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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课件】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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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课件】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主讲人吴允锋一、故意杀人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侵犯人身权利罪中最严重也是最古老的犯罪。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1)生命何时开始?    谋杀胎儿是否构成本罪 (2)生命何时结束?    杀死植物人是否构成本罪脑死亡标准的来历:1974年夏,美国加利福利亚州货车司机瓦克紧急刹车后,因惯性撞倒了一名少女,负责抢救的鲍尔博士发觉少女形体无破伤出血,呼吸和心跳也未停止,但根据脑电图、脑闪烁扫描、脑血管造影等检查表明,人脑生物电活动停止,已处于“死亡”状态,便命助手撤...

【学习课件】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主讲人吴允锋一、故意杀人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侵犯人身权利罪中最严重也是最古老的犯罪。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1)生命何时开始?    谋杀胎儿是否构成本罪 (2)生命何时结束?    杀死植物人是否构成本罪脑死亡标准的来历:1974年夏,美国加利福利亚州货车司机瓦克紧急刹车后,因惯性撞倒了一名少女,负责抢救的鲍尔博士发觉少女形体无破伤出血,呼吸和心跳也未停止,但根据脑电图、脑闪烁扫描、脑血管造影等检查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明,人脑生物电活动停止,已处于“死亡”状态,便命助手撤去电脑起博器,心肺催动装置等,同时将少女的心脏移植给其他病人。根据鲍尔博士提供的事实,法院决定追究瓦克的刑事责任,但瓦克的辩护律师认为应当追究鲍尔博士的刑事责任。因为呼吸和心跳是辨别人体是否死亡的标准。由于双方各有道理,此案作为悬案未被处理。1980年美国高等法院公布了修订的“法医法”,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脑死亡为人体丧失生命的唯一标准,鲍尔博士被宣布为无罪,瓦克作为新法生效前的特例也被无罪释放。“脑死亡并不是植物人”——著名脑死亡研究专家陈忠华教授介绍说,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通俗而简单地说,植物人不需要呼吸机能自主呼吸,神经系统未受损;脑死亡患者没有呼吸,需要呼吸机帮助呼吸。脑死病人无法再次苏醒。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非法  排除正当化行为   (2)致死的行为  不作为也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是14周岁以上的自然人。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目的在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案例:某甲想要杀害乙,结果却杀害了丙,甲的犯罪形态是什么?(是对象认识错误还是行为偏差?)某甲想要杀害乙和丙,结果只杀死了乙,而没有杀害丙,甲的犯罪形态是什么?张向李求爱,遭拒绝,张纠缠不休,李与同厂青年马某去劝导张,张更加不满,遂起报复杀害李的恶念,购买了火药,在自制的火铳里填药,因不慎将火铳的发令纸打着而引起铳药爆炸,将自家衣柜、房屋炸毁。问:张构成何罪?---误将死者当活人而杀的---明知是死者而碎尸的---有否不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未遂?妇女甲,乘丈夫出差家中无人,将2岁的全身瘫痪的女儿独自锁在屋内,不留任何食物,自己外出十多天才返回家中,其女儿因被邻居及时救出,才免于一死。(二)认定本罪应予区分的界限1.间接正犯杀人: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或无罪过的他人的行为去杀人,应由利用者承担刑事责任。2.大义灭亲性质的杀人:3.溺婴行为:任何溺婴行为都构成犯罪。4、帮助他人自杀的;5、相约自杀的6、教唆他人自杀的;---教唆精神病人或不能表达自己意志的儿童自杀;---利用别人严重的迷信思想引导其自杀。---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分别以232条、234条定罪量刑。”安乐死问题:否定说:1、实施安乐死违背人道主义;2、安乐死是一种悲观的生命观;3、违背救死扶伤的医疗工作的基本方针;4、绝症和可愈之症是相对的,不利于医疗事业的发展;5、为某些阴谋诡计大开方便之门。肯定说:1、选择安乐死是生命垂危者的权利;2、安乐死无社会危害性;3、安乐死有利于节约医疗资源,解除患者痛苦,减轻家人负担;4、对可能出现的差错可以从程序上严格把关以避免。(三)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理解二、过失致人死亡罪注意区分本罪与刑法中所规定的涉及过失致人死亡的其他过失犯罪的界限本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表明本法对包含致人死亡结果的某些过失犯罪,采取了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一般原则,有特别规定的从特别规定治罪。三、故意伤害罪(一)故意伤害罪的概念和特征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1.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健康,是指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与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侵害其他权利如人格、名誉的,不构成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他人。