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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库县城市规划区域房屋拆迁改造补偿补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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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库县城市规划区域房屋拆迁改造补偿补助规定可编辑可编辑精品精品可编辑精品法库县城市规划区域房屋拆迁改造补偿补助规定颁布日期:2009年06月05日      实施日期:2009年06月05日  《法库县城市规划区域房屋拆迁改造补偿补助规定》业经县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市政府审核同意,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域改造范围内实施房屋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

法库县城市规划区域房屋拆迁改造补偿补助规定
可编辑可编辑精品精品可编辑精品法库县城市规划区域房屋拆迁改造补偿补助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颁布日期:2009年06月05日      实施日期:2009年06月05日  《法库县城市规划区域房屋拆迁改造补偿补助规定》业经县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市政府审核同意,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域改造范围内实施房屋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四条 县房产局是全县城市规划区域内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因开发建设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工作由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有关部门、单位配合。  第五条 坚持拆迁补偿公开、透明原则。实行联合普查,集体签字后生效,保证结果真实性。由审计、监察部门对补偿协议复审,经房产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支付补偿资金。  遇到重要问题进行集体研究决策,防止拆迁工作中的随意性。强化对拆迁工作的监察、审计工作,确保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拆迁补偿。  在拆迁区域设立信访接待室,设立信访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妥善处理好信访问题,让群众满意。  对拆迁工作人员违反拆迁政策、法规的行为,经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实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在调查时被拆迁人提供虚假材料和凭证以欺骗方式取得补偿和安置的,一经查实,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章 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  第六条 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可编辑可编辑精品精品可编辑精品  对有产权证的居民私房全额补偿或安置,有使用证的居民公房可以先进行房改,然后给予补偿安置,也可以保持原产权性质回迁安置。  仓房、煤棚、地下室等附属设施、地上物按附表价格补偿,不做产权调换。  被执法部门确定为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该建筑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予以补偿。拆迁公告发布后所建造房屋、不在土地使用范围内所建造房屋、被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确定的违建房屋均为违章建筑。  第七条 拆迁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住宅房屋,选择货币安置的给予面积补贴,即对不足面积部分按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40%给予被拆迁人补贴。选择回迁安置的,按照45平方米给予回迁安置,免收增加面积款,选择三、四层安置的每平方米交350元差价款,选择二、五层安置的每平方米交200元差价款,选择一、六层安置的不交差价款。  第八条 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域、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政府规定的拆迁补偿保障单价的,拆迁人按政府规定的拆迁补偿保障单价给予被拆迁人补偿。  被拆迁房屋的区域划分、房屋市场平均交易测算价格、城市街路等级和政府规定的拆迁补偿保障单价,根据城市发展和市场变化,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定期公布。2009年一级地区房屋保障单价为850元/平方米(不含土地价格),二级地区800元/平方米(不含土地价格),三级地区750元/平方米(不含土地价格)。一级地区土地价格为276元/平方米,二级地区土地价格为225元/平方米,三级地区土地价格为150元/平方米。  每户农民集体土地上宅基地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按300平方米计算面积,超出面积按征收集体土地每亩补偿24000元。不足30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算。    第九条 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参考户型为45平方米、55平方米、65平方米、75平方米、85平方米五个档次实行产权调换。  (二)被拆迁人按搬家顺序号(在所选户型范围内)自主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位置、楼层、房间。  (三)回迁楼建设标准:产权调换安置区域为本拆迁范围区域内或其他安置区域,住宅房屋为一至六层砖混结构住宅楼。