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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学总复习.一、名词解释1-1.土地(如何理解土地这一法律概念):土地资源学中土地的概念是指地球陆地表层(陆地、内陆水域、滩涂、岛屿等)的垂直剖面内自然要素(土壤、气候、地貌、水文、生物等)与人类劳动综合作用形成的自然-经济综合体。土地经济学中土地的概念是指自然赐予人类的资源和人类劳动形成的资产。【讨论】土地法(涉物法律)学中土地的概念是指自然与经济统一整体,不仅是有特定四至的地球表面,还包括上到天空下达地心的一定垂直剖面内的自然要素与能力的综合体。包括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城乡住宅、...

土地法学总复习.
一、名词解释1-1.土地(如何理解土地这一法律概念):土地资源学中土地的概念是指地球陆地表层(陆地、内陆水域、滩涂、岛屿等)的垂直剖面内自然要素(土壤、气候、地貌、水文、生物等)与人类劳动综合作用形成的自然-经济综合体。土地经济学中土地的概念是指自然赐予人类的资源和人类劳动形成的资产。【讨论】土地法(涉物法律)学中土地的概念是指自然与经济统一整体,不仅是有特定四至的地球表面,还包括上到天空下达地心的一定垂直剖面内的自然要素与能力的综合体。包括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城乡住宅、公共设施、工矿、交通水利设施、旅游、军事设施等建筑物、构筑物的用地)、未利用地(农用地与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人所共知的概念不予具体界定时,根据法学原理从习惯、自然法则、学者解释(土地资源学、土壤经济学)等。法律的机械性带来概念与实践的不拟合性,不好下定义,就给土地法的严肃性带来挑战。土地是指地球环境、人类、资源、财富及其载体的空间整体。包括陆地、内陆水域、海疆及其环境、资源和能量等。2-2.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特征有①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⑴授权性⑵命令性⑶禁止性,②法律是国家制定(成文法)和认可(习惯法)的行为规范,③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④法律是以国家强制为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3-3.土地法(试述土地法的概念、特征):土地法是一系列调整以土地(规划、管理、保护、利用、监督)为客体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这些法律规范和原则有机的构成一个法律部门。特征除法律一般特征外,还有⑴行政(土地管理:土地征用、划拨、利用规划、登记、税收等制度)与财产[所有、使用(用益物)权,抵押、交易制度等]双重法规范。⑵实体(所有者与使用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与程序(权属登记、建设用地规划、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纠纷处理等)双重法规范。⑶强制性(法规用途、不得撂荒等法定权利义务)与任意性(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承包等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约定权利义务)双重法规范。土地法是指以人口、资源、环境三大国策相统—为基础,以《宪法》为依据,以法的统一性、继承性、超前性为原则相综合,以推行国家土地政策、统一管理全国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为目的,在充分研究区域的自然、经济、社会、文化条件下,完善各种土地法律、法规、规章,以调整纷纭复杂的人地关系,保护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安全、有效的合理利用,促进土地的可持续发展而形成在其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体系中统率一切土地法律规范的基本法。4-4.土地法学:以土地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是研究调整、控制人与土地相互作用变换过程中,要求符合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原则,优化土地环境,满足土地利用,增进国土安全,实现土地社会价值最大化和资源配置最优化所需要确立的,理想上最有效力的土地法律制度的学科。土地法学研究的外延是指由法律调整的人类社会和大自然的关系,即一切人的行为与土地发生变换过程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内涵主要包括土地环境,满足土地利用,增加国土安全,发挥土地的社会功能和资本功能,优化最优配置,实现社会最大的理性价值,达到与持续发展原则的理论与实际相统一的目的,使土地法的制定、阐述、解释、评价、应用适合法的理念,适合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合特定的社会秩序、特定社会人们永恒的幸福的期望。5-1.法理(法渊):指形成某一国家全部法律或某一部门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学理,在一定意义上是法的渊源。目的在于弥补法律规范的空隙(中国司法实践中,当遇有案件在法律上无明文规定时,一般以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制定的政策作为审判的依据;国际上也有以判例为依据的)6-2.土地法渊(试述土地法的渊源):根本大法(宪法)、法律(基本法律、一般法律)、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发布的行政规章、地方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其它法的渊源(土地法是属于固有法范畴,一个国家的土地法与这个国家固有的历史、传统文化、思想和地理环境等具有非常密切的联系。中国社会主义土地法建立了以国家、集体土地所有的土地制度,承袭了平均地权、乡村社区地方自治、中央集权等传统法律思想)。保证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实现“四民主义”。民族:独立自主,均衡(享有地球)资源,(主动承担人类)永昌共荣(的责任)。民权:(资源)全民公有、平等享用,居有其屋,耕有其田,工有其厂,作有其职,互惠交换。民生:身有所安,食有所炊,劳有所得,学有所教,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心有所属,幸福吉祥。民义:爱好和平,卫国强族,保护资环,珍惜耕地,热爱劳动,和谐维护,遵守法纪,管护(公私)财物,投身三创,添砖加瓦。民族是根本,民权是保证,民生是福幸,民义是责任。树立不尽义务,不取权利的民风和不予权利,不加民义的社会风尚。7-3.立法:广义讲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等活动;狭义的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8-4.土地立法:广义讲是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各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调整土地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9-1.土地用途管制:指依据法律、法规,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实行强制性管理的制度。10-2.土地管理体制:指土地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职能权限划分所形成的体系和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统管体制(1949~1956),分管体制(1955~1985),统分结合体制(1986~)11-3.土地征收:为了国家安全,可依法无偿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改变为国家土地所有的土地行为。12-4.土地征用:国家为了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城市、工矿建设需要,可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改变为国家土地所有,并对原土地所有者给予适当补偿与安置的土地行为。13-1.法律关系的概念: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社会关系是庞大的体系(政治、经济、行政管理、友谊、爱情、组织内部、法律关系等)先于法律规范而存在,法律不可能将所有社会关系都覆盖,要靠教育、行政、法律、经济协议等途径来覆盖。