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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协议模板【公司全称】投资协议签署日:2014年月日目录条款4第一条定义5第二条交易内容6第三条交割8第四条陈述与保证9第五条过渡期义务10第六条交割后承诺18第七条公司治理结构19第八条违约行为与救济21第九条生效、变更与终止22第十条保密条款23第十一条税费23第十二条通知与送达24第十三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24第十四条其他30附件一:目标公司在本协议签署日的基本情况301基本情况302股权结构31附件二:陈述与保证及披露函【公司全称】投资协议本投资协议(下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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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全称】投资协议签署日:2014年月日目录条款4第一条定义5第二条交易内容6第三条交割8第四条陈述与保证9第五条过渡期义务10第六条交割后承诺18第七条公司治理结构19第八条违约行为与救济21第九条生效、变更与终止22第十条保密条款23第十一条税费23第十二条通知与送达24第十三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24第十四条其他30附件一:目标公司在本协议签署日的基本情况301基本情况302股权结构31附件二:陈述与保证及披露函【公司全称】投资协议本投资协议(下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14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市签订:(1)【公司全称】(下称“目标公司”),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基本情况在附件一列示;(2)【】,中国公民,身份证号为【】,住所:【】,为目标公司现股东;(3)【】,中国公民,身份证号为【】,住所:【】,为目标公司现股东;【(【】与【】以下【合称/统称】“创始股东”)】(4)【】(下称“投资人”),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以上(1)至(4)项各公司和个人单独称为“一方”,统称为“各方”【;除目标公司和投资人之外,其他各方统称为“现有股东”】。鉴于:(1)目标公司系根据中国法律在【】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目标公司注册资本及【实缴资本】为人民币【】万元;(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现有股东持有目标公司合计100%股权;(3)投资人拟通过增资的方式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现有股东同意投资人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为此,各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投资人投资目标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第1条定义1.1为本协议之目的,除非本协议相关条款的上下文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含义: 目标公司/公司 指【公司全称】; 投资人 指【】; 现有股东 指【】; 本次投资 指投资人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并取得目标公司新增的【】万元的注册资本(代表本次投资完成后目标公司【】%的股权); 投资款 应具有本协议第2.2条规定的含义,为人民币【】元(¥【】); 交割 投资人支付投资款,目标公司办理工商登记,使投资人成为目标公司股东的过程; 交割日 工商登记机关同意目标公司办理本次投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换发营业执照之日; 先决条件 指本协议第3.1条规定的投资人支付投资款的各项前提条件; 过渡期 指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期间; 日 指日历日; 工作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定工作日,即除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公历日; 关联方 对于一个企业或法人而言,指(1)其通过股份、股权或任何其他安排直接或间接控制的、被直接或间接控制或与之同受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法人或人士,(2)持有该企业或法人5%以上权益的企业、法人或人士,(3)该企业或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前述人士的关系密切家庭成员(具体包括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对于一个自然人而言,指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及该自然人或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或法人; 控制 指在该企业或其他实体中拥有50%以上的股权或权益,或有权委派或指示该企业或其他实体的管理层,或有权委派或选举公司的多数董事,或有权决定该企业或其他实体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或其他实体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其他情形; 权利负担 指设有任何性质的担保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按揭、抵押、质押、留置、抵押转让或其他产权负担; 合格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指目标公司在投资人及目标公司共同认可的证券交易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或目标公司股东通过以目标公司资产或股权作为交易对价认购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实现的借壳上市的行为;或目标公司股东及目标公司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行为。1.2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1)凡提及任何文件(包括本协议)应当解释为包括对该文件不时做出的修改、综合、补充、更替或替代;(2)凡提及本协议均包括本协议及其附件;(3)凡提及条款和附件是指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4)条款标题仅作为参考,不应用于本协议的解释;(5)凡提及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当事方应包括他们各自的承继者、其所允许的受让人;(6)凡提及法律应被解释为任何宪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有权政府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7)除非另有表述,时间应被解释为北京时间。第2条交易内容2.1本次投资的主要内容为投资人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并取得目标公司新增的【】元(¥【】)的注册资本(代表本次投资完成后目标公司【】%的股权)。各方同意,本次投资时完全稀释的目标公司估值为【】元(¥【】)。2.2投资人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目标公司投入资金人民币【】元(¥【】)(下称“投资款”),其中人民币【】元(¥【】)计入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元(¥【】)计入目标公司的资本公积。2.3本次投资前,目标公司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出资比例 1. 【】 2. 【】 合计 100%2.4本次投资完成后,目标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出资比例 1. 2. 3. 【投资人】 合计 100%2.5各方同意,本次投资完成后,目标公司在本次投资前形成的未分配利润归增资完成后的各股东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享。