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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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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前言国务院于2003年9月3日公布的《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根据此条规定,确立了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制度,并经国务院确认,成为国家认监委实施的一项行政许可事项。2006年2月21日,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发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前言国务院于2003年9月3日公布的《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根据此条规定,确立了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制度,并经国务院确认,成为国家认监委实施的一项行政许可事项。2006年2月21日,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发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以下简称86号令),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86号令的施行,使《认证认可条例》确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制度逐步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完善和发展.目前,资质认定制度已经成为我国检验检测市场公认的准入制度,在《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越来越多的法律、行政法规中被所引用,资质认定结果被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广泛采信。截至2015年初,我国2.5万家检验检测机构取得3.6万张资质认定证书,分布于我国31个省市区和26个行业,上述检验检测机构每年向社会出具2000余万份检验检测报告。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加强质量监管、促进产业发展、支撑自主创新、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检验检测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我国深化改革、依法治国的新形势、新要求下,资质认定制度在实施过程中,86号令的一些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当前改革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亟待修订。其修订的必要性体现在:一是解决资质认定制度实施中存在问题的需要。例如:资质认定申请主体资格不明确;资质认定以及技术评审的程序繁琐、期限过长;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过短则;检验检测机构法律责任特别是行政处罚规定缺失,检验检测机构的一些违规施检行为无处罚依据;监督管理方式、方法较为单一,资质认定后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导致实际工作中重许可、轻监管,重准入、轻退出。二是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改革工作的需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是国家质检总局承担的改革任务之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完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避免重复资质认定,科学设置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审批事项。”因此,及时修订86号令对于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将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三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86号令有关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关系以及资质认定的程序、期限以及许可后续监管等问题,都需要通过修订86号令予以固化,充分体现检验检测机构这一市场主体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1—因此,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完善资质认定管理制度,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开放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推动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做强做大、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要求部署,根据各项改革必须于法有据的精神,86号令亟待在当前深化改革新形势下进行适当的修订,通过进一步完善统一、科学、有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发挥检验检测市场主体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监管作用,体现改革精神,释放改革红利.2011年,国家认监委开始启动86号令的修订工作,并于2013年报送国家质检总局进行法规审查.2013年-2015年,国家质检总局就86号令修订稿通过多种方式,多次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进行多次修改完善。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于2015年4月9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普法宣传教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组织编写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期望有助于有关各方面能够准确地理解把握立法原意,指导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检验检测机构依法从事检验检测活动,达到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保证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公正、准确、可靠”之目的.编者22015年6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第一章总则本章是本办法总则部分,共七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检验检测机构和资质认定定义、资质认定范围、适用范围、管理体制、资质认定基本规定、资质认定基本原则等内容.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一、立法目的本办法是对2006年2月21日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发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6号,以下简称86号令)的修订.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于2015年4月9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遵循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为核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从管理更加科学高效、责任更加—3—明确完善、监管更加依法规范、信息更加公开透明等诸多方面,创新了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方式,以问题为导向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其立法目的就是为了全面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在确保向社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公正、准确、可靠”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检验检测市场主体微观活动的干预,真正使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使更多的市场主体有机会参与公平竞争,使自主创新活力得以充分迸发,为检验检测作为高技术服务业又好又快地发展保驾护航。二、立法依据本办法的立法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经梳理,目前《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中规定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中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也是本条所规定的作为立法依据的“等法律、行政法规”。主要包括:《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计量认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的计量认证、《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资质认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资质认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计量认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计量认证。其有关条款规定如下:41、《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并可靠性考核合格。2、《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第三十三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内容:(一)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二)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第三十四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被授权的技术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由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第三十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对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需新增检验项目时,应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单项计量认证.