社会关系是法律规范形成的前提。特点⑴法律规范是产生法律关系的前提(有《婚姻法》婚姻关系才成为婚姻法律关系)。⑵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刑事关系、民事(财产、身份)关系(立法、执法、守法)成为民事法律关系]。⑶法律关系是合法的社会关系。⑷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14-2.土地法律关系:是人们依据土地法律规范在规划、利用、保护和管理土地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除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⑴土地法律关系具有相对稳定性:土地是不动产,有固定、长期、连续性,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30年一个周期(土地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时期的永佃权)。⑵国家对土地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具有严格的限制。土地不可替代、稀缺、珍贵、重要性等决定。⑶土地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属于要式法律形式。对生产、生活影响大,要政府批准、登记、领办土地所有(使用)权证、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书面形式来维护其有效和严肃性等特点。15-3.土地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土地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通过某种法律事实,取得一定权力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和非法人资格的社团等组织。16-4.土地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土地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①物:物理意义的物具备⑴应得到法律的认可,⑵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⑶能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⑷须具有独立性等四个方面条件就为法律意义上的物。②行为:主要指土地法律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各种行为。③精神财富:指土地法律主体从事智力活动所获取的成果。17-5.土地法律关系内容:指土地法律关系主体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18-6.土地法律关系产生: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特定的土地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土地管理法公布实施,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签订等。19-7.土地法律关系变更: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土地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发生变化,包括主体、客体、内容的变更。如土地转包、合同修改、数量和质量变化等。20-8.土地法律关系消灭: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土地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终止。如合同期满、自然灾害使土地灭失等。21-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制商品社会平等法律主体公民间、法人间、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22-2.身份法:民法中规范伦理关系以保证身份秩序的法律。23-3.财产法:民法中规范经济生活以保证财产秩序的法律。24-4.物权法:是财产法中规范财产归属关系和保障财产归属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权制度和使用权制度等法律。通常是狭义的物权法,仅规范有体物(动产和不动产)的归属秩序。25-5.物权:是权力主体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如财产的所有、使用、抵押等权。26-6.债权法:是规范财产流转关系和保障财产流转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合同概念和合同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债权和债权法。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称债,这种权利为债权,这种义务为债务。27-7.使用权:指在法律限制范围内对所有物全面支配的物权。①实物(物资)利用形态指所有人自己对物进行利用,或通过设定基地使用权、租赁权等供他人利用所有人获取对价。②价值利用形态指以所有物提供担保获取信用,或将所有物予以处分,而获取其价值。28-8.定限物权:指所有权以外的仅以一定界限内对物进行支配的物权。①用益权指占有、利用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而获利的物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土地使用权、基地使用权等。②担保权指不拥有也不占有而支配其交换价值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等申请法院拍卖获利。29-9.动产物权:指以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动产使用权、质权、抵押权等。30-10.不动产物权:指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不动产使用权、抵押权、地上权等。31-11.不动产:是指土地、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担保法》第92条。32-12.动产:不动产之外的物均属动产。33-13.登记物权:指物权的设定、变更及终止需登记机关登记才产生效力的物权。土地、房屋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采矿权、渔业权、抵押权等不动产和汽车、农机具、自行车、摩托车等动产物权均属于登记物权。34-14.非登记物权: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及终止只需交付就产生效力的物权。手表、电视、录录像机等动产赠与、交易交付后就属于非登记物权。35-15.有期限物权:指仅能在一定期限内存续的物权。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等定限物权。36-16.无期限物权:指未定存续期间,得永久存续的物权。所有权、永佃权等。37-15.普通物权:民法典(《民法通则》、《担保法》)规定的(民法上的)物权。38-16.特别物权:指由特别法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特别物权取得的特殊性:①依据特别法规定的特许程序取得;②行使物权受较强的行政干预;③司法过程优先适用特别法,只有在特别法没有规定时,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才适用。39-17.特别法:指兼有民法规范和行政法规范的综合法律。《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水法》等。40-1.所有权:是指在法律规定和限制的范围内,所有人对于所有物拥有全面支配的物权。性质⑴全面性:《民法通则》第71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⑵整体性:统一支配力。不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量的综合或集合。而是不可分割的整体。⑶弹力性:归一性,使用权出租后,占有、收益和处分权就暂不能行使,待租赁届期又可回复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整体性;赠与时即使合同约定永远不能处分,也不具有法律效力。⑷恒久性:指所有权不因时效而消灭,也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也称永久存续性。只有在标的物灭失、所有人抛弃等事由才能消灭。41-2.