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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保卫文件(规章制度)汇编安全保卫文件(规章制度)汇编目录1、江苏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规定2、职业技术学院保卫工作规定3、职业技术学院安全保卫岗位职责和考核办法4、职业技术学院突发事件处置预案5、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管理条例6、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7、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8、职业技术学院外事工作安全保卫及保密工作规定9、职业技术学院网络管理暂行办法10、职业技术学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11、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技术安全与劳动保护管理规定12、职业技术学院暂住人口管理办法13、职业技术学院关于监管物业管理公司校园保...

学校安全保卫文件(规章制度)汇编
安全保卫文件(规章制度)汇编目录1、江苏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规定2、职业技术学院保卫工作规定3、职业技术学院安全保卫岗位职责和考核办法4、职业技术学院突发事件处置预案5、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管理条例6、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7、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8、职业技术学院外事工作安全保卫及保密工作规定9、职业技术学院网络管理暂行办法10、职业技术学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11、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技术安全与劳动保护管理规定12、职业技术学院暂住人口管理办法13、职业技术学院关于监管物业管理公司校园保安工作实施办法14、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校园宣传品张贴悬挂管理规定15、职业技术学院食堂监督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16、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外出活动管理规定17、职业技术学院公共娱乐场所和商业网点安全管理规定18、职业技术学院人事争议调解制度19、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管理暂行规定江苏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安全管理工作,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学校公共财产安全,维护高校安全稳定和校园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高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高校安全管理包括校园内部及学校组织校外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高校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高校安全管理工作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六条高校安全管理包括下列任务:  (一)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应纳入教学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并记学分。  (二)维护校园稳定。严防境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等对高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调查与处置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调解处理内部矛盾纠纷,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三)严格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治安、消防、交通、信息网络、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消除各种安全隐患,防止发生各类案件或事故。完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果断及时地处理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突发事件。  (四)协助查处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校内及与学校有关的刑事、治安案件、安全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校园安全的情况;保护发案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对校内有轻微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五)参与综合治理。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维护校园及周边秩序。  (六)完成其他安全管理任务。  第七条高校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高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高校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领导高校安全管理工作,完善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制度,提供条件保障。  (二)分管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组织实施高校安全管理工作;其他校领导实行“一岗双职”,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落实高校安全管理工作。  1.制定高校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  2.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制定各种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确定治安、消防保卫重要部位,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监督检查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  4.负责校园安全巡逻检查和保安队伍管理,监督指导物业部门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5.维护校园稳定和治安秩序,依法制止违法行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校内及与学校有关案件、事故的侦查、处置工作。  6.会同学校信息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报送学校安全信息。  7.制定重大活动的安全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依法报批,经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高校下属单位(部门)和其他驻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掌握高校安全工作情况,制定高校安全工作目标,督促高校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高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考评奖惩;  (三)指导高校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四)指导高校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  (五)汇总学校安全信息;  (六)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及周边综合治理工作。