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局领导班子成员遇下列重大事项时应予主动如实
报告: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住房和购
买汽车的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
情况;
3、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
定居或学习情况;
4、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5、本人因私、因公出国(境)后,在国(境)外活动
的情况;
6、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
况;
7、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工
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
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
员的情况;
8、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上述所列事项之第1、2、3、4项,报告人应事先书面报告,并在班子会、中层干部会或全体人员会上通报,
其他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
三、领导班子成员的报告在报本单位党组的同时,要
上报X州市纪委和XXX市局,并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四、对不按规定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应视
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做出检查、通
报批评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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