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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 作者: 来源: 阅读:154人次 时间:2010-12-9 15:24:20 本资料由孙洋同学整理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满,,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直接、差额、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 作者: 来源: 阅读:154人次 时间:2010-12-9 15:24:20 本资料由孙洋同学整理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村民委员会选举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满,,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直接、差额、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行署)、县(市、区)、自治县、乡(镇)、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列支。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在村提留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乡(镇)财政给予补 助。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村设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至,人单数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并从中推选,人主持工作。 第八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具体换届选举实施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 (三)公布选举日期; (四)审查选民资格,登记并公布选民名单; (五)依法组织产生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 (六)推选总监票人、监票人和唱票人、计票人等工作人员; (七)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八)上报有关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情况; (九)办理换届选举中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九条 年满,,周岁的村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登记;在非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年以上的,经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和未在户籍所在地登记的证明,可以在非户籍所在地登记。 对于本村特殊需要的非户籍所在地人员,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受连续居住,年以上的限制。 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十条 选民年龄的计算时间以选举日为准。选民的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年满,,周岁尚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籍簿为准。 第十一条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日以前公布。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日内作出解释或调整;距选举日不足,日的,应当在选举日以前作出解释或调整。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至,人的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科学文化知识,办事公道,奉公守法,作风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 违反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生育政策法规的,,年内不得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由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每一村民提名的候选人不得多于应选人数。 当被提名的候选人过多时,应当进行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倍以上;村民委员会委员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二分之一以上。 第十五条 候选人产生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正式候选人,并在选举日的,日以前按姓名笔划张榜公布。 第十六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的,其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中的职务自行终止,其缺额人选由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推选。 第十七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通过各种公开形式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候选人应当发表竞选演说,回答村民提出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但其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十八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日以前张榜公布选举时间和投票地点。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投票选举的准备工作: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三)核实参选人数; (四)制作投票箱,印制选票; (五)布置中心会场、设立投票站和流动票箱。 第十九条 选票由候选人名单和填写选票注意事项两部分组成。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划为序。候选人名单后应当留有空格。 选票分主任票、副主任票、委员票三种,三种选票采取一次性投票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选举应当召开选举大会。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中心投票站和分投票站。投票站应当设有供选民填写选票的秘密划票处。 每村可以设立,至,个流动票箱。流动票箱仅限于确无行走能力不能到选举中心会场或投票站投票的选民使用,由,名以上工作人员到其住所接受投票。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投票选举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名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并经选举大会通过。候选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以及其他选举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选票由选民本人填写。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投弃权票,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 选民在填写选票时,任何人不得擅自接近秘密划票处或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选民填写选票。 第二十三条 选民不能填写选票的,由本人申请,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除候选人以外的选民代为填写选票。代写选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每个选民最多只能为,人代写选票。 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的,可以采取邮寄选票的方式参加选举。在选举日计票结束前收到的选票有效。 外出选民由本人申请,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候选人以外的选民代为投票。每个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人。 第二十四条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选票中无法辨认和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部分无效。 每次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 第二十五条 投票结束后,所有票箱应于当日集中,当众同时开箱,公开唱票和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由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签字。 第二十六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或另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相等的候选人或另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应当在当日或,,日内举行。另行选举时,按未当选人得票的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以得票多者当选,但得票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村民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经,次投票选举,当选人数仍不足应选名额时,当选人数已达,人以上的,不足名额可以暂缺。主任暂缺的,由当选的副主任临时主持工作,直至选出主任为止。当选人数不足,人,无法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 其当选资格有效,暂由原村民委员会主持工作,直到组成新的村民委员会为止。 第二十八条 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应当在选举日正式张榜公布,并于,日内形成书面的选举报告,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选票由乡(镇)人民政府保管,期限,年。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收到选举报告的,,日内,向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第二十九条 村民对选举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诉,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日内给予答复。村民对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反映。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民政福利等下属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在,,日内产生下属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 下属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户,至,,日户推选,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总数由村民会议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要求,,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村民委员会在,,日内不召开村民会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提前,,日公布罢免投票的时间、地 点,并保证外出选民有效地行使罢免权。 第三十二条 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表决的程序和方法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当选人数不足、辞职、被罢免或其他原因出现缺额时,应当在,个月内进行补选。补选的程序、方法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 (三)连续,个月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轻微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制止、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警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以威胁、暴力、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二)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或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 员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其它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单位或其上级机关予以制止,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单位或其上级机关予以制止,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 (二)擅自停止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的; (三)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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