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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null第10章 房地产保险合同 第10章 房地产保险合同 10.1保险合同 10.1保险合同 10.1.1保险合同的含义和特征 1.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2.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3.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4.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 5.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10.1.2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10.1.2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1.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 保险合同的成立要具备三个条件:保险合同主体合法、保险合同内容合法、保险当事人双方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 2.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其他合同的订立过程一样,也要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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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第10章 房地产保险合同 第10章 房地产保险合同 10.1保险合同 10.1保险合同 10.1.1保险合同的含义和特征 1.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2.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3.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4.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 5.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10.1.2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10.1.2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1.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 保险合同的成立要具备三个条件:保险合同主体合法、保险合同内容合法、保险当事人双方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 2.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其他合同的订立过程一样,也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一般由投保人发出,即投保;保险人做出承诺,即承保。 3.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 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4.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的生效与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合同的生效时间有两种确定方式:一是合同成立就生效;二是约定期限生效。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10.1.3保险合同的调整10.1.3保险合同的调整1.保险合同的变更 (1)主体变更 (2)客体变更 保险合同客体变更就是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的变更。在财产合同中,标的物价值的增减导致保额变更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有权、债权或其他权利的变化,都可以引起保险合同的客体变更。 (3)内容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是指保险合同所规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发生变更。具体表现为保险合同条款事项的变更,如保险标的、保险价值、风险程度、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金额等约定事项的变更。一般由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经与另一方协商达成一致后,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加以变更批注,其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保险合同的变更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按照国际惯例保险条款的有效性依次变化:手写批注优于打字批注、加贴的附加条款优于基本条款、旁注优于正文。2.保险合同的解除 2.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使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根据我国《保险法》对解除保险合同的规定,除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以外,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享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1)投保人解除合同 对于投保人来说,除非《保险法》明确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投保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当投保人解除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或相应的保险费后,退还其余的保险费给投保人。 (2)保险人解除合同 对于保险人来说,除非《保险法》明确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不能任意解除合同。因为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是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要求。3.保险合同的终止 3.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由于某些原因,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引起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正常终止 正常终止是指保险合同由于正常原因导致丧失法律效力。具体包括:自然终止(保险合同期满或保险标的因非保险事故的灭失造成的合同终止)、履约终止(指保险合同期满前,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协议终止(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约定,在合同有效期间,当某种情况出现时,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行使终止权)。 (2)特殊终止 特殊终止是指由于非正常原因导致保险合同终止。具体包括:自始无效(指保险合同自成立开始就无法律效力)和违约终止(指保险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终止合同)。10.2房地产保险合同10.2房地产保险合同10.2.1房地产保险合同的特征 房地产保险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共性外,还有自己的特点。 房地产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即保险合同不是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充分商议之后才达成的。通常情况下,保险合同的内容,即主要条款是由保险人事先制定的,投保人只要表示愿意接受,就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只有在对特殊标的投保时,双方才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商议。