所有权的权能:指所有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具体表现形成。①积极权能⑴占有权能:指特定所有人对标的物的管领事实。在一定条件下所有权与占有权能可以分离。非所有人享有的占有权同样受法律保护,所有人不能随意请求返还原物。如国有土地占有者一般为单位或组织。⑵使用权能:依所有物性能或用途,在不毁坏本体或变更性质的前提下利用,以供生活需要。土地使用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权能。⑶收益权能:指收取所有物的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权能。采收农产品、收取租金。收益权与所有权也可分离,转租或转包也可收益。⑷处分权能:依法对所有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事实上的处分指对物进行实质上的变形、改造或毁损等物理事实(房屋拆除、撕毁书籍);法律上的处分指依法使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限制或消灭的事实,是商品交换的必要前提。如买卖、抵押设定等。②消极权能:民法理论上指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主要方法是物上请求权。如兴建高楼大厦遮挡了邻地阳光或使相邻房屋得不到2h/d直射阳光时,邻地或邻居所有人可以依法要求停建或获得补偿。42-3.国有土地所有权:指国家对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整体。43-4.集体土地所有权:指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己所有土地的权利。44-5.私益性:生存和财产利益,土地财产保有或利用可以获得利益和个人发展。45-6.公益性:消极公益性指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不得违反公共利用。积极公益性指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不但不得违反公共利用,而且还要增进公益利益。有时为了公益必须牺牲私益。46-1.用益物权(试述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指对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得为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用益物权的特征⑴为一种定限物权。不具有在法律限制范围内永续无量功能,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行为。⑵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定限物权。以所惯用价值为单方面利用获得使用收益的物权。⑶原则上系就他人之物而成立的物权。古罗马法及现代民法理论成为他物权。⑷以物质占有为前提享受和行使他物权。所有权权能仅缺处分、永续、无量权。⑸主要以不动产为标的物。不动产具有固定和恒久性法律容易规范,动产物理性质和法律关系易变,用债权关系进行公法。⑹为独立物权。是指不以主体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其他财产权为前提,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47-2.农地使用权:指农业经营者在集体或国家所有的农用土地上进行耕作、养殖或畜牧等农业活动的权利。农地使用权的特征⑴主体是农业经营者:个人、单位(组织)。⑵客体为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原、滩涂、水面及其他农用地。⑶在农用地上从事农业性质的耕作、养殖或畜牧等的用益物权。主体不是使用者;用途限制在农业利用;物权性质。⑷以支付地租而成立的物权。必须有偿,地租是要件。免除地租义务是抛弃地租权利的问题,不能与无偿使用混淆。48-3.基地使用权:是以在他人土地上增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基地使用权的特征⑴以他人土地为标的物而成立的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⑵在他人土地上用有使用权人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物权。不是耕种、养殖、畜牧。⑶为定限物权。时间、拥有建筑或其他工作物的一面支配权。49-4.地役权:指以他人之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的权利。需用(役)地:受便宜土地,供用(役)地:供便宜土地而使用的土地。相邻关系是法律直接规定,调节范围有限。地役权是不动产相邻人或利用人之间的约定,以实现相邻不动产关系得到最大的调节。目前我国只有民法通则中有相邻关系制度,还没有地役权制度。地役权的法律特征⑴以限制供用(役)地使用权为内容的用益物权。⑵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的权利。以需用(役)地适宜方便利用(通行地役权)、收益(引水地役权)等为内容,限制供用(役)地所有权的行使(禁止建筑高楼的眺望地役权),排除相邻关系任意规定的适用(设定竹木根枝越界地役权)。⑶为利用他人土地的物权。⑷内容不得违反强行性规定或有悖公序良俗。⑸具法制登记要件主义。采取书面形式,经登记后,才具有法律。50-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特征⑴出让主体的独特性。⑵受让主体的广泛性。⑶客体的有限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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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⑷期限性。⑸有偿性。⑹为一种创设财产权的行为。⑺属民事法律行为。⑻获得的是一种土地用益物权。51-2.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所获得的一种土地用益物权(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有时也简称为“土地使用权”。52-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出让人与受让人,就国有土地出让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宗地出让合同、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80年代)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特征⑴民事合同:符合民法、合同法平等、自愿、有偿、互惠的原则。⑵标的物具有特殊性:有期限使用权、定限用意物权、特殊财产权53-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将其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是财产权法律主体发生了变更,但性质和内容不发生本质变化,仍然为用益物权。是平等主体间的一种民事活动。法定形式:买卖、交换、赠与、继承。54-2.国有土地使用权买卖: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把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出让转让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第一人为使用权人,第二人为原使用权人),第三人给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相应价款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买卖的特征:⑴主体:具有平等民事权的单位或个人。⑵客体: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⑶遵循原则:民法的平等、自愿、有偿、协商达成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买卖形式:⑴协议、⑵招标、⑶拍卖55-3.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换: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以其土地使用权换取另一方当事人的物或土地使用权的活动(易货贸易)。必须签订合同,约定交换双方的权利义务。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一般程序是协商、签合同、变更登记。特征①交换一方或双方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或物给付。②双方法律地位是对等的:同买卖合同。③权利义务基本一致:互为受让人。