2.6各方同意,投资人投入目标公司的投资款应用于目标公司的营运资本以及投资人同意的其他开支。第3条交割3.1投资人应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或被投资人书面豁免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将投资款全部支付到目标公司书面形式指定的银行账户:(1)目标公司、现有股东根据本协议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在交割时在任何实质方面均仍然保持真实、准确、完整;(2)在本协议签署后,目标公司的业务经营、资产、财务、管理层、法律状况和经营的法规政策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3)目标公司已作出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包括如下内容:(a)同意本次投资;(b)现有股东放弃本次投资中的优先认购权;(c)同意投资人根据本协议第7.2条提名的公司董事人选;(d)同意根据本协议对公司章程做相应修改;(4)投资人已就本次投资取得内部投资委员会的认可;(5)【目标公司已经提交一项能够被投资人所接受的关于交割后12个月的详细的商业计划和预算】;(6)本协议已经各方有效签署;(7)【目标公司已与公司核心员工签订了经投资人认可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格式的保密与职务发明作品知识产权归属和竞业禁止协议】;(8)【待根据商务安排补充】。3.2目标公司、现有股东承诺将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有义务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尽其最大努力尽快完成和满足上述第3.1条规定的先决条件,以便各方尽快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完成交割。3.3如至【】年【】月【】日本协议第3.1条规定的交割先决条件仍未被全部满足,则投资人有权独立决定:(1)将交割延后至某一较晚日期开始,不晚于【】年【】月【】;(2)豁免该项未被满足的交割条件、在可行的情况下继续完成交割;或(3)如果交割在【】年【】月【】由于先决条件未被满足且投资人未决定豁免该等未被满足的先决条件而仍未开始,则终止本协议,并且不因为该等终止的决定而对其他方负有责任;但本协议因此而终止不影响终止前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而需对其他方承担的责任。3.4目标公司应当在投资人支付完毕投资款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出具验资报告;目标公司应当在投资人支付完毕投资款后一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出具《出资和股权证明书》,明确目标公司已经收到全部投资款,并且投资人在公司中持有【】%股权;目标公司应在投资人支付完毕投资款后十个工作日向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提交完整的工商变更登记申请文件,获得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受理本次工商变更登记的凭证,并最终在投资人支付完毕投资款后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本次投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将投资人登记为持有目标公司【】%股权的股东。3.5目标公司应当在办理本次投资工商变更登记的同时,办理选举新的董事的工商备案。第4条陈述与保证4.1目标公司及现有股东为投资人的利益分别和共同地向投资人陈述并保证如下,并且承认投资人是基于对目标公司及现有股东陈述与保证的信赖达成本协议。(1)目标公司及现有股东在本条及附件二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在本协议签订时及之后至交割时在所有实质方面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在所有实质方面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陈述与保证的具体内容构成本协议附件二A;对于陈述与保证的例外,目标公司及现有股东已经充分和合理地披露在附件二B所列的披露函中;(2)现有股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目标公司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依照法律均具有以其自身名义签署本协议的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代表目标公司签署本协议的授权代表已经获得目标公司充分的授权,有权代表目标公司签署本协议,该授权代表的行为代表并约束目标公司;(4)目标公司及现有股东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判决、裁决、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也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命令;(5)现有股东将为办理有关本协议可能涉及的审批程序和/或登记程序提供协助,包括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6)各项陈述与保证应是相互独立的,除非有明确的、相反的规定,对每一项陈述与保证的解释不应影响其他任何陈述与保证的效力。4.2投资人为目标公司和现有股东利益向其陈述并保证如下,并且承认目标公司和现有股东是基于对投资人陈述与保证的信赖达成本协议。(1)投资人系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法律具有以其自身名义进行本次投资的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投资人将由其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授权代表已经获得充分的授权,有权代表投资人签署本协议,该授权代表的行为代表并约束投资人;(3)投资人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判决、裁决、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也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命令;(4)投资人将为办理有关本协议可能涉及的审批程序和/或登记程序提供协助,包括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4.3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所述之陈述、保证而引起的其他方的所有合理费用、支出、损失或其他责任,违反陈述与保证一方将作出完全赔偿。4.4陈述与保证为各方分别于本协议签署日做出,且应被视为各方于交割时重复做出。第5条过渡期义务5.1在本协议签订日至交割日期间(下称“过渡期”),除本协议另有规定的之外,目标公司应当确保其业务在所有重大方面正常延续以前的经营,并确保其资产或运营不出现任何重大不利变化。5.2在遵守第5.1条原则的前提下,在过渡期内,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或事先得到投资人的书面同意,目标公司应遵循和履行如下义务:(1)不改变公司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2)按照与本协议签订之前相同的方式开展其一般和惯常业务过程中经营的业务;(3)不在公司主营业务的日常业务经营之外签署新的合同,包括股权投资或处置股权投资、收购、兼并、银行贷款或发生其他非日常性债务、租赁、固定资产购置、委托经营等合同,不从事证券或金融衍生品投资;(4)依诚信原则维持与其客户、员工、债权人,以及与其往来的其他人之间的原有关系;(5)维持其资产和债务保持在本协议签署日的状态(但因公司正常日常运营而发生的变动除外);(6)不对其任何实质性业务、资产设定任何新的债务负担,包括但不限于在资产和业务上设置抵押、质押、留置、出借、出租、转让等;(7)不与其关联方或实际控制人发生任何新的关联交易,以及不发生任何新的资产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况;(8)确保其员工队伍稳定,现有员工的职称、薪酬、奖励机制不能发生变更,员工的总数不能发生重大变更,关键人员不发生变更,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作调整;(9)确保其经营稳定、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等标准;(10)保护、维持其现有的或被许可使用的全部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包括继续正在申请中的知识产权);(11)按照以往在正常经营业务期间使用的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遵循会计处理的一贯性原则,不随意改变或调整会计制度或政策,保留有关与其业务有关的所有财务报表及记录;(12)保持其管理层的稳定,并保持其管理层薪酬和公司员工整体薪酬政策和水平的稳定。