房地产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即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履行法定的方式,采取法定的保险合同。 房地产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射幸也叫利益机会,对于投保人来说,缴纳保险费后,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他可以从保险人处得到数倍于保险费的保险赔偿或保险金;对于保险人而言,如果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则只接受保险费,不用承担赔偿或支付保险金。由于保险事故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利益的取得或者丧失就是一种机会。因此,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也叫机会性合同。10.2.2房地产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10.2.2房地产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1.房地产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房地产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享有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即保险人与投保人。保险人也叫承保人,是指与房地产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并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投保人也叫要保人,是指以自己或者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利益为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用的人。《保险法》第五条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在实行保险业务分业经营的经营体制下,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那么承担上述房地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就分为财产保险公司(含房屋保险公司)和人身(寿)保险公司。我国目前实行的就是这种体制。房地产保险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如下: (1)向房地产投保人收取保险费。 (2)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房地产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于保险合同中规定有房地产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房地产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房地产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应当及时向房地产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3)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房屋等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房地产投保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对保险标的采取安全措施。 (4)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应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并按法律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 房地产被保险人是指其房屋等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房地产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其特征如下: ①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对保险财产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如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使用人、抵押权人等;在责任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对他人遭受的财产损失或者身体伤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对自身的生命和健康安全获得保险保障的人。 ②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既然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那么当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就享有赔偿和支付保险金的请求权。 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事故中死亡,则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但是,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人则不享有请求权。 被保险人除具备上述特征外,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也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上述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但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null(2)受益人 受益人也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房地产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房地产投保人、房地产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受益人的特征如下: ①受益人必须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投保时指定,并在保险合同中予以载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时,指定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如未指定,被保险人自己或其继承人即为受益人。 ②受益人独立享有保险金领取资格。 ③受益人权利的行使时间必须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 ④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归其独立享有,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3)房地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房地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如下: ①房地产投保人要按期如数缴纳保险费。 ②就房地产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时,房地产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③房地产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房地产保险人,并向房地产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资料。 ④房地产投保人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履行其对房屋等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 ⑤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⑥房地产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获得保险合同规定的赔偿或所给付的保险金的权利。 10.2.3房地产保险合同的辅助人10.2.3房地产保险合同的辅助人1.