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NUMPAGES房产税计算案例及从租计算提醒点 2016-09-14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地上建筑物从价计征: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特别提醒:年税率1.2%,不属于完整年度从价,则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12×月份从租计征: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个人出租住房为4%)应缴房产税=400×(1-30%)×1.2%÷12×3+300×(1-30%)×1.2%÷12×9+10×12%=3.93(万元)(二)独立地下建筑物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应税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比例)×1.2%。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应税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比例)×1.2%。3.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例】某房屋租赁企业,房产原值共1800万元,2017年4月1日将原值为1000万元的临街房出租给某连锁商店,月租金6万元。5月1日将另外的原值100万元的房屋出租给个人用于经营,月租金0.6万元。当地政府规定允许按房产原值减除20%后的余值计税。则:1.从价计征房产税=(1800-1000-100)×(1-20%)×1.2%+1000×(1-20%)×3÷12×1.2%+100×(1-20%)×4÷12×1.2%=9.44(万元)2.从租计征房产税=6×9×12%+0.6×8×12%=7.063.该企业当年应缴纳房产税=9.44+7.06=16.50(万元)。二、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实务提醒1.财税〔2016〕43号文件规定:营改增后,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2.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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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3.国税发〔2003〕89号文件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4.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北京出租房产的房产税改为从租计征2016-09-14 一、关于属地征收(一)房产税关于房产税的纳税地点,政策规定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房产税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2.《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以下简称《房产税细则》)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有营业机构的,在独立核算的营业机构所在地纳税;无营业机构的,在其房产所在地纳税。”该政策从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3.2016年5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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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处罚规定等5项规章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9号)废止了《房产税细则》。废止后,我市房产税纳税地点按照《房产税条例》规定,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政策规定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条例》)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办法》)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所在地与纳税人登记地不一致的,由市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纳税地点。”《房产税细则》废止前,我市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一直与房产税保持一致。《房产税细则》废止后,我市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按照《土地使用税条例》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仍与房产税纳税地点保持一致。二、关于从租计征关于房产税计税依据,政策规定如下:(一)《房产税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二)《房产税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帐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细则》废止后,对于房产出租的,按照《房产税条例》规定,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三、关于纳税期限2016年6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16]24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第三条规定,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15日。友情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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