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业务缴费指南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 二、收费依据及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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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2404号文件,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5〕2136号文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9〕914号文件。 序号收费项目费用(按类别)1受理商标注册费27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27元)2补发商标注册证费450元3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450元4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450元5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225元6受理商标评审费675元(商标窗口暂无权办理此项业务)7变更费0元8出具商标证明费45元9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1350元10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1350元11商标异议费450元(待开通)12撤销商标费450元(待开通)13商标使用许可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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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费135元 三、缴费方式 商标申请人在商标窗口办理商标业务成功后20日内,预留邮箱将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缴费通知书》,申请人应自收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缴纳相应商标业务规费。缴费途径:收到缴费通知书后,于工作日8:00-20:00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1.点击“网上申请”——“简易用户登陆”,按简易用户注册教程注册用户,凭缴费码在线支付缴纳费用。点击“网上申请”——“网上申请用户登陆”,按软证书用户注册教程注册用户,凭缴费码在线支付缴纳费用。(二)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通过该缴费码在网上申请平台完成缴费的,持有缴费码的缴费通知书通过银行汇款缴费。收款账户信息: 收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富力支行特别注意:汇款人汇款时应当在附言中只填写缴费码,并将缴费通知书复印件(加盖汇款单位公章或汇款人签字)、银行汇款回单邮寄至商标局,寄发邮件邮戳日期视为缴费日期(邮戳日期不清的,需提供邮局证明),由于未按要求填写并邮寄材料的、汇款金额不足的、缴费超期的视为未缴费,所提交申请依法不予受理。 邮寄地址: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财务处(规费)收,联系电话:-6,邮编:10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