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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书(活动)××市××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建初字第256号 原告××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 2009年5月26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市人民检察院以××市检刑起字[2009]第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09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于2009年11月4日报请王××高级人民法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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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建初字第256号 原告××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 2009年5月26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市人民检察院以××市检刑起字[2009]第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09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于2009年11月4日报请王××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决定对本案延长审限1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王××于1998年底至2007年12月止,利用职务之便为开发商公司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周某某、洪某某、阳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15000元。王××与国泰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段某某之间的1950万元债权债务可能有假,在被告人王××的要求和收受好处费后,为开发商更改土地性质,伪造土地规划,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公诉机关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市身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同时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判处。 被告人王××辩称,起诉书中第一笔认定他收受开发商公司经理周某某30000元属受贿,他认为这30000元是双方的人情往来,不能认定为受贿。起诉书中第四笔认定他收市开发商公司阳某某50000元用于交公证费和打点关系,除送给阳剑23000元、用于开支12000元外,剩余的15000元中,用于平时坐车、请客、手机通讯等费用8000元,该8000元应从15000元中扣除,不应认定为受贿。认定他受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 经审理查明: 一、滥用职权罪 王××确有滥用职权之行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其证据来源收集程序合法,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客观真实,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王××是区长,与房地局不属同一行政级别,其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的辩护。经查,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认真办理行政人员玩忽职守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该《通知》中明确将,越级滥用职权,按照渎职罪主体追究刑事责任。另全国人民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亦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及相关解释说明,被告人阳剑身为行政在编人员,在从事行政活动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滥用职权犯罪的定性并无不当。综上,因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均不予采纳。 二、受贿罪 王××确有滥用职权之行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其证据来源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辩称的公诉机关指控其受贿10万元非受贿钱财,仅是人情费,正常开销。经查,从本案证据反映,均无阳某某、段某某、王××等其他人消费的证据,但公诉人员陈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对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部分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共计受贿人民币80000元。 根据被告人王××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阳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朗读时省略) 一、被告人王××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26日起至2011年1月25日止)。 二、对被告人王××退出的违法所得80000元(均在市纪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 审  判  员   聂×× 人民陪审员   石××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校对责任人:刘××                                     打印责任人: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暂不打印)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一)项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款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三)项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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