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伤害行为,即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1)非法伤害: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如果是合法的,如医疗行为、竞技行为、防卫行为,不构成本罪。(2)伤害行为:伤害行为必须是通过外力直接作用于人体,致使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或器官功能受到损害。如果不是以外力直接作用于人体,而是采用其他方式如咒骂致人精神病,则不构成本罪,可按其他罪处理。(3)伤害的结果:从伤害的程度上,可分为以下4级:A、轻微伤害:B、轻伤:造成人体器官、组织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而又不属于轻微伤的行为。C、重伤:根据刑法第95条的规定,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人体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害。D、致人死亡:因伤害行为致使他人当场死亡或经抢救无效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足以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但由于实施行为时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造成了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属于混合罪过。举例重伤情况:---面部损伤:单条疤痕长5cm,两条长8cm,三条长10cm。单块块壮疤痕4cm²,两块7cm²,三块9cm²。3.本罪的犯罪主体分为两种情况,致人轻伤的,为16岁以上;致人重伤的或致人死亡的,为14岁以上。4.主观方面是故意。故意的内容,实际中一般认为只要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就可以,而不必确定其到底是要造成何种伤害结果——不必确定其追求的结果是轻伤、重伤还是轻微伤。(二)认定本罪应区分的界限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1)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既遂的界限(2)故意伤害(造成轻伤、重伤)与造成伤害结果的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致命工具(武器),致命部位,致命力度(三)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3年以下、拘役、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杨玉霞毁容案1996年9月11日,上海发生了一件轰动全国的毁容案件,一个名叫杨玉霞的女子,因对其情夫徐某不满,竟将浓硫酸从徐某年仅8岁的女儿头顶浇下,后又泼向徐妻顾某,母女俩面部和身体严重受伤。3个月后,杨玉霞被执行枪决。1992李新华毁容案(被害人潘平)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四、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轻伤罪(Χ)过失重伤致人死亡罪(Χ)五、强奸罪(一)强奸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强奸罪,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奸淫妇女,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包括两种类型:强奸妇女奸淫幼女1.侵犯的客体的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已满14周岁的少女、成年妇女或者不满14周岁的幼女。----妻子能否成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误将妻子当其他妇女强奸的,如何处理?----误将其他妇女当作妻子的,如何处理?案例:王卫明于1996年6月和1997年3月先后两次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青浦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1997年10月8日,该院作出一审准予离婚的判决并将判决书送达了双方当事人。1997年10月13日晚7时许,被告人王至原住处见妻子(离婚判决尚未生效)钱某也在,便强行与钱某发生性行为,并抓住、咬伤钱某胸部等处。青浦法院认为,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期间,被告人与被害人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王为明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判决:被告人王卫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否定说的理由:---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强奸的含义。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奸淫妇女,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其中,犯罪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时,不管幼女是否同意,只要和幼女实施了性交行为,都构成强奸罪。(1)强奸罪的本质是违背女性的意志;(2)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A暴力:使其不能反抗,与抢劫罪暴力比较。B胁迫:使其不敢反抗,与抢劫罪胁迫比较。