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高校及周边安全稳定情况,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及周边秩序、侵害学校和师生员工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依法监督检查高校内部稳定、治安、消防、交通、信息网络、外事等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三)指导并协助高校处理校园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保障  第十条高校应当建立健全维护校园稳定、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消防、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等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校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第十一条高校应当独立设置安全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高校管理制度,履行校园安全管理职能。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变更,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高校应当按照不少于师生员工数的1‰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按规定落实岗位风险津贴;按照不少于师生员工数的3‰配备保安员;安全管理人员、保安员、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等应依法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三条高校应当配备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办公、交通、通讯、防护等场所、设施、装备;除人员经费和专项建设费用外,每年用于安全管理的业务经费应予以足额保障。  第十四条高校下属单位(部门)应当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部门)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高校应当设立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机构,负责日常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与疏导等工作,对校内心理危机事件进行紧急干预。第四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高校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一)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二)重要部位、贵重物品和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三)消防、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保密管理制度;  (五)涉外安全管理制度;  (六)大型活动、公共场所管理制度;  (七)教学、科研、实习、实训安全管理制度;  (八)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九)请销假制度;  (十)安全管理工作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十一)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十二)事关学生安全的重要信息告知制度;  (十三)安全防范设施使用、维护制度;  (十四)饮食卫生、疾病防控等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维护内部稳定管理制度;  (十七)应急预案制度;  (十八)其他安全管理制度。第五章 安全防范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高校应当结合实际,对下列内部重要部位、场所采取实体防护措施:  (一)在校园主干道及主要出入口等处设置机动车辆减速装置,有条件的可设置防车辆冲击设施;合理划定停车位,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二)在校园围墙等周界设施上设置防攀爬装置;  (三)在校园内部重要设施、存放贵重物品、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源、图书档案、保密资料等物品的重要部位以及重点实验室、网络中心、广播(电视)台、重要办公室安装符合国家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防盗安全门,采用坚固的金属防护栏对其窗户实施防护,按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保险柜(箱)保管重要物品;  (四)对内部高台、楼梯、山体、水域、地下设施等易发生坠落、踩踏、溺水等安全事故的场所、部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和相应的防护设施;  (五)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油等场所、部位应当设置相应的实体防护设施。  第十八条高校应当对下列内部重要部位、场所采取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  (一)在校园和集体宿舍主要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监控范围应适当外延,保证能够覆盖出入口人员活动区域;  (二)在校园围墙等周界设施上设置周界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可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并实现与周界报警装置的联动;  (三)在校园内部重要设施、存放贵重物品、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源、图书档案、保密资料等物品的重要部位以及重点实验室、网络中心、广播(电视)台、重要办公室安装入侵自动报警、视频监控、门禁控制等一种及以上技术防范装置;  (四)校园主要道路、停车场,楼寓通道、电梯厅、电梯轿厢、食堂、大型活动场馆内和出入口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五)视频监控系统应采用数字硬盘录像机等作为图像记录设备,24小时进行图像记录,保存时间应当不少于30天;入侵报警装置应当与公安机关联网或与本单位值班室(监控室)相联;对图像记录、入侵报警等设备实施可靠的安全防护;建立安全防范控制中心(监控室),通过安全管理系统实现对入侵报警、视频监控、门禁控制等系统的管理和控制;  (六)校园安全技术防范建设所涉及的技术系统配置,应当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选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技术防范设施的勘察设计、方案论证、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省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第十九条设置实体防护设施、门禁控制等装置,不能妨碍紧急情况下的逃生。  第二十条高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消防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在主要道路设置醒目的交通标志、标线。  第二十一条高校校园网应当建立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记录并留存有关用户日志信息;校内重要信息系统应当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要求,落实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有效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和攻击破坏。  第二十二条高校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化学危险品、放射源等场所的安全防范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第二十三条高校财会室(财务中心、结算中心)应当按照《江苏省单位财会室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第六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四条高校应当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制定和完善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等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预案。  