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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_50025-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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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_50025-2004)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GB 50025-2004) Code for building construction in collapsible loess regions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25—2004,自2004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1、4.1.7、5.7.2、6.1.1、8.1.1、8.1.5、8.2.1、8.3.1(1)、8.3.2(1)、8.4.5、8.5.5、9.1.1条(款)为强制性条...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_50025-2004)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GB 50025-2004) Code for building construction in collapsible loess regions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25—2004,自2004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1、4.1.7、5.7.2、6.1.1、8.1.1、8.1.5、8.2.1、8.3.1(1)、8.3.2(1)、8.4.5、8.5.5、9.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 25—90同时废止。 2004年3月1日    前 言 1 总则 1.0.1 为确保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物(包括构筑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地基处理、施工、使用与维护。 1.0.3 在湿陷性黄土地区进行建设,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特点和工程要求,因地制宜,采取以地基处理为主的综合措施,防止地基湿陷对建筑物产生危害。 1.0.4 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建筑工程,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有关现行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 2 术语和符号 (略) 3 基本规定 3.0.1 拟建在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的大小和在使用期间对不均匀沉降限制的严格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 建筑物分类 建筑物分类 各类建筑的划分 甲类 高度大于60m和14层及14层以上体型复杂的建筑 高度大于50m的构筑物 高度大于100m的高耸结构 特别重要的建筑 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大的重要建筑 对不均匀沉降有严格限制的建筑 乙类 高度为24-60m的建筑 高度为30-50m的构筑物 高度为50-100m的高耸结构 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较大的重要建筑 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大的一般建筑 丙类 除乙类以外的一般建筑和构筑物 丁类 次要建筑 当建筑物各单元的重要性不同时,可根据各单元的重要性划分为不同类别。甲、乙、丙、丁四类建筑的划分,可结合本规范附录E确定。 3.0.2 防止或减小建筑物地基浸水湿陷的设计措施,可分为下列三种: 1 地基处理措施 消除地基的全部或部分湿陷量,或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或将基础设置在非湿陷性黄土层上。 2 防水措施 1)基本防水措施:在建筑物布置、场地排水、屋面排水、地面防水、散水、排水沟、管道敷设、管道材料和接口等方面,应采取措施防止雨水或生产、生活用水的渗漏。 2)检漏防水措施:在基本防水措施的基础上,对防护范围内的地下管道,应增设检漏管沟和检漏井。 3)严格防水措施:在检漏防水措施的基础上,应提高防水地面、排水沟、检漏管沟和检漏井等设施的材料标准,如增设可靠的防水层、采用钢筋混凝土排水沟等。 3 结构措施 减小或调整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或使结构适应地基的变形。 3.0.3 对甲类建筑和乙类中的重要建筑,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沉降观测点的位置和观测要求,并应注明在施工和使用期间进行沉降观测。 3.0.4 对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建筑物和管道,在设计文件中应附有使用与维护说明。