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地方各级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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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组织选举规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民主集中制,完善团内民主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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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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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组织选举规则。 第二条 团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州代表大会每五年举办一次。 团县(市、旗)、自治县、市辖区代表大会每三年举办一次。 团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各该级团委员会召集。 第三条 团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州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团代表大会或团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团县(市、旗)、自治县、市辖区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团代表大会或团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团地方各级委员会,由团各该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团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由团各该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条 下列人员在团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受留团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团员权利除外); (二)在团内担任领导职务或直接从事团业务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产党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除外)。 第六条党团组织提名为团委员会候选人或团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产党党员在团内有被选举权。 第七条 团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应报同级党委员会和上一级团委员会批准。延长期限普通不超过一年。第八条 团内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团员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逼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代表构成与产生 第九条 团代表大会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意见,代表团员意志,具备一定议事能力。 第十条 团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普通为四百至六百人,最多不超过八百人。 团省辖市、自治州和直辖市市辖区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普通为二百至三百人,最多不超过四百人。 团县(市、旗)、自治县、市辖区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普通为一百至二百人,最多不超过三百人。 代表详细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团委员会依照所辖团员人数和关于规定,按照有助于组织和召开会议,有助于讨论和决定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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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拟定,报同级党委员会和上一级团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 代表名额分派由召集代表大会团委员会依照各地区、各单位团员人数和代表具备广泛性原则拟定。代表应由各条战线团员代表和团专、兼职工作者代表构成。可以在总体上对代表构成提出指引性意见,由选举单位依照各自实际状况详细掌握。 团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人选构成中,团专职工作者普通占百分之六十左右,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七十;党员普通不超过百分之七十。团省辖市、自治州和直辖市市辖区代表大会代表人选构成中,团专职工作者普通占百分之四十左右,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五十;党员普通不超过百分之六十。 团县(市、旗)、自治县、市辖区代表大会代表人选构成中,团专职工作者普通占百分之二十左右,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三十;党员普通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女代表普通不少于代表总额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二条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团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应有一定数量少数民族代表。 第十三条 台湾籍团员较多地区团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应有恰当数量台湾籍代表。 第十四条 归侨团员较多地区团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应有恰当数量归侨代表。 第十五条 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百分之二十。 第十六条 代表产生程序是:各选举单位按分派名额及构成规定与关于地区和单位党团组织协商,并征求关于单位团员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名单,报同级党委员会和上一级团委员会批准后,提交团代表大会或团代表会议酝酿讨论,由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召集代表会议团常务委员会依照酝酿讨论状况拟定候选人名单,交团代表大会或团代表会议选举。 第十七条 团代表大会或团代表会议选举出席上一级团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团代表大会或团代表会议代表。 第十八条 上一届团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代表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向团代表大会报告代表资格审查状况。经审查通过后裔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 委员会构成与产生 第十九条 团地方各级委员会由委员和候补委员构成。 第二十条 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普通为五十至七十人,最多不超过九十人。 团省辖市、自治州和直辖市市辖区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普通为四十至五十人,最多不超过六十人。 团县(市、旗)、自治县、市辖区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普通为三十至四十人,最多不超过五十人。 第二十一条 候补委员普通应占委员、候补委员总数百分之三十至四十。候补委员人选应考虑到委员会成员卸职递补因素。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由各方面、各层次团专、兼职工作者构成。团专职工作者普通占百分之七十左右,团兼职工作者普通占百分之三十左右。 第二十三条 团地方各级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书记、副书记。 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常务委员会委员普通为九至十三人,最多不超过十五人。书记、副书记四至六人,直辖市和特大省可配备七人。 团省辖市、自治州、直辖市市辖区常务委员会委员普通为七至九人,最多不超过十一人。书记、副书记三至四人。 团县(市、旗)、自治县、市辖区常务委员会委员普通为五至七人。书记、副书记二至三人。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委员普通应由团专职工作者担任。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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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各该级团上一届委员会提出,报同级党委员会和上一级团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构造合理原则提名。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百分之十。 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一至二人。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产生程序是:由上一届团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与关于地区和单位党团组织协商,并征求关于单位团员意见,提出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报同级党委员会和上一级团委员会批准后,提交团代表大会主席团,经大会主席团初步确认,提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大会主席团依照酝酿讨论状况拟定候选人名单,提交团代表大会选举。