第二十五条高校应当组建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快速反应队伍,定期进行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做好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物资准备。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教育主管部门、公安机关、高校应当将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纳入考核评比内容,健全奖惩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七条对在高校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教育主管部门、公安机关、高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对因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九条对高校内部存在的安全隐患,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责令相关高校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教育等主管部门取消其评优资格。对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案件、事故或者造成学生、教职工伤亡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在高校管理范围内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高校安全管理制度,服从并配合管理。  第三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江苏省教育厅、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职业技术学院保卫工作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学校稳定,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参照《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第二条保卫工作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保卫处,并采取条块包干,各级负责,督查管理,依靠群众,积极防范,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 保卫处在院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保卫组织依法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指导第二章保卫工作的任务第五条学校保卫工作的任务是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消除治安隐患,保护学校财产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创建“省平安校园”。具体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政权意识、安全防范意识和自觉维护学校治安秩序的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严防国内外敌对势力和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对学校渗透、煽动和破坏;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四)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和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省平安校园”具体创建的牵头工作;(五)防止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发生,调解处理内部治安纠纷,维护教学区、生活区和其它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六)对校内有轻微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进行帮助教育;(七)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它危及治安的情况,保护发案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八)管理在校园内务工、经商、从业的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协助公安机关管理好集体户口和居民身份证;参加学校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学校消防工作。第三章保卫组织与主要职责第六条 院领导的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当地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有关治安保卫的部署。将安全保卫工作列入学校 工作计划 幼儿园家访工作计划关于小学学校工作计划班级工作计划中职财务部门工作计划下载关于学校后勤工作计划 ,制定创建“省平安校园”方案,分解落实责任部门;(二)制订和实施学校内部保卫制度,组织和督促学校各部门、单位和师生员工做好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并按规定组织定期考核;(三)根据需要选配保卫人员,为学校治安保卫工作提供必要经费和物质保障;(四)检查学校内部保卫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和解决学校保卫工作中的问题,采取措施消除不安定事端、治安隐患和处置突发重大事件;(五)决定或向主管部门建议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奖惩事宜。第七条 保卫组织(一) 学校设立保卫处作为学校治安管理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对校园实施治安及安全管理;(二) 学校保卫干部应由思想优秀、品行良好、身体健康,一般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愿意从事保卫工作的干部担任。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得从事保卫工作。学校保卫处负责人的聘用,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懂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一定保卫工作专业知识,熟悉学校的管理情况。在任免保卫处负责人时,应及时报当地和上级教育、公安机关备案。第八条保卫处在院长领导下、学院党委指导下,具体负责学校各项保卫工作并配合公安机关打击侵害学校的刑事犯罪活动,维护学校的治安秩序。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负责学校内部的政治保卫;(二)负责学校的治安管理;(三)负责学校的消防工作;(四)负责对各部门日常的安全保卫的检查,抓好整改;(五)协助院领导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六)配合公安机关办理学生及常住人口的户口迁移手续,做好户口管理。配合公安机关办理常住人口的身份证;(七)负责对校园安全外包项目的督查。第四章奖惩与违纪处理第九条对于在保卫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因不重视安全保卫工作,制度不健全,防范不得力,导致发生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或刑事、治安案件;或因教育、管理不严,本单位人员违法违纪严重的,学校必须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第十条在校园内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师生员工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保卫处向公安部门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校纪校规,尚未违反治安条例的,按学校有关校纪校规处理。第十二条违反学校治安管理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责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负责赔偿或承担医疗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失费。