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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null第九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第九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9.0 合同法律制度(补充) 9.1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9.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9.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9.4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9.5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9.6 国外建设工程合同 本章要求本章要求(1)了解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特征以及分类; (2)掌握工程施工合同与施工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 (3)熟悉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4)熟悉工程监理合同; (5)了解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法与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合同法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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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第九章 建设工程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管理第九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9.0 合同法律制度(补充) 9.1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9.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9.3 建设 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1园林工程施工准备消防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水电安装文明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 合同 9.4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9.5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9.6 国外建设工程合同 本章要求本章要求(1)了解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特征以及分类; (2)掌握工程施工合同与施工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 (3)熟悉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4)熟悉工程监理合同; (5)了解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法与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合同法与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合同是确定权力、义务为内容的协议。 《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1日实施。是调整合同关系的重要法律。 全文分23章,在总则中包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其它规定。在分则部分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委托合同等15类。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委托监理合同,造价咨询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每类合同订立、主要内容、履行、合同生效、解除与终止是学习的重点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八章 其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八章 其他规定合同法律制度9.0 合同法律制度9.0 合同法律制度9.0.1 合同的概念、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的分类 9.0.2 合同的订立 9.0.3 合同效力的有关问题 9.0.4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的有关问题 9.0.5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 的形式及免责的规定9.0.1 合同的概念、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的分类与形式9.0.1 合同的概念、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的分类与形式 1) 合同的概念 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中的合同的概念《合同法》中的合同的概念 民法中的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合同: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广义的合同包括:债权合同、物权合同、身份合同、行政合同和劳动合同等。 狭义的合同是指债权合同,即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关系的协议。《合同法》中的合同的概念《合同法》中的合同的概念我国《合同法》中所称的合同,是指狭义上的合同,是指债权合同。 《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还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 平等、自愿原则 (2) 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3) 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4)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原则 3)合同的分类与形式 (1)《合同法》按合同内容基本分类3)合同的分类与形式 (1)《合同法》按合同内容基本分类《合同法》分则中列出的合同类别: 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15种有名合同。 (2)按合同种类基本分类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互相承担义务。单务合同: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按合同种类基本分类 (3)合同的形式(3)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 合同的形式具体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其他形式包括公证、审批、登记等形式。《合同法》中的合同形式规定《合同法》中的合同形式规定《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以不要式(无需采取特定形式订立)为原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如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9.0.2 合同的订立9.0.2 合同的订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与承诺: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一般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的过程,是当事人订立合同必经的程序。 