C其他方法:使其不能、不知反抗,与抢劫罪的其他方法相比较。-------利用被害妇女晕倒、熟睡、醉酒等,或者冒充丈夫、情人等3.犯罪主体:妇女能否构成本罪?丈夫能否构成强奸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交时,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故意;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并且幼女自愿和行为人发生性交时,行为人主观上只有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时才能构成强奸罪。“明知”包括知道对方确实是幼女和知道对方可能是幼女,后者指虽然不知道对方的实际年龄,但从对方的身材、长相及发育程度等,知道对方可能是幼女。2003年1月8日司法解释“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定罪处罚,确实不知是幼女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辽宁出现的“疯女人”案件“疯女人”案件 “疯女人”是一个出生于1989年5月2日的女孩的网名,这个女孩4岁时父母离异,她一直跟奶奶过。2002年除夕之夜,她进了网吧,在网上她遇到了一个叫“百密一疏”的男孩,两个人聊了一宿,第二天晚上她打电话给“百密一疏”,说自己不想回家,想找地方住,当晚,二人便发生了关系,这是“疯女人”的第一次。  次日,她又在网上遇到了“热血燃烧”,见面后也发生了关系。2月18日晚,流连在网上的“疯女人”遇见了17岁的浩天,话题很快转到了性上,她主动提出去找他。晚上10点多,浩天和两个表兄弟在鞍山市超级饭店见到了“疯女人”,她长发,大眼睛,身高1米65以上,微胖。几人酒足饭饱后,来到浩天父亲的办公室,两个表兄弟先和“疯女人”发生了性关系,之后是浩天。此后,她又与两个网友先后发生了性关系。最后,她遇到了鞍山市某高校学生陈冬,在他的宿舍住了十天后被学校发现。得到举报后,公安机关毫不费力地抓获了45天内与“疯女人”发生关系8人中的6人,除了“百密一疏”和陈冬。陈被学校开除后不知去向,而“疯女人”根本就不知道“百密一疏”的真实姓名。(二)强奸罪的认定认定本罪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强奸的既遂与未遂:司法实践中均采用插入说。但在奸淫幼女的情况下,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采接触说。2.区分强奸与通奸。---通奸后女方意志发生变化,说成强奸---先通奸,后强奸---先强奸,后通奸---先强奸,再利用这一事实和妇女害羞心理,长期霸占他人。3.利用特定关系、职权强奸与互相利用的区别4.与女精神病、痴呆症患者人发生关系案件的定性5.先杀后奸与先奸后杀的定性6.利用欺骗方法奸淫妇女的定性。7.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男性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三)强奸罪的处罚强奸妇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奸淫幼女的,从重处罚。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指强奸行为本身致人重伤、死亡,主要是指-------强迫行为致人重伤、死亡,即通过暴力、灌醉酒、服麻药等方式致人重伤、死亡。如果被害人被强奸后自杀、被强奸后怀孕流产、难产而死亡,属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六、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由“流氓罪”分解而来除了该罪还有1)聚众斗殴罪2)寻衅滋事罪3)聚众淫乱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构成犯罪客体:妇女的性羞耻心。客观方面:以暴力、威胁、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侮辱妇女。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的,属于加重处罚情节。妇女能否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丈夫能否对妻子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强奸未遂的区别:强奸罪具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故意,本罪则不具有这样的故意。在强奸故意的支配下,行为人对被害妇女也可能有猥亵、侮辱的行为,但其猥亵、侮辱行为属于强奸行为的内容,不应当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而应当认定为强奸罪的未遂七、猥亵儿童罪儿童的范围不同性别的儿童猥亵内容差异八、非法拘禁罪持续犯(时间长短原则上不是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方式:非法拘禁或者其他方法剥夺人身自由-----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等等,均属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但是,将已入睡的人反锁在房间,待其醒来前又将锁打开的?----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为索取某人的债务而将其儿子非法扣押、拘禁的;处罚原则----从重、加重规定(1)从重,手段(具有殴打、侮辱情节)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加重,结果(致人重伤、死亡)----转化犯规定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罪数确定拐卖妇女过程中非法拘禁妇女?非法拘禁过程中强奸被拘禁的妇女?