第6条交割后承诺6.1目标公司和现有股东共同并连带向投资人承诺,在本协议的交割完成之后,其将遵守下列承诺或保证目标公司完成下列事项:(1)以合法方式持续经营目标公司的主营业务;(2)尽其合理努力维护目标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和制止侵犯目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3)促使目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续和合法合规经营;促使目标公司在经营合规、知识产权、劳动人事、社会保险等方面符合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促使目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和机构各方面的独立、完整;(4)【促使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本协议签署后三个月内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自身的财务团队,保持财务规范,包括但不限于收入入账、成本和利润核算、依法纳税等,不存在任何重大违反财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情形】;(5)【现有股东及其关联方如有新开发的与目标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均应由目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经营】;(6)为避免与目标公司构成竞争,除非投资人书面同意,现有股东在作为目标公司股东期间将不得为自身或其他人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其关联方或其他第三方拥有、投资于、参与或经营任何直接或间接与目标公司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相类似或相竞争的业务,或与目标公司及/或其控股子公司计划发展的其它业务相同、相类似或相竞争的业务,或为任何第三方从事与目标公司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相类似或相竞争的业务提供金钱、技术、商业机会、信息、经验等方面的支持、咨询或服务;现有股东作为目标公司的管理人员,还应遵守其与目标公司签署的有关竞业禁止的约定,而不论该等人员是否保留目标公司股东身份;(7)【待根据商务安排补充】。6.2知情权投资人及其委派的董事,有权实时了解并查阅目标公司运营方面的设施、会计报表和会议记录等各种信息及相关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以不影响目标公司正常运营为限),有权与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会计、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讨论公司业务、运营和状况(以不影响目标公司正常运营为限),并有权作为股东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提出一定的建议。通常情况下,目标公司需定时及不定时向投资人提供如下信息及材料:(1)每月结束之后6天之内未经审计的目标公司月度合并报表;(2)每会计季度结束后15天之内目标公司未经审计的公司季度合并报表和管理分析报告;(3)每会计年度结束后90天之内经投资人认可的会计事务所审计过的目标公司合并报表和管理分析报告;(4)每会计年度结束前10天内下一年度的预算;(5)提交给目标公司任何股东的任何文件和其他信息的副本;(6)目标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或相关政府机关提交文件的副本;以及(7)在公司召开会议讨论任何年度预算、决算、营业计划、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计划(包括任何资本开支预算、经营预算、决算和财务计划)时,投资人或其委派的董事有权参与会议并讨论。若投资人认为有必要,投资人有权要求对公司进行独立审计,现有股东应予以配合,公司应承担合理的审计费用。除非各方另有书面约定或法律法规要求,若公司聘用第三方机构对公司进行独立审计并由公司承担审计费用,则该等审计每年不应进行超过一次。6.3优先购买权及共同出售权为投资人利益,目标公司和现有股东共同并连带向投资人承诺,在本协议的交割完成之后,如果目标公司除投资人之外的其他股东(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股东,下称“预期卖方”)欲向他人(下称“预期买方”)转让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下称“拟售股权”),预期卖方应通过目标公司向投资人发出书面通知表明其转让意图及转让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拟售股权的比例,该等出售或转让的性质,待支付的拟转股权的对价,每一位潜在购买人或受让人的姓名(名称)和地址),投资人各自分别拥有以下权利:(1)投资人对于拟售股权在相同条件下享有优先于投资人之外的全部其他股东(包括因后续投资而成为股东的人)的第一顺序的优先购买权;(2)投资人享有以相同条件出售其股份的共同销售权。本条所述第一顺序的优先购买权指优先于全部其他股东(包括因后续投资而成为股东的人)的购买权。预期卖方对投资人的书面通知构成预期卖方向投资人发出的,由预期卖方按照其与预期买方达成交易的同等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转让价格)向投资人出售股权的要约。在投资人收到该书面通知之日起的二十(20)个工作日(“答复期”)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预期卖方其是否以及如何行使本条项下的优先购买权。如果投资人收到该书面通知之日起的二十(20)个工作日内未予书面回复,则视为投资人放弃其在本条项下的优先购买权。在投资人选择购买拟售股权的情况下,预期卖方应当在投资人书面通知发出后的十(10)日内,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投资人订立一份《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的内容应符合预期卖方通知中列明的转让股权数量、转让价格和其他主要适用条件和条款;投资人和预期卖方应在投资人书面通知发出后九十(90)日内完成拟售股权的转让及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如果投资人决定不行使上述优先购买权,投资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等比例附随拟售股权向预期买方共同出售。投资人应当在上述答复期内同时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预期卖方是否行使本项共同出售权,书面通知中应载明投资人希望出售给预期买方的股权的具体数额。如果投资人决定行使本款项下的共同出售权,则其有权等比例附随出售的股权比例应等于:X÷Y×Z其中,X=发出通知之日投资人持有的股权比例(在有限责任公司情况下);或,股份总额(在股份有限公司情况下);Y=100%(在有限责任公司情况下);或,发出通知之日公司发行的股份总额(在股份有限公司情况下)。Z=拟出售股权比例(在有限责任公司情况下);或,拟出售的股份总额(在股份有限公司情况下)。在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下,上述股份数额的计算应当以最接近结果的整数份额为准。在投资人选择行使共同出售权的情况下,预期卖方应当促使预期买方同意上述共同出售;如果预期买方不同意上述共同出售,则预期卖方不得单独向预期买方转让拟售股权,除非投资人事先书面同意。预期买方应当在投资人书面通知发出后的十(10)日内,与行使共同出售权的投资人订立一份《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的内容应符合预期卖方书面通知中列明的转让股权数量、转让价格和其他主要适用条件和条款;投资人、预期卖方和预期买方应在投资人书面通知发出后九十(90)日内完成上述共同出售及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6.4优先认购权为投资人利益,目标公司和现有股东共同并连带向投资人承诺,除非投资人事先书面同意,公司不得向任何人(包括本协议任何一方)发行新股份或注册资本。如果目标公司拟增加注册资本,投资人享有同等条件下对新增注册资本的优先认购权。