1)要约 (1)要约的概念 1)要约 (1)要约的概念 《合同法》第14条规定: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内容具体确定; 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的例子要约的例子要约:投标。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具体,一经承诺(发中标通知书),即受约束。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内,要约人要受到要约的约束,当对方接受要约时,要约人负有与对方签订经济合同的义务。要约与要约邀请有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有区别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商业广告。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案例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案例【案例】某水泥厂向某建筑公司发出了一份本厂所生产的各种型号水泥的性能的广告, 如果该广告上仅仅写明了各种型号水泥的价格,没有其他的内容,则该广告属于要约邀请。 如果该广告的内容不仅仅包含各种型号的水泥的性能,同时还包括合同的一般条款,如质量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交货方式与地点等,只要建筑公司同意,双方就可以按照该广告上面的内容完成水泥的采购,则该广告就不再视为要约邀请了,而要视为要约。(2)要约生效(2)要约生效《合同法》第16条规定: “要约到达受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人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口头形式的要约为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3)要约撤回 (3)要约撤回 《合同法》第17条规定: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回,发生于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 。(4)要约撤销 (4)要约撤销 《合同法》第18条规定: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销,发生于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null《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失效 (5)要约失效 《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承诺超期、承诺延误),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 2)承诺 2)承诺 (1)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发来的要约,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完全同意要约条款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件 (2)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件 ①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③承诺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3)承诺的方式 (3)承诺的方式  《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通知”可以是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如中标通知书。(4)承诺生效(4)承诺生效承诺生效,是指承诺发生法律效力。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要求作出承诺行为时生效。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6)承诺撤回 (6)承诺撤回 《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要约生效、撤回、撤销; 承诺生效、承诺撤回 (图示)要约生效、撤回、撤销; 承诺生效、承诺撤回 (图示)要约撤回要约撤销承诺撤回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承诺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发出承诺 要约人 发出要约要约生效承诺生效 合同成立  (7)承诺超期和延误 (7)承诺超期和延误 承诺超期:承诺的迟到,是指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发出承诺而导致承诺迟到,要约人可以承认其效力,但必须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否则为新要约。 承诺延误:由于外界原因导致承诺迟到,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案例1.某工程建设单位收到某公司寄送的一份订购安全帽的价目表后,立即回函同意以该价目表上的价格订购一批安全帽,但要求于本月10日交货。该公司业务代表发传真告知同意承接该项采购任务,但只能于本月12日交货,该工程建设单位同意。双方的以上行为构成( )。 A.要约—承诺—(新)要约—(新)承诺 B.要约邀请— 要约—反要约—承诺 C.要约—反要约—反要约—承诺 D. 以上都不对 案例要约的案例【背景】2006年8月8日,某建筑公司向某水泥厂发出了一份购买水泥的要约。要约中明确规定承诺期限为2006年8月12日12点。为了保证工作的快捷,要约中同时约定了采用电子邮件方式作出承诺并提供了电子信箱。 水泥厂接到要约后经过研究,同意出售给建筑公司水泥。水泥厂于2006年8月12日11点30给建筑公司发出了同意出售水泥的电子邮件。 但是,由于建筑公司所在地区的网络出现故障,直到当天下午15点30才收到邮件。你认为该承诺是否有效?要约的案例null分析:该承诺是否有效由建筑公司决定。 《合同法》第29条规定: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null 水泥厂于2006年8月12日11点30发出电子邮件,正常情况下,建筑公司即时即可收到承诺。 但是却由于外界原因而没有在承诺期限内收到承诺。此时,建筑公司可以承认该承诺的效力,也可以不承认。 如果不承认该承诺的效力,就要及时通知水泥厂。若不及时通知,就视为已经承认该承诺的效力。3)合同的一般条款 3)合同的一般条款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②标的;③数量;④质量;⑤价款或者报酬; 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 ⑧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争议解决的方式争议解决的方式争议解决的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在合同产生争议时,采取什么方式解决争议。 我国解决合同争议采取“或裁或审”制度,选择何种方式应在合同中加以约定。 特别是仲裁方式,若没有约定,双方产生争议后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4)缔约过失责任 4)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一方或者双方的过失行为,致使预期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从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其合同能够有效成立而受到损失时,有权要求相对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实际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2)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①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 ②缔约人一方主观上有过错行为 ; ③缔约人另一方受到实际损失; ④缔约当事人一方有过错行为与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3)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3)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3)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案例缔约过失责任的案例 【案例】某建筑施工企业隐瞒自身资质等级条件不足的事实,借用了另一家资质条件合格企业的资质,并以后者名义参加某施工承包项目投标,并依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地点递交了投标保证金。