权利义务⑴交付国有土地使用权或物。⑵保证交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律法规要求。⑶协助对方办理有关产权交换手续。⑷在不对等交换中,收益方要支付商定的其他物品或补充价款。⑸保证受买方取得的权利不受第三人追索。56-4.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换合同:交换双方用以确定权利义务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57-5.国有土地使用权赠与:指赠与人自愿将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作为国土使用权转让形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协商、签订合同、公正、变更登记。特征:⑴自愿将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他人;⑵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⑶权利义务不对等。赠与方的义务:⑴无偿交付国土使用权;⑵保证该使用权不受第三人追索;⑶符合法定转让条件。受赠方的义务:⑴按出让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保证各项条件和要求实现;⑵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依法纳税,有附加义务的要按约定履行。58-6.国有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指赠与人自愿将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他人,受赠与人接受赠与的协议。59-7.国有土地使用权继承:指国土使用权人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其使用权的行为。特殊性:⑴转让条件不同与出售、交换、赠与(死亡唯一途径,不受合同规定的开发程度及投资额的限制);⑵转让范围不同(合法继承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能继承);⑶转让程序不同(只需公正、登记二阶段)。国有土地使用权继承的权利义务:继承人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享有和履行被继承人死前的权利义务60-8.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指将通过行政划拨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单独或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并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61-9.国有土地使用权买卖:买卖双方用以确定权利义务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买卖合同特征:合同方(双方或多方)⑴协商一致。⑵法律地位对等。⑶合法民事行为。⑷平等、自愿、公平互利和诚实守信。土地买卖合同特征:⑴是一种权利买卖(国有土地使用权)。⑵是一种要式行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62-1.土地使用权出租:是土地使用权人经营土地的一种方式。本质是对财产权的处置。分为国有、集体两种用地使用权出租。其条件、程序和要求与转让基本相同,只是法律意义和关系不同。63-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国土使用权人将土地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并提供给承租人一定期限使用、收益,向出租人缴纳租金的行为。特征⑴主体:出租人,承租人,与转让租赁不同。⑵为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地位平等,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民事法律一种。⑶要件:出租人提供国土使用权人将土地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承租人使用、收益,并支付租金。⑷整体性:土地、建筑物、附着物。⑸是经营形式的一种。⑹关系:属于债权法律关系。在法律、法规基础上,通过协商订立租赁合同。64-1.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质(动产、转移占有,类似于典当)、抵押(不动产、不转移占有)、按揭。65-2.抵押人:指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债务人或第三人。66-3.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67-4.抵押物:是指债务人(抵押人)为担保某项义务的履行而移转给债权人(抵押权人)的担保物。可以是有形财产、经登记的无形财产(地上权、政府公债、人寿保险等)。68-5.抵押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70-6.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丧失其原有价值或失去其使用价值的财产,如土地、房屋、各种地上定着物等71-7.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作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动产是指可以移动并且移动后不影响其使用价值,不降低其价值的财产72-8.权利抵押: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各种财产权利作为抵押物客体的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73-9.财团抵押:企业抵押,是指抵押人(企业)以其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及权利的集合体作为抵押权客体而进行的抵押74-10.共同抵押: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而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的抵押75-11.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80%以下76-12.土地抵押权的效力:是指土地抵押权设定后,对于抵押当事人担保的债权范围等产生的法律约束力77-1.土地承包经营权(试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是指农户或其他人、经济组织通过土地承包,依法和合同约定取得的一定期限内使用集体或国家所有的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的权利。特征:⑴主体:发包方(国家、国土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管委会、村民小组)、承包方(农户、单位、个人)。⑵客体:供承包经营的国有、集体所有土地。⑶民事法律行为: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⑷土地使用权实现的形式之一:使用权、所有权分离。⑸不可分割: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并承包。⑹法律关系:定限用益物权。⑺期限: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特殊林地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78-2.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土地承包双方为明确权利义务而签订的协议。79-1.地籍管理:是国家为取得有关地籍资料和全面研究土地的权属、自然和经济状况而采取的以土地调查(地籍调查)、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登记、土地统计为主要内容的国家行政管理措施。80-2.土地调查:是以查清土地数量、质量、权属、分布和利用现状而采取的一项技术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措施。81-3.土地分等定级:是指根据特定的目的,对土地自然和经济属性进行综合鉴定,并使鉴定结果定量化、等级化,即将土地分为一定的等和级的过程,也称土地分类。是科学确定土地税、地价、征用补偿费、规划土地利用区的重要依据82-4.土地利用分类:主要是按照土地用途、生产特点、使用方式和地表特征等对土地进行分类。《土地管理法》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3类。