如果新的投资者(包括现有股东,下称“预期认购人”)欲认购目标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目标公司应向投资人发出书面通知表明公司希望增加的注册资本的类型和数额(“拟增注册资本”),稀释后代表拟增注册资本的股权比例,公司提议的拟增注册资本的发行价格和支付时间表,投资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认购目标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第一顺序的优先权,投资人之外的其他股东享有第二顺序的优先认购权,拥有第二顺序优先认购权的股东按照其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享有优先认购权。目标公司对投资人的书面通知构成目标公司向投资人发出的,由目标公司按照其与预期认购人达成交易的同等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认购价格)向投资人发行资本的要约。在投资人收到该书面通知之日起的二十(20)个工作日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目标公司其是否以及如何行使本条项下的优先认购权。如果投资人收到该书面通知之日起的二十(20)个工作日内未予书面回复,则视为投资人放弃其在本条项下的优先认购权。该优先权利不适用于因以下事宜而增发的情况:(i)为实施新的员工激励而增资;(ii)目标公司以换股方式并购其他商业主体;(iii)目标公司改制并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或(iv)其他股份重组或类似交易相关的增发。6.5领售权各方同意,在交割日之后,若投资人仍持有目标公司任何比例的股权,在投资人收到善意第三方要求收购50%以上的目标公司股权的收购要约并与其达成协议,并且投资人同第三方的协议已经得到持有目标公司50%以上(不含本数)股权的股东的同意,那么投资人可要求目标公司其他股东以与投资人在转让自有股权情形下的条款和条件实质上相同的条款和条件,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全部或部分出售给该第三方。但如果届时现有股东愿意以同等条件受让投资人的股权,则投资人应首先将该等拟出售股权出售给现有股东。6.6权利转让投资人有权将其在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出售或质押给包括其关联方在内的任何一方或任何第三方,或进行其他处置。投资人向其关联方转让股权,目标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投资人向除其关联方之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之时,目标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6.7股份锁定现有股东承诺将其全部精力用于对目标公司的经营,现有股东同意在目标公司进行合格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方式转让目标公司的股权而不论交易之时个人与目标公司的雇佣状态如何,除非该个人已提前获得投资人的书面许可,且该个人也不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公司有同业竞争关系的业务。6.8首次公开募集资金现有股东和目标公司应尽最大努力在公司交割日起【】年内完成合格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目标公司和现有股东应采取与法律允许的所有措施尽量缩短公司上市后股份的锁定期。6.9赎回权如果目标公司重大违约或自交割日起满【】年未完成合格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单独或合称“赎回权触发事件”),则投资人有权向目标公司及创始股东发出书面通知(“投资人售股权行使通知”),要求创始股东及/或目标公司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本条规定的价格购买该投资人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目标公司股权。目标公司有义务在收到投资人售股权行使通知后的九十(90)日内(“回购日”)按照本条规定的价格向发出投资人售股权行使通知的投资人购买届时其各自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目标公司股权并支付对价。同时,目标公司和现有股东应采取下列行动:(A)尽快签署相关协议和文件;(B)采取必要或合理要求的所有步骤实现本条项下的回购,创始股东和公司应促使现有股东同时提供该等协助(包括但不限于,给予同意、通过决议、签署或修订其他有关文件和/或促使公司及其董事采取同样的行动);和(C)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协助公司完成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注册和备案(如需),并且签署在实施前述各项的过程中必须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交的所有文件或申请。若届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不适合采取公司或创始股东回购方式进行,则创始股东和公司应促使采用法律法规允许且适当的方式实现本协议约定之回购目的。为避免歧义,本款项下的“重大违约”是指(1)目标公司和/或现有股东违反本协议第六条中任何一项义务或承诺,或(2)目标公司因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五条和第七条项下任何一项义务或承诺直接导致目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减损达到30%。投资人应在赎回权触发事件发生之日(在“重大违约”是赎回权触发事件的情况下,为发现赎回权触发事件发生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向目标公司及/或现有股东发出赎回通知,若自上述赎回权触发事件发生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投资人未向目标公司/或现有股东发出赎回通知,则视为投资人放弃就届时发生的赎回权触发事件所触发的赎回权。若在投资人向目标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公司及/或或创始股东回购其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后,创始股东或目标公司没有足够的资金按支付赎回价格,剩余未能支付的赎回价格将成为目标公司及创始股东连带对各投资人的债务,由公司及创始股东在三年内向各投资人付清。各方同意,直至投资人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根据本条全部得以被公司或创始股东回购,投资人仍然享有如下权利:(i)投资人持有的剩余公司股权及相应权利继续保留;且(ii)投资人仍然有权根据本协议第7.2条的约定,向公司委派1名董事会成员直到股权赎回价款余额得到支付。6.10反稀释调整如果目标公司合格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以低于本次投资价格增资或向投资人之外的第三方发行股份(或可转换为股权的其他证券),投资人有权以1元对应目标公司1元注册资本的对价进一步对目标公司增资,以确保投资人取得目标公司全部股权的加权平均价格不高于本次投资价格调整后的价格。本次投资的价格应以广义加权平均方式计算减至相当于新发股份的每股价格,具体以下述公式计算:NCP=OCP(OB+X)/OA其中:NCP指对本次投资时每1%股权的认购价格(即OCP)调整后的价格;OCP指本次投资价格时每1%股权的认购价格,即人民币【】万元;OB指①在目标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情况下,目标公司增资前的股权总额(包括目标公司当时实际股权总额加上发行在外期权行权时可增加的股权金额),或②在目标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情况下,目标公司增资前的股份总数(包括目标公司当时实际股份总数加上可转换证券转换时和发行在外期权行权时可发行的股份总数);X指①在目标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情况下,增资金额以本次投资时每1%的认购价格(即OCP)能认购的股权金额,或②在目标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情况下,增资金额以本次投资时1%的认购价格(即OCP)能认购的股份数额;OA指①在目标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情况下,目标公司增资前的股权总额(即OB)加上取得的股权金额,或②在目标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情况下,目标公司增资前的股份总数(即OB)加上增资取得的股份数额。