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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A银行贷款罚息、复利计算可能存在缺陷的报告关于A银行贷款罚息、复利计算可能存在缺陷的报告 ——以“A银行C市分行S县支行诉关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为例 利息、罚息及复利在银行业中占据极其重要的位臵~可谓银行的生命源泉。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计收依据~正确计收银行贷款利息、罚息及复利有重大意义:一方面~对银行而言~可以维护发放贷款而收取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另一方面~若因贷款合同产生纠纷诉诸法院后~当债务人就利息、罚息及复利提出异议时~可以避免银行权益不受保护甚至败诉的风险。从A银行与部分债务人的多起《……贷款合同...

关于A银行贷款罚息、复利计算可能存在缺陷的报告
关于A银行贷款罚息、复利计算可能存在缺陷的报告 ——以“A银行C市分行S县支行诉关XX金融借款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纠纷案”为例 利息、罚息及复利在银行业中占据极其重要的位臵~可谓银行的生命源泉。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计收依据~正确计收银行贷款利息、罚息及复利有重大意义:一方面~对银行而言~可以维护发放贷款而收取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另一方面~若因贷款合同产生纠纷诉诸法院后~当债务人就利息、罚息及复利提出异议时~可以避免银行权益不受保护甚至败诉的风险。从A银行与部分债务人的多起《……贷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我们发现A银行在计收罚息、复利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上可能出现如下缺陷: (一)逾期日起算的缺陷: 以“A银行四川省分行某支行诉关XX《小额联保贷款合同》纠纷案”为例~A银行对逾期日的起算如下: “第1期: 2009年7月6日应还款9057元,包含本金7752元、利息1305元,~当月归还部分利息233.19元~当期本金7752元及当期利息,1305,233.19,1071.81,元未还~逾期31天” 事实上~根据银行会计结算相关规定以及贷款合同的约定~本案2009年7月6日是贷款第一期的结息日~也是第一期本金利息的还款日~因而从放款日,2009年6月6日,到第一期结息日,2009年7月6日,借款人关XX并未逾期。只有在2009年7月6日关XX没有归还第一期本息的情况下~才应起算逾期时间。而银行在2009年7月6日就认定~关XX已经“逾期31天”~这实际上是从放款之日 就认定借款人开始逾期~与客观事实不符。该问题在本案中对第2期至第9期的起算上仍然存在。 (二)罚息计算的缺陷: 罚息是因借款人到期不归还贷款本金~就逾期的期限在原约定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作为逾期期间的惩罚性利息。也即是说~罚息本身也是利息的一种~只是计算的时段和利率标准与正常,期内,利息计算不同而已。罚息的计算与本金、实际逾期的期限有密切联系。同时~罚息本身也有别于复利,见下文“,三,”详述,。 本案中~银行就罚息计收如下: “第1期:被告关XX应还我行当期贷款本息为9057元,贷款本金7752元~利息1305元,~当日归还利息233.19元~2009年7月6日,2009年8月6日,逾期31天,~罚息为,7752+1305,233.19,*0.0006525*31,178.48元。” 对此~我们作如下分析: 首先~在2009年7月6日,2009年8月6日,31天,期间~未归还的本金应该仅是7752元~即是借款人应当归还的第一期本金。从第一期本金应当归还日,2009年7月6日,至2009年8月6日期间~由于关XX一直未归还该笔款项~故该第一期本金已逾期31天~银行依法可以计收罚息。若银行此时结算罚息~就只能计收该第一期本金的罚息。 其次~银行在计算罚息时~将第一期尚拖欠的利息1071.81元与本金合并在一起~按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显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方面~这是对罚息的理解有误,罚息是针对逾期不还的贷款本金计收,,另一方面~银行以未归还的利息为基础~按罚息利率标准计收 所谓“罚息”~有计收复利的嫌疑,表面上看~该计算方法与复利的计算方法一致~但复利的结息日应该是每个季度末月的20日或每月20日,。故银行上述计收罚息的方法明显存有缺陷。 最后~本案的第一期本金7752元~直到银行起诉之日,2010年3月18日,~借款人关XX都未归还银行~故逾期日可先暂行计算至2010年3月18日。其后相应的罚息计算~可以根据上述正确的计算方法依法计算至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止。即就该笔款项而言~罚息计收的起止日可暂定为:2009年7月7日至2010年3月18日。其后的罚息则依据上述方法类推至清偿之日止。 (三)复利计算的缺陷 1.复利是将到期不能支付的利息当作本金~然后按照罚息利率标准根据逾期的期限再计收利息。根据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复利按季,中长期贷款,或按月,短期贷款,结息~即每季度末月的20日或每月20日为结息日。 2.A银行混同了罚息和复利~将逾期不能支付的利息当本金~再按照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所得认为是罚息。其实~罚息和复利的明显区别是两者计收的原因不同。 如前所述~罚息的计收是因为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在逾期期限内以未归还的贷款本金为基础加收的惩罚性利息。而复利的计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银条法[1998]33号,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是金融机构可以对逾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的利息计收复利。这是因为若贷款能够按期收回~则出借人可将按期收回的贷款利息作为贷款本金再向借款人贷款而收取利息。所以若借款人不支付到期利息~则可视为该利息已成为贷款本金~应对其计收复利。” 3.A银行对“复利”一概实行按月结息不妥~且结息日与相关规定不符。 第一~短期贷款复利的计收~可按季结息也可按月结息~季度末月20日或每月20日为结息日。《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20条第二款规定:“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月结息的~每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具体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据此~对于复利的计收~短期贷款可按季结息也可按月结息~且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或每月的二十日。 第二~中长期贷款复利的计收~实行按季计收~每季度末月二十日为结息日。