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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号令实施细则附件3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一年七月 1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一条编写目的 (1) 第二条适用范围 (1) 第三条分级保障原则 (1) 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1) 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1) 第四条外部电源 (1) 第五条供配电 (2) 第二节信号源系统 (2) 第六条信号源接入 (2) 第七条信号源处理 (2) 第三节发射系统 (3) 第八条总体要求 (3) 第九条发射机...

62号令实施细则
附件3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一年七月 1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一条编写目的 (1) 第二条适用范围 (1) 第三条分级保障原则 (1) 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1) 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1) 第四条外部电源 (1) 第五条供配电 (2) 第二节信号源系统 (2) 第六条信号源接入 (2) 第七条信号源处理 (2) 第三节发射系统 (3) 第八条总体要求 (3) 第九条发射机配置 (3) 第十条发射机倒换 (3) 第十一条天馈线系统 (3) 第四节自台监控系统 (4) 第十二条播出信号监测 (4) 第十三条设备运行监控 (4) 第十四条电力和环境监测 (4) 第五节台站环境 (5) 第十五条总体要求 (5) 第十六条安全防范 (5) 第十七条中短波台消防设施 (5) 第十八条电视调频台消防设施 (5) 第十九条通讯设施 (6) 第六节维护器材 (6) 第二十条备品备件 (6) 第二十一条维护工具 (6) 第七节灾害防护与应急播出 (6) 第二十二条灾害防护与应急播出 (6) 第八节无人值守站 (6) 第二十三条运行环境 (6) 第二十四条远程监控系统 (6) 第三章理运维与技术管理 (7) 第一节运行管理 (7) 第二十五条总体要求 (7) 第二十六条运行指标 (7) 第二十七条技术指标 (7) 第二十八条规章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8) 第二十九条运行流程 (8) 第三十条安全播出责任界定 (9) 2 第二节维护管理 (9) 第三十一条总体要求 (9) 第三十二条维护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9) 第三十三条维护操作规程 (9) 第三十四条维护分工、分界 (9) 第三十五条备件管理 (10) 第三十六条代维管理 (10) 第三节技术管理 (10) 第三十七条无人值守站报批管理 (10) 第三十八条应急预案 (10) 第三十九条重要保障期 (10) 第四十条试播期管理 (11) 第四十一条临时停机管理 (11) 第四十二条运行变更管理 (12) 第四十三条施工管理 (12) 第四十四条事故管理 (12) 第四十五条报表管理 (13) 第四十六条技术 资料 新概念英语资料下载李居明饿命改运学pdf成本会计期末资料社会工作导论资料工程结算所需资料清单 (13) 第四十七条技术安全 (13) 第四十八条检查与考核 (14) 第四十九条安全播出风险评估 (15) 第五十条人员要求及培训 (15) 第四节信息安全管理 (15) 第五十一条网络和信息安全 (15) 第四章附则 (15) 第五十二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15) 第五十三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16) 第五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17) 第五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7)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无线发射转播台(以下简称发射台)安全 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发射台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 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根据发射台的覆盖范围和影响程度,发射台安全播出保 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 要求越高。有条件的发射台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中央直属发射台、位于省会城市的省直属发射台、省会城 市和计划单列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 (二)其它省直属发射台、地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 (三)县级发射台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县以下转播台参照三级 保障要求; (四)以下将“三级保障发射台”、“二级保障发射台”、“一级保 障发射台”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 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第四条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宜配置自备电源; (二)二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调频、电视发 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100 千瓦的中短波发射台暂时做不到两路外 电的,应配置自备电源;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2 (三)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 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 总功率小于100 千瓦的中短波发射台应配置自备电源。 第五条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和规范; (二)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路,并具备 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调频、电视发射台的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 备宜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 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 负荷工作30 分钟以上; (三)二级播出负荷应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变压器,单母线分 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 用UPS 供电,UPS 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 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四)一级播出负荷应设置备用变压器,主备变压器应具备自 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UPS 供电,UPS 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 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 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第二节信号源系统 第六条所播节目均应具备至少两路不同传输路由的信号源。 