反稀释调整不适用于以下增发股权的情况:(i)为实施新的员工激励而增资;(ii)目标公司以换股方式并购其他商业主体;(iii)目标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iv)其他股份重组或类似交易相关的增发。6.11清算优先权清算事项包括以下任何一种或多种事项的发生(投资人另行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1)目标公司发生清算、关闭、歇业或解散;(2)发生导致现有股东在目标公司丧失控制权的公司合并、收购和出售;(3)目标公司全部、实质性全部或绝大部分资产的出售,或主营业务发生变更;(4)目标公司核心、实质性全部或绝大部分知识产权以排他性或独家许可的方式许可给他人使用或转让、赠予给他人。在任何清算事项发生时,即投资人同意该等清算事项,投资人有权优先于其他股东获得一笔优先金额,该等优先金额将作为投资人因清算事项所获得的对价,并将按下列三种计算方式孰高者确定:(1)投资款、投资款按照单利【10】%计算的利息金额、以及任何已公布但尚未支付的分红之和的金额;(2)投资人依其所持目标公司股权比例可从目标公司剩余财产分配中分得的金额;(3)投资人依其所持目标公司股权比例可从目标公司出售或并购相关的交易总额中分得的份额。优先金额应优先从清算事项发生时目标公司所余现金中支付,但在上述事项发生时,如果目标公司实际进入清算程序,目标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用于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法定补偿金、公司欠缴税款、公司债务。公司的资产在依照本条上述规定支付前,不得分配给任何股东。在清算优先金额全部支付给投资人和其他有权获得优先金额的股东(如有)后,公司所有剩余资产将在公司剩余股东之间按持股比例进行分配。如果除投资人外的其他股东在按照上述原则分配之前先行获得了分配,应按照上述原则将应首先分配给投资人的部分无偿转让给投资人,使其获得优先金额。6.12分红优先权投资人有权按照每年金额等于投资款【10】%的分红标准优先于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取得分红(“优先分红金额”),即在目标公司根据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决议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下,投资人取得金额等于投资款8%的利润,如投资人按照上述标准取得分红后有剩余的,目标公司各股东按照其各自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利润。为免疑义,各方确认,本第6.12条项下投资人享有的分红优先权仅在目标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下适用。任何分红(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物、股份等形式)在投资人按照本6.12款的约定获得优先分红金额后方可向其他股东分配。如果除投资人外的其他股东在按照上述原则分配之前先行获得了分配,应按照上述原则将应首先分配给投资人的部分无偿转让给投资人,使其获得优先分红金额。6.13最优惠待遇若目标公司在未来融资中存在比本投资交易更加优惠于投资人的条款(更优惠条款),则投资人有权享受更优惠条款并将更优惠条款适用于投资股权。6.14获得目标公司境外架构优先股的权利经各方同意,目标公司可在适当的时候转为境外结构,届时,投资人应在境外架构被授予与其在公司持股比例相应的优先股,该等优先股应具有本协议规定的、投资方享有的全部权利、权力和特权。6.15各方同意,本协议第6.3至6.14条项下关于投资人权益的约定,在目标公司向监管部门递交合格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时,可根据届时监管机构的要求部分或全部终止;但在目标公司撤回合格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或者合格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不成功时,被终止的条款将自动恢复效力。目标公司和目标公司现股东同意签署必要的文件以保证投资人的上述权利。第7条公司治理结构7.1本次投资完成后,现有股东和投资人共同组成目标公司的股东会,行使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7.2本次投资完成后,目标公司董事会由三(3)名董事组成,行使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董事会成员中,投资人有权委派一(1)名董事;现有股东权委派二(2)名董事。7.3董事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应确保出席会议的董事占全体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二(2/3)以上(含本数),且包括投资人委派的董事方能召开(包括定期董事会会议或任何临时董事会会议)。出席董事会会议人数未达到前述要求的,董事会会议应顺延一周时间再次召开,并且应向全体董事发出关于董事会会议顺延的书面通知;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出席董事人数仍未达到前述要求的,董事会会议可以召开并可由出席董事作出董事会决议,未出席的董事视为放弃对该次董事会会议所有审议事项的表决权。7.4目标公司应在本次投资报工商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前召开股东会会议,按照第7.2条的规定选举新的董事会成员,并与本次投资事项同时报工商管理机关办理备案。7.5在目标公司完成合格公开发行上市或出售前,目标公司董事会审议以下事项需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2/3)以上(含本数),且包括投资人委派的董事同意方可作出决议和提交目标公司股东会审议(如需要):(1)增加或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2)制定支付任何股息、红利的议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3)制定任何或者可能导致并购、主要资产或控制权转移、兼并、合并、重组、成立子公司、解散和清算有关的议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4)制定进行公司资本重组、分立、破产的事项的议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5)超出正常业务来往范围的资产转让、抵押、租赁、质押、转移和处置;(6)制定参与任何与现有业务计划有重大不同的行业领域、变更公司名称或者终止任何公司的业务的议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7)对任何公司进行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股权投资或买卖任何公司的股票;(8)公司任何对外借款或担保;(9)与公司的附属公司、股东、创始股东、董事、经理或者其他关联方约定或达成任何关联交易和协议;(10)制定增加或者减少董事会、监事会中的席位数的议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1)批准、修改和管理ES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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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他员工持股计划;(12)对会计制度和政策做出重大变更,聘请或变更审计师;(13)制定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4)任命或解聘公司的总经理、财务总监;(15)提起或解决任何诉讼或争议;(16)在任何12个月内,在董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以外给公司或其子公司的任何5个报酬最高的雇员增加报酬幅度超过20%;(17)制定选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承销商和上市交易所,或批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估值、条款和条件的议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各方同意,未根据本条约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目标公司和现有股东或目标公司在任何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中的代表均无权采取或批准,或许可目标公司或目标公司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采取或批准上述任何行动。