《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21条第二款规定:“中长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为结息日。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由此可见~中长期贷款必须实行按季结息~对逾期不能支付的利息实行按季计收复利~每季度末月二十日为结息日。 第三~A银行一概实行按月计收“复利”不妥。据上述规定可知~对于短期贷款而言~银行可以选择按月结息也可选择按季结息。但A银行的贷款种类还有中长期贷款~后者必须实行按季结息。故不能一概实行按月结息计收复利~否则有违反法律法规之嫌。 第四~A银行复利计收结息日并非每月,或季度末月,20日。根据上述规定~就短期贷款而言~复利计收的结息日应为每月20日。在本案中~银行没有依据计收复利的规定结息~实际上是将利息当本金~按罚息标准和按月结息的方式~于每月6日计收“复利”。如此 计算复利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将复利当作本金再计收罚息之嫌。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在办理贵行小额贷款诉讼案件中发现贵行有关罚息和复利的计算可能存在缺陷~具体的事实和理由详见本资讯。 建议贵行风险合规、信贷、会计等相关部门~作一会商~共同研究和核实是否存在本资讯所述缺陷问题。以便贵行更好地合规经营以及本所能更有效地维护A银行的合法权益。 关于民商事案件利息、罚息、违约金 计算方法等问题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公民与法》2004年7月号总37期第19页至21页) 目前,在民商事案件审判案件中,各地法院对借款合同案件中的利息及罚息、其他案件中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未按照判决限定的付款期限履行义务的利息等,计算的起止时间、计算标准等有不同认识,反映在判决书主文上,对利息罚息、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表述相当混乱。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商审判庭审结的二审案件中,仅因利息、罚息、违约金表述不当的案件改判案件总数的50%左右。研究解决这个问题,统一计算方法,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裁判表述进一步提高民商事案件审判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一、民商事判决中对利息、罚息、违约金的表述存在的问题 (一)在借款合同案件中的具表现 1、有的判决书表述为“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年×月 ×日开始计算至还款(或款项还清)之日止”没有判定应支付的利息数额,没有明确据以计算的具体利率,不区分借款合同期内贷款利率和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以及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和迟延履行法院判决后的加部利率。 2、有的判决书表述为“利息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借款利率自×年×月×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虽然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但对已逾期多年的欠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一年期借款利率计息中的“同期”,当事人审判庭、执行机构的理解经常产生歧义。 3、有的判决对未按期支付存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1994)254号文《违反银行结算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处罚的决定》的规定,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赔偿金,而不是按逾期付款滞纳金标准进行计算。 4、有的判决主文中将罚息表述为一个具体数字,而不显示该数字的起止日期,或显示起止日期,却漏计自罚息计算的截止日期至判决限定的债务付清之日的罚息。 5、有的则不论逾期罚息发生在什么时间,均判令债务人按一个标准支付罚息,而忽略中国人民银行已多次调整逾期贷款罚息的计算标准。 (二)在其他案件具体表现 1、对明确约定有付款期限、但未约定违约金标准的债务,不是按当事人的诉请从约定的付款期限屇满之日起计算逾期付款的滞纳金,而是从当事人起诉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或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对未约定付款期限和违约金标准,而当事人又主张了违约金或利息的债务,不区分当事人在起诉前是否主张过权利,一律判决从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或贷款利率计算违金或利息损失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正确的表述方式 (一)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在借款全同类纠纷案件中,利息、罚息应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的表述: 1、当事人对合同期内 利率有约定的(以下除作特别说明外均视为当事人约定的利率不高于法定利率)在受理原告起诉时,应要求原告计算出具体数额,并明确计算依据,经庭审指正,将利息数额表述在判决主文中,即应表述为“利息为XX元(利息具体数额) 2、当事人对合同期内的利率虽有约定,但因当事人原因,致使在审判环节未能计算出具体数额的,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自欠息之日起计算至合同约定的付款之日止;或者,当事人对合同期内的利率没有约定或约定利率高于法定利率的,则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自借款人收到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此时应表述为“利息按XX(合同约定利率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自X年X月X日(欠息之日)起计算至X年X月X日(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为止)”。 同期贷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自借出日至归还这一时间段的贷款利率。例如,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996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则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当时一年期流动金贷款利率,即年利率12。