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团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条 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一届团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报同级党委员会和上一级团委员会批准后,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酝酿讨论,依照多数委员意见拟定。 书记、副书记候选人提交选举时,如遇特殊状况,由同级党委员会与上一级团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必要是团本届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必要是团本届常务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二条 党委员会可以向团代表大会推荐适合从事共青团工作党员作为团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由党委员会听取同级团委员会意见,并与上一级团委员会协商,获得一致意见后,提出推荐名单,交选举人酝酿讨论,列入候选人名单。 第四章 选举组织领导 第三十三条 团代表大会选举,由团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由选举该委员会团代表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委员主持。 第三十四条 团代表大会正式举办前,由上一届团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主持召开大会预备会议。预备会议重要任务是: (一)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告; (二)通过大会主席团名单; (三)通过大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 (四)通过代表大会议程; (五)通过关于确认事项。 第三十五条 团代表大会领导机构是团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由上一届团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与下一级团委员会协商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讨论后,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产生。主席团普通由各代表团负责人、团代表大会筹办机构负责人及各方面代表构成。主席团成员必要是团代表大会代表。主席团设常务主席若干人,由上一届团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名,在大会秘书长主持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上表决产生。 第三十六条 团代表大会主席团任务是: (一)按照大会议程主持大会; (二)组织大会报告和讨论; (三)组织代表酝酿讨论并拟定出席上一级团代表大会代表和本届团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主持大会选举; (四)组织代表审议大会决策; (五)决定其她人事和关于重要事宜。 第三十七条 团代表大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解决团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寻常事务。 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上一届团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名,交团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产生。 第五章 选举办法 第三十八条 团代表大会和委员会有选举权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 第三十九条 团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也可以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 书记、副书记可以实行差额选举,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由同级党委员会与上一级团委员会协商拟定。 第四十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团代表大会选举监票人由各代表团从不是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代表中推选,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候选人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工作接受监票人监督。 第四十二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票上候选人名单以姓名笔划为序排列。 因故未出席会议者,不能委托她人代为投票。 第四十三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时,可以另选她人。 第四十四条 每次选举收回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为无效票。 第四十五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方可列为候选人。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为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遇被选举人得票数相等不能拟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被选举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第四十六条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对局限性名额再进行选举,仍少于应选名额时,可相应减少应选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当选人接近应选名额时,也可以直接减少应选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四十七条 团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同级委员会时,先选出委员,末当选委员候选人,列为候补委员候选人,参加选举。 团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同级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时,先选出常务委员会委员,然后从常务委员中选举书记、副书记。 第四十八条 选举结束,报告被选举人所得赞成票数。当选委员,按姓名笔划为序排列,当选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为序排列。 第六章 报批手续 第四十九条 团地方各级委员会召集各该级团代表大会,须提前向同级党委员会和上一级团委员会呈报书面请示,经批准批准后,方可筹办召开代表大会。 请示报告内容涉及: (一)召开团代表大会时间、地点; (二)会议重要任务及议程; (三)代表名额、构成意向及产生办法; (四)下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构成及产生办法,书记、副书记职数及产生办法; (五)筹办召开会议其她重要事项。 第五十条 团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及时报同级党委员会和上一级团委员会批准,上一级团委员会批复后,由同级党委员会发文发布。上一级团委员会接到下一级团委员会选举成果报告后,应及时研究批复,并将批件抄送下一级党委员会。 第七章 委员、候补委员卸职和递补 第五十一条 团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中团专职工作者如浮现下述状况,其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行卸免。 (一)因工作调动,离开团工作岗位; (二)离职学习、研修并明确不再回团岗位工作; (三)已调离其组织所辖区域。 第五十二条 团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职务卸免,由各该级团常务委员会提出名单,交委员会全体会议确认。 第五十三条 团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因自行卸职、受处分罢免、自然减员等状况浮现空缺时,由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递补名单由各该级团常务委员会提出,交委员会全体会议确认。递补委员按姓名笔划为序列原委员名单之后。 第五十四条 团地方各级委员会确认同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卸职、递补名单,须及时报同级党委员会和上一级团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五条 委员会履行委员、候补委员卸职递补手续后,履行表决、选举事项时以超过实有委员半数即为通过或当选。 第五十六条 团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增选委员会某些成员。增选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数额,不得超过该级代表大会选出委员和候补委员总数三分之一。 第五十七条 团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委员会闭会期间,同级党委员会和上一级团委员会以为有必要时,通过共同协商,获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调动或指派各该级团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书记、副书记。 第八章 监督与解决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由上级团委员会负责监督实行。 第五十九条 对于违背团章和本规则行为,必要认真查处,依照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对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诲直至予以组织解决。 对于严重违背本规则选举,上级团组织可以作出选举无效决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团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委员会进行选举,要按本规则制定相应选举细则(办法),经团代表大会或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共青团中央组织部。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关于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按本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