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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制度讲解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主讲人:孙娟2018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楼继伟2015年10月23日《解读》内容安排一、《基本准则》制定背景二、《基本准则》是如何制定的?三、《基本准则》定位和作用四、《基本准则》主要内容解析五、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建设与展望一、《基本准则》制定背景(一)我国预算会计制度改革历史沿革(二)我国现行预算会计制度特点及缺陷(三)政府会计改革国际趋势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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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主讲人:孙娟2018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楼继伟2015年10月23日《<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解读》内容安排一、《基本准则》制定背景二、《基本准则》是如何制定的?三、《基本准则》定位和作用四、《基本准则》主要内容解析五、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建设与展望一、《基本准则》制定背景(一)我国预算会计制度改革历史沿革(二)我国现行预算会计制度特点及缺陷(三)政府会计改革国际趋势和经验(四)我国政府会计改革研究与实践(五)《基本准则》出台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二)现行预算会计制度特点及缺陷预算会计制度体系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参与预算执行的会计:国库会计税收征解会计国有建设单位会计社保基金会计土地储备资金会计等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医院、高校、中小学校、科学、彩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测绘、地勘等)2.现行预算会计制度特点(1)核算目标:预决算信息与财务信息相融合,但偏重于满足财政预算管理的需要。(2)核算内容:资产、负债、净资产和收入、支出,但侧重于预算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3)核算基础: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4)会计报告:主要反映财政总预算资金、单个行政事业单位、单项基金等的预算收支执行结果,表现为决算报告。3.存在的主要问题(1)不能科学、全面、准确反映政府的资产和负债状况①核算范围偏窄/计量问题/信息质量不高等(2)不能准确核算成本,不利于推进绩效考核(3)不能提供信息完整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合并报表?)(4)会计制度各自独立、相互分割、不能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可比性?顶层设计?)二、《基本准则》是如何制定的?(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准则VS.制度?预算会计VS.财务会计?新准则制度VS.现行准则制度?国內实务VS.国际规则(二)基本思路(三)制定原则(四)制定过程(一)要处理的几个关系:1.准则VS.制度?准则制度按会计要素制定的,可以不按会计主体制定一个主体会计科目、账务处理、报表解决会计要素如何进行确认和计量的问题,同时也规范会计主体应当披露哪些方面的信息解决会计要素如何进行记录和报告的问题原则导向:原则是指给出一些道理和逻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需要职业判断。规则导向:用条文的形式来规范,什么样的情况就怎样进行处理,条条框框,泾渭分明,对号入座;结论就是:准则+制度2.预算会计VS.财务会计?预算会计财务会计第五十八条本准则所称预算会计,是指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对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收入和全部支出进行会计核算,主要反映和监督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会计。第五十九条本准则所称财务会计,是指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对政府会计主体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主要反映和监督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会计。结论就是: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又相互衔接(3)新准则制度VS.现行准则制度?新准则制度现行准则制度基本准则具体准则政府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结论就是:财政部会有详细的规定我国政府会计标准体系2012.22012.122013.122015.102016.72017.42017.72017.10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4号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会计准则2017年10月发布《政府会计制度》自2019年1月1日实施(4)国内实务vs.国际规则国内实务国际规则我国国情不同国家、体制不同、所以做法不同结论就是:政府会计不存在国际趋同,可以借鉴经验(二)基本准则制定的基本思路构建统一、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适度分离政府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政府财务报告与决算报告功能在充分考虑我国政府财政财务管理特点的基础上,积极借鉴我国企业会计改革的成功做法,吸收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有关国家政府会计改革的有益经验(三)基本准则制定的原则坚持目标、理清思路立足国情、借鉴国际继承发展、改革创新科学民主、公开透明先构建政府会计的基本框架再逐步完善整个体系(四)基本准则制定过程2014年4月形成讨论稿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征求意见阶段。三轮征求意见482条书面意见和建议2015年4月召开立法论证会2015年5至9月按程序报批2015年10月签发三、基本准则的定位和作用在政府会计准则体系中,《基本准则》是“顶层设计”作为政府会计的“概念框架”:统驭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的制定为政府会计实务问题提供处理原则为编制政府财务报告提供基础标准为建立统一、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奠定了基础基本准则属于概念框架,统驭具体准则和会计制度制定。若干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会计要素类财务报告类特殊事项类具体准则规定政府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处理原则。应用指南是对具体准则的实际应用作出的操作性规定。政府会计制度财政总会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会计制度规定政府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 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免费下载29财务报表附注模板下载小企业财务报表下载关于企业财务报表分析excel财务报表下载 格式及其编制说明等四、基本准则的主要内容和解析(一)基本架构(二)制定依据(三)适用范围(四)主要创新与突破(五)几个基本概念(六)生效日期(一)《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框架(二)基本准则的制定依据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其他法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预算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国发[2014]6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国际公共部门主体通用财务报告概念框架》(2015)(三)基本准则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政府会计主体)。前款所称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适用本准则。解析:(1)什么是“政府”?(2)排除条款(3)基金、资金类主体?(4)适用范围≠合并范围?1.构建了政府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的政府会计核算模式。第三条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第十八条政府预算会计要素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与预算结余。第二十六条政府财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第五十六条政府决算报告的编制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预算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财务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适度分离:(1)双体系: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2)双基础: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3)双报告: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基本准则的主要创新与突破政府会计预算会计财务会计决算报告财务报告权责发生制收付实现制强化完善相互衔接:(1)3+5要素(2)决算报告与财务报告权责发生制收付实现制预算会计体系财务会计体系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预算收入预算支出结转结余净资产与资金结存差异调节表平行记账(1)预算会计概念第五十八条本准则所称预算会计,是指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对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收入和全部支出进行会计核算,主要反映和监督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会计。(2)收付实现制概念第六十一条本准则所称收付实现制,是指以现金的实际收付为标志来确定本期收入和支出的会计核算基础。凡在当期实际收到的现金收入和支出,均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支出;凡是不属于当期的现金收入和支出,均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支出。(3)财务会计概念第五十九条本准则所称财务会计,是指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对政府会计主体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主要反映和监督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会计。(4)权责发生制概念第六十条本准则所称权责发生制,是指以取得收取款项的权利或支付款项的义务为标志来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的会计核算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案例1】为开展事业活动,某事业单位采用国库授权支付方式购买一项固定资产,价值为120万元,预计使用10年,每月计提折旧1万元(1)预算会计下的处理:①收到代理银行授权支付到账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单时,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120贷:财政补助收入120②购入固定资产时,借:事业支出——财政补助支出120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120③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不做会计处理(2)财务会计下的处理:①收到代理银行授权支付到账通知单时,同上缺点:资产去哪里了?