1984年土地全国调查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未利用地等8个一级指标46个二级指标。83-5.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是按照土地利用方式分类后,为查清各类用地数量(面积)、分布、权属界线(行政、国有、集体)及利用状况而进行的调查。84-6.地籍调查:是以查清每一宗土地权属、界址、数量、用途、等级等为目的,为土地登记、统计、利用管理提高原始资料。又称土地权属调查85-7.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定程序将土地权属关系、用途、面积、质量等情况记录于专门的簿册,并向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颁发土地证书,已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制度。有助于保护合法权益,维护土地使用制度。特征:⑴登记规则的统一性:内容、方法、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⑵登记机关的唯一性或登记区域的完整性:每地一家登记机关,不重不漏、资料统一完整、界线清楚、面积准确。⑶登记时间的连续性:现势性,根据发展趋势和地质变化而连续更新登记资料、与现实相符。⑷登记效力的一致性:不分地区、级别、使用权和所有权等之分法律效力、公信力相同。86-8.土地统计:是国家对土地数量、质量、分布、利用和权属状况进行的调查、汇总、统计分析和提供土地统计资料的制度。是社会经济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87-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在一定规划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做的总体安排和布局。一般我国规划期限为15年88-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是指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构成的系统。国家,省(直辖市、自治区),地(市、州、盟),县(市),乡(镇)。国家、省(直辖市、自治区)、地(市、州、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属宏观控制性规划,上级规划指导和控制下级规划和专项用地。主要任务是在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严格控制城市、集镇和村庄用地规模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各类用地;方法是通过耕地保有量、建设占用耕地数量、土地开发整理增加耕地数量等用地指标和宏观生态布局来实现。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属实施性规划,按照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和布局要求,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各区用途和使用条件,为合理使用,进行土地开发、整理提供依据,为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依据。89-3.土地利用计划:是根据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各类用地数量的具体安排。90-4.土地开发:广义指因人类生产建设需和生活不断发展需要,采取一定现代技术和经济手段,扩大对土地的有效利用范围或提高对土地利用深度所进行的活动。狭义主要指对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利用,补充耕地实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寓粮于地。91-5.土地整理:指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调整土地关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态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92-6.土地复垦:指对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况的活动。93-1.国家建设用地。:是指国家进行各项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举办社会公益事业所需要的土地94-2.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而施工或勘查结束后不再使用的土地。需办理临时用地审批,用完恢复原状或改善土地利用状况后交回95-3.农用地转用:是指将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生产用土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入地的行为。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简称。是总结我国土地管理经验与教训,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形成的重要措施,是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措施,有效的控制了建设用地的增长与浪费,积极的保护了农用地尤其是耕地。土地规划许可、建设许可、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96-4.征用土地:指公共或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国家所有土地不足或集体土地正好在规划区内时,国家依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将集体所有土地强制性转为国家所有的行为。这种特殊土地取得制度表现在法律上就是土地征用制度97-5.国家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将国家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无偿地转移给建设用地单位或其他的土地使用人98-6.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是指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时,原批准部门经批准后收回用地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99-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城市以外广大农村和集镇范围的建设占用土地的总和;农村非农业建设用地。⑴原有建设用地,⑵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100-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回:指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或原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批准用地的政府批准,可收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包括农用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101-1.税法: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是国家凭借法律赋予的权力,利用税收工具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等特征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保障国家利益、公民和纳税人合法权益、正常缴纳税秩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有利措施。102-2.土地税:是指以土地为对象征收的税。是世界最古老和普遍的税种之一,由于国情和土地制度的差异,各国在税目、税名、税率、征税方式[单独、附带(不动产、财产、房地产等税中)]、征税目的有很大差异。我国征收资源税类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特定目的税类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财产和行为税类的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契税。103-3.