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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法修改null保险合同法修改 对公司业务环节的影响 保险合同法修改 对公司业务环节的影响 总公司法律部 白飞鹏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保险法合同法修改重点概述保险合同法修改重点概述保险合同法修改重点概述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对现行《保险法》的规定予以补充、澄清 保护被保险人(或受害第三人)的利益 保险合同法修改重点(一)保险合同法修改重点(一)对现行《保险法》的规定予以补充、澄清 保险利益问题 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法修改重点(二)保险合同法修改重点(二)保护被保险人(或受害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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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环节的说明义务问题销售环节的说明义务问题说明义务就是指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前,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向投保人作出的解释。 保险法规定说明义务的原因 保险合同专业性较强,投保人往往要依赖于保险人的说明才能了解条款措辞的真正含义 投保人对保险条款作出实质性修改的难度较大,保险人对保险条款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内容作出说明,有利于实现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销售环节的说明义务问题销售环节的说明义务问题说明:现行《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明确说明:现行《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销售环节的说明义务问题销售环节的说明义务问题各国立法关于说明义务的规定 《韩国商法》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保险法对说明义务作出了规定, 英美法系国家保险法则在关于错误陈述的制度中涵盖了保险人不履行说明义务问题。 销售环节的说明义务问题销售环节的说明义务问题各国保险法都没有就保险人对责任免除条款进行明确说明问题作出专门规定。 有关内容体现在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中。 例如,“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销售环节的说明义务问题销售环节的说明义务问题明确说明义务对保险人的困扰 举证责任难度大 明确说明的范围不清晰 保险人的应对措施 投保单中设置投保人声明,并要求投保人签字 发生争议后,保险人可以据此提出自己已经履行说明义务的初步证据。如果投保人否认这一事实,应当举出相反的证据加以反驳。 销售环节的说明义务问题销售环节的说明义务问题少数法院对明确说明问题的认识 “投保人声明”也是格式条款,不能证明对投保人已明确说明 (蔬菜植物医院案) 将免赔额、被保险人义务等作为需要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联大海绵公司案) 销售环节的说明义务问题销售环节的说明义务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答复(法研【2000】5号) 保险法第17条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之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者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销售环节的说明义务问题销售环节的说明义务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送审稿)第七条: 免责条款本身不能证明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但投保人就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签署了特别声明的,可以证明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由于《保险法》修改在即,该司法解释没有出台。 销售环节的说明义务问题销售环节的说明义务问题新《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 1、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的,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并就投保人对合同内容的任何询问作出解释和回答。 销售环节的说明义务问题销售环节的说明义务问题2、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提示的具体形式可以自行选择,但基本标准应当是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 3、应对责任免除条款作出书面或口头的说明。 销售环节的说明义务问题销售环节的说明义务问题评价 新《保险法》的规定并未解决实践中的问题 对于举证责任问题,属于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因此,该问题不可能单纯通过修改立法规定完全解决。在新的保险法司法解释出台前,需要当事人通过诉讼的质证程序个案处理。 对于明确说明范围问题,仍应当继续依据已有的判例,通过个案积极争取。 销售环节的说明义务问题销售环节的说明义务问题新《保险法》实施前后,保险公司应把工作重点放在合理设计单证和营销工作程序上,以便在将来的诉讼中能够更好地完成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承保环节的如实告知问题承保环节的如实告知问题 如实告知制度的基本内容 告知的依据(why)-诚信原则、保险合同的技术性要求 告知义务人(who)-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海上保险) 告知的内容(what)-重要事实 告知的时间(when)-合同订立时 告知的方法(how)-询问告知和主动告知(海上保险) 承保环节的如实告知问题承保环节的如实告知问题现行《保险法》第17条对违反告知义务的规定 承保环节的如实告知问题承保环节的如实告知问题新《保险法》第16条对违反告知义务的规定 承保环节的如实告知问题承保环节的如实告知问题除以上修改外,新《保险法》第16条增加了: 1、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主要影响寿险,但某些工程险、核电站、能源、责任险也存在此问题 ) 上述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赔偿 承保环节的如实告知问题承保环节的如实告知问题2、如实告知的例外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例如,车险中,代理人隐瞒车辆用途。 