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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博物馆藏清末民国土地契约文书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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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博物馆藏清末民国土地契约文书初探 东方博物·第三十辑 124 一 嘉兴博物馆收藏了一批清末至民国间嘉兴地区 的土地契约文书,经过初步整理,发现其包含的信息 十分丰富,尤其是较为全面地反映了嘉兴当时土地交 易中的传统习惯和法律手续,为研究嘉兴这一时期的 社会史、经济史、法制史提供了珍贵史料,具有很高 的研究价值。 这批土地契约文书的内容以田地交易为主,其他 还有关于宅基地、寺院地和房屋等交易的契约。从 契约文书的法律视角进行分类,有白契 ( 民间私人土 地交易的契约文书,未经纳税、无政府印章的契约 )、 红契(白契原则上应...

嘉兴博物馆藏清末民国土地契约文书初探
东方博物·第三十辑 124 一 嘉兴博物馆收藏了一批清末至民国间嘉兴地区 的土地契约文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经过初步整理,发现其包含的信息 十分丰富,尤其是较为全面地反映了嘉兴当时土地交 易中的传统习惯和法律手续,为研究嘉兴这一时期的 社会史、经济史、法制史提供了珍贵史料,具有很高 的研究价值。 这批土地契约文书的内容以田地交易为主,其他 还有关于宅基地、寺院地和房屋等交易的契约。从 契约文书的法律视角进行分类,有白契 ( 民间私人土 地交易的契约文书,未经纳税、无政府印章的契约 )、 红契(白契原则上应当补交契税,经过税契后才具有 法律效用,经主管机关或政府在契纸上盖上红印便为 红契)、契尾 ( 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凭证,也是契税单 据 ),根据陈学文先生的观点,“三者粘合在一起最 具有法律效应”[1]。也就是说,一般包含白契、红契 和契尾这三部分的契约文书便具有了完整的法律效 力,就是一份“三联式的标准田契”[2]。 嘉兴博物馆藏清末民国 土地契约文书初探 盛杰辉(嘉兴博物馆 314000)  【摘要】 浙江嘉兴博物馆收藏了一批清末至民国间嘉兴地区的土地契约文书,其中一套“五联式”的,出 现了前半部分红契、官契纸和契尾的时间为宣统,后半部分验契执照和验契票据的时间为民国三年的情况, 反映了嘉兴清末至民国初年间政权变更后动荡的社会环境中民间的土地所有权关系和土地交易程序的变化情 况,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 【关键词】嘉兴  土地  契约文书  五联式  清末至民国初 在嘉兴的这批土地契约文书中也有类似的“三联 式”,不过更多的是与陈先生介绍的组合不同的“三 联式”,即红契、官契纸(经官方印制的契约,俗例 也归为红契的一种)、契尾的组合。更值得一提的是, 除了这种常见的“三联式”外,从中还发现了更多联 组合的土地契约文书,而且它们在时间上正好处于清 末至民国的过渡期。其中一套“五联式”的土地契约 文书中就出现了前部分红契、官契纸和契尾的时间为 宣统,后部分验契执照和验契票据的时间为民国的情 况。这一方面说明民国初年仍沿用清以来的土地契约 文书,另一方面又说明民国政府在传统的“三联式” 基础上已有了自己的发展,形成了“四联式”、甚至 是“五联式”的组合。 下面就来具体介绍这种“五联式”的土地契约文书。 二 1. 红契[3]内容 立卖杜绝契,唐简如今因正需,情愿央中将自 文物举隅·嘉兴博物馆藏清末民国土地契约文书初探 125 己祖遗分授在嘉邑里十下八庄号内水 田桑地五亩五分正,额租米五石五斗 正,今凭中一并杜绝契与陈处为业, 三面议定,时值得受契价库纹银贰拾 五两正。