九、绑架罪概念----以勒索财物或者其他不法利益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挟持或者控制他人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七-----“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绑架的方法: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控制他人-----绑架罪是否必须以“将被害人劫离原地”为必要?绑架罪主观目的-----勒索财物或者其他不法目的:向与人质有关的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如果是向本人提出,如何处理?2007年司法考试试卷四第二题陈某见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便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已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3.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绑架罪的既遂问题绑架行为的完成,还是不法目的的实现作为既遂的标准?“专职绑手”的定性问题王某因与陆某的丈夫张某产生私情而与陆某发生冲突,意欲加害陆某。王某雇请曹某、李某、黄某等人帮助劫持陆某,三者在获取所谓报酬后将陆某交给王某处置。王某即与其女儿沈某将陆某带至郊外,以窒息方式杀害陆某。“专职绑手”的定性问题指使者王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绑架罪还是故意杀人罪?“专职绑手”曹某、李某、黄某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绑架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其行为能否纳入“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范畴”?该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认定?(2)绑架以后又杀害被绑架人的认定及定性-----杀害被绑架人——是结果加重犯还是情节加重犯?在绑架过程中又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2001年11月8日高法解释)----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绑架他人----以出卖为目的而绑架妇女、儿童----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偷盗婴幼儿----以出卖为目的而偷盗婴幼儿----以收养为目的而偷盗婴幼儿十、拐卖妇女、儿童罪罪名的变迁拐卖的含义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是一个多环节犯罪,有一个行为就构成犯罪,并构成既遂。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演变;1、1979年《刑法》中的“拐卖人口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2、1983年9月2日的严打决定提高了法定最低刑:“首要分子,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3、1991年9月4日的单行刑法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4、1997年《刑法》取消了拐卖人口罪。妇女/儿童自愿被拐卖是否构成犯罪?拐卖过程中又强奸的、迫使他人卖淫的?如果杀害、故意伤害被拐卖妇女儿童怎么办?“放鸽”案件如何定性?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十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主观方面?收买后强奸、剥夺人身自由的?收买以后又贩卖的?收买后存在强奸行为,后又出卖的?教唆他人贩卖后收买的?收买以后不阻碍返回和解救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案例甲为了成亲收买了被拐卖的女子乙,并使用暴力强奸了乙,由于乙一直吵闹着要返回原居住地,甲生怕乙逃跑使自己人财两空,便又将乙买给了丙。对甲如何定罪处罚?1994年4月间,甲在广西柳州市汽车站以介绍工作为名,将从某县农村出来找工作的妇女刘某某、黄某某妯娌二人拐骗到乙家。乙伙同他人将黄某某卖给了王某某为妻,在欲将刘某某卖给一名年龄较大的男人为妻时,由于刘某某哭闹不愿而未得逞。此后,乙找到丙,商定以1700元的价格将刘某某卖给丙做小妾,并可随后付款。丙将刘某某带回家中后,遭到了其妻的强烈反对,同时又得知刘某某已结婚,且已生育,遂表示要么将刘某某送回家,要么将其退回给乙。刘某某因黄某某随其一道出来也被拐卖掉,既怕一人回家无法交待,又怕被送回乙处被其殴打,故要求丙将其再转卖他人。丙遂将刘某某以1800元转卖给丁为妻。所得款1800元除付乙1700元外,剩余的100元自得。甲、乙、丙、丁的行为分别如何定性?十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行为手段:聚众犯罪主体:首要分子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别---是否聚众---是否采取暴力、威胁方法---法定刑不同(五年以下,三年以下)聚众且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首要分子(本罪)---非首要分子(妨害公务罪)案例:甲以出卖为目的,将乙拐骗至外地后关押于一地下室,并强奸乙。甲在寻找买主的过程中因形迹可疑被他人揭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来解救时,甲的朋友丙却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救行为。问:甲、丙构成何罪?构成该罪——必须是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不是被拐卖,否则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强迫劳动罪刑法修正案八对此有修改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的规定,将《刑法》第244条(强迫职工劳动罪)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侮辱罪暴力或其他方式,且情节严重有具体的对象公然进行告诉才处理,但有除外。