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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的特征及预防职务犯罪的特征及预防【内容摘要】职务犯罪这一概念,它是刑法理论界和实践部门针对具有利用职务性这一类犯罪在法理上的概称或总称。职务犯罪其特征各种各样,且其产生有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因此对职务犯罪的预防要根据犯罪诱因从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从道德、政治、经济等几个方面入手,采取综合的措施和手段,全面加以控制。  【关键词】职务犯罪主要特征职务犯罪的预防    职务犯罪是一个具有历史悠久的传统犯罪,同时现在它又是一个带有全球性的社会问题。职务犯罪这一概念,它并不是我国刑法典中使用的概念,而是刑法理论界和实践部门针对具有利用职...

职务犯罪的特征及预防
职务犯罪的特征及预防【内容摘要】职务犯罪这一概念,它是刑法理论界和实践部门针对具有利用职务性这一类犯罪在法理上的概称或总称。职务犯罪其特征各种各样,且其产生有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因此对职务犯罪的预防要根据犯罪诱因从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从道德、政治、经济等几个方面入手,采取综合的措施和手段,全面加以控制。  【关键词】职务犯罪主要特征职务犯罪的预防    职务犯罪是一个具有历史悠久的传统犯罪,同时现在它又是一个带有全球性的社会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职务犯罪这一概念,它并不是我国刑法典中使用的概念,而是刑法理论界和实践部门针对具有利用职务性这一类犯罪在法理上的概称或总称。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它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的便利,滥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或不认真地履行职责,严重地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害从而应受到刑法处罚的各种行为的总称。  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把权力作为聚敛财富的方法进行权钱交易而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如贪污、索贿等;在执行职务行为时,滥用职权,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如刑讯逼供、徇情枉法、徇私舞弊等;放弃依法应当履行而且能够履行的义务,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如《刑法》第416条规定的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玩忽职守而导致的犯罪行为,如玩忽职守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等。职务犯罪是一种权力性的犯罪,它不仅表现为对公权的私用,而且扰乱了政府的执行规则,侵害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的勤政性、正当性和公正廉明性,违反了社会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扭曲了人文价值取向,败坏了社会风气,它的蔓延与滋生与社会的进步与文明背道而驰,从而影响确立一个公正、廉洁、高效的政府形象,已越来越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职务犯罪的主要特征    (一)、权力的依附性与特殊的隐秘性  我国是一个具有5000年文明历史的国家,文化传统上强调以“德”服人,讲究礼治,这样导致了对公共权力制约重视“软”监控,而不重视“硬”监控。这样权力没有得到很好的监控进入市场就不可避免。特别是在现实的市场经济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孕育和完善的过程中,新旧两种体制并存、交替、转轨期间互相发生作用和摩擦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过渡过程中权力与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失调,使经济运行机制不可避免出现阶段性的空隙、漏洞和盲点,比如价格双轨制。据有关资料表明全国每年商品的差价达2000亿元人民币,这就为那些有权者提供了以权谋私的契机,利用职务之便大行权钱交易。同时由于资源的稀缺是客观存在的,某种资源的缺少意味着供求的不均衡,将直接导致该资源的价格上涨,如果掌握、控制或垄断它,就可以实现超额利润。各经济主体为了取得垄断地位,获得资源,不得不“八仙过海,各显其能”,有权的用权,有钱的用钱。而职务犯罪的主体,手中都握有一定的公共权力,他们利用手中的人事权、物权、财权、发包权、执法权等大搞公权私用交易,中饱私囊,贪占、挪用、监守自盗、徇私舞弊、贪赃枉法,体现了职务犯罪的权力依附性。  职务犯罪在公共权力的运作过程中,行为的发生往往带有相当程度的隐蔽性,如有的仅发生在两个当事人之间,行贿人因行贿而获得了正常情况下无法获得的利益或比正常情况下成本低得多的收益,一般不会轻易公开事情经过,而国家工作人员因得到了非法收益而满足了自身的物质追求,更不会透露其中的秘密。