第十三条对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进行处理不服的,可向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第十四条学校保卫部门及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中,应遵法守纪,文明执勤,礼貌待人,努力为师生员工服务;对于违法乱纪,不履行职责者,则应进行纪律处分或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职业技术学院安全保卫岗位职责和考核办法为维护学院政治稳定和治安秩序,保障教育、教学和生活等各项工作正常进行,创建平安校园,健全学院安全管理体制和责任机制,特制订《职业技术学院安全保卫岗位职责和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职责和办法》)。一、安全保卫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抓块包”三级责任的管理体制。院长为学院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受院长委托的院分管安全保卫工作领导为院安全保卫工作一级责任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院安全保卫工作的二级责任人;各部门安全员、设备的管理员和使用者为安全保卫工作的三级责任人。学院保卫处是全院安全保卫的职能机构。(一)一级责任人主要职责1、制定创建“平安校园”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目标责任体系,将安全工作纳入学院和条块的日常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各种安全隐患和问题;2、与二级责任人(部门)签定创建平安校园综合治理责任书,指导、检查、督促二级责任人(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3、院分管领导、保卫处适时开展学院和各部门的安全工作督查,按照ISO9000要求,督查安全管理整改和失职追究等措施的落实。4、建立快速应急处理机制,应急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完善与驻地的综治、公安、消防、卫生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协调机制,努力构建良好的外部环境。5、负责与协调安全保卫工作所需的人员、物资和经费的落实。(二)二级责任人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院安全保卫工作方面的制度、文件和要求,将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经常性地检查研究解决本部门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抓好整改与落实,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第一时间内赴现场处理和向学院领导或保卫处报告。2、结合本部门安全工作特点和重点要害部位的实际,健全和完善防火、防盗、安全教育和培训等管理制度,安全工作责任到人,有检查、有记录、有总结,台帐资料完备。3、对本部门师生员工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及时处理危及安全的隐患与苗头。协助学院或公安部门做好事故与案件的查处工作。4、选拔和配备责任心强的师生担任兼职安全管理员(创建平安校园工作组成员),指导与督促其做好日常的安全保卫工作。5、全力做好维护校园政治稳定工作。及时掌握本部门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和心理状况,对发生可能危及社会、学校、同事(同学)安全的事故苗头和信息,及时处置和上报。6、切实做好师生安全用电及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做好辖区内消防设备和用电安全的日常管理。7、加强辖区内重点部位和重要设备的管理工作。对贵重器材、实验(训)室、计算机房等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落实到人,明确责任,防止盗窃,杜绝灾害性事故的发生。(三)三级责任人主要职责1、认真执行院与部门有关安全保卫的规章制度和要求,明确岗位职责,做好日常的防火、防盗措施的落实。2、遵章守纪,按照ISO9000规范要求,做好日常安全保卫检查和纪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或报告部门责任人。3、严格按规定保管和使用相关设备,在使用前后对设备进行检查,规范设备的操作与使用,确保设备的完好,做好交接查验和记录台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四)保卫处主要职责1、在分管院领导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创建平安校园的日常工作,负责学院安全保卫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规章制度的统编,指导和督促检查各部门安全保卫管理工作的开展和管理措施的落实。2、确定阶段安全保卫工作重点并组织实施;确定学院治安、消防重点要害部位,组织并配合各部门排查安全隐患和对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检查;协调相关部门完成整改。负责校内重大活动和节假日期间的安全防范工作。3、组织对各部门履行安全保卫职责和执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实施安全隐患整改制度,开展安全检查考核。4、代表学院对物业公司安全保卫外包工作进行督查,做好和外单位的协调工作。二、责任甄别和奖惩办法按照“谁主管(保管、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和三级岗位职责实行安全隐患和事故责任追究。(一)事故主要责任人甄别:1、由于制度不全、未进行教育、组织失当、责任不明、督查不力等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由二级或以上的相应责任人(含保卫处)承担主要责任;2、保管人或使用人有章不循、有安全隐患不报、有安全措施要求但执行不到位、有整改或督查要求不履行等原因造成的事故,主要责任由当事的三级责任人承担;3、书面上报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理或收到整改通知书未及时整改,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任者对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4、由于对消防、安全设施管理不到位造成安全措施失效,相应的管理者负主要责任;5、制度完备、措施到位、执行严密、由于外包单位工作人员的失职造成事故,则追究外包单位的主要责任,同时追究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督查责任;(二)奖惩办法1、对因年度安全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责任人和部门,或举报违法、违纪行为有功者,为案件侦破提供线索者,经院长会议研究,予以表彰和目标考核加分。知情不报者给予适当处罚。凡发生较重大事故的部门当学年取消各类先进集体评比资格;2、违反学院各项安全规定和制度之一:如擅自外借或配制钥匙;违反规定使用明火等违禁电器的;安全值班不到岗;损坏消防、安全设施等当事者予以50—500元的处罚;3、因责任人工作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造成较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财产损失的,将按损失案值的20%—40%处罚,同时还可以视情节给与相应的行政处理;4、因责任人不按照学院、部门编制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执行,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视情节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直至追求当事者的法律责任;5、事故发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更大损失和影响,或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或谎报、瞒报、漏报,可参照上述条款处理;对上述责任追究的事项,必要时可视情节,由院“平安校园”创建领导小组研究,报请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给予特别处理。职业技术学院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为了迅速有效地处置学校突然发生的各种事件,平息事态,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切实维护学校的稳定,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预案。一、处置突发事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处置学校各类事件必须坚持贯彻“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和说服、教育、疏导、缓解的原则。在具体处置时,报告要及时,行动要迅速、果断,措施要慎重,方法要得当。要尽早发现,及时控制,钝化矛盾,找出源头,争取多数,孤立少数,掌握证据,保护现场,把问题解决在起始阶段和校园内部,严防事态扩大。