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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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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定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定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的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高层建筑的消防管理,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本着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管理和科学管理。第三条做好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是每个职工和居住人员应尽的责任。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宾馆、饭店、医院以及办公楼、广播楼、电信楼、商业楼、教学楼、科研楼等。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可由房产部门参照本规则实...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定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的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高层建筑的消防管理,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本着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管理和科学管理。第三条做好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是每个职工和居住人员应尽的责任。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宾馆、饭店、医院以及办公楼、广播楼、电信楼、商业楼、教学楼、科研楼等。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可由房产部门参照本规则实施消防管理。本规则不适用于高层工业建筑。第五条本规则由高层建筑的设计、施工、经营或使用单位贯彻实施,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实施监督。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六条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各单位应把预防火灾作为整个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使防火工作经常化、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化。第七条高层建筑的施工、经营或使用单位,必须确定一名领导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消防工作。多家经营或使用的高层建筑,由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与各方协商确定一家牵头,成立有关单位防火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小组,统一管理消防工作。第八条高层建筑的经营或使用单位,应设置消防安全机构,或配备防火专职干部和从事消防设施管理、维护的工程技术人员。第九条高层建筑的施工、经营或使用单位,应建立义务消防队,并经常训练,定期考核。第十条防火负责人的职责:(一)领导消防安全机构,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二)组织制定、修订各项消防 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下载关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关于行政管理规章制度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范本关于公司规章制度 ;(三)组织部置、检查、总结消防工作,并定期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消防工作情况;(四)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整改火险隐患;(五)对职工群众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六)组织领导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工作;(七)组织管理和维修消防设施、器材;(八)组织制定紧急状态下的疏散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九)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指导安全疏散;(十)调查火警事故,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调查火灾原因。第三章防火设计与施工第十一条新建、扩建和改建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的要求。第十二条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图纸,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批准,方可交付施工。施工中不得擅自变更防火设计内容。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核准。第十三条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工作,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管理合同,并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备案。第十四条高层建筑的高级宾馆、饭店和医院病房楼的室内装修,应当采用非燃或难燃材料。第十五条高层建筑竣工后,其消防设施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检查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使用。第十六条高层建筑的经营或使用单位,如改变建筑的使用性质,或进行内部装修时,应事先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批。凡增添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第十七条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颁发前建造的高层建筑,凡不符合要求的重要消防设施和火险隐患,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第四章火灾预防第十八条高层建筑内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由经营或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机构批准。动火单位应严格执行动火制度,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第十九条餐厅、舞厅、酒巴间以及游乐场、礼堂、影剧院和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必须按照额定人数售票,场内不准超员。第二十条建筑物内禁止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教学、科研、医疗等工作必须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可按不超过一周的使用量储存,并定人、定点、定措施,予以妥善保管。第二十一条居住宾馆、饭店的旅客,不得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带入建筑物内。建筑物内严禁焚烧可燃物品,燃放烟花爆竹。严格吸烟、用火、用电管理,防止引起火灾。第二十二条宾馆、饭店的客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烙铁等电热器具。在客房内不得安装复印机、电传打字机等办公设备。确因工作需要的,应经消防安全机构审批。第二十三条经营或使用单位的职工,应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建筑内外的疏散路线。第二十四条经营或使用单位,要按照有关电力技术规范的规定,定期对电气设备、开关、线路和照明灯具等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及时维修或更换。第二十五条建筑物内煤气管道系统的仪表、阀门和法兰接头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定期检查维修。第二十六条建筑物内的走道、楼梯、出口等部位,要经常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疏散标志和指示灯,要保证完整好用。第五章火灾扑救第二十七条建筑物内的报警电话及其他报警设备必须保证灵敏好用。高级宾馆和饭店要设有与附近公安消防队直通的火警电话。第二十八条消防控制室应设专人昼夜值班,随时观察、记录仪器设备的工作情况,及时处理火警信号。第二十九条建筑物内的所有人员,一旦发现火警,必须及时报警,并迅速采取扑救措施。第三十条经营或使用单位的领导和消防安全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义务消防队员、职工,闻警后必须及时赶赴火场,扑救火灾。第三十一条宾馆、饭店各楼层服务台的值班人员,在火灾紧急情况下,必须负责引导住客迅速安全转移。客房内应有安全疏散路线指导图。第六章消防设备第三十二条经营或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的规定,设置固定消防设施。建筑物内的下列部位应当配置相应种类的轻便灭火器材:(一)餐厅、观众厅、舞台等公共活动场所;(二)各楼层服务台、电梯前室、走道;(三)配电室、消防控制室、计算机房、发电机房、图书室、燃油燃气锅炉房和厨房;(四)车库、可燃物品库房等重要部位。第三十三条建筑物内的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防、排烟设备,防火门、防火卷帘和消火栓等,要定期进行检查测试,凡失灵损破的,要及时维修或更换,确保完整好用。第三十四条消防水泵、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箱和消火栓等设施,不得任意改装或挪作他用。第三十五条消防给水系统需停水维修时,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批准。第三十六条宾馆、饭店的各楼层宜配备供住客自救用的安全绳或缓降器、软梯、救生袋等避难救生器具。第三十七条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人员,对设备要认真管理和维护,并建立档案,记录每次检查情况。第七章奖罚第三十八条经营或使用单位应定期检查总结消防工作,对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三十九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或集体,可由本单位给予表扬和奖励:(一)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防火、灭火训练,成绩优秀、工作表现突出的;(二)模范执行防火制度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在预防火灾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三)积极参加灭火战斗,抢救国家财产和保护人民生命安全表现突出的;(四)积极钻研消防业务,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五)发现和消除重大隐患者,表现突出的;(六)及时发现和扑救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的。第四十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由经营或使用单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将消防设备、器材挪作他用或损坏的;(二)违反消防法规和制度的;(三)对存在火险隐患拒不整改的;(四)造成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五)贯彻消防法规不力,管理不严或因玩忽职守而引起火灾事故的单位领导人。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高层建筑的经营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备案。第四十二条本规则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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