第五十五条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业务—5—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5、《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6、《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验。7、《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综上,鉴于资质认定制度源于《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也将计量认证、资质认定作为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的一种评价方式。因此,本办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6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作为其立法依据。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释义]本条是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定义、资质认定定义以及资质认定与计量认证关系的规定。一、检验检测机构的范围。86号令名称是《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本办法名称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名称由“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修改为“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是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的统称,而非特定称谓。一般来讲,向社会只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不出具判定结果的机构,视为检测机构;向社会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又出具判定结果的机构,视为检验机构。从目前情况来看,主要包括以下机构:(一)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测实验室。86号令关于“实验室”的表述,其外延过大,即包括向社会出具具—7—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实验室,也包括不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研究类、科研类实验室,而后者未纳入资质认定管理.同时,依照《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5481—2000,相应国际标准为ISO/IEC17025:2005)的规定,实验室分为检测实验室和校准实验室两大类,目前只有检测实验室纳入资质认定制度管理。在资质认定实际工作中,实施资质认定的主要是检测实验室。其中,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的检测实验室,视为检测机构;以数据为基础,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结果的检测实验室,视为检验机构.(二)以仪器设备为辅助的检查机构。对检查机构实施资质认定的上位法依据主要是《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经梳理,《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中规定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主要包括:《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计量认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的计量认证、《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资质认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资质认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计量认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计量认证。目前,暂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对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进行明确规定。检查机构资质认定作为行政许可,上位法依据不足。而且《认证认可条例》规范的是从事与认证服务有关的检查机构,而非所有的检查机构.根据《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8346-2001,相应国际标准为ISO/IEC17020:1998)定义,检查机构是从事检查活动的机构。这个机构可以是一个组织,也可以是一个组织的一部分。检查8inspection)是对产品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产品、服务、过程或工厂的核查,并确定其对特定要求的符合性,或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对通用要求的符合性。过去观点,检查是依靠人的经验和判断,眼看、手摸,去现场进行判定,原则上不用仪器设备。但现在,越来越多使用便携仪器、移动设备,甚至通过移动终端联网,数据从现场直接传输到实验室。此种情形,很难用过去的“检查"来界定。在国家标准《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合格评定词汇与通用原则》中均将“inspection"翻译成“检查”,但在《合格评定词汇与通用原则》中的注解中提出:“检查”有时也称为“检验”.纯检查活动,是以人的经验判断为主,可以考虑通过人员的从业或者执业资格的管理,来有效控制检查活动,此类检查机构无需行政许可.如果体现与国际接轨,增强权威性,可以向CNAS申请检查机构认可。因此,以仪器设备为辅助,需要以检测数据做为基础的检查机构,如果只出数据不出结果,可以视为检测机构;如果即出数据也出结果,可以视为检验机构,二者均可以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检验机构”、“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目前,《行政许可法》、《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均有检验机构、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的表述。其表述,均可以用“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涵盖.—9—二、检验检测机构定义。在本办法第二条中,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的定义,即“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可以做以下理解:1、属于专业技术组织。《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许可法》把检验检测机构规定为“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确定了检验检测机构专业技术组织的属性。由专业技术组织对产品或者其他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发展趋势。由于我国各种专业技术组织数量众多、水平参差不齐,如果不限定条件,放手让专业技术组织去实施检验检测,就会乱,达不到对产品或者其他特定对象监管的目的。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登记主管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编制管理部门)登记或者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成立,合法地从事检验检测活动.3、检验检测的依据为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4、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取得,主要是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105、检验检测的对象主要是产品,另外也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定对象,例如:司法鉴定机构、空气质量监测机构等.6、检验检测机构能够为自己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专业技术组织作为中介组织,对产品或者其他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收取费用.根据权利与责任相一致原则,专业技术组织应当对其检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专业技术组织不认真负责,让不合格的产品投入使用、进入市场,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资质认定定义本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理解如下:1、“资质”是指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2、“资质认定”是一项经过技术评价后的许可制度。实施主体是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包括国家认监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该制度是国家的一项行政许可制度,分两级实施,无论是国家认监委实施的,还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的,其许可的效力在全国范围内是相同的。—11—3、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包括:国家认监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资质认定是一项法定职责,其实施的上位法依据即包括《认证认可条例》、《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法规,也包括本办法以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31号令)等部门规章。4、国家认监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资质认定,评价许可的依据是统一的标准、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技术规范。本办法第九条对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的条件,在部门规章层级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而在相关标准、技术规范中,对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做了更为详尽、可以进行技术评价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资质认定部门准予许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资质认定和计量认证的关系目前,国家质检总局涉及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许可项目共计三项,一是《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二是《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三是《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规定的产品质量资格认定(即审查认可)。一、二两项同属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的评价。