第8条违约行为与救济8.1若投资人未能依本协议第3.1条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投资款,投资人应当就迟延支付金额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向目标公司支付逾期缴付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投资款总额的10%。投资人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不免除其继续履行的义务。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目标公司和现有股东遭受的损失,投资人仍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在投资人迟延缴付投资款的情况下,投资人向目标公司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或其他赔偿金,视同投资人向现有股东承担了违约责任。8.2如果目标公司未能依本协议第3.4条的规定按时办理本次投资的工商登记,如因现有股东及/或目标公司的原因造成每迟延一天,现有股东应根据投资款总额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向投资人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投资款总额的10%。现有股东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不免除其继续履行的义务。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投资人遭受到损失,现有股东仍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8.3除上述已经特别约定的违约情形及其救济之外,如一方(“违约方”)违约,守约方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加以维护其权利:(1)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2)暂时停止履行其义务,待违约方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守约方根据此款规定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守约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3)根据本协议第9.2、9.3条(视情况而定)的规定发出书面通知单方解除本协议,书面解除通知自发出之日起生效;(4)要求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为本次投资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可预见的其他经济损失,以及守约方为此进行诉讼或者仲裁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调查取证的必要费用等);(5)违约方因违反本协议所获得的利益应作为赔偿金支付给守约方;(6)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救济方式。8.4在不影响上述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下列情形发生,现有股东应当向目标公司做出连带责任的补偿或赔偿(视以下情形而定),并且补偿或赔偿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投资人或目标公司追索:(1)如目标公司因交割日或之前发生的任何事件或行为而产生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务责任、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则责任方应当在目标公司向有关机构或人士履行任何支付义务之前十五日内向目标公司支付相当于目标公司应承担的责任额的全额款项;(2)如目标公司因交割日或之前发生的任何事件或行为,导致目标公司本应享受的权利被减免、延期、被撤销或被抵消,则责任方应当在收到目标公司或投资人发出的关于该等减免、撤销或抵消已经发生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目标公司做出全额补偿;(3)如目标公司因交割日或之前发生的任何事件或行为,导致目标公司本应享受的任何收取款项的权利或得到某种款项返还的权利(例如退税)被撤销、被抵消或者可收取的款项减少,则责任方应当在收到目标公司或投资人发出的有关书面通知后十五日内向目标公司做出全额补偿;(4)投资人或目标公司因本条所涉及的任何责任发生了任何费用及支出或根据本条之规定采取任何法律行动或对任何该等法律行动进行抗辩发生任何费用及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一切法律及其它专业费用及支出),则责任方应当在该等费用及支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投资人或目标公司做出全额补偿。8.5目标公司应提供投资人合理要求的一切协助及资料,以便投资人能够向有关机构或人士进行洽商并提供所需的资料,以及就任何责任进行追讨。8.6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救济是累积的,不排斥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或救济。8.7本协议一方或其代表通过调查或其他任何途径知悉其他各方的陈述和保证不真实、准确或完整而未予追究的,或者对部分先决条件的豁免,并不导致守约方丧失对违约方进行追索的任何权利。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弃权;部分行使权利或救济亦不阻碍其行使其他权利或救济。第9条生效、变更与终止9.1本协议自各方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的企业公章(适用于签署方是企业的情况)之日起生效。9.2在以下情况之一发生时,投资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本协议在投资人向其他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之日终止:(1)本协议第3.1条规定的先决条件未能在【】年【】月【】日前全部成就,并且投资人未予以豁免的;(2)投资款支付完毕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因现有股东或目标公司自身直接原因未能办理完毕本次投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现有股东或目标公司的陈述与保证或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或信息在实质方面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现有股东或目标公司违反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承诺,且该违约行为不能补救或解决或在投资人发出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未能补救或解决。9.3在以下情况之一发生时,现有股东或目标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本协议在现有股东或目标公司向投资人发出书面解除通知之日终止:(1)投资人逾期支付投资款超过十五日,此时现有股东和目标公司均有解除权;(2)投资人的陈述与保证或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或信息在实质方面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投资人违反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承诺,且该违约行为不能补救或解决或在现有股东或目标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未能补救或解决。9.4除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的之外,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终止均应经各方事先签署书面合同后方可生效。9.5本协议的变更及终止不影响本协议各方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变更或终止协议致使协议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承担或赔偿损失。