当日立契一色现银交足,并 无扣折等情。其田自卖之后不瞒亲房 上下,倘有人言卖主自行理值,不涉 得业之事,自卖之后任从报税过户收 花办赋,不赎不加永斩葛根,两相允 中人、见人。中见人一般是年长有声望者受邀参与。 书写人, 或称书契人、代笔人、代笔,负责书写契约, 一般由书写端正清楚者担任(本契则是由卖主本人书 写,所以要写明“亲笔不代”)。买主称业户,卖主称 立契人、卖契人、契人,上述人员 ( 除业户外 ) 都需 画押 ( 签字 )。写完这些还须加盖政府官印方能生效。 2. 官契纸[4]内容 题为“浙江布政使司官契纸”。 右部为官方的使用说明:“浙江等处承宣布政使 司布政使为颁发官契纸以便民用,事照得民间典买 田房上场产业写契多不合格,弊窦即此丛生。现经 本司详奉督宪批准由司刊发三联官契盖用司印发给, 每张酌定价钱一百五十文,发县城乡殷实铺户听民 购用,立契成交后立即赴庄推收过户领收推旂,其 产毋论绝卖典戤,限定两个月内呈县,于契内价值 数目及骑缝价数加盖县印照价完税粘给契尾,将中 联截发该业户收执,上联缴司查核,下联留县存查 嗣后,民间管业官司断案均以司契为凭,用昭画一 而资信守,须至官契者。” 中部为契文部分,都预先印好了应填项目并留有 空白处方便填写,内容大致为“‘府’‘县□州’‘都’‘生 立’‘卖契人’‘今将自己户下’‘字号’‘挽中情愿’‘卖 与’‘处名下为业’‘三面议定时值估价’‘正其价当 日一并收足’‘自之后任凭’‘主管业收户办粮并无重 叠交关倘有别房争执及一应事端均归’‘主自行承值 不涉’‘主之事欲后有凭立此卖契存照’”,余下为“计 开”部分,需填写“四至”(即东南西北四个方向所 至),最后是立契时间,卖契人、中人、代书签字画押。 整个部分从需填写的内容上看与红契是基本相同的, 洽各无翻悔,恐后无凭,立此卖契杜绝为证。 银随契足收条不另立(押) 记开四至 业户陈  执 宣统元年捌月日立杜绝卖契唐简如(押) 见  卖兄菊如(押) 原  中陈晴山(押)     徐雨山(押)     金九观  亲笔不代(押) 其粮在嘉邑里下八庄号内唐简记户下田粮五亩 五分正今推与陈处完办本年收花并照(押)。 契上另有“嘉兴县印”朱文、民国“嘉兴县验契 处验讫”朱文等官印五方,“原佃 金□生□□”小字 一行。 红契亦称正契、官契,白契的对称,是经政府登 记入册认可的原始文书。买卖双方订立契约,完税后 由政府在契上加盖政府印章。一般用牢固坚韧防水渍 的白桑皮纸书写,由出卖人立契,内容有出卖人姓名、 出卖原因、土地数量 ( 亩、分 )、坐落、编号、计开 四至 ( 土地界限 )、卖价、立契时间、交讫时间、租 税额、防止和注意事项 ( 如本契文“自卖之后不瞒亲 房上下,倘有人言卖主自行理值,不涉得业之事,自 卖之后任从报税过户收花办赋,不赎不加永斩葛根, 两相允洽各无翻悔”) 、起割入册、管业归属、原契 是否有效等都需写明。此外特殊情况,卖方也要在契 上写明(如本契文“原佃金□生□□”)一并卖给买主, 自卖之日起即归买主“报税过户收花办赋”。为了表 示契约的公正性,必须有中见人,或称凭中、凭中人、 图一  五联契 东方博物·第三十辑 126 争讼即息。” 另外还有小段文字是新契尾的税负办法, 契尾“买价一两纳税三分不许丝毫加耗,随将价税数 目大字填写钤印之处令业户看明当面骑字截开前幅 给业户收执,后幅同季册□送本司查核,所收税粮尽 收尽解,不许隐匿侵蚀,所颁契尾务要一契一尾不许 数契粘连一尾蒙混”。 左半部文字为预印的“业户等姓名、买卖田户数 目、价银若干”以及编号、注册时间等空白项,给业 户填写登记时使用。 从上面的内容可以看出,契尾是土地交易完成 后,经官府登记查核,收取定额契税后颁发的认定所 有权转移的凭证。契尾并不是简单的税务凭证,它实 际上还具有法律的公证意义,即禁止一切违背原本所 立契约的行为。如果发生交易纠纷,土地所有人可以 执契向官府诉讼,保护自己的土地所有权,而在官府 采纳的法律证据中,契尾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另外, 从清政府重视契尾的细节设置中不难看出,减少交易 纠纷,达到“争讼即息”的目的,完备的法律手续不 容忽视。