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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印章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_学校印章管理制度范文 学校印章管理制度_学校印章管理制度 范文 为规范学校的印章管理,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应制定规范的学校印章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学校印章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学校印章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进一步规范学校印章管理,确保用印安全,根据国家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印章包括: (一)学校法定名称章,指湖南工学院党委印章、行政印章、钢印; (二)党委书记签名章(含亲笔签名章),校长签名章(含亲笔签名章); (三)党委各部门、群团组织、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印章; (四)校机关各行政处(室)、各二级学院(部)、直附属单位、所、中心印章; (五)冠以法定名称的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业务专用章及钢印; (六)其它经学校许可使用的印章。 第三条 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审核各类印章的刻制,并监督使用。 第二章 印章规格及式样 第四条 各类印章所刊汉字一律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印章刻制的规格以及式样、质地统一由党政办公室规范,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五条 学校法定名称章规格及式样: 党委印章(42毫米):中间刊党徽,党徽上自左向右环形字样为中国共产党湖南工学院委员会。 行政校章(42毫米):中间刊五角星,五角星上部自左向右环形字样为湖南工学院。 学校钢印(38毫米):中间刊五角星,五角星上部自左向右环形字样为湖南工学院。 第六条 处级印章规格及式样: 党委各部门、群团组织、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印章,校机关各行政处、各二级学院、直附属单位、所、中心印章,规格应为40毫米。 党委各部门印章:中间刊党徽,党徽上自左向右环形字样为中国共产党湖南工学院委员会,党徽下部自左向右横排刻制相应的部门名称。 各分党委、党总支印章:中间刊党徽,党徽上自左向右环形字样为中国共产党湖南工学院委员会(分党委)或中国共产党湖南工学院总支部委员会(党总支)党徽下部自左向右横排刻制相应的部门名称。 校机关各行政处、各学院、直附属单位、所、中心印章:中间刊五角星,五角星上部自左向右环形字样为湖南工学院,下部自左向右横排刻制相应单位名称。 群团组织印章规格和样式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科室机构印章规格及式样: 经学校批准建立的处级以下单位用章规格应为38毫米。印章中间刊五角星,五角星上部自左向右环形字样为湖南工学院,下部自左向右横排刻制相应单位名称。 第八条 其它机构用章规格及式样: 经学校批准建立的其它机构,用章规格应为40 毫米。印章中间刊五角星,五角星上部自左向右环形字样为湖南工学院,下部自左向右横排刻制相应单位名称。 第九条 业务专用章规格应为 40 毫米。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十条 学校法定名称章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刻制。校属各单位所用印章和专用章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审批、刻制、变更、销毁并监督使用。 第十一条 学校校级印章的刻制,由党政办公室持上一级党委或行政单位批准成立的批件及学校的 申请报告 工作调动申请报告申请赶工费用报告农业普查经费申请报告幼儿园办园申请报告设备购置项目申请报告 ,前往当地公 安机关审批办理刻制印章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校属各行政单位和其它经学校批准成立的各级实体性机构印章的刻制,须填写《湖南工学院印章刻制 申请表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申请表下载调动申请表下载出差申请表下载就业申请表下载数据下载申请表 》(以下简称《印章刻制申请表》,见附录一)在党政办公室办理印章刻制手续,由党政办公室按照刻制印章的有关规定确定需刻制的印章规格、式样和质料等内容,持证明信函前往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的、非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或其它创收经营单位须刻制财务专用章的,持学校批准成立的文件以及《印章刻制申请表》,经财务处统一并签署意见后,由党政办公室办理印章刻制手续。 第十四条 经学校批准建立的处级以下单位以及经学校批准成立的各种科研性、学术性的非实体机构,一般不需刻制印章,如特别需要刻制印章的,需提交《印章刻制申请表》并经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印章刻制手续。 第十五条 凡刻制好的印章在启用前必须在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因单位名称变更、机构撤并、印章磨损等原因刻制的新印章启用后,旧印章同时作废,使用单位必须将旧印章交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备案后销毁。 第四章 印章的适用范围 第十七条 学校印章: (一)党委印章: 1、以学校党委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公函、报告、决议、批复和其它材料; 2、由组织部批准的入党志愿书; 3、签署党委意见的报表、推荐表; 4、以党委名义开具的介绍信; 5、出国出境政审; 6、党委任命干部任免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 7、其它事由需用党委印章。 (二)行政校章: 1、以学校名义向上级单位报送的各类公文、报表等; 2、向校外单位发出的函件; 3、向校内单位印发的文件; 4、以学校名义颁发的工作证、学生证、本科生和研究生毕业证(含中英文复印件)、学位证、结业证、肄业证、进修证、学历证明、名誉学衔证、各种荣誉证书、聘书、新生录取通知书、职称证、退休证等; 5、以学校名义开具的用于对外联系工作、考察调研、处理公务的相关文件、认证材料以及各类证明材料等; 6、申报国家、部委、省市级各类科研课题的申请材料; 7、各类须经学校批准的申请表、广告、声明、申报材料、出国证明材料等; 8、经分管校领导批准的其它需要使用行政校章的文件及材料。 (三)学校钢印: 学校颁发的各类证件,包括工作证、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学位证、进修证、职称证、退休证、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等。 (四)党委书记签名章: 1、党校结业证; 2、校领导明确批示使用党委书记签名章的其它文件信函、证明等。 (五)校长签名章: 1、需要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各类报表、合同、协议、意向书以及委托书、任务书、申报表、审批表等; 2、学生毕业证、学位证、各种校级聘书、荣誉证书; 3、干部任免通知; 4、以校领导个人名义发出的信函以及校领导明确批示其它需要使用校长签名章的文件信函、证明等。 (六)合同专用章: 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书、意向书。 第十八条经学校批准刻制的其他各类业务专用章(如、财务专用章、学术委员会印章、学位委员会印章等),适用于专门用途和范围。 第十九条 处级单位印章: (一)党政办公室印章: 以党政办公室名义的发文、通知、通告、公告; 党政办公室对兄弟院校、单位的来往信函、贺信等; 以党政办公室名义上报、下发的公文和对外发文用章,由党政办公室主任签发; 党委系统(含各党总支)对外联系工作或联合发文需用党政办公室印章,由党政办公室主任签发; 其它事由需用党政办公室印章,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批。 (二)学校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和直附属单位印章(含分党委、党总支印章),仅用于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向学校的请示、报告以及与校内各单位联系工作。上级领导机关有明确要求的或业务专用章除外。 第五章 印章的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第二十条 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学校印章要认真填写《湖南工学院公务用印审批登记表》(以下简称《公务用印审批登 记表》,见附录二)或《湖南工学院因私用印审批登记表》(以下简称《因私用印审批登记表》,见附录三),并按照印章使用程序用印。经办人须在用印登记表上签字,签字应用黑色签字笔、清晰工整。用章事由应与实际材料相符。 第二十一条 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公文,按照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由分管校领导签发后方可用印。 第二十二条 工作证、退休证等各类证件,由职能部门统一造册,部处负责人签字审核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指派专人承办,到党政办公室用印。涉及证明教职员工个人信息的用印件,须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到党政办公室用印。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荣誉证书和各类聘书等,经校经相应的评审机构评审或学校有关会议讨论确定,由相关职能部处统一造册,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主管校领导签字批准,指定专人承办,到党政办公室用印。 第二十四条 对外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意向书,须经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后,到党政办公室用印。用印后由党政办公室存档该合同、协议、意向书原件一份。法人代表委托书经校长签字同意后,到党政办公室用印。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向上级报送的文件、报表等,经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核方可用印。 第二十六条 对境外发出的各类函件若需加盖学校印章,需先由用章单位签字盖章并报送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核,再经业务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指定专人承办,到党政办公室用印。 第二十七条 凡不必正式行文但须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函件,应按规定格式书写或打印,由单位负责人在存底稿上签字盖章,经党政办公室审核,业务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指定专人承办,到党政办公室用印。 第二十八条 个人需开学校介绍信时,应经其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到党政办公室用印。 第二十九条 需加盖校长签名章的公文、函件、合同、协议书、证件、证书、聘书等,须经校长本人授权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三十条 除上述情况外,使用学校印章需经过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用印: 1、《公务用印审批登记表》、《因私用印审批登记表》填写内容与实际材料不符的; 2、上报及下发的用印件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 3、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用印件; 4、未经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及校领导签发批准的用印件; 5、非本校教职员工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用印件: 6、任何空白的介绍信、表格、纸张; 7、有圆珠笔、铅笔或不同笔迹不同颜色的签字; 8、多处涂改或字迹不清的; 9、落款名称与印章名称不符的; 10、内容需核实或内容不清的。 11、其他不得用印的情况。 第六章 印章的存放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印章、党委书记签名章、校长签名章、党政办公室印章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保管和使用。校属各单位的印章由本单位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使用须执行登记、审批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级持印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必须重视印章管理工作,加强用印管理,严格用印审批程序,确保用印安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持印单位必须指定政治可靠,组织性、纪律性强的人员负责印章的保管使用,并将监印人员名单报党政办公室备案,如更换监印人员,须及时书面报告党政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监印人员要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严谨,严格按照用印程序用印。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第三十六条 监印人必须亲自用印,用印前必须按照各级用印负责人的审批意见,检查用印文件的内容、格式,确认无误后方可用印。盖印时要求图章清晰、端正,位置适当,盖印后要保存好用印依据材料。 第三十七条 各级持印单位用印均应有登记,并有本单位印章的印模册,以备查考。 第三十八条 监印人对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不准随便将印章放在桌子上,监印人不在时必须把印章放保险柜锁好,以防丢失,如有丢失要立即报失。 第三十九条 各级持印单位不得将印章带离办公室,如因特殊原因需在办公室以外的地点使用学校印章或单位印章,必须 经分管校领导或单位负责人批准,由监印人贴身携带前往并在用印现场监印,不得擅自将印章交付他人。 第七章 有关处罚办法 第四十条 对因各单位越权用印,监印人不按照规定用印及监印人管理不善造成印章丢失的,属工作失职行为并追究当事人责任;严重越权用印行为或造成学校重大损失的,按严重失职和重大责任事故处理,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于未经学校批准私刻印章的,学校将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因此造成损失的,学校还将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伪造、变造、未经批准私自刻制印章或使用伪造、变造印章的,学校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责任人警告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四十三条 对印章应交回而未交回、越权签批用章、保管不善造成印章丢失、影响学校正常管理工作,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的,学校给予责任人警告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用印章,影响学校正常管理工作,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的,学校给予当事人警告直至开除公职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3月5日发布的《湖南工学院印章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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