建筑物交付使用后,有关方面必须按本规范第9章的有关规定进行维护和检修。 3.0.5 在湿陷性黄土地区的非湿陷性土场地上设计建筑地基基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 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配电网设计规范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220kv变电站通用竖流式沉淀池设计 》GB 50007的有关规定执行。 4 勘察 4.1 一般规定 4.1.1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下列产容,并应结合建筑物的特点和设计要求,对场地、地基作出评价,对地基处理措施提出建议。 1 黄土地层的时代、成因; 2 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 3 湿陷系数、自重湿陷系数和湿陷起始压力随深度的变化; 4 场地湿陷类型和地基湿陷等级的平面分布: 5 变形参数和承载力; 6 地下水等环境水的变化趋势; 7 其他工程地质条件。 4.1.2 中国湿陷性黄土工程地质分区,可按本规范附录A划分。 4.1.3 勘察阶段可分为场址选择或可行性研究、初步勘察、详细勘察三个阶段。各阶段的勘察成果应符合各相应设计阶段的要求。 对场地面积不大,地质条件简单或有建筑经验的地区,可简化勘察阶段,但应符合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两个阶段的要求。 对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必要时应进行施工勘察或专门勘察。 4.1.4 编制勘察工作纲要,应按下列条件和要求进行: 1 不同的勘察阶段; 2 场地及其附近已有的工程地质资料和地区建筑经验; 3 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特别是黄土层的分布和湿陷性变化特点; 4 工程规模,建筑物的类别、特点,设计和施工要求。 4.1.5 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可分为以下三类: 1 简单场地:地形平缓,地貌、地层简单,场地湿陷类型单一,地基湿陷等级变化不大; 2 中等复杂场地:地形起伏较大,地貌、地层较复杂,局部有不良地质现象发育,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变化较复杂; 3 复杂场地:地形起伏很大,地貌、地层复杂,不良地质现象广泛发育,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分布复杂,地下水位变化幅度大或变化趋势不利。 4.1.6 工程地质测绘,除应符合一般要求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研究地形的起伏和地面水的积聚、排泄条件,调查洪水淹没范围及其发生规律; 2 划分不同的地貌单元,确定其与黄土分布的关系,查明湿陷凹地、黄土溶洞、滑坡、崩坍、冲沟、泥石流及地裂缝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分布、规模、发展趋势及其对建设的影响; 3 划分黄土地层或判别新近堆积黄土,应分别符合本规范附录B或附录C的规定; 4 调查地下水位的深度、季节性变化幅度、升降趋势及其与地表水体、灌溉情况和开采地下水强度的关系; 5 调查既有建筑物的现状; 6 了解场地内有无地下坑穴,如古墓、井、坑、穴、地道、砂井和砂巷等。 4.1.7 采取不扰动土样,必须保持其天然的湿度、密度和结构,并应符合Ⅰ级土样质量的要求。 在探井中取样,竖向间距宜为1m,土样直径不宜小于120mm;在钻孔中取样,应严格按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执行。 取土勘探点中,应有足够数量的探井,其数量应为取土勘探点总数的1/3~1/2,并不宜少于3个。探井的深度宜穿透湿陷性黄土层。 4.1.8 勘探点使用完毕后,应立即用原土分层回填夯实,并不应小于该场地天然黄土的密度。 4.1.9 对黄土工程性质的评价,宜采用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成果相结合的方法。 4.1.10 对地下水位变化幅度较大或变化趋势不利的地段,应从初步勘察阶段开始进行地下水位动态的长期观测。 5 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对各类建筑采取设计措施,应根据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和地基处理后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或剩余湿陷量,结合当地建筑经验和施工条件等综合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甲类建筑,其地基处理应符合本规范6.1.1条第1款和6.1.3条的要求,但防水措施和结构措施可按一般地区的规定设计。 2 各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乙类建筑,其地基处理应符合本规范6.1.1条第2款和6.1.4条的要求,并应采取结构措施和检漏防水措施。 3 Ⅰ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丙类建筑,应按本规范6.1.5条第1款的规定处理地基,并应采取结构措施和基本防水措施;Ⅱ、Ⅲ、Ⅳ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丙类建筑,其地基处理应符合本规范6.1.1条第2款和6.1.5条第2、3款的要求,并应采取结构措施和检漏防水措施。 