侮辱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区别:1、客体:前者为人格权、名誉权;后者为妇女的性羞耻心。2、客观方面:前者为公然;后者不一定公然。前者为暴力、文字或言辞方式;后者必须为强制方法。3、主观方面:前者有毁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为目的;后者出于流氓动机,寻求刺激。4、对象:前者对象不局限于妇女,但应为特定对象;后者只针对妇女。诽谤罪行为方式:言辞方式;捏造告诉才处理,但有除外。一、情节特别严重,如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二、侮辱特定人如国家元首死者能否能为诽谤罪的对象?侮辱与诽谤的区别:---能否采用暴力方式---是否捏造事实---是否泛泛而指还是具体事实诽谤罪和诬告陷害罪的区别:---虚构的事实不同---犯罪目的不同---行为手段不同---犯罪客体不同侵犯通信自由罪犯罪主体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犯罪主体犯此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盗窃罪从重处罚。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主体行为方式犯罪对象破坏选举罪在何种选举活动中?行为方式村民甲贿选当上村长能否构成该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犯罪主体:一般主体行为方式:暴力,暴力的程度婚姻自由的含义“致被害人死亡”的含义告诉才处理,但有例外丈夫暴力干涉妻子离婚自由的定性?重婚罪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婚姻的形式:法律婚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先法律婚后事实婚1999年12月14日司法解释:“新的《婚姻登记 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pdf信访条例下载信访条例下载问刑条例下载新准则、条例下载 》(94年2月1日)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量刑。”破坏军婚罪犯罪主体行为方式:结婚或同居(长期通奸)犯罪客体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军人配偶是否构成该罪?虐待罪犯罪主体犯罪对象行为方式:主要是作为“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含义告诉才处理遗弃罪犯罪主体犯罪对象: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行为方式:不作为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遗弃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的区别拐卖14岁以上未成年人案件的定性诬告陷害罪犯罪客体:复杂客体客观方面:---捏造犯罪事实---虚假告发主观方面:希望他人受刑事责任追究。处罚原则---79刑法:“参照所诬陷的罪行的性质、情节、后果和量刑标准给予刑事处分。”---97刑法:“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案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捏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有嫖娼的事实,并向公安机关举报,还在公众场合散布这一虚假的事实。问:甲的行为构成何罪?本罪是行为犯,只要捏造并告发完毕就构成既遂,不要求受到刑事追究。报复陷害与诬告陷害的区别:---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目的---行为对象---行为内容刑讯逼供罪犯罪主体行为方式:肉刑或变相肉刑犯罪对象:犯罪目的:转化犯:刑讯逼供与沉默权、米兰达规则暴力取证罪犯罪主体行为方式:暴力犯罪对象犯罪目的转化犯刑讯逼供与暴力取证罪的区别(对象;行为手段;目的)虐待被监管人罪犯罪主体转化犯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员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亦定罪处罚。案例分析一陈某,19岁,陈某在与池某(11岁)玩游戏中发生争执,池某被陈推倒在地,头部碰到一块大石头。陈某见状开始没太注意,估计池某头可能跌破了,后见其脸色苍白,陈某害怕承担责任,就背着池某放在自家猪圈里,并从家中找来被单将池某盖上。陈某本想去找医生,但又怕事情弄大了反而不好,遂起杀人灭口之心,便拿起石头向池某头上砸去,后将池某尸体移到村外河边一洞里,后尸体被水冲出而案发。经法医鉴定,池某头部被砸伤痕迹系死后伤,被告用石砸其之前,池已死亡。案例分析二林某,男,19岁,某日于凌辰窜入一户住宅准备行窃,撬开门钮后,见室内没什么东西可以带走,欲返身出去,此时他看到床上睡着一个人(罗某,男,17岁),旁边有女式衣服放着,他就误以为是女性,便用双手掐住罗某的脖子,企图掐昏使其不能反抗时强奸。罗某反抗滚到地上,林某仍不松手,将罗某又抱到床上时才发现是男性,林某恼羞成怒,便用被子紧紧地捂住罗某的头,等其不能动时才离去,后发现罗某因窒息而死。如何定性?案例分析三某日,王某纠集刘某、崔某共同谋划强奸胡某。王某将胡某骗至其哥哥的二室一厅宿舍,让刘某和崔某到另一房间等候,自己要先同胡某发生关系,王便使用暴力,胡某极力反抗,并大声喊叫。此时,正在另一房间等候的刘某听到了胡某的喊叫,惟恐他人听见,便将录音机的音量放大,以淹没胡的呼救声,王某遂将胡某强奸。问:刘某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假设王某在听到录音机的音量放大后,在胡某的求饶下,王某自动地中止犯罪,但刘某不知道,此时刘某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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