在86号令中规定,资质认定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两种形式。所以,资质认定和计量认证是包含关12系.根据本条第二款“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中的法定要求,主要包括:《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计量认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的计量认证、《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检机构计量认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农产品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因此,除了计量认证,资质认定还包括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等。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要求,计量认证和资质认定合并为一项,取消审查认可的行政许可,改为行政确认。本办法体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计量认证和资质认定合并为一项许可事项,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由于《计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等上位法尚未完成修订,为保持与上位法一致,同时考虑到计量认证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需要,因此,本办法规定: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13—(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释义]本条是对检验检机构应当取得资质认定情形的规定。检验检机构应当取得资质认定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形:(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司法裁决是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就案件作出的判定裁决结果。依照民事、刑事等诉讼法相关规定,国家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等对其受理的民事、刑事案件,或者由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所涉及到的涉案证据,通常以司法鉴定文书形式作为法庭证据.根据此项规定,从事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刑事技术机构,即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资质认定,方可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目前,需要取得资质认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刑事技术机构的检验检测范围,依据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相关要求执行。该决定规定:国家对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机构要取得资质认定(即计量认证)。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业问题(如: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刑事技术鉴定等),由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委托取得得资质认定(即计量认证)的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14行政决定是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或者个人,行使行政职权或者履行行政职责,针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直接产生外部法律效果的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奖励、行政确认等等。行政决定决定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在行政决定中,需要采信检验检测等技术评价结果,作为行政决定依据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根据此项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方可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仲裁机构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双方民事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即仲裁决定)的机构.民事争议通常可以采取向法院起诉、申请仲裁机构仲裁两种方式。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即仲裁机构)审理,由仲裁机构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在性质上是兼具契约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机构即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根据《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鉴于仲裁主要发生在合同纠纷和其—15—他财产权益纠纷领域,比如经济合同、 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免费下载深圳劳务合同下载模板免费劳务合同范本下载修理厂劳务合同下载厨师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以及产品质量责任、知识产权纠纷等领域.所以,如果对纠纷涉及的产品等特定对象需要进行检验检测的,则从事检验检测的机构应当依据此项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一般来讲,凡是有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效益的活动就可以称之为社会经济活动,比如生产、流通、买卖、消费等活动.公益活动是指一定的组织或个人向社会捐赠财物、传授知识、提供无偿帮助等活动.公益活动的内容包括社区服务、环境保护、知识传播、公共福利、帮助他人、社会援助、社会治安、紧急援助、青年服务、福利慈善、社团活动、专业服务、文化艺术、体育赞助、文化赞助、教育赞助等等。无论是社会经济活动,还是公益活动,其涉及到产品等特定对象的,必然会涉及到检验检测。而从事其检验检测的机构,应当依据此项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目前,明确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其他法律法规为《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验.”16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释义]本条是本办法适用范围的规定。一、本办法的适用范围采用属地原则。即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只要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并且该检验检测活动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都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二、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是一项行政许可事项。本办法规定了资质认定的条件、程序以及监督管理措施。三、关于本条中“社会”的理解。本条中所称的“社会”是指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检验检测活动时,提供检验检测服务的对象.包括: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社会经济活动相关方(如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社会公益组织等。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梳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主要包括以下13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3、《中—17—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资质管理;7、《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指定;8、《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确定;9、《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指定;10、《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认可;11、《商用密码管理条例》规定的商用密码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指定;1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指定;13、《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强制性产品检查机构和实验室指定。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释义]本条是对我国检验检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本办法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部门主要包括:国家质18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上述部门的管理职责,具体来讲: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制定发布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2、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二、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起草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部门规章;制定发布资质认定基本规范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建立实施我国统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2、制定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3、制定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4、组织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资质认定;5、建立并完善评审员专业技能培训、考核、使用和监督制度;6、对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7、组织对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8、对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9、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10、组织开展能力验证或者比对;11、在官方网站上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建立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信息查询平台,以便社会查询和监督;—19—12、受理对检验检测机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或者资质认定部门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13、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申诫罚、资格罚)。