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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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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与发布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管理  第四章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发布、使用,以及利用信用...

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与发布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管理  第四章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发布、使用,以及利用信用信息开展相关服务及其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和服务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物业管理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职责】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和《北京市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考核记分标准》(以下简称《记分标准》),并适时调整补充。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物业服务项目及其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记分,并将结果记入信用信息档案。物业服务企业注册地所在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应职责分工,依据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信息记录,负责对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北京物协)可以制定发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规范,形成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立物业管理行业的信用激励与惩戒机制。  第四条【管理原则】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和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信息共享】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其职责范围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工作,加强与工商、税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联系,实现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与发布  第六条【信息采集】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分类、储存,形成反映其执业情况的信用信息档案的活动。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包括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自行申报。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信息内容】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警示信息。  (一)基本信息。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在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基本情况、物业服务项目基本情况、资质等级核定情况以及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执业等情况。  (二)业绩信息。企业或者法定代表人、企业总经理、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受到的省部级以上的奖励、表彰、认定情况,或我市区县人民政府,或市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服务方面的奖励、表彰、认定情况。  (三)警示信息。企业或者法定代表人、企业总经理、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业规范,被行政处罚、行业通报或者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应该记录的不良行为等情况。  第八条【信息承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和自行申报人应当保证所提供和申报信用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对其提供和申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发现提供和申报的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的,应当及时修改并在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原报送部门提交修改后的信用信息。  第九条【信息更改】 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信用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加,应当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依规定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  第十条【信息库】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由记录信息数据库、公示信息数据库和存储信息数据库组成。  第十一条【信息发布】信用信息的披露方式,包括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公示和查询等。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政府网站(http://www.bjjs.gov.cn)设立的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统一发布平台、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http://www.bpma.org.cn)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查阅公示信息,或者按照信用信息查询的有关规定,通过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统一发布平台查询信用信息。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管理  第十二条【记分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实行信用记分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查询信用记分情况,并予以改进。  《记分标准》中企业记分满分为20分,项目负责人记分满分15分,按记分标准类别予以相应减分。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期满,重新记分。原分值记录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信用信息档案中。  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行为进行调查、确认,按照《记分标准》记分,并记入信用信息系统。记分信息同时通过手机短信平台发至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  依据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分结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接受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北京物协组织的物业管理行业相关法规和信用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企业记分结果的利用】根据项目及其负责人记分,对企业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企业记分达到3分时,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提出书面警示,责令限期整改,改正期间该企业不得参加示范项目考评,并告知企业注册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二)企业记分达到5分时,注册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约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予以行政告诫,同时核查企业的资质条件。经核查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间不得承接新项目,一年内不得参加示范项目考评,一年内不得晋升资质等级。  (三)企业记分达到20分时,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查企业的资质条件,一年内不得承接新项目,不得参加示范项目考评,不得晋升资质等级,不予开具出京诚信证明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核查不达标的,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或注销企业资质证书。  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做出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证书的,不再记分,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在北京建设网上予以公示。  上述处理措施中,依法应当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定一级资质等级、注销资质证书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信用信息和处理建议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做出处罚或处理决定前,不予办理该企业在京承接新的物业项目合同备案、不予开具出京诚信证明材料和参加示范项目考评,不予办理项目负责人执业注册。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记分结果的利用】根据记分结果,对项目负责人及其企业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1、项目负责人记分达到3分时,由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警告;  2、项目负责人记分达到5分时,由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记入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档案。  3、单个项目负责人记分达到15分时,注销《北京市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岗位考核合格证书》(本办法简称《合格证书》),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议企业撤换该项目负责人,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记入信用信息系统,在北京建设网进行公示,并扣除企业5分。  第十五条【荣誉信用的利用】荣获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的项目,记入信息系统,作为企业晋升资质核查条件;项目负责人获得本市物业管理相关荣誉的,可作为优先物业管理执业注册、入选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业绩条件。  第十六条【信用排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以建立全市物业管理行业年度信用排行系统。以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身份信息、业绩信息、警示信息等为评定指标,进行年度信用排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十七条【使用部门】信用信息可为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北京物协等部门,以及企业资质等级核定、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定、物业服务评估监理、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等工作,提供监督管理的依据。  个人、企业及其他组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可以申请查验和使用本办法中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  第十八条【激励机制】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记录或者有多项业绩信息记录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给予激励:  (一)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可以优先提供相关服务;  (二)在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定中,可以作为优良业绩;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鼓励措施。  第十九条【监管依据】发生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情况的,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违法违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行业警示】北京物协可以建立行业失信警示制度,对于信用记分中减分累计达到20分以上的企业,从业人员记分达到15分以上的项目负责人,可将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予以公布,进行公开谴责,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前期物业服务的,物业项目及其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纳入本系统.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供物业服务的,该物业项目不计入其管理规模.  第二十二条【外埠】外埠物业服务企业在京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按照本办法纳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对于记分达到重新核查资质条件的,将书面通报该企业注册地所在省级房屋行政主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施行】本办法自2010年**月*日起施行。《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物〔2009〕398号)同时废止。附件1: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征求意见稿)序号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处罚分值处理处罚依据1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2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6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3不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1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4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未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责令限期改正,重新核定资质等级3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5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未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将违规行为通报----《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6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企业资质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重新核定资质等级3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分《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8以欺骗手段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资质证书20分《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二款9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1-3分《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10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10分《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十二条,《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11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5分《物业管理条例》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12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5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