②购入固定资产时,借:固定资产120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120②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借:XX费用1贷:累计折旧1(3)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相融合:①收到代理银行授权支付到账通知单时,同上②购入固定资产时(双分录),借:固定资产120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120同时,借:事业支出——财政补助支出120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120③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1贷:累计折旧1缺点:预算支出了吗?缺点:折旧费用在哪里?财务会计预算会计收到代理银行授权支付到账单时,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120贷:财政拨款收入120同时,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借: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120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120购入固定资产时,借:固定资产120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120借:事业支出——财政补助支出120贷: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120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借:XX费用1贷:累计折旧1不做处理(4)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适度分离2.准确定位了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的目标政府会计的目标:①应当提供哪些信息?②向谁提供信息?③满足信息使用者的哪些需要?④会计信息应满足哪些质量要求?(1)提供哪些信息?满足哪些要求?第五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决算报告的目标是向决算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有助于决算报告使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下同)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信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决策或者进行监督和管理。体现:受托责任观+决策有用观(2)会计信息使用者:政府决算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债权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3)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十一条(可靠性)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第十二条(全面性)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现金流量等。第十三条(相关性)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以及报告使用者决策或者监督、管理的需要相关,有助于报告使用者对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第十四条(及时性)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第十五条(可比性)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同一政府会计主体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其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纵向可比)不同政府会计主体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确保政府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横向可比)第十六条(可理解性)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第十七条(实质重于形式)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不限于以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3.科学界定了会计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标准预算会计要素①预算收入②预算支出③预算结余财务会计要素①资产②负债③净资产④收入⑤费用(1)预算收入第十九条预算收入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取得的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入。第二十条预算收入一般在实际收到时予以确认,以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2)预算支出第二十一条预算支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发生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出。第二十二条预算支出一般在实际支付时予以确认,以实际支付的金额计量。(3)预算结余第二十四条预算结余包括结余资金和结转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年度预算执行终了,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扣除预算支出和结转资金后剩余的资金。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年终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故未执行,且下年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4)资产第二十七条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由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资产是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由行政单位直接支配,供社会公众使用的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也属于行政单位核算的资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资产是指政府财政占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资产定义解析:①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②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经济资源③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带来经济利益流入服务潜力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利用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履行政府职能的潜在能力。服务潜力使主体能够在不产生净现金流的情况下实现其目标。经济利益流入表现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流入,或者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流出的减少。如何理解“控制”?对资源的控制权包括:(1)主体能够使用资源所产生的各项利益,包括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2)主体能够在资源所产生利益的使用性质和方式上指导其他方。(3)排他性。在评估一个主体是否控制一项资源时,应当考虑是否存在以下因素:(1)能够使用资源,反之,能够拒绝或限制其他方对资源的使用;(2)有措施确保资源的使用是为了实现主体的目标;(3)对资源产生的服务潜力和经济利益有可强制执行的权利。资产的分类第二十八条政府会计主体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耗用或者可以变现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和自然资源资产等。资产的确认条件第二十九条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经济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一)与该经济资源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经济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三十二条 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5)负债第三十三条负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的现时义务。负责的分类第三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包括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缴款项等。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包括长期应付款、应付政府债券和政府依法担保形成的债务等。负责的确认条件第三十五条符合本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确认为负债:(一)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二)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三十八条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6)净资产第三十九条净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净额。第四十条净资产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注意】净资产与预算结余的关系①资产-负债=净资产②收入-费用=当期净资产变动额(本期盈余)③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当期预算结余通过“本期盈余和预算结余调节表”,反映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的衔接(7)收入第四十二条 收入是指报告期内导致政府会计主体净资产增加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流入。第四十三条收入的确认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与收入相关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入会导致政府会计主体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三)流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8)费用第四十五条费用是指报告期内导致政府会计主体净资产减少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流出。第四十六条费用的确认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与费用相关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很可能流出政府会计主体;(二)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出会导致政府会计主体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三)流出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明确了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属性及其应用原则(1)资产的计量属性第三十条资产的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现值、公允价值和名义金额。