06%计,若遇利率调整或合同约定的借款时间段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时间段不一的,具体计算办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3、当事人对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有约定的(以下除作特别说明外均视为约定罚息利率不高于法定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在受理原告起诉时,应要求原告计算出截至到起诉之前最近的一个结息日的具体数额,并明确计算依据,经庭审质证,将该部分罚息数额表述在判决主文中。此后至判决限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的罚息,按照约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在判决书中表述为“逾期罚息XX元(罚息具体数额),已自X年X月X日(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至X年X月X日(此截止日期即为起诉之前最近的一个结息日),此后(即罚息具体数额计算截止日期的次日)按照XX(当事人约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至本判决书限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通常为本判决书生效后的X日内)。”(下文不再对能够计算出具体数额的利息、罚息作单独表述,以避免重复,但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要求当事人在起诉时计算出截至起诉日前最近的一个结息日的利息、罚息数额。) 如果因当事人原因,致使在审判环节未能计算出具体数额,可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自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至判决限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即表述为“逾期罚息按照XX(当事人约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自X年X月X日(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至本判决书限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通常为本判决生效后X日内)止”。 4、如果当事人未约定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或约定逾期贷款罚息利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减少的,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表述:(1)2004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贷款,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合同期内利率,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标准,在判决书中表述为“逾期罚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自X年X月X日(合同约定的罚款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至本判决书限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通常为本判决书生效后X日内)止”。(2)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要区分当属人对合同期内的借款利率有无约定,有约定的按约定利率,无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在当事人约定的贷款利率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之间的一个具体比率,即表述为“逾期罚息按照XX(在合同约定的利率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之间的一个具体比率),自X年X月X日(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至”。例如,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04年5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例如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当时一年期贷款利率为9%,人民法院决定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在年利率9%的基础上加收50%,则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年利率的13?5%,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如欠息20万元,也要象本金一样,按罚息利率年利率的13?5%计收复利,自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计算至判决书限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 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有时也称为逾期付款滞纳金(或违约金)计算标准,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付款当时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自1996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多次调整,即:1996年4月30日前为万分之五,1996年5月1日至1998年12月6日为万分之四,1998年12月7日至1999年6月10日为 日万分之三,1999年6月10日至2004年月日为日万分之二点一,2004年1月1日后,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对借款合同利率有约定的,则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贷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二)存款(储蓄)合同纠纷案件 在存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利息、罚息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表述: 1、如果存款人与存款银行约定了存款利率、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的,应根据约定计算利息和违约金;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或者约定过高对方当事人要求降低的,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当时同期存款利率、逾期罚息利率,计算利息和违约金。在判决书中的具体表述方法:同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利息、逾期贷款罚息计算的相应情况。 