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造人的伦理学研究
张澈宇,201300140127(山东大学,山东省济南市,250100)摘要:本文主要阐述了人造人的伦理问题。作者的观点为人造人在伦理上可行,据此概述了自己的观点,而后在一些伦理学原则层面上进行了讨论。
1.人造人技术的定义
本文中提到的“人造人”这一技术,
皆指利用氨基酸、核酸、脂质、糖类等物
质或元素直接合成一定年龄的人类个体,
而不经过妊娠或胚胎阶段。这一技术不包
括克隆、基因编辑或任何以现有生物细胞
或细胞内容物为基础或原料的操作,也不
包括制造类人物体并使其拥有智慧的情形。人造人技术在现在而言还只是设想中的技术。
2.人造人技术的优势
人造人技术可以作为辅助生殖技术的
一种,在没有配子来源、代孕纠纷、代际
纠纷的困扰下可以快速的产生新的个体。
幼年个体可以帮助不育症的夫妻形成家庭,并且可以免除自然生殖条件下产生的遗传
疾病问题,消除了生殖对婚姻的桎梏。成
年个体可以用于快速解决劳动力不足和战
时动员士兵问题。未经激活意识和感觉系
统的个体可以用于器官移植、科学研究和
教学。
3.人造人技术在生命伦理学原则下的讨论3.1 不伤害/有利原则
人造人技术所创造的人应当在开启意
识和感受系统之后被认定为普通人类,在
开启之前应当被认定为货物。前者对解决
出生率下降问题是有利的,而后者对于科研、教学和医疗等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人造人技术不会对现存的人类产生伤害,并且与之相关的业务可以造就更多的
岗位,有利可图。对于产生的人类而言,
人造人技术是创造了生命的技术,如果对
于生命的美好不作讨论的话,这本身就是
有利的。政府应当立法禁止对用于买卖的
个体进行激活,以防止出现购买奴隶等现象。3.2 公正原则
人造人的产生可能带来一系列歧视问题。首先,现有的人类可能因为人造人的出身产生歧视,因此应当立法使得所有被激活人类的一切文书均与普通人类相同,激活前的工作人员与激活后的工作人员不可交换或交换人造人信息,激活前的状况不得与激活后相联系,尽可能隐瞒、混淆出身状况。对于成年人造人个体不能隐瞒的,应当以法律保护其权利,并由政府指派其工作和提高福利,进行社会宣传等减少现有人类对人造人的敌意。人造人产生后50年左右,现有的人类与人造人的混合必然使得人类与人造人的隔阂趋向减弱或消失。
其次,人造人技术必然由于可能的基因预设而变得在某方面具有优势,进而可能歧视现有的人类,这也是现有的人类所担心的问题。但是应当指出事实上人类的基因总数目并不多,人的许多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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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都是由于这些基因发生了互相作用而形成的,令人的基因在一些方面上作了改进,必然会导致其他方面的改变,而这些意外的改变必然包含负面影响。因此只能说预设出没有严重疾病的基因类型,而预设出优秀的基因型可能不但是不理智的、也是不可能完成的选择。
再有,人造人技术产生的人类没有任何血缘关系,可能产生自卑孤独心理。但是,如果将人造人技术作为辅助生殖而言,血缘关系的重要性完全可以降到最低。而以其他目的产生的人造人,可以进行集体主义的社会宣传,也可降低血缘关系的影响。
另外,对于人造人技术可能导致性别比例失调的意见,应当说明的是性别比例失调是由于人的偏见而产生的,并且多少和当地水土、当地文明相关。一般而言对
于越是发达的地区,人群所期待的新生儿
性别要求比例就越均衡,今后一段时间性
别比例失调的新生儿期待就会逐渐消失。
此外,政府也可以直接随机合成人造人性别,而不是根据夫妻意愿。
3.3 生命神圣和生命价值原则
生命的神圣性是无可置疑的,生命的
价值也是无可置疑的。然而这与人造生命
并不矛盾。事实上任何生命都可以说是制
造而来的,只不过是方式问题。人造人技
术可以使得人造人在一切生理因素上都与
现有的人类完全相同,这本身就是在极端
条件下延续人类生存的一种方式。事实上,单从成本而言,人造人的成本(即使仅从
能量而言)远远高于自然生殖。
一些人认为人造人挑战了生命的神圣,但是我认为生命的神圣性在于已有的生命不可被剥夺,而不在于新生命以何种方式降临。宗教主义者当然会反对这一技术,因为人造人技术会从根本上颠覆宗教的存在。但是应当看到,一个好的宗教其本质在于给人以精神寄托,而不在于发展信众。如果人们相信,那么好的借口(比如技术也是神赐给的)有的是。(如果因此而反对技术本身的发展,只能说明反对者并不是在乎信众的精神寄托和利益所在,而是只是因循守旧、扩大信众为自己利益着想,不是一个好的宗教。更何况,一些宗教本身发展了太多年,其理论与现代科学背离太远,即使如此也不思进取,而是一味告诉信众“所谓科学也只是暂时的了解而不是事实”并鼓吹世界不可知论,这样的宗教本身就是在欺骗信众,也早该被世界所淘汰。)
参考资料:
《人造生命技术伦理问题探究》,张翮,合肥工业大学,2012 《科学选择的伦理思考》,郭雯,《华中师范大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