①历史成本计量,资产按照取得时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②重置成本计量,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金额计量。③现值计量,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④公允价值计量,资产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的价格计量。⑤名义金额计量,无法采用上述计量属性的,采用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计量。(2)负责的计量属性第三十六条负债的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现值和公允价值。①历史成本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金额,或者按照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计量。②现值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③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3)计量属性应用原则:第三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在对资产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资产金额能够持续、可靠计量。第三十七条政府会计主体在对负债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负债金额能够持续、可靠计量。5.完善了政府财务报告体系第四十九条政府财务报告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的文件。政府财务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第五十一条 财务报表是对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和附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现金流量表。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第五十条政府财务报告包括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是指由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反映各级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的报告。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是指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按规定编制的财务报告。(五)几个概念第五十七条(会计核算的概念)本准则所称会计核算,包括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各个环节,涵盖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报告全过程。第五十八条(预算会计概念)第五十九条(财务会计概念)第六十条(权责发生制概念)第六十一条(收付实现制概念)(六)生效日期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考虑因素?综合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具体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学习、培训、系统政府会计准则——具体准则主讲人:孙娟2018年8月《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一章总则1.准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制定目的与依据)2.准则规范的范围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存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第三条政府储备物资、收储土地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存货的确认条件第四条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存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存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二章存货的确认第三章存货的初始计量第五条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第六条政府会计主体购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使得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例2】某事业单位购进非自用经营材料一批,购买各种价款合计12700元、增值税2000元,价款用银行存款支付。财务会计预算会计借:库存物品12700应交增值税2000贷:银行存款14700借:事业支出12700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12700【例1】某事业单位购进自用材料一批,购买价款10000元、增值税1700元、运输费用500元、装卸费300元、保险费200元、价款财政直接支付。财务会计预算会计借:库存物品12700贷:财政拨款收入12700借:事业支出12700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12700第七条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加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第八条政府会计主体委托加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委托加工前存货成本、委托加工的成本(如委托加工费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委托加工存货成本的相关税费等)以及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例3】自制的库存物品完成,完成的料工费15000元,并验收入库;委托外单位加工收回的库存物品20000元。财务会计预算会计借:库存物品——甲15000——乙20000贷:加工物品——自制物品(甲)15000——委托加工物品(乙)2000不进行处理第九条下列各项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不计入存货成本:(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间接费用。(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加工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加工阶段所必需的费用)。(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第十条政府会计主体通过置换取得的存货,其成本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为换入存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第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捐赠的存货,其成本(1)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2)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3)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4)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例4】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物品一批,没有取得相关凭据,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确定物品价格80000元。财务会计预算会计借:库存物品80000贷:捐赠收入80000不处理第十二条政府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存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第十三条政府会计主体盘盈的存货,(1)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2)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价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加工的存货,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第十五条对于已发出的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费用或者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按规定报经批准对外捐赠、无偿调出的存货,应当将其账面余额予以转销,对外捐赠、无偿调出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第四章存货的后续计量【例5】某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领用库存物品,领用、发出的实际成本为13000元,管理活动领用库存物品实际成本为5000元,加工物品领用库存物品实际成本为8000元。财务会计预算会计借:业务活动费用13000单位管理费用5000加工物品8000贷:库存物品26000不处理【例6】某事业单位经批准无偿调出材料一批,材料账面价款11000元,转入待处置资产。财务会计预算会计借:待处理财产损溢11000贷:库存物品11000不处理第十六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包装物进行摊销,将其成本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第十七条对于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存货账面余额转销计入当期费用,并将毁损存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处置税费后的差额按规定作应缴款项处理(差额为净收益时)或计入当期费用(差额为净损失时)。第十八条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应当计入当期费用。【例7】某事业单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发现库存物品A盘盈,其重置成本500元、盘亏库存物品B一批,账面价值300元。财务会计预算会计盘盈借:库存物品——A500贷:待处理财产损溢500盘亏借:待处理财产损溢300贷:库存物品——B300不处理第五章存货的披露第十九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下列信息:(一)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二)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三)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存货名称、数量,以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的理由。(四)其他有关存货变动的重要信息。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第一章总则1.准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2.准则规范的范围第二条本准则所称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形成的债权或股权投资。第三条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长期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取得的除短期投资以外的债权和股权性质的投资。第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外币投资的折算,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短期投资的初始计量第五条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下同)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应当于收到时冲减短期投资成本。