三、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受理并实施由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以外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2、建立并完善评审员专业技能培训、考核、使用和监督制度;3、对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4、组织对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5、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6、组织开展能力验证或者比对;7、在官方网站上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信息;8、受理对检验检测机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或者资质认定部门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9、定期向国家认监委报送年度资质认定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10、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申诫罚、资格罚、财产罚)。四、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202、受理对检验检测机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或者资质认定部门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3、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申诫罚、经济罚),并将查处结果上报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目前,一些地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设立诸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如其有法定资质认定监管职能,也视为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管。第六条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释义]本条是国家认监委开展检验检机构资质认定相关工作的规定。相关工作主要包括:1、国家认监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以及工作实际,起草《关于贯彻落实〈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实施意见》;2、国家认监委依据本办法、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修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程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指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基本规范;3、资质认定证书的内容、资质认定标志的式样,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hinaInspectionBodyandLaboratoryMandatory—21—Approval的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释义]本条是对检验检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原则的规定。检验检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遵循四大原则,即: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具体来讲:一、统一规范.“统一规范”是指各级资质认定部门开展资质认定活动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评审准则等技术文件,都是统一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的。资质认定活动是国家一项行政许可制度,分两级实施,其效力是相同的,所以资质认定工作的依据和规范必须是统一的。包括:1、国家质检总局总局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163号令)、《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131号令)等部门规章;2、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程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指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3、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二、客观公正.检验检测活动,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带有居间性质特征的“信用证明活动",不能受当事人各方的影响,因此它必须客观公正.“客观公正"是指各级资质认定部门严格依据《行政许可法》、本办法以及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评审准则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严格按照统一的评审标准和依据,22实事求是地进行评审,不能夹杂非客观因素,更不能是凭主观随意作出评价。对所有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都要做到公正、对待相对人,必须一视同仁,不徇私情,不偏不倚,标准统一,做到评审标准面前人人平等.符合条件和标准的要准予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能颁发许可。只有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检验检测机构,才能使评审情况符合实际,被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才会对评审结果心服口服,评审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三、科学准确。“科学准确”是指资质认定做为一项技术性很强的行政许可活动,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的评审,是技术评审组或者专业技术评价机构依据科学完善的评审准则,以及科学的技术程序,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进行技术评审,并保证其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四、公平公开。“公平公开”中的“公平”一方面是指所有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无论是法人还是其他组织,无论是外资还是内资,无论是国有还是民营,均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向各级资质认定部门申请资质认定,机会均等、条件平等,资质认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平等对待。另一方面是指资质认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要公平、合理、统一,不得因为当事人所在的地区、行业、所有制不同,就有所不同.“公开"是指资质认定工作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当一律公开.包括:资质认定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基本规范公开、评审准则公开、资质认定信息公开、收费公开。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23—本章规定了资质认定的条件和程序,共八条.主要规定了资质认定分级实施、资质认定条件、资质认定程序、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及复查换证程序、资质认定证书变更、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外方投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分支机构资质认定等内容.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释义]本条是对资质认定分级实施的规定。一、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范围.国务院有关部门是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一是指由原来的国务院各部委(局)转制的社会团体(即行业协会、联合会等),例如:中国机械联合会、中国纺织总会、中国轻工总会、中国化工联合会、中国建材工业联合会、中国钢铁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等;二是由原来的国务院部委(局),后来转制成总公司的部门,例如:航空、航天、核工业、兵器、船舶、电力、石油(三大石油总公司: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三是军队系统中军级以上单位.例如:总参北斗系统测绘导航局等。二、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范围。分为五类:一是在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二是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三是在国家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24人)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四是依法成立,并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直属管理的检验检测机构(例如:国家质检总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五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与国家认监委共同确定纳入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如成立行业评审组时确定的申请国家认监委资质认定的机构。上述五类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除此之外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第九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释义]本条是对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的规定。