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审理笔录(第
时 间:2007年2月5日下午14时30分至16时30分。 地 点: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三号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公 开 旁听人数: 人 审 判 长:孟 浣
审 判 员:王继东、王东涛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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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 员:王建华
记 录 员:张 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旁听人
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关闭所有移动通讯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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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宣布开庭: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
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小南派出所诉被上诉人马跃峰要
求撤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上诉一案。现在开庭。
审判长:下面核对当事人情况。上诉人,请报上你的机关
名称、机关所在地、法定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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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姓名、职务。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小南派出所,
住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翰林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张传利,男,系所长。(未到庭)
?有无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
:有。
?请说明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和委托权限。
委托代理人周德润,系该所治安副所长。委托权限:一般
代理,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丁家祥,系该所民警。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请报上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
月日、工作单位、职务、现在住所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跃峰,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沈阳市沈河区保安公司职员,住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路42-1号323。
?有无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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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请说明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和委托权限。
委托代理人张春兰,辽宁成功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
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
?原审第三人,请报上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
作单位、职务、现在住所地。
原审第三人杨浩然,男,195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沈
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保安公司经理,住沈阳市沈河区一经街康
生里5号351。(未到庭)
?有无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
:有。
?请说明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和委托权限。
委托代理人刘玉梅、徐志国,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
?各方当事人,对本案的对方当事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
参加本案诉讼。
?本庭由本院审判员孟浣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继东、
王东涛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王建华,张雷担任本庭记录。
?宣读行政诉讼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1、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2、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3、有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和鉴定人回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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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5、被上诉人有举证的义务,对方有质证的权利;
6、有辩论的权利;
7、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8、在宣判前,上诉人有申请撤回上诉的权利;
9、有权阅读法庭笔录。认为确有错误,可以申请补正。经
法院许可,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请求复制该材料或者法律
文书,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10、有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11、有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义务。
?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了?
均答 :听清了。
?各方当事人,是否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申请回避
均答:不申请。
?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均答:没有。
?本庭采取质辩合一的审理方式,不单独设立辩论阶段,
请各方当事人和代理人在庭审审查时充分发表意见。各方当事
人是否听清了
均答:听清了。
审判长: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小南派出所诉被上
诉人马跃峰要求撤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上诉一案,现在开始
审理。
?由小南派出所宣读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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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马跃峰,小南派出所刚才宣读的具体行政行为与你向原
审法院起诉的是否一致
:一致。
?各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书内容是否清楚
:均答:清楚。
?鉴于各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书内容清楚,本庭不再宣读
?小南派出所,请向法庭简要陈述你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详见上诉状)。
?各方当事人,是否收到了小南派出所的上诉状
均答:收到了。
?马跃峰,是否递交了书面答辩状
:没有。
?请简要陈述答辩意见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
求二审法院驳回小南派出所的上诉,维持原判;马跃峰在2005年1月14日被杨浩然殴打后,当时拨打了110报警,而且小南派
出所也没有及时出警,也没有及时对加害人及相关的证人及时
的进行调查取证;我是要求追究加害人杨浩然的违法责任。
?你在二审参加诉讼请求的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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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自己的主张。
?杨浩然,是否递交了书面答辩状
:没有。
?请简要陈述答辩意见
:小南派出所作出的终止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
正确,而原审法院已经认定了杨浩然没有殴打杨浩然的事实,
而只是以程序违法撤销了小南派出所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是错误的,马跃峰称其头的损害是杨浩然的殴打所致,但是只
是马跃峰的陈述,并没有任何事实证据予以证明;其称被打伤
之后打车去医院治疗,从马跃峰的单位到其治疗的医院有两个
多小时之多,实际上从马跃峰单位到医院只是半个小时就可以
到达,明显马跃峰是在说谎,而且在此期间只很有可能是别人
的加害或是自己的加害,其也称是到了医院之后才报的警;马
跃峰多次到杨浩然的单位无理取闹,杨浩然也多次劝告马跃峰;
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小南派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驳回马跃
峰的诉讼请求。
?经过听取各方当事人对行政争议的陈述,法庭认为本案
的审查客体是: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2、原审判决
是否正确。各方当事人有无意见?