上述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赔偿 承保环节的如实告知问题承保环节的如实告知问题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 操作环节复杂、有关人员缺乏责任心,导致未在期限内行使解除权 代理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保险人无法解除合同 承保部门和理赔部门沟通不够,使公司无法有效拒赔 承保环节的如实告知问题承保环节的如实告知问题管理上可以采取的措施 承保部门与理赔部门加强信息沟通 理赔流程优化 公司内部人员的 责任制 驾驶员岗位责任制工程部岗位责任制ok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出纳员岗位责任制学校岗位目标责任制 度 理赔环节的理赔程序问题理赔环节的理赔程序问题1、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问题。新《保险法》第22条增加规定,保险人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补充提供。 理赔环节的理赔程序问题理赔环节的理赔程序问题2、关于保险人核定索赔请求问题。新《保险法》第23条增加了保险人对索赔请求进行核定的时限,规定“情况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关于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的时限问题。新《保险法》第24条增加了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的时限,规定“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发出拒赔通知,“并说明理由”。理赔环节的理赔程序问题理赔环节的理赔程序问题 评价 上述规定并无国外立法可供参照,是立法机关针对我国保险业务实践中的实际问题作出的创新。将对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效率和工作程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产生较大的影响。理赔环节的理赔程序问题理赔环节的理赔程序问题保险公司的应对措施 针对“一次性通知”补充资料的规定 可以制作书面的补充资料清单,可以列出相对宽泛的资料范围,根据需要勾选 针对三十天的核定期限 重点对非车险条款进行修改,另行约定核定期限理赔环节的理赔程序问题理赔环节的理赔程序问题针对作出核定三日之内发出拒赔通知的规定 优化拒赔案件的处理流程,严格承办人员、法律岗人员的责任与审核期限,并对负责发出拒赔通知的具体承办人提出明确的职责要求。责任保险理赔的特殊问题责任保险理赔的特殊问题新《保险法》增加了三个方面的规定 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通知向第三人支付赔款 一定条件下,第三人直接向保险人索赔、诉讼的权利 被保险人应当对第三人先予赔付 责任保险理赔的特殊问题责任保险理赔的特殊问题评价 1、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通知向第三人支付赔款 保险人支付赔款以被保险人的通知为前提,体现了被保险人本人的意志,各国保险法对此不存在重大分歧 责任保险理赔的特殊问题责任保险理赔的特殊问题2、第三人直接向保险人索赔、诉讼的权利 根据传统的合同相对性理论,第三人不应享有直接请求权(两个法律关系) 英国《1930年第三方对保险人的权利法》、《德国保险契约法》规定,第三人直接向保险人索赔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破产。 《澳门商法典》 、《韩国商法典》 规定第三人可直接向保险人索赔,无前提条件责任保险理赔的特殊问题责任保险理赔的特殊问题有限承认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做法,既照顾到了保护第三人利益的要求,又没有彻底否定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原理,值得借鉴 基于上述考虑,新《保险法》第65条规定,“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理赔的特殊问题责任保险理赔的特殊问题3、被保险人先予赔付问题 目的:避免被保险人因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事由获益,实现责任保险保护第三人利益的目的 新《保险法》第65条规定 ,“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人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理赔的特殊问题责任保险理赔的特殊问题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1、诉讼压力加大 现行法律中,只有《民用航空法》地面第三人责任险赔偿问题、《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船舶油污责任险赔偿等法律规定了第三人直接请求权。 实践中,第三人直接起诉保险人的诉讼主要集中在交强险和一些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诉讼中。 新《保险法》实施后,交强险之外的其他责任险受害人直接起诉保险公司或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的诉讼增加,加大公司的诉讼负担。 责任保险理赔的特殊问题责任保险理赔的特殊问题2、要求保险人加强对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赔偿关系的审查和介入 在第三人行使直接请求权的案件中, 第三人依据其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纠纷提出索赔 保险人也依据第三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纠纷提出抗辩 保险人必须加强对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赔偿的审查和介入,才能维护公司的利益责任保险理赔的特殊问题责任保险理赔的特殊问题3、存在重复赔付的隐患 被保险人先予赔付条款给保险公司增加了审查被保险人是否已经赔付的义务。 如果审查不严,对未赔付第三人的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就可能承担对第三人再行赔偿的后果,可能造成保险公司重复赔付的隐患。责任保险理赔的特殊问题责任保险理赔的特殊问题应对措施 优化流程,加强对第三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赔偿问题的相关信息搜集,强化对受害人前期损失的有效监控 补充法律和医疗调查、审核人员,加强公估力量的使用,积极应对诉讼增加和加强对前期赔偿的审查介入的局面 保险标的转让问题保险标的转让问题各国保险法对保险标的转让问题的规定 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和地区保险法允许保险合同随保险标的转让而自动转让,不需要保险人的同意。 