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按使用的等级和数量,对城镇、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者征收的一种税。1988.9.27《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04-4.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105-5.耕地占用税:指对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一次性征收的一个税种106-6.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是国家对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所得转让收入征收的税种。107-7.土地契税:是指在我国境内规定以契约方式转移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向受让单位和个人依法征税的税种。《契税暂行条例》第1条108-8.新菜地开发基金:指国家向被批准使用城市郊区菜地的用地单位征收的一种建设基金。是征地单位向原土地使用者缴纳征地、地上建(构)筑物、青苗等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外,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特殊用地费。1984.4农业部、国家计委、商业部联合印发《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土地管理法》第47条109-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指受让人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而向土地使用者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土地所有权在经济利益上实现的一种形式。是一种费而不是税。110-1.土地行政执法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土地法律、法规采取的具体的直接影响一方权利义务的行为。即对土地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理的行为111-2.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方的申请,依法准许其从事某种活动的行为。授予证书、执照等赋予某种权力,或确认其具有某种资格112-3.行政确认: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和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现代行政重要作用113-4.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114-5.土地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地政部门为保障土地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个人或组织,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性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行为115-6.土地行政监督行为:指县级以上地政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依法对相关方遵守土地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与土地有关的行政命令、决定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116-7.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117-1.法律责任:是一类依据法律评判的社会责任。社会责任:生态、道义、政治、纪律、经济、工作、家庭、个人、法律等责任承载、承担、担待能力118-2.行政处分:政府、地政部门在实施土地管理活动中违反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上级主管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大过、留职查看、撤销职务、开除公职119-3.行政赔偿责任:对非法批地的,除依法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外,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非法批地单位还应依法赔偿。120-4.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谋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犯罪行为121-5.非法占用耕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122-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123-7.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124-8.土地民事(违法带来的)法律责任:指由民事违法行为或特定事实的出现所导致的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侵权行为、违约行为、争议125-9.土地行政(违法带来的)法律责任:指实施违反土地行政规范的行为者,依法接受行政制裁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赔偿126-10.土地刑事(违法带来的)法律责任: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受刑法处罚的法律转让。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127-1.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驶其行政管理职权时,与相对方(被管理对象)发生争议,根据相对方的申请,由上级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决定的一种活动。特点⑴行政性:内部约束。⑵职权性: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⑶监督性:矫正、撤销、变更。⑷程序性:实体、形式要件。⑸救济性:保护被管理方的合法权益,补救管理者的失误、过失、违法128-2.土地行政复议:是指土地行政机关在行驶土地行政管理职权(土地执法)时,与相对方发生争议,根据相对方的申请,由上级土地行政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土地行政或执法行为进行合法性或适当性进行复查并做出决定的一种活动。是行政复议的一种129-1.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活动。是民告官的一种诉讼行为130-2.土地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土地管理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活动。是行政诉讼的一种二、思考题1-⒈法律与道德和政策的关系如何:①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道德是生活于一定物质条件的人们以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标准来评价人们的言行、并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社会舆论维持的规范、原则和意识的总称。政策是国家政权机关、政党组织和其他社会政治集团为了实现自己所代表的阶级、阶层的利益与意志,以权威形式标准化地规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应该达到的奋斗目标、遵循的行动原则、完成的明确任务、实行的工作方式、采取的一般步骤和具体措施。分为党的、国家的政策,包括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等。②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相同点⑴它们都是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⑵它们的内容是互相渗透的,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要求常常明文规定在法律里;⑶二者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上并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不同点⑴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⑵表现形式不同,⑶体系结构不同,⑷推行的力量不同,⑸制裁的方式不同。