2、如存款人的定期存款(另有约定除外)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照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在判决书中可表述为“利息按照XX(支取时存款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自X年X月X日(定期存款存期屇满之日)起计算至X年X月X日,取款日止 3、如果存款人是单位,约定定期存款期超过一年的,因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单位存款期最长期限为一年,故只能按照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在判决书中可表述为:利息按XX(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自X年X月X日(存款交付之日)起计算至X年X月X日(合同约定的存款期限屇满之日)止。 4、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非法借贷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1997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支持罚息请求,利息也只能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 之日。在判决书中可表述为:“利息按照XX(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利率),自X年X月X日(资金交付用资人之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三)特殊金融类案件 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利息、罚息的计算有特殊规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如以证卷回购为名的变相资金拆借纠纷,人民法院对证卷回购合同认定无效后,应按照1996年6月25日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回购债务清偿工作请示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国发,1996,20号)文件精神,按同业拆借利率赔偿拆借期间的利率损失,逾期罚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在判决书中可表述为“利息按照XX(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业拆借利率),自X年X月X日(合同约定的购买证卷之日)起计算至X年X月X日(合同约定的证卷回购之日)。罚息按照XX中国人民 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自X年X月X日(合同约定的证卷回购期限届满之日的次的起),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 (四)其他民商事纠纷案件 在其他民商事纠纷案件中,违约金的正确表述方法是: 1、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付款期限、逾期付款违约金数额的,如果违约金数额不是过高,或者虽然违约金数额过高但对方当事人未要求降低的,应按照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进行判决。 2、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仅对付款期限,违约金计算方法有约定的,如果违约金 比例不是过高,或者虽然违约金比例过高,但对方当事人未要求降低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自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当事人起诉之日,计算出具体数额后进行判决。此后至判决限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例继续计算违约金。在判决中可表述为“逾期付款违约金XX元(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比例),自X年X月X日(具体数额计算截至日期的次日)起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 3、当事人对付款期限、逾期付款违约金数额或者违约金计算方法有约定,但违约金数额或违约金比例过高,且对方当事人要求降低的;或者对付款期限有约定,而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数额或者违约金计算方法没有设定的,则应自付款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至判决限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并区分欠款发生时间在2004年1月1日以前或以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即逾期付款滞纳金)标准计算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与借款类案件未约定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情况下罚息的计算方法相同,具体可表述为“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XX(2004年1月1日前的为当时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发生的欠款,为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之间的一个具体比率),自X年X月X日(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 1、当事人对付款期限、逾期付款违约金均没有约定的,应自当事人能够证明的第一次主张债权之日起(不能够证明在起诉前主张过权利的则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付款滞纳金标准计算违约金(关于当事人对付款期限、逾期付款违约金均没有预定,应按何种标准计算违约金等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付款滞纳金标准计算,理由是为了鼓励诚信交易,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且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性质不仅具有补偿性,同时具有有限的惩罚性。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或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理由是当事人对违约金无约定,以存款或 贷款利率为计算依据判付违约金,已经充分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不宜按照逾期付款滞纳金这一较高标准计算。(本文采纳第一种观点)。