同时按事件性质与程度,做好上报工作。二、组织领导1、组织机构学院成立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学校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各服务中心和系部也相应建立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组,在学校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领导与协调下,负责组织、指挥本部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2、领导小组主要工作任务(1)定期分析和掌握全校人员的思想动态,研究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策略、措施。一旦发生事件,及时组织开展疏导工作,尽快平息事态。事后按法规妥善处理,总结经验教训,汇总情况,必要时上报有关部门与院董事会。(2)建立信息报告机制。凡发生涉及我院学生的突发事件(如因伙食、水、电等与生活有关的因素引起的大规模起哄,因政治因素引起的大规模活动,在校内外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在校内发生的重大刑事案件,本校学生之间或本校学生与校外人员之间的冲突甚至斗殴,个别学生突发的重大疾病或较大规模的疫情以及火灾等),都必须迅速向学生处、保卫处和分管学生工作与保卫工作的院领导报告。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发生的学生突发事件,各年级部和学生公寓应迅速直接报学生服务中心、行政服务中心保卫处和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夜间、节假日发生的学生突发事件,要迅速报院总值班室、行政服务中心保卫处和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院总值班室立即报院领导小组、有关部门工作组或学生服务中心;或直接向院领导小组负责人报告。重大突发事件,可直接向院领导小组负责人和分管学生工作与保卫工作的院领导报告。学生处、各二级院部建立有效的信息网络,充分发挥学生党员、学生干部的作用,及时掌握学生的思想情绪和关心的热点问题。(3)上报要求。若发生对师生人身安全、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学校和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的个案,可以由学院为主处置。视情况或按规定由院领导小组确定是否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董事会报告。若发生对师生人身安全、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学校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危害,或出现人员伤亡的重大或特大突发事件,需由学院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共同处理,需由地方党委、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处理的,由学院领导小组按规定向市、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与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同时向院董事会报告。三、对可能发生的学生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1学生斗殴事件的处置(1)在生活公寓内事件发生时,对个别学生之间的斗殴,公寓值班管理员应迅速赶到事发地点,隔开斗殴双方,稳定双方情绪,控制事态发展。同时迅速报告院总值班室或学生处负责人、二级院部负责人和辅导员、班主任,及时查清原因,批评教育,防止相互报复。若是群斗、械斗或与校外人员斗殴的,公寓值班人员立即向院总值班室或学生处、保卫处和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汇报,接报人员迅速召集有关人员赶到事发地点,控制、平息事态,并协调学生服务中心调查处理,防止斗殴事件再次发生。(2)在生活公寓外事件发生时,得悉人员应立即向学生处和相关二级院部负责人或辅导员、班主任报告,有关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平息事件,调查处理。2、学生安全事故的处置(1)在生活公寓内安全事故发生时,公寓管理人员立即赶到现场,保护现场,并迅速向学生处和二级院部负责人或辅导员、班主任报告。如发生群殴,应立即向保卫处和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报告。有人员受伤的,迅速通知学校医务所,伤势严重的立即联系120急救中心。学生服务中心和相关年级部负责人或辅导员、班主任接报后立即派人或亲自赶赴现场,保护现场秩序,了解情况,并赶到医院,了解伤情,处理有关事宜,并及时联系学生家长。(2)在生活公寓外在生活公寓外或校外发生的学生安全事故,有关人员同样及时到现场处理或送医院救治,并通知家长。3、大小字报、标语、传单的处置学生处和保卫处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及时撕下或照相后覆盖,并认真调查取证;将大小字报、标语、传单的内容、张贴或散发的位置及使用的纸张、第一时间发现人发现的经过等逐一记录并登记造册;查明起草、书写、张贴或散发者;有关单位领导对以上人员进行谈话教育;对其中合理部分要肯定,对不合理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反动内容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院领导小组根据情况和实际造成的影响以及本人的态度等作出进一步的处理。凡涉及政治问题或具有反动内容应该上报公安部门。4、非法罢课、罢餐的处置有关单位应迅速报告院领导小组,并深入学生中了解罢课、罢餐的原因;对合理要求,通过工作或整改尽可能满足,对不合理要求不能迁就,要进行批评、教育、引导;要查清发起人和组织者,对他们的行动进行教育和批评。5、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处置院和各单位领导、学生处和保卫处等必须迅速赶到现场,进行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劝导,令其解散;将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召集到指定地点进行疏导、劝阻,讲清利害关系并责令他们回去做好善后工作。与此同时,学生处和保卫处派人关闭校门,严防校内外人员互相串联。如劝阻无效冲出校门时,院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工作组成员和保卫处人员要跟踪游行队伍,掌握情况,拍摄现场照片,并及时与有关部门和上级部门联系,根据具体情况处理。6、敌对宣传的处置对境内外敌对组织寄来的信件、传单、刊物等,收信人(部门)不得擅自处理或隐瞒不报,应及时送交保卫处处理,由院领导小组确定向公安部门报告。7、集体食物中毒或传染病的处置立即报告院领导小组,通知学校医务室,对呕吐的食物和食物生产销售的商家进行留样,对传染病患者要进行隔离,现场消毒;组织力量,在最快的时间内将中毒人群或传染病患者送至医院抢救,并报告当地卫生防疫部门。8、发生火警的处置(1)报警程序:立即上报院领导小组,保卫处人员迅速到场通知失火地点所有人员组织疏散,并就近就便组织人员携带消防器具赶赴现场进行扑救;如需报警立即就近用电话或手机报告消防中心(电话119),报告内容为:“××学院××地点发生火灾,请迅速前来扑救”,待对方放下电话后再挂机。同时,保卫处组织人员到各路口等待引导消防车辆。(2)组织疏散:师生听到报警后,应听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从消防通道内快速脱离火场,不得恋物;迅速组织院兼职消防队员展开自救,把人员和重要设备疏散到安全地带,应遵循先人后物的原则;消防车到来之后,一切听从消防指挥人员的指挥,校内人员配合消防专业人员扑救或做好辅助工作;无关人员要远离火场和校区内的固定消防栓,以便于消防车辆驶入,展开消防扑灭。(3)责任追究:扑灭火险后,要及时分析,查找原因。对直接责任人要根据责任大小给予批评、记过、解聘等处分,必要时要追究刑事责任,并通报学院,以便吸取教训;涉及技防或物防的原因,立即组织整改。9、其他要害部门处置学校档案室、网络中心、实训室、广播电台、总机房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该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迅速到岗紧急处理,同时报告院领导小组。院领导小组根据情况,或直接现场组织指挥或指派有关部门的前往调查处理。四、组织纪律1、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全院教职工都应及时报告,坚守岗位,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决不允许擅离职守,自行其事。2、全体教职工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顾全大局,一切言行要有利于事态的平息与处置。