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同时,保险代理人所获得的有关订立保险合同的重要事项,视为保险人已获知。保险代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保险人对保险代理人权限的限制,可以通过保险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以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明确。 2.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保险经纪人的特点如下: (1)保险经纪人的活动内容以提供订立保险合同的中介服务为限,保险经纪人既非保险人的代理人,也非投保人的代理人,而是为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牵线搭桥,但其出发点是为投保人利益。 (2)保险经纪人依法有权向保险人收取佣金。 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因为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10.2.4房地产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10.2.4房地产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为了确保合同双方权益的实现,双方都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在房地产保险中,基本诚信原则要求如下: (1)投保人必须陈报实质性的重要事实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必须向保险人陈述与危险情况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即: ①房屋权属、结构、性状等超出正常的情况和存在的危险因素; ②说明保险人所负责任较大的事实; ③有关申请人的事实,并确实具有可保利益。 一般陈报事实应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前,但在保单转期时,或在保单有效期内,如所保危险情况有所改变也须如实及时通告保险人。 (2)保证条款的使用 保险人为慎重起见,常在保险单上列有保证条款,要求被保险人遵守。如在为一般房屋投保时,要求房屋内不准堆放危险品,以及投保后仍须加强安全管理,防灾减灾等。 (3)违反诚信原则将使合同失效2.可保利益原则 2.可保利益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又称可保权益原则。可保权益原则要求被保险人对所投保的保险标的拥有可保权益。这项原则是财产保险特有的原则。 (1)因所有权而产生的可保权益 ①财产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财产具有可保权益,不论其财产是个人所有还是与他人所共有。 ②受托人、受益人对财产具有可保权益。当财产委托给他人保管时,受托人就是法定所有人;享有别人利益的人叫受益人,他是有效的所有人。这两种人都对财产具有可保权益。 (2)因据有权而产生的可保权益 ①房产虽非归其所有,但对该房产拥有使用权、对房产安全负有责任的人,如该房产的居住者对该房产具有可保权益。 ②对房产享有留置权的人,也对该房产具有可保权益。 (3)由合同规定而产生的可保权益 ①在抵押贷款中,抵押人(债务人)要把房产转让给受押人(债权人),作为还款保证。抵押人对抵押的房产有可保利益,但他负有还款的责任;抵押权人对抵押房产也有可保利益,但只限于他所借出款项那一部分。由于抵押贷款的合同关系产生了抵押权人对抵押房产的可保利益。这时一般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联名投保,或由抵押人投保全部房产,并附“赔款支付”条款,说明债权利益范围内应优先赔款给债权人。 ②依据租约享有权益的承租人,对承租房屋具有一定的可保权益。一般情况下,承租人对于房屋没有可保权益,但如果租约中规定,承租人归还主人财产的状况应与接收时的状况一样完好时,那么承租人对因意外事故或自己疏忽造成的损失就负赔偿的责任,即他对承租房屋具有可保权益。 在房地产保险中保险所承保的是某一幢(套)房屋或与之相关联的利益;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保障的是他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利益。若所保房产与本人无关,而投保人在订立合同后故意使保险事故发生,从而获得保险赔偿,就要受到法律制裁。null3.赔偿原则 (1)保险人对赔偿金额有一定限度 ①以实际损失为限。 ②以保险金额为限。 ③以可保权益为限。 (2)保险人对赔偿方式可以选择 当被保险人的房地产遭受保险责任损失时,保险人应对其所蒙受的实际损失(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给予补偿,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恰好能恢复到保险事故刚发生以前的状态。保险人可以选择货币支付或修复原状或换置的方法予以赔偿。 (3)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房地产保险的原则是只对其损失进行补偿。理赔时保险人要实地勘察、核算损失,合理补偿,不能使被保险人从保险中得到原来所没有的额外利益,为此还特别规定了: ①在由第三者责任引起的保险事故中,保险赔偿要遵循权益转让原则; ②在重复保险中,保险赔偿要遵守重复保险分摊的原则,使得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的损失从各方面(如多个保险人以及侵权行为人)所获得的补偿总额不致超过其实际损失。null4.权益转让原则 权益转让原则又称代位求偿原则。当保险事故由第三方责任引起时,第三方对此应负有赔偿责任。如果被保险人从第三方那里获得了补偿,就相当于没有损失,因而不能再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如果保险人应投保方申请并同意赔付其损失后,保险人就可以取代被保险人地位拥有向第三方索赔的法定权利,即代位求偿权。 被保险人将追偿权益转让给保险人,就等于他从任何方得到的赔偿和收益都得到转让(慈善性赠款除外),同时还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保险人获得追偿权益后,就享有被保险人享有的权益,但仅限于此。即从第三方追偿到的赔偿金额小于或等于保险赔偿金额时,则全归保险人;若追回金额大于保险赔付金额时,则超出部分应偿还给被保险人。如果保险人接受了被保险人的委付,则保险人可以接受大于其保险赔付金额的收益。 权益转让原则可以避免被保险人在同一次损失中从保险方和事故责任方同时取得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同时,也可以防止事故责任方逃避本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5.重复保险分摊原则5.重复保险分摊原则(1)按保险金额比例分摊 (2)按限额责任分摊 (3)按顺序负责分摊 6.近因原则6.近因原则房地产保险合同的体现形式主要有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投保单和批单等,但以保险单为主。 1.保险单 (1)保险标的 (2)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3)保险责任 (4)保险期间 (5)保险费 (6)违约责任 2.保险凭证 3.暂保单 4.投保单 5.批单10.2.6房地产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及终止 10.2.6房地产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及终止 1.房地产保险合同的订立 房地产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房地产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意思表示一致基础上的法律行为。房地产保险合同当事人就房地产保险合同的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过程,就是房地产保险合同订立的过程。订立房地产保险合同,先由投保人到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填写投保单,交清保险费,然后由保险公司发给保险单或保险凭证,这时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2.房地产保险合同的变更 房地产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对已经生效但尚未履行或正在履行的房地产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订或补充,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改变房地产保险合同内容或主体的法律行为。 3.房地产保险合同的终止 即保险关系的绝对灭失。房地产保险合同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出现,而使房地产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消灭的法律事实。