区分欠款发生时间在2004年1月1日以前或以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具体表述为“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XX(2004年1月1日前的为当时同期逾期贷款利率,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发生的欠款,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货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之间一个具体比率)自X年X月X日(当事人第一次主张债权之日或者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付款期限屇满之日止” (五)判决生效后,当事人迟延履行判决限定的付款义务时的表述。 无论存款、借款类合同纠纷案件,还是其他民商事纠纷案件,判决生效后逾期不付的利率表述为:“逾期不付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处加倍利息的基数,是判决所限定的所有应付款项的总额,包括本金、利息、罚息或者违约金,而不仅仅指本金数额,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自撤销决定生效之日起,被撤消的金融机构债务停止计算利息。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五批实施停业整顿、重组、撤消等政策的信托投资公司名单和有关事项的通知》(法,2001,12号第二条规定,“对案件已审理终结的,应告知当事人持生效法律文书向实施撤消或停业整顿的信托投资公司的清算组申报债权”对实施撤消或者停业整顿的信托投资公司,不能判决履行债务期限,故也不存在逾履行时要承担较高的罚息的情况,此时就不能做出债务人应及时履行并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的判决。 当然,以上表述均应建立在当事人有相应诉讼请求的前提下,若当事人没有相应的诉请,则应尊重当事人的利,不能超诉请判决。或当事人诉请的利息、罚息、违约金于实际损失,则应根据当事人诉请作出判决,而不能按照法定利率标准裁决。同时《合同法》生效后,对约定利率或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一方当事人请求予以减少或者增加的,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调整,并在判决书裁判理由部分进行论证。 附1、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调整 1995年7月1日 规定逾期贷款利率为日万分之四至六 ——发布时间:1995年8月18日;文号:银发(1995)237号;名称:《关于调整贷款利率后有关计息办法的通知》 1996年5月1日 逾期贷款利率从日万分之四至六调整为日万分之四 ——发布时间:1996年5月2日;文号:银发(1996)156号;名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1998年12月7日 逾期贷款利率从日万分之四调整为日万分之三 ——发布时间:1998年12月5日;文号:银发(1998)586号;名称:《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1999年6月10日 逾期贷款利率从日万分之三调整为日万分之二点一(折年率7.56%) ——发布时间:1999年6月9日;文号:银发(1999)192号;名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2004年1月1日 逾期贷款利率从日万分之二点一调整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发布时间:2003年12月10日;文号:银发(2003)251号;名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2: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通知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3]25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现就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及计结息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民币贷款计息和结息问题。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合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二、关于在合同期内贷款利率的调整问题。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原来的一年一定,改为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 5 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四、对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按本通知执行。对2004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但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执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二OO三年十二月十日 附3: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调整时间 6个月 1年 1,3年(含) 3,5年(含) 5年以上 1991.04.21 8.10 8.64 9.00 9.54 9.72 1993.05.15 8.82 9.36 10.80 12.06 12.24 1993.07.11 9.00 10.98 12.24 13.86 14.04 1995.01.01 9.00 10.98 12.96 14.58 14.76 1995.07.01 10.08 12.06 13.50 15.12 15.30 1996.05.01 9.72 10.98 13.14 14.94 15.12 1996.08.23 9.18 10.08 10.98 11.70 12.42 1997.10.23 7.65 8.64 9.36 9.90 10.53 1998.03.25 7.02 7.92 9.00 9.72 10.35 1998.07.01 6.57 6.93 7.11 7.65 8.01 1998.12.07 6.12 6.39 6.66 7.20 7.56 1999.06.10 5.58 5.85 5.94 6.03 6.21 2002.02.21 5.04 5.31 5.49 5.58 5.76 2004.10.29 5.22 5.58 5.76 5.85 6.12 2006.04.28 5.40 5.85 6.03 6.12 6.39 2006.08.19 5.58 6.12 6.30 6.48 6.84 2007.03.18 5.67 6.39 6.57 6.75 7.11 2007.05.19 5.85 6.57 6.75 6.93 7.20 2007.07.21 6.03 6.84 7.02 7.20 7.38 2007.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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