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管理条例一、总则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为教育改革和发展事业创造良好的环境,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学校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院党委、院行政的直接领导下,由学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各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先进。院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第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看好自己的人,管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的原则,学校各部门、承担物业管理和学校内各产业单位的党政领导和治安保卫责任人,要认真贯彻《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和治安保卫责任人制度,实行院级、部门等和具体责任人三级管理,一级抓一级,各司其职。各部门要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制定、建立治安综合治理任期目标管理达标责任,实行教育、管理、防范、打击一起抓,并书面报学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具体内容是:(一)确定治安保卫责任人和工作责任人,该责任人必须部门的党政负责人,工作责任人必须是具体管理人;(二)要把各部门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和要求分解为若干具体的目标;(三)制定和落实治安综合治理的具体措施;(四)对管理中所暴露出的问题及时抓好整改;(五)建立检查,监督、定期考核评比奖惩制度。二、治安保卫责任人的职责第四条 学校治安保卫责任人的职责:(一)负责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充分发挥学校治安综合治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认真贯彻《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组织、领导学校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常分析、研究学校的治安情况,解决存在问题,切实把该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学校各方面序的稳定。(二)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组织,进一步落实《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和三级治安保卫责任人制度,建立治安综合治理任期目标管理责制,实行群防群治,发动师生员共同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和防范其它违法犯罪的工作。(三)组织进行全校性的安全大检查工作,及时进行整改,落实项安全措施,消除不安全隐患。(四)抓好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法制教育,积极参与所属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服从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安排,共同造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五)一旦发生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灾害事故,负责组织力量救和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六)学校和各部门、承担物业管理和学校内各产业单位等,要签订《治安防范责任书》,落实任期目标管理达标责任制和奖惩制度。第五条 基层单位治安保卫责任人的职责:(一)对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实行治安综合理任期目标达标责任制,在治安责任人的领导下,组成3-5人的治安综治理领导小组,进而明确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切实将安保卫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的议事日程,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四防”工作,加强政治思想教育,严格学生宿舍的管理,经常检查、督促,防微杜渐,力争不发生政治突发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减少一般案件和事故。(二)加强对教职工和外来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特别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要协助公安、保卫部门做好查、破案件工作。(三)加强对本单位重点要害部位的防范和管理,特别要加强对贵重仪器设备、机密文件、科研资料、公章、票证、各种危险品保管和使用,做到有专人、专库、专柜保管。(四)切实加强安全防火工作。经常性地对本单位师生员工及外来人员的安全防火宣传教育。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安全防火制度和措施,并经常进行督促检查;杜绝违章用火、用电和违章施工现象。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整改,确保安全。凡由于工作失误引起火灾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国家财产损失,要追究治安责任人的责任。(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现金管理规定,管好本单位的现金、支票,不得在保险柜超额存放过夜款,钥匙必须随身携带。严禁携带空白支票外出采购,空白支票和财务章要分人管理,取送大额现金,必须制定并落实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并应有多人或专车接送。(六)督促、检查和落实本单位所使用的办公室、实验室等场所防范措施,特别要加强对水、电、气和易燃易炸等物品的管理和重点要害部门的安全检查,确保万无一失。(七)认真贯彻学院“四工”人员管理有关规定,贯彻“谁介绍、谁担保、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被聘人员必须“先审核、后录用”。聘用部门在签订合同时,应同时签订《治安管理责任承包协议书》,指定专人管理,并及时办理《暂住证》和《临时出入证》。(八)每逢重大节日前,要组织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自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要落实节假日和寒、暑假的值制度。年底要对本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情况写出书面总结,进行自评,并填写《学院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达标测评考核表》,一并报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考核,打分评比,以表彰先进。三、治安综合治理任期目标管理第六条 治安综合治理任期目标管理达标的基本标准是:(一)各级党政领导要发动干部和群众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将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真正纳入本单位两个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做到有明确的目标和措施,层层建立治安综合治理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二)健全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各部门、承担物业管理和学校内各产业单位等要成立3-5人的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并将名单报学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三)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能及时掌握动态、信息、有效地控制和解不安定因素,各种闹事苗子都要由本单位解决在萌芽状态,不发生影响的政治条件和问题。(四)经常、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和“四防”安全教育,使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普遍增强,各项管理工作有章可循,逐步纳入法制管理轨道。