4 各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丁类建筑,其地基可不处理。但在Ⅰ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应采取基本防水措施;在Ⅱ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应采取结构措施和基本防水措施;在Ⅲ、Ⅳ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应采取结构措施和检漏防水措施。 5 水池类构筑物的设计措施,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 6 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如室内设备和地面有严格要求时,应采取检漏防水措施或严格防水措施,必要时应采取地基处理措施。 5.1.2 对各类建筑采取设计措施,除应符合5.1.1条的规定外,还可按下列情况确定: 1 在湿陷性黄土层很厚的场地上,当甲类建筑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或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确有困难时,应采取专门措施; 2 场地内的湿陷性黄土层厚度较薄和湿陷系数较大,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对乙类建筑和丙类建筑,也可采取措施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或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 5.1.3 各类建筑物的地基符合下列中的任一款,均可按一般地区的规定设计。 1 地基湿陷量的计算值小于或等于50mm。 2 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地基内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均大于其附加压力与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之和。 5.1.4 对设备基础应根据其重要性与使用要求和场地的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及其受水浸湿可能性的大小确定设计措施。 5.1.5 在新近堆积黄土场地上,乙、丙类建筑的地基处理厚度小于新近堆积黄土层的厚度时,应按本规范6.1.7条的规定验算下卧层的承载力,并应按本规范5.6.2条规定计算地基的压缩变形。 5.1.6 建筑物在使用期间,当湿陷性黄土场地的地下水位有可能上升至地基压缩层的深度以内时,各类建筑的设计措施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 6 地基处理 6.1 一般规定 6.1.1 当地基的湿陷变形、压缩变形或承载力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针对不同土质条件和建筑物的类别,在地基压缩层内或湿陷性黄土层内采取处理措施,各类建筑的地基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甲类建筑应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或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或将基础设置在非湿性黄土层上; 2 乙、丙类建筑应消除地基的部分湿陷量。 6.1.2 湿陷性黄土地基的平面处理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为局部处理时,其处理范围应大于基础底面的面积。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每边应超出基础底面宽度的1/4,并不应小于0.50m;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每边应超出基础底面宽度的3/4,并不应小于1m。 2 当为整片处理时,其处理范围应大于建筑物底层平面的面积,超出建筑物外墙基础外缘的宽度,海边不宜小于处理土层厚度的1/2,并不应小于2m。 6.1.3 甲类建筑消除地基全部湿陷量的处理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应将基础底面以下附加压力与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之和大于湿陷起始压力的所有土层进行处理,或处理至地基压缩层的深度止。 2 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应处理基础底面以下的全部湿陷性黄土层。 6.1.4 乙类建筑消除地基部分湿陷量的最小处理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应小于地基压缩层深度的2/3,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不应小于1OOkPa。 2 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应小于湿陷性土层深度的2/3,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剩余湿陷量不应大于150mm。 