③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区别⑴意志属性不同,⑵规范形式不同,⑶实施的方式不同。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⑴法的制定和实施要以党的政策为指导,⑵政策和法律的实施相互促进,⑶政策和法律互相制约。2-⒉试述土地法学和土地法的区别与联系 土地法土地法学范畴属于法律属于法学关系土地法是土地法学产生的客观物质基础土地法是本学科(学问)的研究对象任务调整土地关系,保证土地合理利用,保护国家(集体)、个人、组织合法土地权益,保障国家对土地实施有效管理,维护自然生态、社会公共利益研究土地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历史发展规律,本质、内容和形式,制定、执行和遵守,观念和学说3-⒈试述孙中山的土地法思想:⑴耕者有其田:反对地主占有土地对农民封建剥削;农民可有条件分得土地使用权;非耕者不得有其田。耕者并不一定有田的所有权。⑵平均地权:在限制或打击封建地主基础上促进资本主义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农民问题;⑶土地国有:不主张暴力没收地主土地,政府照价征税、照价收买、涨价归公,迫使地主以低价出让土地与政府,政府在转移给农民。4-⒉我国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改造是如何实现的?⑴1950.6,土地改革法,⑵1950.11.10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⑶1956.6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初高级农业合作社(1952、53),⑷1962.9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实现人民公社,建国初期在土地私有的基础上,通过土地所有权国有和农民集体所有,少量土地(宅基地、自留地等)使用权个人所有的改革。1945年抗战胜利前夕解放区就开展了没收地主、富农的土地平均分配给贫雇农实施土地私有,对共产党的感激之情和生产潜能的超常激发,对全国解放战争起到了支撑和后勤保障作用。按社会主义建国原则和苏联的实践经验,应该实现全国土地国有。1952年开始互助组、初级社(53)、高级社(56)、人民公社(58)的农村合作化运动,确立了生产队(村民小组)、大队(行政村、管委会)、公社(乡镇),由于生产力发展、人民觉悟水平和社会阶段的制约,就出现了极大负面效应,只好停留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土地所有制度阶段。形成了我国土地所有制的二元结构。保留了一定比例的以地养民,而不实行全民以职业养民的机制,使中国的就业压力降低到能承受的程度。5-⒊试述土地立法的主体和原则:土地立法内容是制定、修改和废止调整土地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立法的主体是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原则⑴保护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⑵保护合法土地财产权益原则;⑶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⑷保护耕地的原则;⑸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与土地利用或使用者之间物质利益的原则;⑹国家实行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⑺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则等等6-⒋试述土地行政法规的立法程序。国家权利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①修改宪法,②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土地法)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部分修改和补充基本法,②解释宪法和法律,③撤销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和地方法规及决定、命令。地方权力机构的立法权限①省级人大及常委会,②省会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常委会,③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国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①国务院的立法权限,②国务院各部门的立法权限。地方人民政府的立法权限。7-⒈简述我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的基本内容。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基本内容①土地所有权制度,《宪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②土地所有权征用制度,《宪法》第十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为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土地征收征用权,《土地管理法》对其程序、条件、补偿做了明确规定。③土地所有权调整制度,为了生产生活方便或社会公共利益,在政府管理和监督下,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在协商一致、平等互利原则下,可以对土地所有权进行调整的制度,如新农村建设。国有土地在满足⑴需调整权属地界或插花地;⑵为了安置移民等,需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将少量国有荒山、荒地、草原等划给农民集体所用;⑶其他依法需要国有与集体所有土地的调换。土地使用权制度基本内容①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种经济增长、个人(自然人)等均可依法成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②土地使用权种类:国有与集体土地使用权;工业、商业、农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等;划拨、出让、租赁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③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所有者以合同方式将一定期限内的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单位或个人使用,根据规定或协定一次性或分年度向土地所有者支付有偿使用费得制度。有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⑵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⑶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⑷土地承包经营等形式。④土地使用权合法流转制度:《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农村土地成包法》第十条规定,为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可持续性,鼓励和保护经过法定程序,土地使用权由一个使用者转到另一个使用者的制度。有⑴土地使用权转让(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⑵土地使用权租赁,⑶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等形式。⑤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制度:《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县级以上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土地使用者缴纳有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或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直接将一定数量国有土地无偿、无限期交付使用的制度。8-⒉试述土地用途管制的主要内容。