它主要包括自然终止、履约终止、合同无效和合同解除四种情况。 10.3房地产保险的投保与承保10.3房地产保险的投保与承保保险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经营具有负债性、保障性和广泛性的特点。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受到了国家的严格监管,房地产保险的运作必须在法律的规范下进行。房地产保险的运作通常经过投保与承保、防灾防损、索赔与理赔等环节。10.3.1房地产保险的投保10.3.1房地产保险的投保1.投保程序 无论采用哪种方式,投保的程序主要分以下步骤: (1)投保人填写投保单 (2)保险公司受理投保单 (3)保险人签发保险单 (4)保险费的交付null2.保险公司的投保服务 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有以下几种: (1)分析风险和确定保险需求 (2)估算投保费用 (3)制定具体的保险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在制定保险计划时,应处理好以下几个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 ①综合投保与单项投保。 ②保障与收益。 ③保额与免赔额。null3.投保人的投保选择 (1)选择保险中介人 (2)选择保险公司 因此,投保人在选择保险公司时,应注意以下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 ①保险公司提供的险种与价格。 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经营状况。 ③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10.3.2房地产保险的承保10.3.2房地产保险的承保1.承保工作的基本程序 (1)制定承保方案 (2)审核验险 ①审核。 ②验险。 财产保险的验险内容包括: 第一,查验投保财产的性能或构造。例如,保险财产对温度、湿度的灵敏度如何,建筑物的结构状况等。火灾保险通常将建筑物按其构造分为三类:木结构、钢筋水泥结构和防火建筑,这三类建筑保险人均可承保。在具体承保某一建筑物时,必须考虑其位置、用途等因素,而且采用不同的费率承保。 第二,查验投保财产的用途。例如,木结构房屋用做办公或民用住宅,保险公司可以承保;如果用做加工场所,保险人会拒绝承保或加收附加保费承保。 第三,查验投保财产所处的环境。例如,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保险人要考虑投保房屋所处的是工业区、商业区还是居民区;附近有无易燃易爆的危险源,一旦发生火灾,有无蔓延的可能;附近救火水源如何,消防设施或消防条件如何等。 第四,查验有无处在危险状态中的财产。如果保险人承保必然或确定发生的风险,就会造成不合理的损失分摊,这对其他被保险人不公平。 第五,查验各种安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若发现问题,保险人应督促投保人及时改正。对投保人屡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保险人可以增加特别条款,调高费率或拒绝承保。null(3)做出承保决策 保险人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承保权限,在审核验险之后,有权做出承保的决定。 ①正常承保。保险公司按标准费率承保保险标的的风险,出具保险单。 ②条件承保。保险公司通过增加限制性条件或加收附加保费的方式予以承保,出具保险单。例如,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要求投保人安装自动报警系统等安全设施才予以承保;如果保险标的低于承保标准,保险人采用减低保险金额,或者使用较高的免赔额或较高的保险费率的方法承保。保险金削减法适用于递减型风险的人,承保时按正常费率承保,但是在一定期间内按比例减少保险金给付。附加费率法适用于固定型额外风险的人,在承保时保险人征收一定金额的额外保费。 ③拒绝承保。如果投保人的投保条件明显低于保险人的承保标准,保险人就会拒绝承保。 (4)缮制单证 缮制单证是在接受投保业务后填制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等手续的过程。填制保险单的要求有以下几点: ①单证相符。投保单、保险单、批单、财产清单、人身保险的体检报告及其他单证都要符合制单要求,其重要内容(如保险标的名称、数量、地址等)都应相符。 ②保险合同要素明确。保险合同要素是指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和关系人,即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等。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合同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以及其他特约事项等。明确保险合同要素是保证保险单质量的依据,否则将影响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 ③复核签章,手续齐备。保险单证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一种单证都要求复核签章,如投保单上必须有投保人的签章;验险报告上必须有具体承保业务员的签章;保险单上必须有承保人、保险公司及负责人的签章;保险费收据上必须有财务部门及负责人的签章;批单上必须有制单人与复核人的签章等。 2.承保管理的内容 2.承保管理的内容 (1)审核投保申请 ①审核投保人的资格。 ②审核保险标的。 ③审核保险费率。 (2)控制保险责任 控制保险责任包括: ①控制承保能力。 ②控制逆选择。 (3)分析风险因素 ①实质风险。 ②道德风险。null从承保的观点来看,保险人控制道德风险发生的有效方法有: 第一,将保险金额控制在适当额度内,尽量避免超额承保。 第二,控制赔偿程度。 ③心理风险。 ④法律风险。 (4)续保 对于投保人来说,通过及时续保,不仅可以得到连续不断的、可靠的保险保障和服务,而且作为公司的老顾客,也可以在体检、服务项目及保险费率等方面得到通融和优惠。对于保险人来说,续保的优越性不仅可以稳定公司的业务量,而且还能减少许多展业工作量与费用。因此,续保对保险双方均有利。保险人在续保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及时对保险标的进行再次审核,以避免保险期间中断。 ②如果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有增加或减少时,应对保险费率做出相应调整。 ③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承保条件进行适当调整。 ④保险人应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随着生活费用指数的变化而调整保险金额。 null10.4保险的防灾防损 10.4.1保险防灾防损的含义及意义 1.保险防灾防损的含义 2.保险防灾防损的意义 (1)有利于保障社会财富的安全 (2)有利于促进投保单位改善经营管理 (3)有利于提高保险业务的经营水平10.4.2保险防灾防损的内容10.4.2保险防灾防损的内容1.加强同各防灾部门的联系与合作 2.开展防灾防损的宣传教育 3.及时处理灾害因素和事故隐患 4.参与抢险救灾 5.提取防灾费用,建立防灾基金 6.开展灾情调查,积累灾情资料10.4.3保险防灾防损的方法10.4.3保险防灾防损的方法1.法律方法 2.经济方法 3.技术方法 10.5保险理赔10.5保险理赔10.5.1保险理赔的含义与意义 1.保险理赔的含义 2.保险理赔的意义 (1)保险理赔是保险发挥其经济补偿职能最具体和最明显的表现 (2)理赔工作是加强防灾、减少社会财富损失的重要依据 (3)理赔工作是加强保险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10.5.2保险理赔的原则10.5.2保险理赔的原则保险理赔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重合同、守信用 2.实事求是 3.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10.5.3保险理赔的时效10.5.3保险理赔的时效1.保险理赔时效的含义 2.保险理赔时效的期间 10.5.4保险理赔的程序10.5.4保险理赔的程序1.接受损失通知书 2.审核保险责任 保险人收到损失通知书后,应立即审核该索赔案件是否属于保险人的责任,审核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保险单是否仍有效力 (2)损失是否由所承保的风险所引起 (3)损失的财产是否为保险财产 (4)损失是否发生在保单所载明的地点 (5)损失是否发生在保险单的有效期内 (6)请求赔偿的人是否有权提出索赔 (7)索赔是否有欺诈null3.进行损失调查 (1)分析损失原因 (2)确定损失程度 (3)认定被保险人的求偿权利 4.赔偿、给付保险金 5.损余处理 6.代位追偿null1.保险经营与一般工商企业的经营有何不同? 2.保险经营中应遵循哪些原则? 3.为什么保险人要进行核保? 4.简述保险理赔与承保及防灾防损之间的关系。 5.保险公司应从哪些方面进行承保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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