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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土地监察及土地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修正).doc厦门市土地监察及土地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修正).doc 厦门市土地监察及土地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保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加强土地监察工作,及时、准确地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监察是指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追究土地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土地监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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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土地监察及土地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修正).doc 厦门市土地监察及土地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保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加强土地监察工作,及时、准确地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监察是指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追究土地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土地监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和及时、合法、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监察,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对有关当事人和知情人进行调查取证; ?对发现土地违法行为的,可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发出后,对实施违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有权制止; ?对违反土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和其他处理; ?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有权建议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条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监察中应当建立经常性巡回检查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案件举报制度和土地执法情况检查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制度,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和土地权属变更的情况。 第六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强用地管理,对违反土地法律、法规、规章的用地未经依法处理的,不得给予办理用地或确权发证手续。 第七条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土地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 土地管理部门及土地监察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八条财政部门应当拨给土地管理部门专项执法办案经费,保证正常办案需要,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和查处案件的有功人员。 第九条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下列土地案件: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案件;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案件; ?镇人民政府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案件; ?非法占用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案件;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案件; ?违法在耕地上挖土、挖沙、采石、采矿等,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案件; ?侵犯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案件; ?其他有权处理的案件。 第十条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下列土地违法案件: ?厦门岛内(含鼓浪屿)各类土地违法案件; ?涉外土地违法案 件; ?认为应当直接处理的案件; ?市人民政府、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案件。 第十一条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办理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的土地违法案件,也可以把本部门办理的土地违法案件,委托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下级土地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由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的,可以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二条各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应设专职监察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有专人负责,各村、居委会应有兼职土地监察人员,负责办理土地监察的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无权批准或者超权限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依法处以罚款。 超过批准的用地数量占有土地的,多占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对未经批准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临时使用土地期满不归还的或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被收回,拒不交出土地的,责令限期交还土地,并处以非法使用土地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占用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责令退赔,并可处以非法占用款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违法在耕地上挖土、挖沙、采石、采矿等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可处以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对未经合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责令改正,属于永久性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新的土地用途追缴地价款,属于临时性改变土地用途的,按该土地用途综合配套费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百分之五十追缴地价款;当事人拒不改正的,报市、县(区)政府批准收回该土地使用权,拆除或没收其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条农村村民非法扩建(占)或者未批先用集体土地建房的,根据情节给予下列之一的处罚: ?责令其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其非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责令其按市政府规定缴纳综合配套费和增容费,并在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时予以无条件无偿自行拆除。 第二十一条对增加建筑容积率而不缴纳增容费的,根据情节给予下列之一的处罚: ?责令当事人按新增加的容积率缴纳地价款,并按应缴纳地价款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处以罚款; ?责令自行拆除擅自增加容积率的建筑或者没收擅自增加容积率的建筑。 第二十二条对不按时缴纳或拒不缴纳地价款或 者有关土地费用的,按日加收应缴纳款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根据情节给予下列之一的处罚: (一)责令限期缴纳,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报市、区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十三条在出让土地使用权过程中,通过弄虚作假、贿赂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没收或拆除在该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拒绝、阻碍、干扰土地监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土地管理工作人员在土地监察活动中,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厦门市土地监察及土地违法行为处罚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中与本文有关的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 十七、《厦门市土地监察及土地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对不按时缴纳或拒不缴纳地价款或者有关土地费用的,按日加收应缴纳款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根据情节给予下列之一的处罚: (一)责令限期缴纳,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报市、区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权证。“ …… 本决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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