但根据本协议赋予的解约权提出终止协议的一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第10条保密条款10.1与本次投资有关的条款(包括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投资文件)以及各方因本次投资而获知的他方信息均为保密信息,任何一方均不得披露给第三人。10.2第10.1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以下情况:(1)保密信息已为公众普遍知悉,且公众对该信息的知悉并非由于一方违反本协议进行披露造成的;(2)一方向其与本次投资有关的雇员进行披露;(3)一方为本协议的目的向其银行、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或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披露;(4)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政府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所必须进行的披露。10.3本条规定的效力不受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影响。第11条税费11.1本次投资涉及的各项税费,由各方依法承担。11.2本次投资完成时,目标公司应补偿投资人预先支付的与本次投资相关的尽职调查和制作所有法律文件的费用,包括聘请外部律师、会计师和其他专业顾问的费用,但补偿金额不超过【】万元。第12条通知与送达12.1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各方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下称“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亲自送达、邮递和传真),并按照下列通讯地址或通讯号码送达至被通知人,并注明下列各联系人的姓名,方构成一个有效的通知。 目标公司 联系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传真:【】 现有股东 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传真:【】 投资人 联系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传真:【】12.2第12.1款规定的各种通讯方式应当按照下列方式确定其送达时间:(1)任何面呈之通知在被通知人签收时视为送达,被通知人未签收的不得视为有效的送达;(2)任何以邮寄方式进行的通知均应采用挂号快件或特快专递的方式进行,并在投邮四十八小时后视为已经送达被通知人(法定节假日顺延);(3)任何以传真方式发出的通知在发出并取得传送确认时视为送达,但是,如果发出通知的当天为法定节假日,则该通知在该法定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视为已经送达;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或通讯号码发生变化时,应当在该变更发生后的七日之内通知其他各方,否则其他各方对于其原通讯方式的通知视为有效通知。第13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3.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3.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其中,投资人指定1名仲裁员,,目标公司/原股东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冲裁员由双方推荐的仲裁员共同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为上述仲裁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其他法律程序之目的,各方不可撤销地指定上述第12.1款规定的地址(或一方在其后另行通知变更的地址)作为其在该等仲裁或法律程序中接受送达的地址。13.3本条所述之争议系指各方对协议效力、协议内容的解释、协议的履行、违约责任、以及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发生的一切争议。第14条其他14.1标题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检索方便而设置,协议条款的具体内容应当以条款的具体规定为准,而不应参考该标题进行解释。14.2权利放弃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未行使、部分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的任何权利,不应被认为其放弃该项权利或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任何权利;任何一方针对一项违约行为的豁免或放弃其可主张的权利不应被解释为其此后针对同一违约行为的豁免或放弃其可主张的权利。14.3完整协议本协议系协议各方就本协议有关事宜所达成的完整协议,并取代各方就与本协议有关事宜过往达成的所有协定(无论口头或书面)或理解。14.4无效如果本协议的一条或多条条款或与之相关联的其他文件在任何适用法律下被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履行,则:(1)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强制执行性均不受影响或损害并仍应保持完全有效;(2)各方应立即用有效、合法及可强制执行的并且最接近于体现该无效、不合法及不可强制执行的条款意图的条款来替代该条款。14.5后续保障任何一方都应当在其他各方的要求下,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签署必要的文件,以确保本协议的顺利执行,并保证其他各方能够充分享有本协议规定的权利、权力及救济。14.6完整协议本协议及其附件构成各方关于本次投资的完整文件。本协议签署之前本协议各方或其中若干方之间有关本协议所规定事项的任何信函来往、声明、承诺、会议纪要、备忘录、合同、协议或其他任何文件,如与本协议及其附件有冲突或不一致的,以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规定为准。本协议及其附件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4.7效力优先如果本协议与公司章程存在任何冲突,在本协议各方之间以本协议约定为准,并各方同意在法律及实践允许范围内立即修改公司章程,以使其最大限度与本协议约定实质保持一致,并在修改之前,各方同意不会依照章程之相关约定主张或行使相应权利。14.8不可抗力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致使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以特快专递或传真方式通知其他各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十五日内,提供不可抗力情况及协议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协议履行影响的程度,由各方协商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14.9连带责任各方同意,各方在本协议下的义务的履行,以及由于本协议而引发的或与之相关的责任,应遵照以下原则:(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目标公司对于现有股东的义务和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现有股东对于目标公司的义务和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2)当本协议规定目标公司承担某项赔偿或补偿责任,现有股东应按照其在本协议签署前在目标公司的相对持股比例共同承担该项赔偿责任。14.10简版协议为了办理本次投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如果工商登记机关要求,各方同意按照工商登记机关要求的内容与格式签署简版投资协议。各方同意该简版投资协议仅供工商变更登记之用,各方关于本次投资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本协议及其附件为准。14.11补充协议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以进一步协商签署书面补充协议。14.12协议份数本协议正本一式【五】份,目标公司持一份,现有股东各持一份,投资人持二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公司全称】投资协议》签字页)本协议由各方或其授权代表于本协议首页所述日期签署并同意受其条款之约束。目标公司:【公司全称】(盖章)授权代表:现有股东:【】(签字):【】(签字):(本页无正文,为《【公司全称】投资协议》签字页)本协议由各方或其授权代表于本协议首页所述日期签署并同意受其条款之约束。