另外,职务犯罪人大多受过良好的专业教育,具有较高的智能,具有丰富的金融、会计、财政、税收、计算机、贸易、证券以及法律等专业知识,善于利用各种 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下载关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关于行政管理规章制度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范本关于公司规章制度 的漏洞和空隙,且案前大都经过精心策划,往往打着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幌子,善于伪装,以合法的形式掩护非法的活动,实施犯罪时有进有退,犯罪后又有足够的时间转移赃款赃物,销毁罪证,因此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两种特性一结合就容易引发职务犯罪。    (二)向新的领域扩展和出现新的犯罪形式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实施,当前职务犯罪牵涉面广,涉及各行各业,各条战线,已渗透到政治、经济、司法等各领域与工商、海关、银行等多个行业部门。除了在传统的资源分配、证券、保险、房地产等新兴经济领域呈星火燎原之势,持续蔓延外,今年的审计部门发现在教育、文化、民政、公证等长期被认为是清水衙门的部门也遍地开花。一些职务犯罪人员正在从对生活资料的占有,发展到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从对财务的积累发展到对资本的积累。其具体表现形式有:(1)以赠与、赞助、奖励等合法形式实施职务犯罪,实质上犯罪手方法更隐蔽。(2)利用股票发行、上市和企业破产、拍卖、投资等时机非法收取股票等有价证券和其它好处,其名义上是个人投资,其投资与所拥有的股权、期权之差额巨大,其实质是利用资本市场的不完善,将犯罪所得收益合法化,并从而使其职务犯罪处于持续状态。(3)以跨境跨国贪污、挪用、受贿等方式实施职务犯罪,即为了规避我国法律的严厉处罚,直接在境外收益贿赂,或者对境外的国有资产实施贪污、挪用、私分,并利用当地有利条件转移、隐藏赃款,寻机洗钱或潜逃的行为。(4)由家属出面或采取过节送礼、赌博、借款等形式接受贿赂而实施犯罪行为。如当前一些人员利用国有企业的改组改制,产权交易之机,通过行贿有关人员而降低国有资产的评估价格,然后再利用国有银行的乱贷款的行为,做自卖自买,贱卖贱买,疯狂蚕食企业、挖空企业的行为从而达到转移及侵吞国有资产的目的。据2005年3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04年,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借改革之机侵吞、挪用、私分国有资产涉嫌犯罪的国有企业人员10407人,占总涉案人数的29.7%。数据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表明,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期查办的贪污贿赂案件中,国有企业人员的职务犯罪占查办贪污贿赂案件总数的41.5%。与一般职务犯罪相比,国企改制中的职务犯罪表现得更加疯狂贪婪。    (三)、发案率高、涉及金额之巨,呈愈演愈烈之态势  根据历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所统计的数字来看,全国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都有大幅度的上升,具体数字如下:    从表中可以看出,职务犯罪案件总体上呈上升趋势,七年时间职务犯罪总量上升了24.7%,涉案人数上升了88.3%,大有前仆后继,愈演愈烈之势。再从个案来看,成克杰受贿4000余元,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涉案5000余万元,广东佛山石湾区财政局原科长罗斌贪污受贿1.56亿元,中国银行中山分行财汇科原科长冯伟权等人恶意透支4.2亿元,挪用7.1亿元,2001年11月南京鼓楼区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公款炒股案,再刷新高达30亿元。    (四)职务犯罪窝案、串案呈大幅度上扬,高官逐渐增多  在现实社会中,由于同一公事,往往需要不同职务的人来完成,这样为了达到其目的,为了利于办事方便,就必须要得到上下级、同级及社会上的其它人员的协助,互相给予方便,共同形成一个封闭式的完整的犯罪链。从而办一案带一串,控一个带一窝,牵一发而动全身。如厦门远华走私案的侦查,导致上至原公安部副部长,下至厦门海关科长牵涉的科级干部有200多名,处局级干部有112人,副省级干部有2人;在梁耀华集团汽车走私案中,涉及干部近200人。1993年至1997年有县处级领导干部2903人,地厅级干部265人,省部级干部7人;1998年共立案侦查徐炳松等3名省部级干部、103名厅局级干部和1714名县处级干部涉嫌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案件;1999年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干部2200人,其中厅局级干部136人,省部级干部3人;2000年因职务犯罪被立案侦查的县处级干部2680人,厅局级干部184人,省部级以上干部7人;2001年县处级以上干部2670人,6名省部级干部依法受到追究;2002年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干部12830人;2003年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2728人,其中地厅级干部167人、省部级干部4人。大案要案占立案总数的53.