新建住房要进行室内简单装修,满足居民进住使用的基本要求,即达到水泥地面压光、天棚、墙壁刮大白、室内门、防盗门,卫生间坐便、厨房洗菜盆、水龙头、供暖及电灯、电话、有线电视的线路等基本设施齐全。可编辑可编辑精品精品可编辑精品  (四)棚户区内选择产权调换的(原面积超过45平方米),可按照就近靠档原则给予回迁安置,原房屋面积拆一还一,选择三、四层安置房屋的原住房面积每平方米交350元差价款,选择二、五层每平方米交200元差价款,选择一、六层的不交差价款。  档内增加面积部分享受优惠价,另外再增加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增加面积款因不同区域、不同楼层,价格不同(详见附表)。  (五)原房屋面积超过安置房面积部分,按评估价格以货币补偿方式支付给被拆迁人。  第十条 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承担下列费用:  (一)被拆迁房屋使用人每户一次性搬家补助费400元。  (二)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按照每月400元标准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  (三)拆迁电话线路每户补偿200元,拆迁有线电视线路每户补偿380元。  第十一条 在土地使用证规定范围内建设的无房屋产权证的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单体住房;  2.长期居住(指在拆迁通告发布之日前,在拆迁地连续居住满12个月以上);  3.家庭成员(指无证房屋所有者与房屋土地使用权人之间为家庭成员关系);  4.没有其他产权房屋(在法库县范围内);  5.持拆迁地户口。  被确认为无房屋产权证的住宅房屋,面积按70%折合成有证房屋面积,予以补偿或安置。  第十二条 在土地使用证范围内建设的主房翻建住宅房屋超出原面积部分补偿安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编辑可编辑精品精品可编辑精品  1.在原住宅房屋所有权证面积基础上建造的房屋;  2.必须是同时建筑施工、外形一致的房屋;  3.长期居住(指在拆迁通告发布之日前,在拆迁地连续居住满12个月以上)。  住房翻建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以拆迁地户口簿记载的人数,按25平方米/人计算(含有证面积)。  原有房屋面积部分按有证房屋面积处理,翻建面积和原有房证面积在控制标准以下的,翻建面积按70%折算为有证面积处理,翻建面积和原有房证面积在控制标准以外的,按附属房屋补偿。  第十三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并由拆迁人承担下列补偿费用:  (一)无法恢复使用设备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的补偿费;  (二)货物运输和设备拆装费;  (三)恢复供水、供电、供热、排水、通讯等原生产规模的配套设施费。  第十四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拆迁非公益性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五条 拆迁临街商业用房,以县房屋所有权登记部门记载的房屋使用用途为准。  (一)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商业用房或门市的商业用房面积的确定,以记载的面积为准。  (二)房屋所有权证虽记载为住宅,但经拆迁领导小组调查,在拆迁公告发布之前,确已经营且各种要件齐全,即有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纳税凭证或税务部门提供的未达起征点通知书(有编号且为原件)的,可视为商业用房。其面积按如下方法确定:从临街第一门往里延伸到第一隔断,最长不超过7米,此区间为营业面积,第一隔断后至13米处,根据实际用途认定为营业面积或住宅面积,13米以外视为住宅面积,回迁时以建筑图纸为准。在拆迁公告发布以后拆除隔断视为无效,仍按原统计面积计算。可编辑可编辑精品精品可编辑精品  第三章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  第十六条 补偿和补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证》。  (二)《集体土地使用证》持有者必须是本地农民,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必须分别到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和当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  (三)补偿和补助的标准。  1.土地补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执行。  2.拆除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补偿补助标准参照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房屋拆迁标准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在拆迁期限1个月内搬迁的有产权产籍的居民,一次性奖励5000元,逾期不予奖励。  第十八条 拆迁房屋的安置和补偿,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在同一土地使用证上多处房屋有多个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多户对待。有一个房屋所有权证的,按一户对待。被确认为无房屋产权证的住宅房屋,按一户对待。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法库县棚户区房屋拆迁改造补偿补助规定》(法政发〔2006〕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拆迁附属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一)      2.果树、杂树补偿表(表二)      3.花卉等经济作物类补偿明细(表三)      4.管线等公共设施类补偿明细(表四)      5.法库县棚户区改造回迁相关价格表(2009年)      6.土地级别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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