英美法系如英国、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美国(部分州)等国家和地区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不随保险标的转让而自动转移,未经保险人同意,原保险合同不再对受让人发生效力。 保险标的转让问题保险标的转让问题我国现行《保险法》参照英美法系国家保险法,规定应当通知保险人,经同意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新《保险法》参照大陆法系国家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受让人直接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保险标的转让问题保险标的转让问题保险标的转让问题保险标的转让问题保险标的转让问题保险标的转让问题评价 新《保险法》的规定加重了保险人的责任,限制了保险人拒赔的权利 公司理赔、法律人员应改变对保险标的转让问题的处理方式,改变简单拒赔的做法,适应法律的变化。 对格式条款的特别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特别规定投保单附格式条款的规定 对格式条款内容的限制 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 对格式条款的特别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特别规定评价 投保单附格式条款的规定,从要约承诺的理论上讲,具有一定道理。 对格式条款内容的限制完全照搬了合同法的规定 对格式条款解释原则的规定,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原有规定存在的问题 对格式条款的特别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特别规定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 有关业务单证应相应作出调整,加大了公司的成本。应考虑采取适当的方式。 对格式条款内容的限制可能被社会公众或司法机关误解,成为质疑有关除外责任的理由。应加大宣传力度,解释立法原意。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落实新《保险法》要求, 积极应对法律环境变化null保险合同法部分的修改影响公司各个业务环节,需要公司各部门共同开展工作,以落实新《保险法》的要求,积极应对法律环境的变化 总公司各业务条线都将对有关问题发出正式文件 各级机构的法律部门责无旁贷,必须承担起学习宣传新《保险法》的主要责任。同时还要推动其他部门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应对措施应对措施改进单证设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投保单必须附该格式条款 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在单证上作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保险人应当对免责条款做明确说明 应对措施应对措施对现有的保险条款有关内容进行清理 现有条款已经根据现行《保险法》作出约定,新《保险法》作出了不同规定 新《保险法》增加了相关的规定,但现有条款没有约定或作出了不同约定。 新《保险法》赋予了当事人另行约定的权利。 应对措施应对措施修改承保相关规定,及时解除合同、退还保险费 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和保险标的转让情形下,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问题作出修改,同时对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作出时间限制。 对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解除合同、超额保险、重复保险时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等情况下,保险人退还保险费问题作出修改。 应对措施应对措施修改理赔相关规定,确保及时理赔 对涉及如实告知、标的物转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出险通知义务、被保险人违反危险程度增加通知义务等问题的拒赔条件进行修改和补充 对要求被保险人补充材料、核定损失的时限、发出拒赔通知的时限作出新的规定 应对措施应对措施积极宣传、推动各界全面理解新《保险法》 落实保监会和总公司关于宣传活动的要求 积极参加关于新《保险法》实施的座谈会、研讨会,重点针对社会各界容易误解的条文大力开展宣传工作 对于格式条款有关内容无效的规定 保险格式条款解释原则的适用问题 推动社会各界特别是司法机关人员全面理解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新《保险法》的实施才能形成有利的氛围和环境 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保险条款清理的有关问题清理工作的依据和关注点清理工作的依据和关注点条款清理工作的依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旧保险条款修订指南(09版)》 条款清理工作应注意审核是否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条款清理工作应同时注意审核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形 一般条款修订要点一般条款修订要点与新《保险法》有关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 违反格式条款的有关规定。应当避免出现笼统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义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规定。 违反保险利益的有关规定。应当根据新《保险法》保险利益的规定,对条款进行审查。 在如实告知、危险程度增加、索赔程序等方面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按照新《保险法》的规定修改 违反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应当按照新《保险法》的规定修改。一般条款修订要点一般条款修订要点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责任保险中,将被保险人不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为保险责任 规定保险人不承担施救费用、施救费用与财产损失在一个保险金额内合并计算或者对施救费用扣除免赔额等问题。 规定被保险人有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加重被保险人的防灾防损义务和追偿协助义务 一般条款修订要点一般条款修订要点残值处理(仅适用于财产保险)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则该残值部分应当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处理。