3 如基础宽度大或湿陷性黄土层厚度大,处理地基压缩层深度的2/3或全部湿陷性黄土层深度的2/3确有困难时,在建筑物范围内应采用整片处理。其处理厚度: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应小于4m,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不宜小于1OOkPa;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应小于6m,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剩余湿陷量不宜大于150mm。 6.1.5 丙类建筑消除地基部分湿陷量的最小处理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地基湿陷等级为Ⅰ级时:对单层建筑可不处理地基;对多层建筑,地基处理厚度不应小于1m,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不宜小于1OOkPa。 2 当地基湿陷等级为Ⅱ级时: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对单层建筑,地基处理厚度不应小于1m,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不宜小于80kPa;对多层建筑,地基处理厚度不宜小于2m,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不宜小于1OOkPa;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地基处理厚度不应小于2.50m,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剩余湿陷量,不应大于200mm。 3 当地基湿陷等级为Ⅲ级或Ⅳ级时,对多层建筑宜采用整片处理,地基处理厚度分别不应小于3m或4m,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剩余湿陷量,单层及多层建筑均不应大于200mm。 6.1.6 地基压缩层的深度:对条形基础,可取其宽度的3倍;对独立基础,可取其宽度的2倍。如小于5m,可取5m,也可按下式估算: (6.1.6) 式中 -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在基础底面下z深度处土的附加压力值(kPa) -在基础底面下z深度处土的自重压力值(kPa) 在z深度处以下,如有高压缩性土,可计算至pz=0.10pcz深度处止。对筏形和宽度大于10m的基础,可取其基础宽度的0.80~1.20倍,基础宽度大者取小值,反之取大值。 6.1.7 地基处理后的承载力,应在现场采用静载荷试验结果或结合当地建筑经验确定,其下卧层顶面的承载力特征值,应满足下式要求: (6.1.7) 式中 -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下卧层顶面的附加压力值(kPa) -地基处理后,下卧层顶面上覆土的自重压力值(kPa) -地基处理后,下卧层顶面经深度修正后土的承载力特征值(kPa) 6.1.8 经处理后的地基,下卧层顶面的附加压力pz,对条形基础和矩形基础,可分别按下式计算: 条形基础 (6.1.8-1) 矩形基础 (6.1.8-2) 式中 b-条形或矩形基础底面的宽度(m); l-矩形基础底面的长度(m); -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基础底面的平均压力值(kPa); -基础底面土的自重压力值(kPa); z-基础底面至处理土层底面的距离(m); θ-地基压力扩散线与垂直线的夹角,一般为22-300,用素土处理宜取小值,用灰土处理宜取大值,当z/b<0.25时,可取θ=00。 6.1.9 当按处理后的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时,应根据现场原位测试确定的承载力特征值进行修正,但基础宽度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宜取零,基础埋深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宜取1。 6.1.10 选择地基处理方法,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别和湿陷性黄土的特性,并考虑施工设备、施工进度、材料来源和当地环境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比较后确定。湿陷性黄土地基常用的处理方法,可按表6.1.10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相结合的最佳处理方法。 表6.1.10 湿陷性黄土地基常用的处理方法 名称 适应范围 可处理的湿陷性黄土层厚度(m) 垫层法 地下水位以上,局部或整片处理 1-3 强夯法 地下水位以下,Sr≤60%的湿陷性黄土,局部或整片处理 挤密法 地下水位以上,Sr≤60%的湿陷性黄土 5-15 预浸水法 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地基湿陷等级为Ⅲ级或Ⅳ级,可消除地面下6m以下湿陷性黄土层的全部湿陷性 6m以上,尚应采用垫层或其他方法处理 其他方法 经试验研究或工程实践证明行之有效 6.1.11 在雨期、冬期选择垫层法、强夯法和挤密法等处理地基时,施工期间应采取防雨和防冻措施,防止填料(土或灰土)受雨水淋湿或冻洁,并应防止地面水流入已处理和未处理的基坑或基槽内。 