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浮水位概念
《岩土工程勘察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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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21-2001)第 4.1.13条规定:“工程需要时,详细勘察应论证
地基土和地下水在建筑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产生的变化及其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提出防治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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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设计水位和抗浮设计水位的建议”;第 7.3.2条第 1款规定:“对基础、地下结构
和挡土墙,应考虑在最不利组合情况下,地下水对结构物的上浮作用,原则上应按设计水位
计算浮力。对节理不发育的岩石和粘土且有地方经验或实测数据时,可根据经验确定”。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7-2002)第 3.0.2条第 6款规定:“当地下水埋藏较浅,
建筑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存在上浮问题时,尚应进行抗浮验算”;第 3.0.2条第 1款规定:“当
工程需要时,尚应提供用于计算地下水浮力的设计水位”。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 72-2004)则专门设置第 8.6节“地下室抗浮评价”。其
中第 8.6.1条规定:“地下室抗浮评价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当地下水位高于地下室基础
底板时,根据场地所在地貌单元、地层结构、地下水类型和地下水位变化情况,结合地下室
埋深、上部荷载等情况,对地下室抗浮有关问题提出建议;2、根据地下水类型、各层地下
水位及其变化幅度和地下水补给、排泄条件等因素,对抗浮设防水位进行评价”。
第 8.6.2条规定:“场地地下水抗浮设防水位的综合确定宜符合下列规定:1、当有长期水位
观测资料时,场地抗浮设防水位可采用实测最高水位;无长期水位观测资料或资料缺乏时,
按勘察期间实测最高稳定水位并结合场地地形地貌、地下水补给、排泄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2、场地有承压水且与潜水有水力联系时,应实测承压水水位并考虑其对抗浮设防水位的影
响;3、只考虑施工期间的抗浮设防时,抗浮设防水位可按一个水文年的最高水位确定”。
第 8.6.3条规定“地下水赋存条件复杂、变化幅度大、区域性补给和排泄条件可能有较大改
变或工程需要时,应进行专门论证,提供抗浮设防水位的咨询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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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8.6.5条规定“地下室在稳定地下水位作用下所受的浮力应按静水压力计算,对临时高水
位作用下所受的浮力,在黏性土地基中可以根据当地经验适当折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