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第六条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的利息,应当于实际收到时确认为投资收益。短期投资期末计量第七条期末,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账面余额计量。短期投资的处置第八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出售或到期收回短期投资,应当将收到的价款扣除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第二章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的分类第九条长期投资分为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一)长期债权投资1.长期债券投资取得的初始计量第十条长期债券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不计入长期债券投资初始投资成本。2.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第十一条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应当按期以票面金额与票面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对于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确认为应收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对于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并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第三章长期投资3.长期债券投资的处置与收回第十二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出售或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第十三条政府会计主体进行除债券以外的其他债权投资,参照长期债券投资进行会计处理。(二)长期股权投资1.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初始计量第十四条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二)以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置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三)接受捐赠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四)无偿调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2.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第十五条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通常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政府会计主体无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或无权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决策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成本法,是指投资按照投资成本计量的方法。权益法,是指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量,以后根据政府会计主体在被投资单位所享有的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的方法。(1)成本法核算第十六条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通常保持不变,但追加或收回投资时,应当相应调整其账面余额。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政府会计主体应享有的份额确认为投资收益。(2)权益法核算(一)政府会计主体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对于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为投资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2.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确认为应收股利,同时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3.按照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份额,确认为净资产,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二)政府会计主体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减记至零为限,政府会计主体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但以后年度又实现净利润的,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等后,恢复确认投资收益。(3)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核算第十八条政府会计主体因处置部分长期股权投资等原因无权再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或者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决策的,应当对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投资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该剩余股权投资在权益法下的账面余额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其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属于已计入投资账面余额的部分,作为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4)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核算第十八条政府会计主体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的,应当自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或者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决策时,按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加上追加投资的成本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3.长期股权的处置第十九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并按规定将处置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作应缴款项处理,或者按规定将处置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而将应享有的份额计入净资产的,处置该项投资时,还应当将原计入净资产的相应部分转入当期投资损益。第二十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投资有关的下列信息:(一)短期投资的增减变动及期初、期末账面余额。(二)各类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的增减变动及期初、期末账面余额(三)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对象及核算方法。(四)当期发生的投资净损益,其中重大的投资净损益项目应当单独披露。第四章投资的披露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一章总则1.准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2.准则规范的范围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第三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1.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2.固定资产确认的时点第五条①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②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③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3.确认固定资产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为政府会计主体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二)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三)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4.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后续支出第七条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同时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第八条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第九条政府会计主体外购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第十条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为建造固定资产借入的专门借款的利息,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不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当期费用。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第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通过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第十二条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在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第十三条政府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盘盈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第十五条政府会计主体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确定。1.固定资产的折旧(1)折旧的概念第十六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固定资产除外。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的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固定资产应计的折旧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实际成本确定后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2)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第十七条下列各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一)文物和陈列品;(二)动植物;(三)图书、档案;(四)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五)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3)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的确定第十八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政府会计主体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4)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第十九条政府会计主体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时,应当考虑与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5)计提折旧的起始时间第二十条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延长其使用年限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2.