均答: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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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南派出所,请向法庭说明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职
权依据。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章第九条
之规定。
?各方当事人,对小南派出所的职权依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经合议庭评议,小南派出所具有作出本案被诉具体行
政行为的法定职权,本庭予以确认
?小南派出所,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具备
哪些事实条件
:经过我们调查后,认定杨浩然殴打马跃峰的事实不存在,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我们作出终
止调查决定书。
?请向法庭陈述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是什么
:(详见终止决定事实部分)。
?证明上述事实根据的证据是什么
:马跃峰、杨浩然、吴国一、高洪山、林永浩的询问笔录。
?马跃峰,对小南派出所认定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有无质
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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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时间是2005年1月14日,而本案的小南派出所对相应
的加害人及证人调查取证时间是在2006年8月份,这样对治安案件的客观性及证据是不正确的,杨浩然是沈河分局的在职民警,
小南派出所应该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根据《治安管理处
罚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治安案件从受理到结案只有三十天,
而对事实有异议的要报请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延长三十日;小南
派出所的证据不完善。
?杨浩然,对小南派出所认定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有无质
疑
:没有。
?小南派出所,进行答辩
:在此案发生后,我们进行了多次进行询问、审查,报请
分局领导,本案是发生在2005年,而马跃峰称违反了一个月的
办案期限,当时我们适用的是《治安管理处罚
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pdf信访条例下载信访条例下载问刑条例下载新准则、条例下载
》,该《条例》
终止调查的规定没有时间期限,我们是在2006年8月7日作出终
止调查案件决定书。
?马跃峰,有无异议
:因为时间长小南派出所提供的证据就没有真实性了;所
有的证人都是小南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所以我们对证人的身份
也是有异议;小南派出所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是在2006年9月
4日作出的,而是不是小南派出所刚才所述是在200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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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
?杨浩然,有无答辩意见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本案没有溯及力;在经过这么长时
间,证人的证言还这么的一致,所以可以看出小南派出所认定
的事实是正确的。
?马跃峰,你向原审法院提供哪些证据
:1、住院病志;2、鉴定结论,证明原告的伤为轻微伤;3、
小南派出所在事发当天接警之后在医院对马跃峰作的询问笔
录,证明小南派出所延迟出警,而且并指出了加害人是杨浩然。
?你是否还向原审法院提出测谎的申请
:是,因为本案的证据对我们很不利,而且我们当庭已经
向法庭提出了测谎的申请,而且原审法院没有理采,所以我们
以特快专递的形式提出的申请;我们也认为不能以我们住院的
时间来认定我们的报警时间,而且从挂号到住院是一个很漫长
的时候。
?原审法院对你的申请是否作出过答复
:没有。
?小南派出所,有无异议
:沈河分局的报警记录是在2005年1月14日16时10分,当时
我们去了马跃峰的公司,他们公司的人说没有人打架,而且我
们后来在两个多小时后又接到了马跃峰的报警说其在医院,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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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在病历上写明的是马跃峰的头部曾经红肿过,并不能证明
是被谁殴打的。
?请你们向马跃峰出示一下出警记录
:好。
?马跃峰,有无答辩意见
:这份证据没有向原审法院提供,小南派出所并没有在法
定期限内提供,也没有进行质证,小南派出所是在16点10分接
的警,并没有证明是何时出的警。
?打架的事是在哪发生的
:沈河保安公司,地点是在小南街。
?是何时被打的
:14时40以后。
?当时被打的时候都有谁在场
:马跃峰、杨浩然以及他的两个打人高宏山、林永浩,在
二楼副经理室。
?你被打到什么程度
:用拳打我后脑一下。
?打了多长时间
:几分钟,很短。
?打完之后有什么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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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糊,他们把我拉到了外面,我已经失去了肢觉。
?你是怎么去的医院
:是出租车司机把我送到了医院。
?在医院挂号是谁给你挂的
:是我父亲拿钱来给我挂的号。
?你到医院先报的警不
:是。
?小南派出所,请向法庭说明你据以对马跃峰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据及适用理由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七
条之规定。
?马跃峰,对小南派出所的法律适用问题有无异议
:我认为应该适用《警察法》、《纪律检查条例》,具体条款
我说不上来。
?杨浩然,对小南派出所的法律适用问题有无异议
:没有。
?小南派出所,法律、法规对你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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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有什么要求?有几个步骤?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七
条之规定,立案、调查、作出终止调查决定。
?你们的执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
:符合。
?马跃峰,对小南派出所的执法程序有无异议
:小南派出所没有提供由办案部门相关领导签字的内部文
件。
?小南派出所,有没有证据能够证明
:终止案件调查审批表。
?马跃峰,有无答辩意见
:我们在一审期间没有看到,也没有经过庭审质证;而且
小南派出所作出的行为违法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小
南派出所也没有交待陈述、申辩的权利。
?小南派出所,进行答辩
:马跃峰的事件发生的时候还在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所以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本案不是处罚,我们在下达终
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的时候已经告知其权利了。
?杨浩然,有无答辩意见
:因为原审判决已经认定了违法事实不存在,所以我们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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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上诉,但原审法院撤销该决定书的理由是没有办案部门相
关领导的批准,而且对这一事实马跃峰也没有提出上诉。
?对法庭调查的上述问题,各方当事人还有没有新的问题
向法庭陈述
?杨浩然,你们是否还要坚持对当事人进行测谎
:我们得和当事人沟通;而且我们认为马跃峰提出的测谎
申请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小南派出所已经对该案进行认定
调查了,也没有必要作测谎了。
?马跃峰,你们在场的时候有四个人,你为什么要测五个
人
:因为当时在吴国一的办公室,而在小南派出所的询问笔
录中却他的陈述。
?小南派出所,你们是否同意测谎
:我们听从法院的安排。
?杨浩然,有无答辩意见
:马跃峰应该在原审法院开庭之前提出申请,所以我们不
同意马跃峰的申请。
?马跃峰,有无答辩意见
:行政诉讼还没有测谎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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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测谎有一定的风险,如果测谎的结果与小南派出所调
查出来的结果吻合,那么不利后果应该由你们承担,费用应该
由你们事先垫付,你是否听清了?
:听清了。
?你申请几个人测谎
:五个人。
?下面法庭进行综合陈述,请各方当事人针对被诉具体行
政行为综合发表意见,法庭审查阶段已经审查的问题,不要重
复陈述,如果没有综合意见可以不发言
?请小南派出所发言
:本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
确,我们也向分局领导作了汇报,本机关对本案也是很慎重的,
请求二审法院维持本机关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请马跃峰发言
:我们对原审认定的事实是不认可的,我们注重的结果是
认定可的,基于这种结果我们还是接受这个结果了。
?请杨浩然发言
:原审判决已经认定了违法事实是不存在的,而且马跃峰
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违法事实存在的证据;维持小南派出所作
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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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庭调查,本法庭已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本
庭评议时会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意见,现在宣布休庭,各方
当事人看笔录无误后签字。
均答:好。
上诉人:
被上诉人:
合议庭成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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