保险合同如约定无论何种情形,保险标的的残值都归被保险人,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则限制了被保险人的权利 随意扩大、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发生不实索赔情况的法律责任 随意延长保险人先予给付的时限 改变重复保险的概念 缩小或改变变更权行使主体范围  扩大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或者突破法律对保险合同解除权使用的限制条件 争议管辖地 一般条款修订要点一般条款修订要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形主要有 指定维修单位 在车辆保险项下,保险人不能指定特定的维修单位作为被保险人维修车辆的场所,应当赋予被保险人维修保险标的的选择权。 相关监管依据:《关于认真解决保险条款中存在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11l号) 一般条款修订要点一般条款修订要点登报声明规定 车辆盗抢险项下,可以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登报声明的义务,但违反此类义务不能必然导致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相关监管依据:《关于认真解决保险条款中存在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11l号) 一般条款修订要点一般条款修订要点争议解决条款 应当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仲裁选择条款,以保障投保人选择仲裁这种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 相关监管规定:《关于在保险条款中设立仲裁条款的通知》(保监发[1999]147号) 海上保险产品修订要点海上保险产品修订要点避免出现对“投保人”的有关规定 货物运输和船舶的航次保险中,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因此,保险合同中不应突破法律规定 《海商法》对海上保险合同规定索赔时效,不同于《保险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车贷险产品修订要点车贷险产品修订要点仅限于承保消费性车辆,如需开办生产性车辆车贷险业务,可根据其风险特点和性质制定相应的条款费率 根据投保人的风险状况确定承保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 对被保险人实现担保权后差额部分承担保险责任;担保被依法确认为无效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实现担保权后,不足以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部分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设定不低于10%的绝对免赔率 房贷险产品修订要点房贷险产品修订要点还贷保证部分的保险责任原则上应限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相关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 除经与贷款购房者协商并获得其同意外,贷款房屋保险的保险金额应以贷款金额为最高限额 合理确定保险期间 两险产品修订要点两险产品修订要点保险利益 应当对投保人是否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进行审查,如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的特别规定两险产品修订要点两险产品修订要点年龄误告条款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在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方面,最终的决定权在被保险人,因此在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表述顺序上应当是“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另外,根据保监会对浙江省工商局修改保险条款建议的处理结果,现在条款中一般约定“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而删除了“保险人不受理其他的指定或变更”。 两险产品修订要点两险产品修订要点独立开发 人身险和财产险是性质不同的两类保险条款,应分别独立开发,不得在财险条款中扩展短期健康险或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相关监管依据:《关于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133号) 两险产品修订要点两险产品修订要点保险责任 在保险责任中,为控制风险,结合险种的需要,保险公司如果在保险条款中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应在保险条款中对医疗机构的资质、类型、范围做出进一步明确,并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解释说明工作。两险产品修订要点两险产品修订要点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5万元) 责任免除 关于“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作为保险人免责事由”的规定一般出现在社保补充医疗保险产品中。根据社保制度的规定,参保人必须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院进行治疗,未经社保机构同意转院的,全部费用由被参保人自行支付。社保补充医疗保险是社保的补充产品,保险公司与当地社保机构合作过程中,为了保证产品与社保规定相适应,一般规定了被保险人转院治疗应经过保险公司同意,以保证被保险人的治疗行为符合社保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注意合理使用此种免责规定,不要限制、妨碍被保险人正常、合理的转院治疗行为。两险产品修订要点两险产品修订要点团体保险 保险人不得为以购买保险目的组织起来的团体承保团体保险。 相关监管依据:《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62号) 条款用语 对于专业术语,或者保险条款中赋予特定含义、与通常含义不一致、容易引起误解的词语,应在保险条款中进一步明确含义的词语。 相关监管依据:《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条款存在问题示例的通知》(保监发[2004]51号) null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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