六十六条(一)13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5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六十六条(二)14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5-10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三)15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5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16未按时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1万元罚款3分《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17擅自停止物业服务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分《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18未按规定交接的责令限期交接5分《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19逾期不交接的可处3万元罚款5分《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20拒不撤出的责令限期撤出10分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21逾期不撤出可处10万元罚款10分《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22强行接管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分《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23住宅物业服务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本市规定的服务标准、技术规范等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的责令限期整改;1分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整改后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限制其承接物业项目、重新核定资质等级5分24未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将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1-5分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整改后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限制其承接物业项目、重新核定资质等级25每年第一季度未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的或业主提出质询时,未及时答复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限制其承接物业项目、不予核定资质等级1-5分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26物业服务合同届满,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未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履行通知义务或前三个月未通知业主的责令其限期整改1分《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27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事实,服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下列交接义务的:移交物业共用部位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限制其承接物业项目、不予核定资质等级1-5分《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移交《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资料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物业和设施设备使用、维修保养和定期检验等技术资料,运行、维护保养记录结清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28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指派项目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3分《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29未按照业主共同决定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3分《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30未将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在业主所在楼内公示的责令限期改正1分《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31接受委托代收水、电、气、热等费用,未向业主出具专业经营单位发票的、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1分《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32已拖欠物业费用为由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1分《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33未对房屋建筑进行检查维护、检查中发现使用安全问题未向安全责任人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3分《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第八条34对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行为未进行制止、报告的、未定期开展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宣传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5分《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第八条35未将装饰装修禁止行为明确告知当事人的责令限期改正1分《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第十五条36未依据相关规定对房屋建筑的装修活动进行巡查和监督的责令限期改正1分《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第十六条37不按规定进行装饰装修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有关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1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三条38未建立房屋建筑安全管理信息档案并未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1分《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第十七条39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未配备一名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员和一名设备设施管理员的责令限期改正1分《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第十七条40未按照《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第十八条内容对房屋建筑进行日常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1分《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第十八条41未按照《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第十九条内容实施或者协调使用人实施特定情况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1分《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第十九条42对日常检查、特定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未及时予以处理,消除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1分《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第二十条43对违法行为禁止无效时,未向安全责任人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1分《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第二十条44未在安全责任人授权范围内进行房屋建筑安全问题治理的责令限期改正,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1分《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第二十九条45在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未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安全问题进行治理,排除危险,并未及时通知安全责任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3分《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第二十九条46发生房屋倒塌时,未立即采取妥善处理措施,并未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5分《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第四十一、四十五条47不按规定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及报送汇总资料责令限期改正1分《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五条48不按规定进行房屋防汛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责令限期改正1分《北京市城镇房屋防汛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49《北京市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考核记分标准》第1-11和15项记分的给企业相应记分处理1分《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六条50单个项目负责人记分达到15分以上(含15分)给企业相应记分处理5分《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六条51未按规定如实向评估监理机构提供必要资料的责令限期整改,对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同时记分处理1分《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52业主使用决策平台决定共同事项时,物业服务企业未提供互联网及电话设备,为业主现场表决提供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对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同时记分处理1分《关于试行使用北京市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的通知》附件2:北京市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考核记分标准(征求意见稿)序号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处罚分值处理处罚依据1未按时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的限期整改,记分处理,在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并给企业记分处理1分《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2拟退出项目的企业,未告知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限期整改,记分处理,并在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并给企业记分处理3分《北京市物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第九条3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指派项目负责人限期整改,记分处理,在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不予办理物业管理师执业注册,并给企业记分处理1分《北京市物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第十条4未建立房屋建筑安全管理信息档案且未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的限期整改,记分处理,在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并给企业记分处理3分《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第十七条5未按规定配备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员和设备设施管理员的限期整改,记分处理,在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并给企业记分处理1分《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第十七条6项目负责人未取得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合格证书》的限期整改,记分处理,在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不予办理物业管理师执业注册,并给企业记分处理3分《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北京市物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第十条7不接受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等信用管理的限期整改,记分处理,在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不予办理物业管理师执业注册,并给企业记分处理2分《北京市物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8未制定并组织实施物业服务的方案的限期整改,记分处理,在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不予办理物业管理师执业注册,并给企业记分处理1分《北京市物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9未教育和督导专业人员安全作业的限期整改,记分处理,在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不予办理物业管理师执业注册,并给企业记分处理1分《北京市物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10未能保障物业服务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限期整改,记分处理,在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不予办理物业管理师执业注册,并给企业记分处理1分《北京市物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11未审定并监督执行项目物业服务财务预算限期整改,记分处理,在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并给企业记分处理1分《北京市物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12岗位考核或继续教育中连续两年不合格、连续两年未参加继续教育的注销其合格证书,在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不予办理物业管理师执业注册----《北京市物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13在一个记分年度被累计记分超过规定分值的;注销其合格证书,在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不予办理物业管理师执业注册----《北京市物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14违反《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注销其合格证书,在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不予办理物业管理师执业注册----《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15未按规定如实向评估监理机构提供必要资料的责令限期整改,记分处理,在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并给企业记分处理3分《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16违反《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约谈告诫,记分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在人员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不予办理物业管理师执业注册1-3分《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条;(注:文件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请预览后才下载,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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