选择垫层法和挤密法处理湿陷性黄土地基,不得使用盐渍土、膨胀土、冻土、有机质等不良土料和粗颗粒的透水性(如砂、石)材料作填料。 6.1.12 地基处理前,除应做好场地平整、道路畅通和接通水、电外,还应清除场地内影响地基处理施工的地上和地下管线及其他障碍物。 6.1.13 在地基处理施工进程中,应对地基处理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理,地基处理施工结束后,应按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验和验收。 6.1.14 采用垫层、强夯和挤密等方法处理地基的承载力特征值,应按本规范附录J的静载荷试验要点,在现场通过试验测定结果确定。 试验点的数量,应根据建筑物类别和地基处理面积确定。但单独建筑物或在同一土层参加统计的试验点,不宜少于3点。 7 既有建筑物的地基加固和纠倾 7.1 单液硅化法和碱液加固法 7.1.1 单液硅化法和碱液加固法适用于加固地下水位以上、渗透系数为0.50~2.00m/d的湿陷性黄土地基。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采用碱液加固法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可行性。 7.1.2 对于下列建筑物,宜采用单液硅化法或碱液法加固地基: 1 沉降不均匀的既有建筑物和设备基础; 2 地基浸水引起湿陷,需要阻止湿陷继续发展的建筑物或设备基础; 3 拟建的设备基础和构筑物。 7.1.3 采用单液硅化法或碱液法加固湿陷性黄土地基,施工前应在拟加固的建筑物附近进行单孔或多孔灌注溶液试验,确定灌注溶液的速度、时间、数量或压力等参数。 7.1.4 灌注溶液试验结束后,隔10d左右,应在试验范围的加固深度内量测加固土的半径,取土样进行室内试验,测定加固土的压缩性和湿陷性等指标。必要时应进行沉降观测,至沉降稳定止,观测时间不应少于半年。 7.1.5 对酸性土和已渗入沥青、油脂及石油化合物的地基土,不宜采用单液硅化法或碱液法加固地基。   (Ⅰ)单液硅化法 7.1.6 单液硅化法按其灌注溶液的工艺,可分为压力灌注和溶液自渗两种。 1 压力灌注宜用于加固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上拟建的设备基础和构筑物的地基,也可用于加固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上既有建筑物和设备基础的地基。 2 溶液自渗宜用于加固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上既有建筑物和设备基础的地基。 7.1.7 单液硅化法应由浓度为10%~15%的硅酸钠(Na2O·nSi02)溶液掺入2.5%氯化钠组成,其相对密度宜为1.13~1.15,但不应小于1.10。 硅酸钠溶液的模数值宜为2.50~3.30,其杂质含量不应大于2%。 7.1.8 加固湿陷性黄土的溶液用量,可按下式计算: (7.1.8) 式中 X-硅酸钠溶液的用量 (t) r-溶液扩散半径(m) h-自基础底面算起的加固土深度(m) -地基加固前土的平均孔隙率(%) -压力灌注或溶液自渗时硅酸钠溶液的相对密度 α-溶液充填孔隙的系数,可取0.6-0.8 7.1.9 采用单液硅化法加固湿陷性黄土地基,灌注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灌注孔的间距:压力灌注宜为0.80~1.20m;溶液自渗宜为0.40~0.60m; 2 加固拟建的设备基础和建筑物的地基,应在基础底面下按正三角形满堂布置,超出基础底面外缘的宽度每边不应小于1m; 3 加固既有建筑物和设备基础的地基,应沿基础侧向布置,且每侧不宜少于2排。 7.1.10 压力灌注溶液的施工步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向土中打入灌注管和灌注溶液,应自基础底面标高起向下分层进行; 2 加固既有建筑物地基时,在基础侧向应先施工外排,后施工内排; 3 灌注溶液的压力宜由小逐渐增大,但最大压力不宜超过200kPa。 7.1.11 溶液自渗的施工步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拟加固的基础底面或基础侧向将设计布置的灌注孔部分或全部打(或钻)至设计深度; 2 将配好的硅酸钠溶液注满各灌注孔,溶液面宜高出基础底面标高0.50m,使溶液自行渗入土中; 3 在溶液自渗过程中,每隔2~3h向孔内添加一次溶液,防止孔内溶液渗干。 7.1.12 采用单液硅化法加固既有建筑物或设备基础的地基时,在灌注硅酸钠溶液过程中,应进行沉降观测,当发现建筑物或设备基础的沉降突然增大或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灌注溶液,待查明原因后,再继续灌注。 7.1.13 硅酸钠溶液全部灌注结束后,隔10d左右,应按下列规定对已加固的地基土进行 检测 工程第三方检测合同工程防雷检测合同植筋拉拔检测方案传感器技术课后答案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培训 : 1 检查施工记录,各灌注孔的加固深度和注入土中的溶液量与设计规定应相同或接近; 2 应采用动力触探或其他原位测试,在已加固土的全部深度内进行检测,确定加固土的范围及其承载力。 (Ⅱ)碱液加固法 7.1.14 当土中可溶性和交换性的钙、镁离子含量大于10mg·eq/100g干土时,可采用氢氧化钠(NaOH)一种溶液注入土中加固地基。否则,应采用氢氧化钠和氯化钙两种溶液轮番注入土中加固地基。 7.1.15 碱液法加固地基的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一般为2~5m。但应根据湿陷性黄土层深度、基础宽度、基底压力与湿陷事故的严重程度等综合因素确定。 7.1.16 碱液可用固体烧碱或液体烧碱配制。