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发现了该情况,即以招标文件相关内容为依据,没收了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分析:该企业行为属于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其投标保证金被没收属于承担缔约过失责任。9.0.3 合同效力的有关问题9.0.3 合同效力的有关问题1)有效合同的成立要件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 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 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 2) 无效合同的认定与处理 2) 无效合同的认定与处理(1) 合同无效的概念 合同无效,是指虽经合同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不具备或违反了法定条件,法律规定不承认其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2) 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2) 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 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变更或者可撤销合同 3)变更或者可撤销合同 《合同法》第53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案例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案例【案例】2003年6月,某建筑施工企业从水泵厂购得20台A级水泵,在现场使用后反映效果良好。因进一步需要,该施工企业决定派采购员王某再购进同样水泵35台。 王某从2003年6月所购水泵所嵌的铭牌上抄下品名、规格、型号、技术指标等,出示介绍信及前述铭牌内容,与同一厂家签订了购买35台A级水泵合同。该施工企业收到35台水泵后,即投人使用。 第二次购买的水泵与2003年6月所购水泵在性能上存在较大差异,怀疑水泵厂第二次提供的水泵质量有问题,要求更换。水泵厂以提供产品均合格为由,拒绝更换。该施工企业遂诉至法院要求更换并赔偿损失。null经查明:2003年6月所供水泵实际上是B级水泵,由于水泵厂出厂环节的失误,所镶铭牌错为A级水泵;第二次所供水泵实际上是A级水泵。 分析:施工企业本意是购买B级水泵,但由于水泵厂的原因,使其将本希望采购的B级水泵,错误地表达为A级水泵,与其真实意思表示发生重大错误。属于重大误解。因此,施工企业对第二次采购合同享有撤销权或者变更权,其主张变更标的物的主张很可能获得支持。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与当事人一方因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 但这种合同受害者只是受欺诈、受胁迫或被乘人之危的一方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受害方可以有选择合同效力的权利,即可以撤销或者变更合同而使合同无效,也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也还可以保持合同有效。 4)撤销权消灭 4)撤销权消灭 (1)撤销权消灭的概念。 撤销权消灭,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原享有的撤销权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出现,而使其撤销权丧失的法律事实。 (2)撤销权消灭的法律规定(2)撤销权消灭的法律规定《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5)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的法律效力5)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的法律效力(1)合同自始无效和部分无效 《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自始无效和部分无效 合同自始无效和部分无效 自始无效:是指合同一旦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即产生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时起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无效,即无效或者被撤销而宣告无效的只涉及合同的部分内容,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2)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时,有关解决争议的条款的效力(2)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时,有关解决争议的条款的效力《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时,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9.0.4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的有关问题9.0.4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的有关问题1)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期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受损害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有效的合同变更,必须有明确的合同内容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内容局部的、非实质性的变更。2)合同的转让 2)合同的转让 (1) 合同转让的概念 合同转让: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依法可以将合同中的全部权利、部分权利或者合同中的全部义务、部分义务转让或转移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2)债权人转让权利 (2)债权人转让权利 ①、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 ,否则无效。 ②、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 ③、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3)债务人转移义务 (3)债务人转移义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转让案例合同转让案例【案例】某开发公司是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某建筑公司是该项目的施工单位;某采石场是为建筑公司提供建筑石料的材料供应商。 2006年9月18日,住宅小区竣工。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应该于2006年9月30日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而按照材料采供合同约定,建筑公司应该于同一天向采石场支付材料款。 2006年9月28日,建筑公司负责人与采石场负责人协议并达成一致意见,由开发公司代替建筑公司向采石场支付材料款。建筑公司将该协议的内容通知了开发公司。 2006年9月30日,采石场请求开发公司支付材料款,但是开发公司却以未经其同意为由拒绝支付。你认为开发公司的拒绝应该予以支持吗? 合同转让案例分析合同转让案例分析分析:不应该予以支持。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可见,债权转让的时候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只要通知债务人即可。 该案例中,建筑公司已经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债务人开发公司,所以,该转让行为是有效的。建设单位必须支付材料款。3)合同终止的规定 3)合同终止的规定 (1) 合同终止的概念 合同终止:指因某种原因而引起的合同权利义务客观上不复存在。 (2) 合同终止的原因 (2) 合同终止的原因 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②合同解除; ③债务相互抵消; 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⑤债权人免除债务; ⑥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⑦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3) 合同解除 (3) 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或者双方协商决定,提前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合同解除包括:约定解除、法定解除。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 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9.0.5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形式及免责的规定(自学)9.0.5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形式及免责的规定(自学)1) 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就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2) 违约责任的形式 2) 违约责任的形式 (1) 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2)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① 继续实际履行    ② 采取补救措施    ③ 赔偿损失 3)免责规定 3)免责规定 (1)免责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事件与社会事件。上节课内容回顾上节课内容回顾合同的概念、合同的分类 合同的订立的一般过程及主要内容 合同效力的有关问题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的有关问题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形式及免责的规定本节课内容本节课内容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施工合同概述 施工合同双方的一般性权利和义务条款 工合同的质量管理条款 施工合同的进度管理条款 施工合同的支付管理条款 施工合同其他方面的条款9.1 建设工程合同9.1 建设工程合同9.1.1 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广义的承揽合同的一种。《合同法》对合同的基本分类有15种,其中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是并行的两类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签订及履行 等均受到国家的监督管理9.1.2 建设工程合同的分类9.1.2 建设工程合同的分类1)按照工程建设阶段分类 建设工程的建设过程大体上经过勘察,设计、施工3个阶段,围绕不同阶段订立相应合同。null  2) 按照承发包方式分类 (1) 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合同 (2) 专业承包合同 (3) 分包合同 (4) 联合承包合同 (1) 总承包合同(1) 总承包合同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是指发包人将全部勘察、设计或施工的任务的一项或多项签订总承包合同。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勘察、设计或施工任务的一部分分包给其他符合资质的分包人。 在这种模式中,发包人与总承包人订立总承包合同,总承包人与分包人订立分包合同,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就工作成果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 专业承包合同(2) 专业承包合同 专业承包企业同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包企业就专业工程签订的施工合同。 BOT合同 (又称特许权协议书) BOT合同 (又称特许权协议书) BOT承包模式,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授予承包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以自筹资金建设项目并自费经营和维护,向东道国出售项目产品或服务,收取价款或酬金,期满后将项目全部无偿移交东道国政府的工程承包模式。 9.1.3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 的一般权利义务9.1.3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 的一般权利义务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发包人按照合同支付价款的义务;提供基础资料的义务;提供约定工作条件的义务;发包人负有不变更计划的义务;验收和接受建设工程的义务;不得使用未经验收工程的义务。订立相应合同。 9.1.3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 的一般权利义务9.1.3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 的一般权利义务 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按照合同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义务;接受发包人检查和通知发包人检查的义务;对勘察、设计质量负担保义务;对工程质量负担保义务;承担建筑产品责任。9.1.4 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程序9.1.4 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程序 发布招标公告 要约邀请 递交投标书 要约 发出中标通知书 承诺9.1.5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概念9.1.5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概念1)合同管理的概念 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 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合同的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自身的职责,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 null 2)合同管理的分类 从管理主体的角度来分类,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可分为: ①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等行政机关进行的管理。 ② 合同的当事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自身对合同的管理。 null3)合同管理的内容 从管理内容的角度来分类,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主要分为: 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 工程造价的管理, 工程质量的管理, 工程工期的管理等。 9.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3.1 施工合同概述 9.3.2 施工合同双方的一般性权利 和义务条款 9.3.3 施工合同的质量管理条款 9.3.4 施工合同的进度管理条款 9.3.5 施工合同的支付管理条款 9.3.6 施工合同其他方面的条款null1、施工合同的概念 施工合同(建安工程承包合同):发包人(业主)和承包人(承包商)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对发包人的要求:具备出资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具备施工条件。 对承包人的要求:与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营业执照、实际的施工能力等。9.3.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概述null2、施工合同的特点 合同的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标的物的生产特殊(单件性、流动性)。 