①农业用地管制,耕地(基本农田、一般农田)、非耕地(园林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畜牧业生产等)。⑴农地非农化管制,严禁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窑、房、坟、堆放固定废弃物等),严禁非农建设占用名特优新种植园地和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防护林用地及优良草场。国家重点项目确需占用耕地时,应经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办理耕地转用手续。各类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本区内转变用途应与本区外非耕地转为耕地的面积、质量大致平衡(外地开发),否则不得改变。⑵农业用地内部管制,耕地严禁发展水产养殖业、非生态保护需要限制耕地发展园林、牧业。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应符合规划(农林牧渔、粮经果菜、生粮经果菜)。鼓励非耕地向耕地转化,鼓励通过水土综合整治、治理水土流失、荒漠化、盐渍化,扩大园林、牧业用地面积。②建设用地管制,城镇、乡村居民居住和独立工矿用地,建成区和规划区用地。⑴建成区用地,利用结构调整和挖潜。⑵规划区用地,界限、数量、人均占地、总规模、耕地补充、合法批准。③未利用土地管制:禁止取土、堆放废弃物、围湖造田;鼓励开发利用“四荒地”,废弃渠道、公路、零星坑塘水面、盐碱地;土地整理。土地用途管制的主要手段: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⑵严格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征地的审批权限和手续,⑶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登记制度,⑷建立健全土地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土地法律责任,⑸省市行政主官约谈制,⑹地理信息系统监管9-⒊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职能有哪些?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有关土地管理的规章制度。②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报上级政府批准后执行。③省级政府审批无需报国务院的下级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批准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征地。④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或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或产权。⑤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协商不成,由县级或以上地方政府处理。10-⒈试述土地法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及构成要素。土地法律关系是人们依据土地法律规范在规划、利用、保护和管理土地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具有下列特征,⑴法律规范是产生法律关系的前提(有《婚姻法》婚姻关系才成为婚姻法律关系)。⑵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刑事关系、民事(财产、身份)关系(立法、执法、守法)成为民事法律关系]。⑶法律关系是合法的社会关系。⑷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⑸土地法律关系具有相对稳定性:土地是不动产,有固定、长期、连续性,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30年一个周期(土地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时期的永佃权)。⑹国家对土地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具有严格的限制。土地不可替代、稀缺、珍贵、重要性等决定。⑺土地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属于要式法律形式。对生产、生活影响大,要政府批准、登记、领办土地所有(使用)权证、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书面形式来维护其有效和严肃性等特点。构成要素有⑴主体:是指土地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通过某种法律事实,取得一定权力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和非法人资格的社团等组织。⑵客体:是指土地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①物:物理意义的物具备(a)应得到法律的认可,(b)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c)能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d)须具有独立性等四个方面条件就为法律意义上的物。②行为,主要指土地法律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各种行为。③精神财富,指土地法律主体从事智力活动所获取的成果)。⑶指土地法律关系主体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占有、使用、收益、转让)和承担的义务(守法、管理、合理利用、保护、纳税等)。11-⒉试述我国土地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法律规范:法律主体权利和义务的一般模式。法律事实:指法律规定的能引起土地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亡的客观情况。与意志关系可有可无。①土地法律行为:指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人的意志行为。⑴行政行为:各级地政部门根据职能和权限,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的行为。申请审批、权属确认和变更登记、对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⑵当事人行为:当事人在法律规范允许的范围内所进行的各种活动。用地申请提出、承包合同签订等。⑶司法行为:司法机关适用法律所进行的行为。公证、调解、裁定、判决等。②事件:指不依土地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能够引起土地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战争等社会现象,地震、洪水等自然现象。12-⒈试对物权和债权之特性进行比较分析。项目物权债权1性质支配权,客体是物请求权,客体是行为2主体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义务主体均特定特定3产生法定主义,由法律规定任意主义为主,种类、形式、内容原则上由当事人自愿、互惠原则下协商签订合同确定;法定主义为辅,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等债4范围对抗世界所有人的绝对权,绝对权或对世权只对债务人,对人权5效力支配力,排他、优先、追及效力请求力,不具有排他、优先、追及效力13-⒉试述物权法和债权法的联系和区别。 物权法债权法1物权法定,物权种类、内容均由法律强行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或变更。排他、公示在物权法规定范围内,债权的种类、形式、内容原则上可又当事人自由约定。任意性、自治2具有固有法性,特别是土地法与国家、民族、历史、文化传统和经济体制息息相关,保持各国固有特色。具有普遍性,世界各国大同小异,债权法、合同法可以与世界接轨。3土地物权法具有公共性,在承认并保障所有权不可侵犯的前提下,公法规定国家征收和适当行政管理(征用、用途、利用有利社会和公益),民法禁止权利滥用、诚信和公序良俗等原则限制自由性。具有私人性,属私法。物权法:是财产法中规范财产归属关系和保障财产归属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权制度和使用权制度等法律。通常是狭义的物权法,仅规范有体物(动产和不动产)的归属秩序。物权:是权力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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