%7,同比上升4.5个百分点;2004年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960人,其中厅局级198人、省部级11人;2005年省部级八人、厅局级196人。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职务犯罪窝案、串案呈大幅度上扬,涉案人员越来越多,涉案高官也越来越多。  |||  【内容摘要】职务犯罪这一概念,它是刑法理论界和实践部门针对具有利用职务性这一类犯罪在法理上的概称或总称。职务犯罪其特征各种各样,且其产生有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因此对职务犯罪的预防要根据犯罪诱因从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从道德、政治、经济等几个方面入手,采取综合的措施和手段,全面加以控制。  【关键词】职务犯罪主要特征职务犯罪的预防    职务犯罪是一个具有历史悠久的传统犯罪,同时现在它又是一个带有全球性的社会问题。职务犯罪这一概念,它并不是我国刑法典中使用的概念,而是刑法理论界和实践部门针对具有利用职务性这一类犯罪在法理上的概称或总称。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它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的便利,滥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或不认真地履行职责,严重地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害从而应受到刑法处罚的各种行为的总称。  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把权力作为聚敛财富的方法进行权钱交易而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如贪污、索贿等;在执行职务行为时,滥用职权,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如刑讯逼供、徇情枉法、徇私舞弊等;放弃依法应当履行而且能够履行的义务,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如《刑法》第416条规定的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玩忽职守而导致的犯罪行为,如玩忽职守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等。职务犯罪是一种权力性的犯罪,它不仅表现为对公权的私用,而且扰乱了政府的执行规则,侵害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的勤政性、正当性和公正廉明性,违反了社会规范,扭曲了人文价值取向,败坏了社会风气,它的蔓延与滋生与社会的进步与文明背道而驰,从而影响确立一个公正、廉洁、高效的政府形象,已越来越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职务犯罪的主要特征    (一)、权力的依附性与特殊的隐秘性  我国是一个具有5000年文明历史的国家,文化传统上强调以“德”服人,讲究礼治,这样导致了对公共权力制约重视“软”监控,而不重视“硬”监控。这样权力没有得到很好的监控进入市场就不可避免。特别是在现实的市场经济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孕育和完善的过程中,新旧两种体制并存、交替、转轨期间互相发生作用和摩擦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过渡过程中权力与制度的失调,使经济运行机制不可避免出现阶段性的空隙、漏洞和盲点,比如价格双轨制。据有关资料表明全国每年商品的差价达2000亿元人民币,这就为那些有权者提供了以权谋私的契机,利用职务之便大行权钱交易。同时由于资源的稀缺是客观存在的,某种资源的缺少意味着供求的不均衡,将直接导致该资源的价格上涨,如果掌握、控制或垄断它,就可以实现超额利润。各经济主体为了取得垄断地位,获得资源,不得不“八仙过海,各显其能”,有权的用权,有钱的用钱。而职务犯罪的主体,手中都握有一定的公共权力,他们利用手中的人事权、物权、财权、发包权、执法权等大搞公权私用交易,中饱私囊,贪占、挪用、监守自盗、徇私舞弊、贪赃枉法,体现了职务犯罪的权力依附性。  职务犯罪在公共权力的运作过程中,行为的发生往往带有相当程度的隐蔽性,如有的仅发生在两个当事人之间,行贿人因行贿而获得了正常情况下无法获得的利益或比正常情况下成本低得多的收益,一般不会轻易公开事情经过,而国家工作人员因得到了非法收益而满足了自身的物质追求,更不会透露其中的秘密。另外,职务犯罪人大多受过良好的专业教育,具有较高的智能,具有丰富的金融、会计、财政、税收、计算机、贸易、证券以及法律等专业知识,善于利用各种规章制度的漏洞和空隙,且案前大都经过精心策划,往往打着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幌子,善于伪装,以合法的形式掩护非法的活动,实施犯罪时有进有退,犯罪后又有足够的时间转移赃款赃物,销毁罪证,因此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两种特性一结合就容易引发职务犯罪。    (二)向新的领域扩展和出现新的犯罪形式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实施,当前职务犯罪牵涉面广,涉及各行各业,各条战线,已渗透到政治、经济、司法等各领域与工商、海关、银行等多个行业部门。除了在传统的资源分配、证券、保险、房地产等新兴经济领域呈星火燎原之势,持续蔓延外,今年的审计部门发现在教育、文化、民政、公证等长期被认为是清水衙门的部门也遍地开花。