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合同履行时间长于施工工期,且施工过程中情况多变。 合同内容多样并复杂:涉及到的法律关系有加工承揽关系、材料买卖、工程保险、工程担保等。 施工合同的质量责任特殊。 施工合同的计价模式特殊。施工合同内容多样并复杂施工合同内容多样并复杂施工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建设产品的加工承揽关系、建设材料的买卖关系、工程保险关系、工程担保关系等。施工合同的内容合同的一般条款 材料与设备的供应、运输与验收 工程分包 工程设计变更 不可抗力 安全施工等施工合同的质量责任特殊施工合同的质量责任特殊 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表现在: 按照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等需进行检验。 施工过程中有严格的质量检验制度,工序交接制度等、隐蔽工程检查制度等。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需按规定取样送检。 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单位负责返修等。施工合同的计价模式特殊施工合同的计价模式特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价——市场竞争形成。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合同价可以采用的方式: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 根据计价方法,施工合同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量能精确计算,工期短、技术简单、风险小的项目。 包括:固定总价合同、可调总价合同,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施工合同的计价模式特殊施工合同的计价模式特殊单价合同:承包单位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单价的合同。 实际工程价款=分部分项工程费用单价X实际工程量 具体形式:估价工程量单价合同、纯单价合同等。估价工程量单价合同估价工程量单价合同发包人列出工程量表及估算的工程量承包人填报分部分项工程单价形成合同总价为投标报价月结帐款=分部分项工程费用单价 X 实际月完成工程量以竣工图进行最终结算工程量清单例子工程量清单例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估价工程量单价合同的风险:对双方的风险都不大。 较为常用。施工合同的计价模式特殊施工合同的计价模式特殊纯单价合同:发包人只向承包人给出发包工程的有关分部分项工程,不对工程量作任何的规定。投标人报价,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 主要适用于没有施工图、工程不明,又急需开工的工程。 null3、合同签订的方式 我国《建筑法》第19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 施工合同的招标投标——第四章《招标投标法》null4、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 工程范围,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质量标准和验收,合同工期和施工组织设计,合同价款及支付、分包、转包与肢解工程的规定; 不可抗力、保险与担保的规定,合同的生效、解除与终止,违约责任与索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在实践中,当事人一般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附件四部分组成。协议书协议书协议书是施工合同的总纲性文件。 具体内容: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合同生效时间、明确合同文件的组成。通用条款通用条款不分具体工程的行业、地域、规模等特点,适用于一般建筑工程的标准化条款。 通用条件包括11部分: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与检验;安全施工;合同价款与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索赔和争议;其它。 通用条款在使用时不作任何改动。专用条款专用条款具体工程项目的工作内容、施工现场和外部环境均有差异,专用条款反映工程具体特点。 具体作法是结合工程特点,针对通用条款的某条进行补充、修正,甚至放弃,以相同序号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共同组成对某一方面问题内容完备的约定。附件附件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null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① 本合同协议书; ② 中标通知书; ③ 投标书及其附件; ④ 本合同专用条款; ⑤ 本合同通用条款; ⑥ 标准、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及有关技术文件; ⑦ 图纸; ⑧ 工程量清单; ⑨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关 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章 案例 1 第九章 案例 1[背景]某工程下部为钢筋混凝土基础,上面安装设备。业主分别与土建、安装单位签订了基础、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两个承包商都编制了相互协调的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已得到批准。 基础施工完毕,设备安装单位按计划将材料及设备运进现场准备施工。经检测发现有近1/6的设备预埋螺栓位置偏移过大,无法安装设备,须返工处理。安装工作因基础返工而受到影响,安装单位提出索赔要求。 [问题]1.安装单位的损失应由谁负责?为什么? 2. 安装单位提出索赔要求,监理工程师如何处理?案例分析案例分析问题1:安装单位的损失应由业主负责。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是发包人的工作之一。业主没能按合同规定提供安装单位施工工作条件,使安装工作不能按计划进行。业主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 (安装单位与土建施工单位没有合同关系,虽然安装工作受阻是由于土建施工单位施工质量问题引起的,但不能直接向土建施工单位索赔)。null 监理工程师收到安装单位的索赔要求后,应审核索赔要求,进一步核实由此引起的损失金额和延误的工期,并组织业主和安装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形成文件报业主批准,监理工程师还需签证批准的索赔补偿。问题2:安装单位提出索赔要求,监理工程师 的处理程序。业主可根据合同规定,向土建施工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或给予其处罚。9.3.2 施工合同双方的一般性权利 和义务条款9.3.2 施工合同双方的一般性权利 和义务条款发包人的工作 承包人的工作 工程师的权限、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项目经理1、发包人的工作1、发包人的工作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null(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null(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发包人可以将以上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2、承包人的工作2、承包人的工作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null(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null(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承包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3、工程师的权限3、工程师的权限 工程师: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合同的代表。 (1)实行工程监理的,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1)工程师的权限null(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4)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2)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2)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null(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字后生效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口头指令,48确认null(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承包人认为指令不合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48内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如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null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紧急情况下的指令null(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 (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4、项目经理4、项目经理(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2)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null(3)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4)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9.3.3 施工合同的质量管理条款9.3.3 施工合同的质量管理条款适用标准、规范和图纸 材料设备供应 质量控制与验收 工程变更 安全施工 竣工验收适用标准、规范和图纸适用标准、规范和图纸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代为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等。质量控制与验收质量控制与验收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null检查和返工:    (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null(4)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null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null(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工程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需要的变更,如标高、位置和尺寸;工程量等。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 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的条件: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试验报告;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有承包人签署的工程保修书。竣工验收的程序竣工验收的程序承包人想发包人提供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给予确认或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28内14内14内不提修改意见9.3.4施工合同的进度管理条款合同工期; 进度计划; 开工及延期开工; 暂停施工; 工程延误; 工程竣工。9.3.4施工合同的进度管理条款进度计划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监督、检查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开工及延期开工开工及延期开工承包人应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在收到申请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提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因发包人的原因不能按协议书约定的日期开工,工程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工期延误工期延误因以下原因造成工程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①、发包人未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②、发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③、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④、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⑤、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⑥、不可抗力。 ⑦、专用条款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 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章 案例 2 第七章 案例 2[背景] 某工程项目业主委托了一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在委托监理任务之前,业主与施工单位已经签定施工合同。监理单位在执行合同中陆续遇到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处理,若你作为监理工程师,对遇到的下列问题,请提出处理意见。 施工开始前的问题 施工开始前的问题1.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按工期定额计算,工期为550天。但在施工合同中,开工日期为1997年12月15日,竣工日期为1999年7月20日,日历天数581天,请问工期目标应为多少天?为什么? 2.施工合同中约定,业主给施工单位供应图纸7套,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求业主再提供3套图纸,施工图纸的费用应由谁来支付? 问题分析 问题分析 1.按照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协议条款与招标文件在内容上有矛盾时,应以协议条款为准。故工期目标应为581天。 2.合同规定业主供应图纸7套,施工单位再要3套图纸,超出合同规定,故增加的图纸费用应由施工单位支付。 施工过程中的几个问题1.在基槽开挖土方完成后,施工单位未按施工组织设计对基槽四周进行围栏防护,业主代表进入施工现场不慎掉人基坑摔伤,由此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谁来支付,为什么? 2.在结构施工中,施工单位需要在夜间浇筑混凝土,经业主同意并办理了有关手续。按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在晚上11点以后一般不得施工,若有特殊需要给附近居民补贴,此项费用应由谁承担? 施工过程中的几个问题null3.在结构施工中,由于业主供电线路事故原因,造成施工现场连续停电3天。停电后施 工单位为了减少损失,经过调剂,工人尽量安排其他生产工作。但现场一台塔吊,两台混凝土搅拌机停止工作,施工单位按规定时间就停工情况和经济损失提出索赔报告,要求索赔工期和费用,监理工程师应如何批复? 问题分析 问题分析1.在基槽开挖土方后,在四周设置围栏,按合同文件规定是施工单位的责任。未设围栏而发生人员摔伤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应由施工单位支付。 2.夜间施工已经业主同意,并办理了有关手续后,应由业主承担有关费用。null3. 由于施工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连续停电,在一周内超过8小时。施工单位又按规定提出索赔。监理工程师应批复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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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生产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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