而在传统社会中,土地就是百姓的命根子, 稳定了土地就是稳定了百姓,百姓安居乐业,国家政 权才能更加稳固。 4. 验契执照[6]内容 题为“验契执照”。 不过从已整理出的官契纸填写情况看,多半都很粗 略,有的甚至是全部空白,只盖有官印而已,像本文 中举例的这份《浙江布政使司官契纸》亦如此。 左部为“计开条例”,即对“计开”中应填写的“四 至”进行说明,内容在此就不再赘述。 3. 契尾[5]内容 题为“契尾”。 右半部文字为官府陈情以及对契尾的格式、使用 和税赋说明。陈情的大体意思是要求各级政府重视新 契尾的申领工作,解决因旧契尾“州府则给领无时, 弊端易起”、“一项经一衙门即多一衙门之停搁、由 一吏胥即多一吏胥之索求”而使得“业户经年累月 求一执照宁家而不可得”、“需索之费数倍于从前” 的 时弊,认识到放任势必将造成“将来祖投税为畏途, 观望延挨,宁匿白契而不税于国课”的严重社会问题。 契尾的格式和使用方法是,“契尾格式编列号数,前 半幅照常细写业户等姓名、买卖田户数目、价银若干; 后半幅于空白处预钤司印以备,投税时将契价税银数 目大字填写钤印之处令业户看明,当面骑字截开前幅 给业户收执,后幅同季册□送布政司查核,此条一行 笔迹平分为二,大小数目悉难改换,其从前州县布政 司备查各契尾应行停止,以省繁文,庶契尾无停搁之 虞,契价无参差之弊,于民无累,于税无亏,侵蚀可杜, 图二  五联之红契 图三  五联之官契纸 图四  五联之契尾 文物举隅·嘉兴博物馆藏清末民国土地契约文书初探 127 正文印“浙江财政厅为给发验契执照事,今据嘉 兴县业户陈金彝将坐落里下十八庄地五亩五分○厘 ○毫○丝○忽旧契一纸呈请验契注册,并缴查验费银 元一元一角,查与条例相符,除各费照收,并将该契 登入私有不动产册第 册第 页处,合将此联截给以为 查验证据,须至执照者”,时间“中华民国三年十二 月十八日,嘉兴县知事”。 执照左右两边各印一行“嘉地字第一千一百五一五 号契价含银元三十七元五角整”,均已被截为半字。执 照上还落有“浙江财政厅印”朱文两方,“嘉兴县知事印” 朱文一方,知事朱文私印一方,“如有写错准声明更正” 朱文一方,“如有盗买盗卖冒认捏造等弊照章程作为无 效将契纸吊销”朱文一方。 从验契执照的内容上可以看出,民国推行的验契 执照是从功能上继承了清政府颁发的契尾,是新政府 认可的土地所有权转移凭证和税契凭证,甚至在有些 颁契的做法上,如骑缝截半幅对照,都是沿用清代。 5. 验契票据[7]内容 从验契票据的内容上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民国政府将验契费 (查验费)从清代契尾中独立出来,专门设置了一张 验契费收据给申领《验契执照》者,作为缴纳“查验费” 的 证明 住所证明下载场所使用证明下载诊断证明下载住所证明下载爱问住所证明下载爱问 。 三 这批土地契约文书中的红契,还可根据卖家土地 所有权出卖程度的不同分为三类,即杜绝卖契、卖契 和加绝卖契。 杜绝卖契,即卖家一次性将土地所有权卖断,不 再赎回,不再加价,出卖时收取田价银后就将土地所 有权转让给买家,并由业户负担国家的税粮。这是永 久性的契约,故亦称死契、卖断契。前文所举五联之 中的红契便属此类杜绝卖契,这类契也比较容易分 辨,一般开头便有“立卖杜绝契”字样,文中亦有“杜 绝契与陈处为业”、“不赎不加永斩葛根”等内容。而 且交易结束后买家往往需要去官府登记过户,经过税 契后一般也都会被盖上官印,所以此类杜绝卖契属于 红契的情况比较多。 卖契,与杜绝卖契相对,并非一次性卖断土地所 有权,只是出让一段时间内的土地所有权,在契约中 约定土地赎回时间和价格,约定时间内卖家有权赎回 所卖土地,如过期不赎,则成为杜绝卖契。例本馆藏 清宣统二年卖契《清宣统郭三弟立卖白契》[8],“立 卖契,郭三弟今因正用情愿央中将祖遗分授坐落嘉邑 白五中北四东原圩号内水田亩五分正,额租米二石二 斗五升正,凭中卖到王处管业,三面议定得受时值洋 念(二十)元正。