一些职务犯罪人员正在从对生活资料的占有,发展到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从对财务的积累发展到对资本的积累。其具体表现形式有:(1)以赠与、赞助、奖励等合法形式实施职务犯罪,实质上犯罪手方法更隐蔽。(2)利用股票发行、上市和企业破产、拍卖、投资等时机非法收取股票等有价证券和其它好处,其名义上是个人投资,其投资与所拥有的股权、期权之差额巨大,其实质是利用资本市场的不完善,将犯罪所得收益合法化,并从而使其职务犯罪处于持续状态。(3)以跨境跨国贪污、挪用、受贿等方式实施职务犯罪,即为了规避我国法律的严厉处罚,直接在境外收益贿赂,或者对境外的国有资产实施贪污、挪用、私分,并利用当地有利条件转移、隐藏赃款,寻机洗钱或潜逃的行为。(4)由家属出面或采取过节送礼、赌博、借款等形式接受贿赂而实施犯罪行为。如当前一些人员利用国有企业的改组改制,产权交易之机,通过行贿有关人员而降低国有资产的评估价格,然后再利用国有银行的乱贷款的行为,做自卖自买,贱卖贱买,疯狂蚕食企业、挖空企业的行为从而达到转移及侵吞国有资产的目的。据2005年3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04年,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借改革之机侵吞、挪用、私分国有资产涉嫌犯罪的国有企业人员10407人,占总涉案人数的29.7%。数据分析表明,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期查办的贪污贿赂案件中,国有企业人员的职务犯罪占查办贪污贿赂案件总数的41.5%。与一般职务犯罪相比,国企改制中的职务犯罪表现得更加疯狂贪婪。    (三)、发案率高、涉及金额之巨,呈愈演愈烈之态势  根据历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所统计的数字来看,全国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都有大幅度的上升,具体数字如下:    从表中可以看出,职务犯罪案件总体上呈上升趋势,七年时间职务犯罪总量上升了24.7%,涉案人数上升了88.3%,大有前仆后继,愈演愈烈之势。再从个案来看,成克杰受贿4000余元,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涉案5000余万元,广东佛山石湾区财政局原科长罗斌贪污受贿1.56亿元,中国银行中山分行财汇科原科长冯伟权等人恶意透支4.2亿元,挪用7.1亿元,2001年11月南京鼓楼区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公款炒股案,再刷新高达30亿元。    (四)职务犯罪窝案、串案呈大幅度上扬,高官逐渐增多  在现实社会中,由于同一公事,往往需要不同职务的人来完成,这样为了达到其目的,为了利于办事方便,就必须要得到上下级、同级及社会上的其它人员的协助,互相给予方便,共同形成一个封闭式的完整的犯罪链。从而办一案带一串,控一个带一窝,牵一发而动全身。如厦门远华走私案的侦查,导致上至原公安部副部长,下至厦门海关科长牵涉的科级干部有200多名,处局级干部有112人,副省级干部有2人;在梁耀华集团汽车走私案中,涉及干部近200人。1993年至1997年有县处级领导干部2903人,地厅级干部265人,省部级干部7人;1998年共立案侦查徐炳松等3名省部级干部、103名厅局级干部和1714名县处级干部涉嫌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案件;1999年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干部2200人,其中厅局级干部136人,省部级干部3人;2000年因职务犯罪被立案侦查的县处级干部2680人,厅局级干部184人,省部级以上干部7人;2001年县处级以上干部2670人,6名省部级干部依法受到追究;2002年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干部12830人;2003年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2728人,其中地厅级干部167人、省部级干部4人。大案要案占立案总数的53.%7,同比上升4.5个百分点;2004年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960人,其中厅局级198人、省部级11人;2005年省部级八人、厅局级196人。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职务犯罪窝案、串案呈大幅度上扬,涉案人员越来越多,涉案高官也越来越多。  |||    (五)作案后携巨款外逃越来越多  由于我国的改革开放,加之法律制度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外出缺乏有效机制的监督管理。近年来,作案后携巨款外逃已成为我国职务犯罪的一大特色,他们往往在任职期间就把资产转移到国外,同时让其亲属加入他国国籍,往往是东窗事发或一有风吹草动之时就从容出逃。如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前行长余振东、许国俊和许超凡在监守自盗近5亿美元之后,逃至加拿大。    二、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任何行为的发生都有一定的原因,职务犯罪也不例外。职务犯罪其产生有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就客观方面来说,具有深刻的社会基础,也就是具有职务犯罪滋生的客观环境和条件。对职务犯罪的预防要根据犯罪诱因从制度、经济、刑罚和国际合作等几个方面入手,采取综合的措施和手段,全面加以控制。    (一)制度方面  在制度方面,可以改革人事制度,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素质,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可以改善政治体制,在发展中完善立法,通过改革,消除社会弊端,如加强财务、金融、票据、市场、行政、司法、资金、价格、税收等的管理;可以规范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掌握一定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就职和离任时的财产申报以及定期财产申报,并由主管机关进行严格的考察机制;可以加强法制建设,严惩职务犯罪,充分发挥政府机关的职能作用;可以强化审计监督功能,加大财务审计,物质采购审计、基础建设审计的力度,开展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充分发挥审计机构的公共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守门人作用,完善资金流转制度,尽量减少现金在市场中的流通,加大银行支票转帐在资金流转中的作用;可以从权力运行的角度,加强对权力运行方式的监督,以权力制约权力,形成严密、科学、合理、有效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保障权力运行的良性循环。如减少、简化政府审批权限和程序,尽可能地将稀缺资源的配置交给市场运作(除了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以外),增加市场对稀缺资源配置的份额,减少垄断;可以使权力运行处于公开状态,实现权力的透明运作,扩大监督者对权力运行的知情权,即阳光操作。可以充分发动人民群众和舆论导向作用,以少量的投入,激励人们的参与。总之,可以通过对各种制度的完善逐步减少职务犯罪。    (二)经济方面  在预防和打击犯罪的社会层面,我们必须建立司法队伍,这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即付出;而通过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可减少社会危害,即遏制收入。这样职务犯罪与预防职务犯罪在实质上是一种收支的理性选择问题。因此我们在经济方面,可以通过提高工资水平,使每一个握有公权的人可以从合法渠道取得应有的经济收入,而不要通过职务犯罪提高经济收入;可以通过提高司法效率,加快内部办案效率,减少横向协作上的内耗,减少司法成本;可以通过严密法网,完善刑罚,如扩大适用罚金刑,提高罚金数额,因为犯罪收益往往是金钱,如果加大罚金,其预期的收益将会大大减少;可以加大没收财产的力度以剥夺再犯的基础和能力。这样间接增大职务犯罪的经济成本。从而使职务犯罪者在考虑到其经济方面无利可图时则会理性的选择相应的减少其犯罪的可能性。    (三)建立合理的刑罚体系  职务犯罪大多是以获取非法利益为其主观目的的,其所侵害的利益为国家公务行为的廉洁性,与生命利益相比,则不可同日而语,若对其判处死刑则有违“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且西方大多国家对此已极少使用死刑,因此我国为防止职务犯罪者利用“死刑不引渡”的国际规则有必要在此不适用死刑。并且在很大的程度上,死刑实际上削弱了犯罪的边际威慑力,根据边际效用递减原理,随着刑罚的不断的超量投入,每一单位刑罚所可能产生的效用会越来越少,以至于当犯罪形势进一步恶化时,便需要投入更多的刑罚,最后可能出现恶性攀升,刑罚难以为继,而自身贬值。贝卡里亚曾说:“严峻的刑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即犯罪分子一旦达到了死刑的标准,便会孤注一掷,更加疯狂地满足自己的欲望,事实证明这种资源的浪费是巨大的,但是死刑的社会成本并没有因此而降低,相反执行死刑的成本因为文明的进步在不断的增加。因此,我国有必要在职务犯罪的惩罚上,重新定位死刑的位置。    (四)加强国际合作  近年来我国大多职务犯罪携款外逃,已突破了国界限制,因此单靠本国政府的力量很难奏效,这样加强司法协助,沟通信息,跨国引渡等共同打击职务犯罪,已为大势所趋。联合国已经完成了《国际反腐败公约》,倡导各国合作。我国在此方面已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如2004年由于建立境内外追逃、追赃协作机制,共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614人,一批携款潜逃境外的重大犯罪嫌疑人被缉捕归案。极大地打击了腐败分子妄图逃避法律制裁的幻想,维护了国家利益和法制尊严,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另外我们要熟练掌握和运用相关知识和追逃渠道,增强快速反应和整体作战能力,提高境外追逃水平;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境外追逃工作的强大合力;要严格依法进行,遵守我国法律、相关国家法律、国际条约惯例;要推动建立健全防范犯罪嫌疑人外逃和向境外转移赃款的长效防控机制;要抓紧培养一批懂法律、懂外语、懂境外追逃事务的专门人才。    (作者简介:李景城,湖南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研究生)  职务犯罪的特征及预防李景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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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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