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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让与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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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让与担保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关于让与担保制度 关于让与担保制度 关于让与担保制度-法学论文 论文关键词:让与担保;物权法基本原则;动产抵押 论文摘要:物权法已经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在其起草过程中,学界曾有是否增设让与担保制度的争论,然而最终出台的物权法对此却没有规定。如何看待和理解上述问题,文章分析了让与担保的性质,让与担保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关系以及让与担保和动产抵押的关系,认为:现行物权法不将让与担保制度纳入其中,是值得同的。 一、让与担保的内涵与特征 让与担保有广义与狭义之说。广义让与担保,包括买卖式担保和让与式担保。狭义让与担保,仅指让与式担保,是指债务为担保债务清偿,将担保标的物之整体权利移转给债权人,在债务履行完毕后,标的物的整体权利又回归于担保人;在债务届时未能得到清偿时,债权人有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文所指让与担保为后者,即狭义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作为一项独立担保方式,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让与担保是一种非典型担保,与民法典规定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典型担保相比,让与担保是在实践中由判例确认的担保方式,属于非典型担保。 让与担保是一种约定担保,设立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法定担保具有维护债权平等之作用,从属性非常强烈;而让与担保这种约定担保具有融通资金之作用,从? 让与担保是由判例法确立的一种担保方式,传统民法对其多未设明文并曾质疑其适法性。但由于让与担保具有其他担保方式无可比拟的便利性,而逐渐被德国、日本、英国、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判例所承认。 二、让与担保的性质之析 让与担保在性质上究竟属于物权、债权,抑或处于二者中间的权利?学界一直有不同见解。在传统物权理论中,担保物权的物权性本身就有争议,而让与担保相对于其它担保物权而言,物权性就更弱。尽管目前物权说占主导地位,但远未达成一致。即使承认让与担保是一种物权的学者,对让与担保权利性质的争论也从未停止。如,所有权说就认为,让与担保不是一种新创设的与抵押权或质权概念相当的担保物权,而是基于让与担保契约的设定而包含 有权利义务关系的所有权法律关系;而担保权说则认为,让与担保不是所有权,而是一种担保权。但在让与担保之标的物为不同种类尤其是让与标的物为债权的情况下,如何解释该担保权是一种担保物权,笔者认为有进一步探讨之必要。 在让与担保之标的为动产和不动产的情形下,让与担保权人所取得的仅为形式上的所有权,而非实质上的所有权。只有在债务人到期不能偿债时,债权人才有可能确定地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由此可见,在让与担保存续期间,债权人并非真正的所有权人。此情形下,将让与担保界定为所有权并不合适,而应界定为担保权。更准确一点应界定为担保物权。因为债权人是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所享有的权利,当然为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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