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首先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25—许可。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的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因此,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分为两类:一是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从事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活动的法人,其内设部门(即非法人、非其他组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由该法人申请资质认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是其他组织。包括:1、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2、私营独资企业;3、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即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4、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有些检验检测机构即包括法人,也包括其他组织.例如司法鉴定机26构。根据司法部制定发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本条(二)、(三)、(四)、(五)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需要具备与所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工作场所、仪器设备、管理体系,具体要求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有明确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需满足其要求.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27—(四)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释义]本条是对资质认定许可程序的规定。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也可通过资质认定网上审批系统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申请机构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发放行政许可受理决定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发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通知书.三、技术评审包括申请材料书面审查和现场技术评审。评审组收到评审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书面审查,如发现机构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应当及时反馈资质认定部门.对通过材料书面审查的,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如因机构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完成评审的,应当由机构提交延期评审的说明。四、技术评审时间不算在许可时限内,自收到评审组或者专业技术评价组织上报的评审材料起,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对于现场评审结论为“不合格”或者3028个工作日内没有完成整改的,可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将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期间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期间的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而是从开始后的次时、次日起算,即从下一小时和第二日的零点开始起算.第十一条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者现场评审的方式,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释义]本条是对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及复查换证程序的规定。一、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为6年,主要出于以下考虑:在以往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调查研究中,机构普遍提出延长证书有效期限的诉求,以便减轻机构因许可有效周期短带来的复查评审负担。同时,延长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也可以进一步激发机构主体责任,使机构对其长远发展有更好的预期和规划,不断提升自身技术力量,符合目前改革精神和要求。将证书有效期设定为6年,主要考虑转换便利,相当于资质认定两个评审周期。而且,部分检验检测机构在取得资质认定的同时,也取得了实验室认可,实验室认可期限和国际接轨为3年。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限由3年延长至6年,相当于实验室认可的两个—29—评审周期,两个证书有效期届满复审可以同步进行,可以减轻检验检测机构负担。二、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伸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考虑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复查评审包括技术评审环节,需要较长的时间,因此规定,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三、对于没有新增项目的复查评审申请,资质认定部门可结合机构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的情况,对管理完善、没有违规违法行为、诚信度高的机构,可采取材料书面审查的方式,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具体细则,国家认监委将另行制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30实施.[释义]本条是对需要办理变更手续事项的规定.一、机构名称、法人性质发生变更。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交名称变更申请表、法人性质变更备案表。地址发生变更时,分两种情况处理:是非试验场所地址变更或者原试验场所地址名称发生变化,提交地址变更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无需现场评审确认,直接换发新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二是试验场所地址发生变更,需现场评审确认,评审时仅考察与环境条件相关的条款。二、人员变更。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变更时,将人员变更备案表及其证明材料提交资质认定部门即可,无需批准.授权签字人变更时,需提交人员变更备案表及其证明材料,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后,方可履行授权签字人职责.三、资质认定项目取消。检验检测机构自愿取消检验检测项目的,需填写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申请表,资质认定部门确认后,调整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四、标准或者方法变更。已经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标准发生变化,申请变更时,如涉及新增仪器设备、检验检测方法等,需按照扩项办理。如不涉及实际检验检测能力变化,机构可自我声明具备按照新标准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的能力,将标准变更备案表,提交资质认定部门即可,无需组织技术专家确认,直接批准。五、其他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事项.第十三条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31—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hinaInspectionBodyandLaboratoryMandatoryApproval的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式样如下:[释义]本条是对资质认定证书、标志及其编号的规定。一、资质认定证书由证书及证书附表两部分组成。证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证书附表的内容是经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二、资质认定标志由图形和编号组成,图形和编号不能分开单独使用。证书编号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有两个:(一)证书编号由13个英文字母和数字组成。第一位为英文字母,代表检验检测机构领域类别:F食品J司法P公安M机动车H卫生A农业E工程Q质检L军队等等.32备注:分类只针对典型领域,不必进一步细分专业.第2—5位为数字,代表发证年号;第6—7位为数字,代表发证机关代码,国家认监委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编码分别为:00国家认监委01北京02天津03河北04山西05内蒙古06辽宁07吉林08黑龙江09上海10江苏11浙江12安徽13福建14江西15山东16河南17湖北18湖南19广东20广西21海南22重庆23四川24贵州25云南26西藏27陕西28甘肃29青海30宁夏31新疆.第8-11位为数字:代表发证流水号。第12位为数字,代表检验检测机构法人属性:0非独立法人单位1独立法人单位.第13位为数字,代表检验检测机构法人性质:0事业单位1国有企业2私营企业3外资企业(二)证书编号由13个英文字母和数字组成.A机械汽车B化工C轻纺商贸D电力E有色冶金F水利G国土资源H信息产业I司法鉴定J能源K科研教育L安全生产M建材N供排水O海洋P交通Q食品、微生物R建设工程及室内空气S卫生T医药U环保V农牧鱼林W国防科工X公安Y军队Z质检系统及其他.备注:采取参照行业评审组设置的专业分类,如需进一步细化,可设置14位证书编号,用前两位字母代表专业类别。后续12位数字同方案一.—33—第十四条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释义]本条是对外资机构申请资质认定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性质,主要包括三种形式:1、外商独资企业.企业是中国法人,股东只有外方股东,没有中方股东,其企业形式只能为有限责任公司;2、中外合资企业。企业是中国法人,股东有中方股东和外方股东,持股比例由双方的出资决定,其企业形式可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为股份有限公司;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中方和外方以契约形式合作经营,并按给定分配红利和承担亏损。我国关于外资投资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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