投资人:【】(盖章)授权代表:附件一:目标公司在本协议签署日的基本情况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公司全称】 注册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企业类型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成立日期 经营期限 2股权结构目标公司目前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出资比例 1. 2. 合计 100%附件二:陈述与保证及披露函现有股东及目标公司共同和分别地向投资人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作出以下陈述、与保证。除本协议附件二B披露函已经披露的情况之外,本附件二A所包含的陈述与保证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附件二A:陈述与保证1.合法设立和有效存续目标公司合法设立,在中国境内不存在分支机构和对外投资企业。目标公司合法有效存续至今,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目标公司终止、停业、解散、清算、合并、分立或丧失法人资格(如适用)的情形或法律程序。目标公司目前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其章程条款以及其营业执照的规定的情形。2.经营资质【目标公司目前拥有的业务经营资质证书情况见披露函】。上述资质证书系目标公司合法取得并拥有,目前持续有效,并且目前不存在影响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性的情形,不存在导致监管机构或颁布上述资质证书的政府部门或单位撤销、吊销、收回上述资质证书或宣布上述资质证书无效的事由。3.注册资本和股份【目标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均已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或不到位的情形。以现金方式出资的,已全额支付。】目标公司股份上不存在任何人的质押权或其他担保权利或权利负担。4.认股期权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目标公司没有授予任何个人或其他单位认购其股份的权利或选择权。5.营业范围目标公司一直在其核准的营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从未发生超越其营业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6.遵守法律目标公司在所有实质方面均按照所有适用的法律、政府批文和营业执照进行经营管理,目前均不存在违反法律和有关监管规定的情况。7.资产财务报表中反映的目标公司的各项资产均为目标公司合法拥有的财产,可由目标公司按照适用法律出售或以其它方式处置;目标公司对该资产享有完整、充分的所有权,在所有资产上不存在任何第三人的所有权、共有权、占有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或其他担保物权,也没有被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关于该资产也不存在任何租赁、保留所有权或其他可能影响目标公司完整的所有权的安排或负担。目标公司有关办公场所的物业的租赁情况在披露函列述,据目标公司所知,该项物业的出租人在合理的时间内不存在单方解除其与目标公司租赁关系的决定。8.知识产权【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在披露函列述,】该等知识产权由目标公司自行申请注册或受让取得。目标公司对该等知识产权的权利是合法、有效的,并已采取法律要求的或适当的措施(例如进行备案登记,续缴年费等)保持其权利。现有股东承诺在作为目标公司股东期间,如果取得任何与目标公司业务有关的知识产权都将无偿转让给目标公司。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没有也不会侵犯任何其他人的知识产权,且不存在其他人侵犯目标公司知识产权的情形。9.重大合同目标公司尚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已经全部披露给投资人。目标公司按通常的商业惯例并依据合同条款履行重大合同,不存在其他违约行为,也不存在可能导致目标公司向合同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及/或赔偿责任的情形。目标公司没有在其主营业务之外订立任何重大合同或安排,亦未订立承担过重义务或具有非正常交易性质的任何合同或安排。10.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目标公司与现有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任何重大关联交易。11.负债除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中已经反映的债务外以及财务报表日至交割日期间目标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外,目标公司不存在任何其他重大债务(包括已有债务及由于目标公司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所产生的或有债务)。若目标公司存在其他债务,现有股东应全额承担该债务且现有股东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要求目标公司承担未经目标公司披露的重大债务,现有股东应直接向有关债权人清偿债务且现有股东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目标公司承担了债务,目标公司现有股东应向目标公司赔偿且现有股东之间承担连带责任。12.税务目标公司已经根据法律及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及时、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及时、足额缴纳税款,不存在任何欠税、偷税、漏税的情形,不存在有关税务的争议,也不存在任何可能遭致税务处罚的其他情形。对于目标公司应缴纳的税款或可能承担的税收责任,目标公司已经在其财务报表中充分计提或披露。若目标公司因前述问题受到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追缴税款及滞纳金、罚款),则现有股东应承担全部责任,在目标公司向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履行任何支付义务之前十五日内将目标公司所承担的全部处罚数额支付给目标公司。目标公司目前没有受到税务机关调查,亦无任何情况可能导致该等调查。13.员工【除披露函披露的情况外,】目标公司与其他员工均依法签订了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书模板免费下载企业劳动合同范本下载劳动合同 doc 下载劳动合同法下载劳动合同模板可下载 。【除披露函披露的情况外,】目标公司已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和报酬,并足额提取或缴纳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福利费用。目标公司目前与其员工之间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劳动争议。14.诉讼仲裁目标公司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不存在可能引起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程序的纠纷或违法行为,并且目标公司目前没有被采取任何司法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15.环保与安全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环保和安全生产批准和验收程序,其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重大环保或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情形。附件二B:披露函附件二B:披露函本披露函为根据本协议附件二A“陈述与保证”的内容做出,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非另有规定,本披露函中未定义的简称具有与本协议中相同的含义,本披露函的用语也具有与本协议中用语相同的含义。1注册资本和股份2经营资质3资产4知识产权5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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