(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群防措施,实现防范工作制度化、防群治网络化、做到及时发现和控制各类案件及违法纪事件的发生,调解好民事纠纷,治安秩序良好,尽量减少刑事案件、政治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无重大刑事、政治案件和大的火灾等安全事故发生。(六)加强对重点人口、刑释人员、铤而走险对象的管理,做到情况明、底数清,对帮教对象的工作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落实。(七)干部、群众能见义勇为,敢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四、评定方法与考核标准第七条 根据各单位的达标情况,进行定量考核,每年年终,各单位都要写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总结,并对照达标标准自查评分。第八条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根据各单位年终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总结和自查评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综合测评和考核,在此基础上评选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五、奖励与处罚第九条 把治安综合治理任期目标管理达标责任制同考核领导班子挂钩,同安全保卫责任人的政治荣誉和经济利益挂钩,建立奖惩制度,凡年终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被评为先进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统一给予奖励。第十条 对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视情况由学校给予通报表扬或奖励,同时可为本单位增加达标分数1-4分;如协助公安保卫部门查破一起一般案件或大的治安事故,可加2分;如协助查破一起重大恶性案件或重大事故的,可加5-10分。第十一条 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在年终综合考核未达标的单位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单位,该单位的治安保卫责任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并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和处罚。第十二条 单位领导或治安保卫责任人,因不重视安全保卫工作,防范制度不健全,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或经上级领导、公安、保卫部门提出意见后仍不整改,或由于领导失职,强迫职工违章作业而导致重大事故或刑事案件,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学校对单位直接责任人给予罚款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由于责任必不强,有章不循,擅自离开岗位或违章操作,麻痹大意而造成失窃案件和灾害事故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视具体情况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和罚款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教职工在同违法犯罪分子斗争中或保护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和受伤,医务人员必须无条件及时进行抢救和治疗。对不负责任,拒不抢救治疗,无理拖延抢救时间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为维护社会治安,保卫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物安全,同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斗争而光荣负伤或牺牲的,学校将按《条例》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对牺牲者报请上级授予革命烈士或其它荣誉称号,并对其家属给予抚恤。第十六条 对达标单位和先进治安保卫责任人、治安积极分子的表彰奖励,经评定后,由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填表,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学院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学院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院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消防法规和本规定。第三条 消防工作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学院与各系、各有关部门签订《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制,实行消防安全目标化管理。第二章  消防组织第四条 学院委托一名院领导为全院防火工作总负责人,学院成立防火委员会,对学院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并作出决策。第五条 各系、各部门确定一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工作。 第六条 各级防火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学院消防制度;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建立健全本单位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制度;把消防工作列入日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中,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评论;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和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防火能力;设立兼职消防员,明确岗位责任制,经常检查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整改火险隐患;一旦发生火灾,应积极组织扑救,并协助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负责做好本单位消防器材的管理和保养工作。第七条 依照国家消防法规,学院消防工作由公安消防部门实施监督。同时,学院行政服务中心保卫处应对院内消防工作实施监督,其他部门应当接受行政服务中心保卫处的消防监督。第八条 学院成立以物业公司保安为主的义务消防队。各系、各部门应当选派一至两名人员加入义务消防队,业务上接受行政服务中心保卫处的指导。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九条 学院各部门都应根据国家消防法规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凡有电工、焊接工、油漆工等特殊工种人员的部门,必须进行消防教育,并制定特殊工种岗位防火责任制。特殊工种人员须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实行上岗制度。第十条 学院根据有关规定,确定院内消防重点。凡属院内消防重点部位的单位,应将本单位的消防制度张贴公布,所属人员应达互“三懂三会”(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本岗位的防火措施、懂初级火灾的扑救方法。会报警、会预防、会使用灭火器)的消防素质。学院在消防器材和设备配备上给予重点保证。配置到位后,做好外包的移交工作,由外包的物业公司进行日常的管理与维护,行政服务中心保卫处负责监管。第十一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有关规定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并在开工前向公安消防部门审批,不得擅自动工;竣工后需经消防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不得未经验收投入使用。院内禁止建造任何形式的违章建筑。第十二条 院内道路、走廊、楼梯等安全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堆放任何材料、杂物。、学院有关部门在维修道路影响消防车通行以及停水、停电、切断通迅联系时,应事先通知行政服务中心保卫处。第十三条 院内电器设备和线路的安装应符合消防管理规定。各单位对电器设备、线路经常进行检查,发现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不安全情况,要及时维修,严禁超负荷运行使用。禁止不通过电工部门,私自乱接乱拉电线;禁止违章使用电器设备;禁止非电焊工动火作业。