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载体使用和管理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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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民函【2011】9号
涉密载体使用和管理制度
一、涉密单位收到涉密载体后~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单位知悉该国家秘书人员的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涉密载体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组织阅读和使用~并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秘密载体内容的人员做出文字记载。
二、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三、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
四、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五、复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 复制秘密载体~应当经密级确定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
2、 制发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载体~应当 经本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
3、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4、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5、涉密机关、单位不具备复制条件的~应当到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复制秘密载体。
六、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式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七、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2、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有二人以上同行,
3、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