第七条信号源处理设备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配置信号切换、分配等设备,并在相应节点配置应 急跳线端口; (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信号切换、分配等关 键设备应有备份; (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所有信号处理设备应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3 具有本机数据管理接口,切换设备应具备断电直通功能。 第三节发射系统 第八条应根据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频率、功率等 参数配置发射机和天馈线系统。 第九条短波发射机应按N+1 方式(N 不大于4)配置,一级发 射台的中波发射机宜按1+1 方式或并机工作方式配置。 电视发射机应按1+1 方式配置,调频发射机应按1+1 或N+1 方式 配置。 第十条发射机倒换装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在配置主备发射机时,应配置发射机倒换装置和假负 载; (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发射机倒换装置应具 备电动倒换功能; (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电视、调频和中波发 射机倒换装置应具备遥控倒换功能。 第十一条天馈线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中、短波天馈线系统的配置应符合《中、短波广播发射台 设计规范》(GYJ 34)的规定,安装工艺应符合《中短波天线馈线系 统安装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施工及验收规范》(GY 5057)的规定; (二)电视和调频天馈线系统的配置应符合《电视和调频广播发 射(转播)台(站)设计规范》(GY 5062)的规定;宜采用双馈结构,并 配备相应的倒换装置; (三)天馈线安装结构应能承受当地最大风力。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4 第四节自台监控系统 第十二条播出信号监测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对自台播出节目的信号源和发射信号进行监听监 看; (二)二级、一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建立播出信 号监测系统,对自台播出节目的信号源和发射信号进行监测,并具备信号异态声光报警功能;应采用录音、录像或者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对自台播出节目的信号源和发射信号质量、效果进行记录,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十三条设备运行监控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二级应对信号源系统和发射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 测,并具备运行异态声光报警功能,能够对系统关键设备进行遥控; (二)一级应建立设备运行监控管理平台,对信号源系统和发射 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集中监测,具备运行异态声光报警功能,实现对系统关键设备的遥控和自动控制;建立数据库,对记录数据进行管理,并具备网络化传输监控数据的能力; (三)监测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十四条电力和环境监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 关规定; (二)三级应对配电设备的电压、电流等相关参数进行监测,对 机房的温度、湿度等环境状态进行监测; (三)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对供配电设备的工 作状态及主要参数进行集中监测; (四)一级应建立供配电及环境的监测管理平台;实现对供配电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5 系统工作状态、关键参数,机房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数据的实时、集中监测和定时记录;具备异态声光报警功能;建立数据库,对记录数据进行管理;具备网络化传输监测数据的能力。 第五节台站环境 第十五条机房温度、湿度、防尘、静电防护、接地、布线及 外部环境等应符合《中、短波广播发射台设计规范》(GYJ 34)、《电 视和调频广播发射(转播)台(站)设计规范》(GY 5062)的有关规定,满足设备安全运行要求;机房应采取必要的防鼠、防虫等措施。新建中、短波发射台台站环境应符合《中波、短波广播发射台场 地选择标准》(GY 5069);新建调频、电视发射台台站环境应符合《调频广播、电视发射台场地选择标准》(GY 5068)。 第十六条机房安全防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 50174)、《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GA 586)的有关规定。对机房等播出相关的重点部位 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天线区宜安装红外报警系统。 第十七条中、短波广播发射台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广播 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 5067)的有关规定。 中、短波广播发射台防护围墙、防雷接地系统、通风采暖或空调 系统的配置应符合《中、短波广播发射台设计规范》(GYJ 34)的有关 规定。 第十八条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台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广 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 5067)的有关规定。 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台防护围墙、通风采暖或空调系统、防雷接 地系统应符合《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转播)台(站)设计规范》(GY 5062)的有关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6 第十九条通讯设施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至少配置一部业务专用外线电话;应配置安全播出 预警信息接收终端; (二)二级、一级应配置两部具有录音功能的业务专用外线电话; 应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并配置与安全播出指挥调度机构互联的专用计算机终端和通讯设备。 第六节维护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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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1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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