加固1m3黄土需氢氧化钠量约为干土质量的3%,即35~45kg。碱液浓度宜为100g/L,并宜将碱液加热至80~100℃再注入土中。采用双液加固时,氯化钙溶液的浓度宜为50~80g/L。 8 施工 8.1 一般规定 8.1.1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对建筑物及其附属工程进行施工,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特点和设计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用水和场地雨水流入建筑物地基(或基坑内)引起湿陷。 8.1.2 建筑施工的程序,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统筹安排施工准备工作,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总平面布置和竖向设计的要求,平整场地,修通道路和排水设施,砌筑必要的护坡及挡土墙等; 2 先施工建筑物的地下工程,后施工地上工程。对体型复杂的建筑物,先施工深、重、高的部分,后施工浅、轻、低的部分; 3 敷设管道时,先施工排水管道,并保证其畅通。 8.1.3 在建筑物范围内填方整平或基坑、基槽开挖前,应对建筑物及其周围3~5m范围内的地下坑穴进行探查与处理,并绘图和详细记录其位置、大小、形状及填充情况等。 在重要管道和行驶重型车辆和施工机械的通道下,应对空虚的地下坑穴进行处理。 8.1.4 施工基础和地下管道时,宜缩短基坑或基槽的暴露时间。在雨季、冬季施工时,应采取专门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8.1.5 在建筑物邻近修建地下工程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原有建筑物和管道系统的安全使用,并应保持场地排水畅通。 8.1.6 隐蔽工程完工时,应进行质量检验和验收,并应将有关资料及记录存人工程技术档案作为竣工验收文件。 9 使用与维护 9.1 一般规定 9.1.1 在使用期间,对建筑物和管道应经常进行维护和检修,并应确保所有防水措施发挥有效作用,防止建筑物和管道的地基浸水湿陷。 9.1.2 有关管理部门应负责组织制订维护管理制度和检查维护管理工作。 9.1.3 对勘察、设计和施工中的各项技术资料,如勘察报告、设计图纸、地基处理的质量检验、地下管道的施工和竣工图等,必须整理归档。 9.1.4 在既有建筑物的防护范围内,增添或改变用水设施时,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水措施和其他措施。 附录A 中国湿陷性黄土工程地质分区略图(略) 附录B 黄土地层的划分  时代 地层的划分 说明 全新世(Q4)黄土 黄土状土 一般具湿陷性 晚更新世(Q3)黄土 马兰黄土 中更新世(Q2)黄土 离石黄土 上部部分土层具湿陷性 早更新世(Q1)黄土 午城黄土 不具湿陷性 注:全新世(Q4)黄土包括湿陷性 黄土和新近堆积 黄土 附录C 判别新近堆积黄土的规定 C.O.1 在现场鉴定新近堆积黄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堆积环境:黄土塬、梁、峁的坡脚和斜坡后缘,冲沟两侧及沟口处的洪积扇和山前坡积地带,河道拐弯处的内侧,河漫滩及低阶地,山间或黄土梁、峁之间凹地的表部,平原上被淹埋的池沼洼地。 2 颜色:灰黄、黄褐、棕褐,常相杂或相间。 3 结构:土质不均、松散、大孔排列杂乱。常混有岩性不一的土块,多虫孔和植物根孔。铣挖容易。 4 包含物:常含有机质,斑状或条状氧化铁;有的混砂、砾或岩石碎屑;有的混有砖瓦陶瓷碎片或朽木片等人类活动的遗物,在大孔壁上常有白色钙质粉末。在深色土中,白色物呈现菌丝状或条纹状分布;在浅色土中,白色物呈星点状分布,有时混钙质结核,呈零星分布。 C.O.2 当现场鉴别不明确时,可按下列试验指标判定: 1 在50~150kPa压力段变形较大,小压力下具高压缩性。 2 利用判别式判定  当R>R0时,可将该土判为新近堆积黄土。 式中 e-土的孔隙比 α-压缩系数(MPa-1),宜取50-150kPa或0-100kPa压力下的大值   w-土的天然含水量(%) γ-土的重度(kN/m3) 附录D 钻孔内采取不扰动土样的操作要点 D.0.1 在钻孔内采取不扰动土样,必须严格掌握钻进方法、取样方法,使用合适的清孔器,并应符合下列操作要点: 1 应采用回转钻进,应使用螺旋(纹)钻头,控制回次进尺的深度,并应根据土质情况,控制钻头的垂直进入速度和旋转速度,严格掌握“1米3钻”的操作顺序,即取土间距为1m时,其下部1m深度内仍按上述方法操作; 2 清孔时不应加压或少许加压,慢速钻进,应使用薄壁取样器压人清孔,不得用小钻头钻进,大钻头清孔。 D.0.2 应用“压入法”取样,取样前应将取土器轻轻吊放至孔内预定深度处,然后以匀速连续压入,中途不得停顿,在压入过程中,钻杆应保持垂直不摇摆,压人深度以土样超过盛土段30~50mm为宜。当使用有内衬的取样器时,其内衬应与取样器内壁紧贴(塑料或酚醛压管)。 D.0.3 宜使用带内衬的黄土薄壁取样器,对结构较松散的黄土,不宜使用无内衬的黄土薄壁取样器,其内径不宜小于120mm,刃口壁的厚度不宜大于3mm,刃口角度为10°~12°,控制面积比为12%~15%,其尺寸规格可按表D-1采用,取样器的构造见附图D。 