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管护员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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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依法保护草原生态,促进牧民增收,加强嘎查(村)级草原管护人员管理,规范管护行为,提高管护水平,依据草原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草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考核录用,专门从事草原管护工作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草原管护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草原管护员应当从本(村)择优录用。
第五条草原管护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草原管护工作,有责任心,为人公正,办事公道,诚实守信;
(二)熟悉管护责任区的情况;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18—55岁。
第六条每个(村)根据实际情况,设置1—2名草原管护员。
第七条草原管护员的聘用:
(一)由本人申请,经(村)委会推荐,由旗县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考核录用;
(二)人员名单确定后,在本(村)委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与受聘者签订聘用合同,明确管护内容,聘用期为一年;
(三)县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草原管护员档案,实行统一考核和管理。
第八条县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草原管护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以苏木乡镇为单位,每季度听取草原管护员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管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安排下一阶段工作。
第九条草原管护员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旗县级草原监督管理人员对牧户履行草畜平衡责任书情况进行监督;对禁牧区和休牧区的草原进行巡查,并对监督巡查情况及时报告旗县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
(二)对日常巡查情况建立巡查工作记录;
(三)负责对草原保护基础设施、草原鼠虫害、草原火情以及采挖草原野生植物和其他破坏草原的违法行为等情况,及时报告旗县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
(四)开展草原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
第十条旗县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嘎查(村)级草原管护员考核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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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草原管护员人均每年补贴4000元。
草原管护员补贴由自治区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草原管护员管护补贴通过转移支付拨付到旗县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建立专户,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旗县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具体的嘎查(村)级草原管护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农牧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