因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使用电炉及其他电热器具,使用部门应落实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禁止在院内私用电炉及其他电热器具。第十四条 各类库房的电器设备,须符合仓库防火有关规定。电线要铁管穿线,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库房要安装防爆灯,人离库房要切断电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由学院有关部门按有有关规定统一申购;严格各部门或个人擅自购买。第十五条 院内禁烟工区禁止任何人吸烟、使用明火。禁烟区的划定由各部门报请行政服务中心保卫处审批确定。禁烟区、高层建筑内和具有火灾危险性场所确需使用明火,必须事先报学生服务中心审批,经批准并落实严密的消防措施后方可进行。第十六条 在院内使用煤炉、石油液化气,在购买和使用前,应报院有关部门和行政服务中心保卫处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使用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第十七条 在院内焚烧废物,应在指定地点进行。特殊焚烧和大量焚烧物品,应事先报行政服务中心保卫处审批。经批准的焚烧,须有专人在现场负责安全,焚烧完毕后浇灭灰烬并倒在安全地点。第十八条 禁止在院园的教学区要害部位、消防重点部位燃放烟花爆竹。重大节庆活动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经学院行政服务中心保卫处批准后,方可燃放。第十九条 物业公司将院内房产租赁给院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场地,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中应包括消防安全的内容;学院保卫处也要经常对其消防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建立安全制度,落实措施,整改隐患。第二十条 在院内举行大型活动,应事先报行政服务中心保卫处审批。主办单位应对活动的消防安全负责。在地点的选择、人数额定、临时电器线路架设、疏散通道等方面,应符合消防规定,保证安全。第二十一条 在国家法定节日和寒暑假期间,各部门应安排值班人员,要害部位和消防重点部位应加强值班。值班人员应提高警惕,树立强烈的责任心,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汇报,不得撤离职守。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不准埋压和圈占室外消火栓;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各单位对所辖范围内(包括楼梯走廊等公共过道)的消防器材、设施应做到经常维护,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保养。第二十三条 外来人员也必须遵守学院消防制度,其消防宣传和教育由学院有关管理、使用部门负责。第四章 火灾扑救第二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有义务迅速报警,讲清起火地点、部门。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第二十五条 发生火灾的单位要迅速组织力量扑救,并派人接应消防车。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起火原因。第五章消防监督第二十七条 学院行政服务中心保卫处对院内消防实施监督,其职责为:(一)在院防火总负责人和院防火委员会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二)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防火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三)组织全院性防火检查,督促整改、消除火险隐患,及时制止有可能引起火灾和爆炸危险的行为;(四)进行消防宣传、领导义务消防队开展活动;(五)督促、指导、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的添置、维护与保养;(六)加强与公安消防部门的联系,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的调查;(七)奖励、表彰消防先进单位和个人,处罚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八)建立消防工作档案。第二十八条 消防监督部门在组织消防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共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主动提供情况。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九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一)消防安全教育普及,安全措施落实,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消防器材、设备完好,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二)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三)及时发现和消防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事迹突出;(四)积极扑救火灾,对抢救师生员工生命财产,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者;(五)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六)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作出显著贡献的。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和火灾事故的损失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和扣发奖金。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责令其赔偿,由学院财务部门协助执行罚款和扣发奖金。造成人员伤亡、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第七章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具体问题由行政服务中心保卫处负责解释。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为维护校园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创建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正常学习和生活,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校园秩序管理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学校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条学校有责任和义务加强校园管理,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法、违规、违纪的活动,维护校园正常秩序。第三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校园管理制度,包括校门管理制度、住宿管理制度、公共设施与公共场所管理制度、教室(实验室、操作室)图书馆、电子阅览室、报告厅、食堂、公寓(宿舍)等场所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维护校园的正常秩序。第四条进出学校的师生员工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或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出学校的证章、证件。未持有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师生员工进出校门,应当向门卫登记。第五条校外国内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凭有效证件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第六条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同意并告之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合作办学等经学院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国际合作部(外事处)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学校。第七条进入学校的国内校外人员、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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