表D-1 黄土薄壁取土器的尺寸 外径(mm) 刃口内径(mm) 放置内衬后内径(mm) 盛土筒长(mm) 盛土筒厚(mm) 余(废)土筒长(mm) 面积比(%) 切削刃口角度(0) <129 120 122 150,200 2.00-2.50 200 <15 12 D.0.4 在钻进和取土样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严禁向钻孔内注水; 2 在卸土过程中,不得敲打取土器; 3 土样取出后,应检查土样质量,如发现土样有受压、扰动、碎裂和变形等情况时,应将其废弃并重新采取土样; 4 应经常检查钻头、取土器的完好情况,当发现钻头、取土器有变形、刃口缺损时,应及时校正或更换; 5 对探井内和钻孔内的取样结果,应进行对比、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附录E 各类建筑的举例 各类建筑 举例 甲 高度大于60m的建筑;14层及14层以上的体型复杂的建筑;高度大于50m的筒仓;高度大于100m的电视塔;大型展览馆、博物馆;一级火车站主楼;6000人以上的体育馆;标准游泳馆;跨度不小于36m,吊车额定起重量不小于100t的机加工车间;不小于100t的水压机车间;大型热处理车间;大型电镀车间;大型炼钢车间;大型轧钢压延车间;大型电解车间;大型煤气发生站;大型火力发电站主体建筑;大型选矿、选煤车间;煤矿主井多绳提升井塔;大型水厂;大型污水处理厂;大型游泳池;大型漂、染车间;大型屠宰车间;10000t以上的冷库;净化工房;有剧毒或有放射污染的建筑 乙 高度为24-60m的建筑;高度为30-50m的筒仓;高度为50-100m的烟囱;省(市)级影剧院、民航机场指挥及侯机楼、铁路信号、通讯楼、铁路机务洗修库、高校试验楼;跨度等于或大于24m、小于36m和吊车额定起重量等于或大于30t、小于100t的机加工车间;小于100t的水压机车间;中型轧钢车间;中型选矿车间、中型火力发电厂主体建筑;中型水厂;中型污水处理厂;大中型游浴室;中型漂、染车间;中型屠宰车间 丙 7层及7层以下的多层建筑;高度不超过30m的筒仓、高度不超过50m的烟囱;跨度小于24m、吊车额定起重量小于30t的机加工车间,单台小于10t的锅炉房;一般浴室、食堂、县(区)影剧院、理化试验室;一般的工具、机修、木工车间、成品库 丁 1-2层的简易房屋、小型车间和小型库房 附录F 水池类构筑物的设计措施 F.0.1 水池类构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容量大小、地基湿陷等级,并结合当地建筑经验,采取设计措施。埋地管道与水池之间或水池相互之间的防护距离: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应与建筑物之间的防护距离的规定相同,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加强池体的防渗漏处理;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可按一般地区的规定设计。 F.0.2 建筑物防护范围内的水池类构筑物,当技术经济合理时,应架空明设于地面(包括地下室地面)以上。 F.0.3 水池类构筑物应采用防渗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埋件和穿池壁的套管,应在浇筑混凝土前埋设,不得事后钻孔、凿洞。不宜将爬梯嵌入水位以下的池壁中。 F.0.4 水池类构筑物的地基处理,应采用整片土(或灰土)垫层。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灰土垫层的厚度不宜小于0.30m,土垫层的厚度不应小于0.50m;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对一般水池,应设1.00~2.50m厚的土(或灰土)垫层,对特别重要的水池,宜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土(或灰土)垫层的压实系数不得小于0.97。基槽侧向宜采用灰土回填,其压实系数不宜小于0.93。 附录G 湿陷性黄土场地地下水位上升时建筑物的设计措施 G.0.1 对未消除全部湿陷量的地基,应根据地下水位可能上升的幅度,采取防止增加不均匀沉降的有效措施。 G.0.2 建筑物的平面、立面布置,应力求简单、规则。当有困难时,宜将建筑物分成若干简单、规则的单元。单元之间拉开一定距离,设置能适应沉降的连接体或采取其他措施。 G.0.3 多层砌体承重结构房屋,应有较大的刚度,房屋的单元长高比,不宜大于3。 G.0.4 在同一单元内,各基础的荷载、型式、尺寸和埋置深度,应尽量接近。当门廊等附属建筑与主体建筑的荷载相差悬殊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体建筑下沉对门廊等附属建筑的影响。 G.0.5 在建筑物的同一单元内,不宜设置局部地下室。对有地下室的单元,应用沉降缝将其与相邻单元分开,并应采取有效措施。 G.0.6 建筑物沉降缝处的基底压力,应适当减小。 G.0.7 在建筑物的基础附近,堆放重物或堆放重型设备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小附加沉降对建筑物的影响。 G.0.8 对地下室和地下管沟,应根据地下水位上升的可能,采取防水措施。 G.0.9 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应根据填方厚度、地下水位可能上升的幅度,判断场地转化为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的可能性,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附录H 单桩竖向承载力静载荷浸水试验要点 H.0.1 单桩竖向承载力静载荷浸水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试桩进入湿陷性黄土层内的长度不小于10m时,宜对其桩周和桩端的土体进行浸水; 2 浸水坑的平面尺寸(边长或直径):如只测定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不宜小于5m;如需要测定桩侧的摩擦力,不宜小于湿陷性黄土层的深度,并不应小于10m; 3 试坑深度不宜小于500mm,坑底面应铺100~150mm厚度的砂、石,在浸水期间,坑内水头高度不宜小于300mm。 