行职业健康监护义务的情况,是否建立制度、档案,是否制定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落实经费等。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侧重于检查是否具备资质、是否超范围开展工作,工作是否规范等。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一、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1、教育、培训的权利2、职业卫生服务的权利3、赔偿权利4、知情权5、拒绝冒险作业权、6、参与决策权7、检举、控告权二、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1、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计划2、职业健康检查的组织落实职业健康检查对象的确定:A、上岗前B、在岗期间C、离岗D、医学随访对象E、应急职业健康检查②检查机构和检查项目的确定:应选择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内容是根据劳动者接触或拟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而确定。③物质保障四、用人单位管理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防治的义务,是职业卫生监督的主要内容1、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制定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如职业病危害控制计划,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检测、评价计划,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配置、维修、维护计划;体检和健康监护计划;培训计划;职业卫生专项经费预算、使用计划等。3、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是用人单位重要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这些重要制度的落实。4、签定劳动合同:对于要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把职业病危害告知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其内容包括:①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②可能产生危害后果③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④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⑤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⑥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5、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按照计划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及离岗后的医学随访。6、建立职业卫生档案:①职业卫生档案包括本单位的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流程图、防护设施使用登记情况、主要职业卫生问题、有害因素动态监测情况、职业健康体检情况分析、职业病病人登记等主要内容。②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基本情况、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上岗前、在岗、离岗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禁忌等有关个人健康与职业史关系的档案资料内容。档案保存期限为长期。7、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是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8、落实防治专项经费9、保护特殊人群: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职业性健康体检有什么意义?分几类?职业性健康体检是对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职工进行有针对性的体格检查,职业性体检包括就业前体检、在岗期间定期体检和离岗时体检三类。(1)就业前体检是指职工从事有害作业前(包括调到有关工种工作前)进行的体格检查,通过体检可以预先发现职业禁忌症,同时也为今后进行定期体检提供参考比较的基础资料。(2)在岗期间定期体检是按一定时间间隔对有害作业职工进行的体检,通过定期体检,可早期发现职业病病人和可疑职业病者(观察对象),从而可进行及时治疗处理。(3)离岗时体检是指职工在离开从事有害作业时进行的全面体格检查,通过体检,可了解和判断该劳动者从事该有害作业若干时间后,目前的健康状况和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分清健康损害责任。为何要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    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对从事某种职业病有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目的是断定劳动者从事某种作业前的健康状况,是否适合参加该有害作业,是否有职业禁忌等。为用人单位是否安排就业,尤其是否安排劳动者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提供客观证据。  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体检:是按一定时间间隔对从事有害作业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进行常规的必要的检查。目的是及时发现职业病有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早期影响,以致能及时诊断和处理,对可疑患者可进行观察,对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或有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者及时调离,安排适当的工作。 离岗时的健康检查,是指劳动者在离岗前对其进行全面的健康检查。体检的内容与项目是依据劳动者所从事的岗位,工种中所存在的职业有害因素情况而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较为敏感的指标,对劳动者进行检查。目的是了解和判断该劳动者从事该有害作业若干时间后,目前的健康状况和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妥善处理医学建议职业禁忌症: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那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因素损害、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②履行报告义务4、健康监护档案档案的建立和保管长期保存档案的使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记载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断等有关个人健康与职业史关系的档案资料。这些资料可为劳动者的健康追踪、职业病诊断、有关健康损害责任划分以及职业病危害评价提供依据。因此用人单位务必为每一个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保存期一般不应少于10年。当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认定。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监督管理(一)资质管理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条件: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与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仪器设备;有相应的工作场所;具有健全的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2、审批程序向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材料-----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材料(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组现场考核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90个工作日)-----省卫生行政部门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4年。(二)经常性监督管理1、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制订职业健康检查方案:指导用人单位确定检查人群、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根据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确定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处理与报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的内容:包括所有受检者的检查结果、患有可疑职业病的劳动者、职业禁忌以及出现异常情况人员的名单和处理建议、结合工作场所监测资料进行的健康损害原因分析、相应的干预措施、建议和需要向用人单位说明的其它问题。疑似职业病处理疑似职业病是指经健康检查机构检查发现,怀疑患有职业病,但尚未经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的特定时间段的疾病状态。报告责任3、日常监督工作内容是否获得《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超范围开展健康检查与批准时的工作条件比较,是否某些条件已降低或不存在机构的运作是否严重偏离其《程序文件》或《质量 手册 华为质量管理手册 下载焊接手册下载团建手册下载团建手册下载ld手册下载 》发现疑似职业病、职业病,是否告之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否报告卫生行政部门是否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是否有其它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安监总局第47号令规定: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七)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六)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九)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资料的;(十)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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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互联网
上传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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