固定资产的处置第二十三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出售、转让固定资产或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的,应当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销计入当期费用,并将处置收入扣除相关处置税费后的差额按规定作应缴款项处理(差额为净收益时)或计入当期费用(差额为净损失时)。第二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对外捐赠、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的,应当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对外捐赠、无偿调出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第二十五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将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并将固定资产在对外投资时的评估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费用。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第二十七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一)固定资产的分类和折旧方法。(二)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折旧率。(三)各类固定资产账面余额、累计折旧额、账面价值的期初、期末数及其本期变动情况。(四)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名称、数量,以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的理由。(五)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名称、数量等情况。(六)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名称、数量等情况。(七)出租、出借固定资产以及以固定资产投资的情况。(八)固定资产对外捐赠、无偿调出、毁损等重要资产处置的情况。(九)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变动情况。第五章固定资产的披露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第一章总则1.准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了规范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2.准则规范的范围第二条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一)能够从政府会计主体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政府会计主体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1.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第三条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无形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政府会计主体在判断无形资产的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实现或流入时,应当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社会、经济、科技因素做出合理估计,并且应当有确凿的证据支持。2.无形资产确认时应考虑的情况第四条政府会计主体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软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第五条政府会计主体自行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第二章无形资产的确认第六条政府会计主体自行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政府会计主体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先按合理方法进行归集,如果最终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最终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计入当期费用。政府会计主体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尚未进入开发阶段,或者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但按法律程序已申请取得无形资产的,应当将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认为无形资产。第七条政府会计主体自创商誉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第八条与无形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三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无形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三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第九条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第十条政府会计主体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支出。政府会计主体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确定其成本。第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该项目进入开发阶段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第十二条政府会计主体通过置换取得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无形资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第十三条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计入当期费用。确定接受捐赠无形资产的初始入账成本时,应当考虑该项资产尚可为政府会计主体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能力。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第三章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一)无形资产的摊销1.摊销的概念:第十五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于取得或形成无形资产时合理确定其使用年限。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年限。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政府会计主体提供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第十六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但已摊销完毕仍继续使用的无形资产和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无形资产除外。摊销是指在无形资产使用年限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摊销金额进行系统分摊。2.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确定第十七条对于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一)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作为摊销年限;(二)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中的受益年限作为摊销年限;第四章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三)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也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应当根据无形资产为政府会计主体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实际情况,预计其使用年限;(四)非大批量购入、单价小于1000元的无形资产,可以于购买的当期将其成本一次性全部转销。第十九条因发生后续支出而增加无形资产成本的,对于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摊销年限计算摊销额。3.无形资产摊销方法第十八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月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政府会计主体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不考虑预计残值。4.不用摊销的无形资产第二十条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二)无形资产的处置第二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无形资产账面价值转销计入当期费用,并将处置收入大于相关处置税费后的差额按规定计入当期收入或者做应缴款项处理,将处置收入小于相关处置税费后的差额计入当期费用。第二十二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对外捐赠、无偿调出无形资产的,应当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对外捐赠、无偿调出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第二十三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并将无形资产在对外投资时的评估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费用。第二十四条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政府会计主体带来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应当在报经批准后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第二十五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附注中披露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一)无形资产账面余额、累计摊销额、账面价值的期初、期末数及其本期变动情况。(二)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名称、数量,以及账面余额和累计摊销额的变动情况。(三)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无形资产名称、数量,以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的理由。(四)接受捐赠、无偿调入无形资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五)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年限的估计情况;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年限不确定的确定依据。(六)无形资产出售、对外投资等重要资产处置的情况。第五章无形资产的披露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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