H.0.2 单桩竖向承载力静载荷浸水试验,可选择下列方法中的任一款: 1 加载前向试坑内浸水,连续浸水时间不宜少于10d,当桩周湿陷性黄土层深度内的含水量达到饱和时,在继续浸水条件下,可对单桩进行分级加载,加至设计荷载值的1.00~1.50倍,或加至极限荷载止; 2 在土的天然湿度下分级加载,加至单桩竖向承载力的预估值,沉降稳定后向试坑内昼夜浸水,并观测在恒压下的附加下沉量,直至稳定,也可在继续浸水条件下,加至极限荷载止。 H.0.3 设置试桩和锚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试桩数量不宜少于工程桩总数的1%,并不应少于3根; 2 为防止试桩在加载中桩头破坏,对其桩顶应适当加强; 3 设置锚桩,应根据锚桩的最大上拔力,纵向钢筋截面应按桩身轴力变化配置,如需利用工程桩作锚桩,应严格控制其上拔量; 4 灌注桩的桩身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预制桩压(或打)人土中不得少于15d,方可进行加载试验。 H.0.4 试验装置、量测沉降用的仪表,分级加载额定量,加、卸载的沉降观测和单桩竖向承载力的确定等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 附录J 垫层、强夯和挤密等地基的静载荷试验要点 J.O.1 在现场采用静载荷试验检验或测定垫层、强夯和挤密等方法处理地基的承载力及有关变形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压板应为刚性,其底面宜为圆形或方形。 2 对土(或灰土)垫层和强夯地基,承压板的直径(d)或边长(b),不宜小于1m,当处理土层厚度较大时,宜分层进行试验。 3 对土(或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 1)单桩和桩间土的承压板直径,宜分别为桩孔直径的1倍和1.50倍。 2)单桩复合地基的承压板面积,应为1根土(或灰土)挤密桩承担的处理地基面积。当桩孔按正三角形布置时,承压板直径(d)应为桩距的1.05倍,当桩孔按正方形布置时,承压板直径应为桩距的1.13倍。 3)多桩复合地基的承压板,宜为方形或矩形,其尺寸应按承压板下的实际桩数确定。 J.0.2 开挖试坑和安装载荷试验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试坑底面的直径或边长,不应小于承压板直径或边长的3倍; 2 试坑底面标高,宜与拟建的建筑物基底标高相同或接近; 3 应注意保持试验土层的天然湿度和原状结构; 4 承压板底面下应铺10~20mm厚度的中、粗砂找平; 5 基准梁的支点,应设在压板直径或边长的3倍范围以外; 6 承压板的形心与荷载作用点应重合。 J.O.3 加荷等级不宜少于10级,总加载量不宜小于设计荷载值的2倍。 J.0.4 每加一级荷载的前、后,应分别测记1次压板的下沉量,以后每0.50h测记1次,当连续2h内,每1h的下沉量小于0.10mm时,认为压板下沉已趋稳定,即可加下一级荷载。且每级荷载的间隔时间不应少于2h。 J.0.5 当需要测定处理后的地基土是否消除湿陷性时,应进行浸水载荷试验,浸水前,宜加至1倍设计荷载,下沉稳定后向试坑内昼夜浸水,连续浸水时间不宜少于1Od,坑内水头不应小于200mm,附加下沉稳定,试验终止。必要时,宜继续浸水,再加1倍设计荷载后,试验终止。 J.0.6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终止加载: 1 承压板周围的土,出现明显的侧向挤出; 2 沉降s急骤增大,压力-沉降(p-s)曲线出现陡降段; 3 在某一级荷载下,24h内沉降速率不能达到稳定标准; 4 s/b(或s/d)≥0.06。 当满足前三种情况之一时,其对应的前一级荷载可定为极限荷载。 J.0.7 卸荷可分为3~4级,每卸一级荷载测记回弹量,直至变形稳定。 J.O.8 处理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根据压力(p)与承压板沉降量(s)的p-s曲线形态确定: 1 当p-s曲线上的比例界限明显时,可取比例界限所对应的压力; 2 当p-s曲线上的极限荷载小于比例界限的2倍时,可取极限荷载的一半; 3 当p-s曲线上的比例界限不明显时,可按压板沉降(s)与压板直径(d)或宽度(b)之比值即相对变形确定: 1)土垫层地基、强夯地基和桩间土,可取s/d或s/b=0.010所对应的压力; 2)灰土垫层地基,可取s/d或s/b=0.006所对应的压力; 3)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可取s/d或s/b=0.006~0.008所对应的压力; 4)土挤密桩复合地基,可取s/d或s/b=0.010所对应的压力。 按相对变形确定上述地基的承载力特征值,不应大于最大加载压力的1/2。                 PAGE 1 _1217058779.unknown _1217068950.unknown _1217069640.unknown _1217069666.unknown _1217069856.unknown _1217069022.unknown _1217059300.unknown _1217068620.unknown _1217059148.unknown _1217058147.unknown _1217058509.unknown _1217057881.unknown _1217057453.unknown _1217057667.unknown _1217057035.unkno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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