当日立契一色现洋交足并无扣折等 情,其田自卖之后言定不瞒亲房上下,倘有人言卖主 自行理直不涉得业之事,自卖之后言定次年夏至为期, 即将加利取赎,两相允洽各无异言,恐后无凭,立此 卖契存证”,另外此契上叠书有“其□□□此契作废” 字样,应该为卖家赎回后所写。余下格式与前文杜绝 卖契同。 加绝卖契,即在立卖契之后,卖家在约定赎回时 间内,因自身原因想进一步卖断土地所有权,经与买 家协商同意,可另立加绝卖契将土地所有权永久性转 给买家,需注明加绝价格、原因等,实为杜绝卖契, 交易后一般也需经官府登记过户上税盖章,故而多半 为红契。例本馆藏洪 宪元年加绝红契《洪 宪张叙珍立加杜绝红 契》[9] “立杜绝加契, 张叙珍今因契价不足 情愿央中将前卖田地 三亩三分正额租三石 三斗正坐落嘉邑里十 下八庄号内,小地名 南清池南首凭中加绝 与陈处为业,三面议 定时值加价绝价库平 银十五两正。当日立 契一色现银交足并无 扣折等情,其田出售 并非公 祭产,倘有 人言卖主自行理直不 涉得业之事,自加绝 之后任从另行招佃推 图五  五联之验契执照 图六  五联之验契票据 东方博物·第三十辑 128 收过户收花办赋,不赎不加两相允洽永斩葛根再无异 言,各无翻悔,恐后无凭,立此加绝契为证”,上方 贴有“中华民国印花税票”一张,余下格式与前文杜 绝卖契同。 嘉兴的这批土地契约文书有着明显的时代印痕, 充分反映了嘉兴清末至民国间政权变更后动荡的社 会环境中民间的土地所有权关系和土地交易程序的 变化情况,揭示了新兴资产阶级政权为了稳固其统 治,避免民间土地所有权关系混乱,保护原土地所有 人的产权,防止地主侵占农民土地,减少地主阶级对 新生政权的恐惧,在土地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方面采取延续清以来土 地占有格局的作法,对原有的土地交易予以承认,并 在原有土地交易凭证的基础上,新制定了《契约执照》 和《契约票据》,为新政权民间土地交易的正常进行 提供法律保障。另外,从这批文书中还发现了寺院僧 人出卖土地的情况,例本馆藏《民国十二年大慈寺西 房僧有仁绝卖寺院桑田白契》[10],从契约文书中的 买卖双方构成分析,可以发现买家总是固定的几位, 出售土地的卖家却很多,这也说明清末嘉兴民间土地 已出现大量集中的现象。 嘉兴博物馆藏的这批土地契约文书,作为研究嘉 兴清末至民国历史的第一手资料,其史料价值十分珍 贵,在这里将这批土地契约文书推荐给学界,正是希 望它能为研究江浙尤其是嘉兴地区清末民国时期的 土地制度、宗族制度和法律制度提供帮助,让更多的 同行关注嘉兴的土地契约文书研究。 注 释  [1][2] 陈学文 :《土地契约文书与明清社会、经济、文化的 研究》,《史学月刊》2005 年第 12 期。 [3] 嘉兴博物馆藏《清宣统唐简如立杜绝卖田红契》 NO.2204—1。 [4] 嘉兴博物馆藏《清宣统浙江布政使司官契纸和契尾》 NO.2204—2,本契印刷模糊,内容参考嘉兴博物馆藏《清 宣统吴振之立杜绝卖地红契官契契尾三联》NO.2151 中 《官契纸》整理。 [5] 嘉兴博物馆藏《清宣统浙江布政使司官契纸和契尾》 NO.2204—2,本契尾印刷模糊,内容参考嘉兴博物馆藏《清 光绪高廷候立杜绝卖田红契、官契纸及契尾》NO.2205 中《契尾》整理。 [6][7] 嘉兴博物馆藏《民国验契执照和验契票据》NO.2204—3。 [8] 嘉兴博物馆藏《清宣统郭三弟立卖白契》NO.2149。 [9]嘉兴博物馆藏《洪宪张叙珍立加杜绝红契及陈佩记买契》 NO.2138—1。 [10] 嘉兴博物馆藏《民国大慈寺西房僧有仁立杜绝卖白契 和僧金月田执照》NO.2185—1。 图七  清宣统郭三弟立卖田白契 图八  洪宪张叙珍立加杜绝红契 图九  大慈寺僧有仁绝卖寺院桑田白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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